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丈夫若贊同絕育手術(不論施於他自己身上抑或妻子身上),這會使他失去在小組裡持有負責職位的資格嗎?
聖經很清楚表明上帝對他賦予人的生育能力十分尊重。(創世記1:28;9:1)聖經將「所懷的胎」稱為「耶和華所賜的產業」和「賞賜」。(詩篇127:3)在律法的約之下,生殖器官受到嚴重損傷的男子「不可入耶和華的會」。這節經文的下文禁止若干種族的人「入耶和華的會」,這件事實看來表示上述規定是指敬拜耶和華的外族人中身體傷殘的男子而言。(申命記23:1-8)聖經沒有說明生殖器官的受傷是蓄意的抑或無意的。進一步表明上帝對生育能力十分尊重的事實是,一個婦人在丈夫與人打架時若為了幫助丈夫而抓住對方的下體,律法規定必須將婦人的手砍去。(申命記25:11,12)當然,基督徒並不在律法的約之下。可是他們卻關心律法所含的原則。
鑑於以上所說可能以為與上帝旨意一致的唯一途徑是婚嫁而盡量多多生兒育女。可是聖經卻容許人在生育能力方面作個人的決定。若非如此,基督徒不結婚生育就等於藐視上帝所賜的生育能力了。可是基督耶穌(他本身並沒有結婚)卻說:「有生來是閹人,也有被人閹的,並有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馬太福音19:10-12)他們這樣行並非對上帝所賜的生育能力表示不敬。像耶穌一樣,使徒保羅也指出獨身有若干好處。——哥林多前書7:25-38。
同時,耶穌與使徒均沒有鼓勵已婚的基督徒不生育兒女。耶穌在馬太福音24:19所說的話僅是預言到一項事實——不是要鼓勵第一世紀的基督徒避免有兒女而是要敦促他們在見到耶路撒冷毀滅降臨的信號時趕快逃命。使徒保羅在距這場毀滅近得多的時候仍然吩咐「情慾發動」的寡婦們不如「嫁人生養兒女」。——提摩太前書5:11-14。
鑑於這些聖經要點,顯然生兒育女是上帝所嘉許的。因此,一個人若僅因為對上帝所賜的生育能力缺乏體會而接受絕育手術或贊同妻子絕育,這樣行是不對的。可是,一個人的妻子若在生育時不得不施手術,例如剖腹手術,那又如何呢?她可能已動過三次手術。而醫生警告她若再懷孕便會有重大危險;她可能子宮破裂,而這通常對母親和胎兒均有致命影響。在這種情形之下,絕育是否就一定等於對上帝賦予人的生育恩賜表示不敬呢?
看來處於上述情形之下的夫婦並沒有對天賦的生育能力表現藐視的態度,因為他們已生有兒女。他們可能將絕育視為保護母親性命的一種方法。他們也許將其視為「最後的手段」。因此當他們作決定時,他們可能覺得問題是在尊重上帝賦予的生育能力和尊重生命的恩賜本身(母親的生命)之間保持平衡。由於這緣故以及其他理由,看來這樣的決定應當由當事人憑著自己的良心去作。
也許有人提出異議,認為即使在上述情況之下,同意絕育也顯示出當事人缺乏信心。醫生的警告未必一定正確,既然如此,何不等待看看有什麼事發生呢?可是,同樣的論據豈不是可以用在接受割除子宮手術的婦人身上嗎,既然切除子宮無疑將生育能力毀去?當醫生決定施行切除子宮手術時,很多時病人並非實際在垂死中。除了子宮生癌之外,病人的子宮裡可能長有巨大的纖維肌瘤而造成很大痛楚或時常流血。良性瘤可以變成惡性。既然這些事僅是可能促成致命的病症,為了尊重生育能力起見,女子是否必須等到實際流血不止才能接受切除子宮的手術而失去生育能力呢?誠然,藉剖腹手術生過幾個孩子的婦人也許在子宮裡沒有巨大的纖維肌瘤和惡性瘤。可是既然她的子宮已被剖開過數次,自不能說是處於「健康」狀態。良心容許其接受絕育手術的基督徒可能認為自己的情形與以上描述的其他情形一樣危險。
有些人可能將絕育手術視為蓄意「傷殘」身體。可是,其實任何大手術都有「傷殘」身體的影響,剖腹手術或切除子宮手術顯然具有這種影響。可是,為了保全健康和生命起見,一個基督徒可能覺得他可以憑良心接受大手術。當事人需要衡量各項因素,一方面對自己的身體和天賦的品質表現適當的尊重,同時也考慮到健康和保全生命本身。這使我們更有理由認為在這種情況之下,當事人應該憑自己的良心決定是否接受絕育手術。
人所公認的事實是,夫婦若要完全避免受孕的可能,唯有完全不發生性關係。但這樣行與使徒在哥林多前書7:3-5提出的勸告並不一致,而且會使夫婦更易受到犯姦淫的引誘。想避免絕育手術的基督徒也許寧願運用自制力和避孕方法去避免可能招致危險的受孕,即使這些方法並非一定奏效。可是,這樣行的人有權譴責那些憑良心決定以絕育手術保護性命的人嗎?兩者想達到同一目的:抵消他們的生育能力或制止這種能力發揮作用,前者借助於避孕方法,後者則藉著外科手術。
男子若因為妻子的性命受威脅而接受絕育手術又如何呢?有弱點的並非他的身體。可是他的良心若容許他採納絕育方法,他可能寧願自己接受手術而不願讓妻子接受進一步的手術。他的良心可能容許他如此行,也可能不容許他如此行。
以上所說絕非表示我們鼓勵採納絕育方法,猶之乎我們也無法鼓勵不想有孩子的夫婦採用避孕方法。不論在現今或將來有什麼後果或不利的副作用,責任均須由作決定的人自負。像切除子宮術一樣,絕育是一個嚴重的步驟,因為若想憑人力將其效果扭轉過來,成功的機會是微乎其微的。
一個男子若於妻子生命受威脅而贊成採納絕育手術,當地小組的長老團必須按照聖經原則去決定他是否有資格在小組裡擔任職位。以整個而言,這人的生活模式表明他深深尊重上帝抑或將聖經的勸告一笑置之?他所作的決定是憑著良心以嚴肅的態度去作嗎?他贊同絕育的動機若是由於對上帝的標準缺乏尊重,這種不尊重的態度便很可能在其他方面也表現出來。在另一方面,他若符合提摩太前書第3章,提多書第1章和其他經文為擔任小組職責的人所訂的條件,則他的良心容許採納絕育手術這件事本身並不一定使他喪失資格。當然,長老團必須考慮到小組所懷的態度。事情若引起頗大爭論就可能使他履行職責的能力大受限制。長老們應當在考慮過這一切因素之後作慎重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