讀者來函
● 上帝是否寬容羅得喝醉以致與自己的女兒交合生子的行為?——美國一讀者問。
這個問題的答案必須根據事情的背境及與其他經文的關係作決定。
羅得與他兩個女兒是所多瑪蛾摩拉遭受毀滅之後僅有的生還者。在這場毀滅之後,他們開始在瑣珥城居住。可是羅得為了某個緣故不敢繼續在那裡居住,於是帶著兩個女兒住在一個山洞里。(創世記19:30)之後,他的大女兒對她妹妹說:「我們的父親老了,地上又無人按著世上的常規進到我們這裡。來,我們可以叫父親喝酒,與他同寢。這樣,我們好從他存留後裔。」——創世記19:31,32。
她們設法使父親喝醉酒這件事暗示他在清醒的時候絕不會同意與她們發生性關係。但是在當時的環境之下,她們認為這是阻止羅得家族消滅的唯一方法。他們在當地是外人,該處沒有任何屬於他們家族的人可以與他們結親以保存他們的家系。同時我們不應忘記,羅得的女兒曾居住在所多瑪道德墮落的居民當中。由於耳濡目染,她們很容易在腦海中為自己的行為辯護。那末為什麼這項記載出現在聖經裡呢?
這件事出現在聖經裡並不是為了引起性愛的思想。它之載於聖經中是為了一個目的,就是透露摩押人和亞捫人與稱為以色列人的亞伯拉罕後代的關係。羅得是亞伯拉罕的姪兒,因此以色列人與羅得由他女兒所生的兩個兒子的後代摩押人和亞們人具有血統關係。(創世記11:27)後來這種血統上的關係影響到以色列人對待摩押人和亞們人的方式。例如以色列人在佔領約但河東之地時,他們聽從上帝的吩咐留意不侵犯摩押人和亞捫人的領土。——申命記2:9,18,19,37。
任何忠實的聖經讀者會對這項關於羅得及其女兒的記載所得的結論有所懷疑嗎?聖經的記載會使他感到這種行為也許是上帝所嘉許的嗎?
誠然,創世記第19章僅是記載歷史的事實而沒有任何評論表示上帝是否贊同羅得在醉酒時所犯的雙重亂倫罪。但是聖經的後來記載卻屢次清楚表明上帝譴責酗酒。(箴言20:1;23:20,21,29-35;哥林多前書6:9,10)同樣地,在上帝後來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中,他明令禁止人犯亂倫罪,說:「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及你父親的下體]。」(利未記18:6,7)觸犯這條禁犯亂倫的律法的人會被處死。(利未記18:29)雖然羅得及其女兒不在律法之下,可是正如她們首先使羅得醉酒這事表明,她們意識到與父親發生性關係是不對的。
那末為什麼彼得後書2:8稱羅得為「義人」呢?不是因為上帝贊同他喝醉酒,也不是因為上帝贊同亂倫。上帝絕不贊同這種行為。但是我們須要留意記載並沒有表示羅得是個慣於醉酒的人,他亦沒有常犯亂倫的行為。反之他具有「義人」的名聲,而這個名聲是他從鑑察人心的上帝得到的。羅得為所多瑪人的「不法行為」而痛心。既然檢察人心的上帝視羅得為義人,顯然他必然也為他所犯的錯誤大感痛心。
這項關於羅得及其女兒的聖經記載所含的資料應該使我們體會到聖經是一本真理之書。甚至當上帝的僕人犯了不正當的行為時,聖經也不隱瞞事實。可是聖經所描述的這些事時常是為了提供幫助我們了解其他事件的背境而絕非為了使人懷有或發生犯不道德、行為的慾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