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體內的作見證者
「我良心被聖靈感動,給我作見證。」——羅馬書9:1。
1,2.(甲)為什麼我們應該對於認識我們體內的作見證者深感興趣?(乙)這個作見證者是什麼?它與什麼有關?
我們體內都有一個作見證者。當我們作一些對自己目前與未來的幸福均有重大影響的決定時,這個作見證者可以給我們很大的幫助。事實上,在一些牽涉到我們生命的審訊中,這個作見證者也有份作證。我們對它的聲音所生的響應會無可避免地影響到別人的生活。這個作見證者是可以變壞的;由於它所操有的影響,這件事實遂成為更可悲。這個作見證者可以作偽證,或甚至在緊要關頭完全噤口不言。
2這個作見證者是什麼呢?它便是我們的良心。(哥林多後書1:12)英文「良心」一詞(conscience)的基本意思與上帝感示的聖經執筆者所用的希臘字(sy·neiʹde·sis)一樣。這字的意思是「良知」或「[本身]對某事所具有的知識。」這便是聖經執筆者所說的「祕密的自我」、「我們裡面的人」、「內心祕密的人」所發出的聲音。(詩篇51:6;哥林多後書4:16;彼得前書3:4,《新世》;可參考羅馬書7:22)你曾試過說,「我心裡覺得這樣做是對的」或說,「我想照你的盼咐去做,但是我的內心卻不容許我這樣行」嗎?這便是良心,我們內在的是非感,在說話。
3,4.我們的良心怎樣『作證』?良心可以怎樣在道德上引導我們?
3良心怎樣是個「作見證者」呢?因為它作證我們的行為是否符合道德標準,由此指控或洗雪我們。良心可以在維護道德的安全方面頗有價值,因為它能夠在提出譴責時使人感覺痛苦不安,在表示嘉許時卻令人感覺歡欣愉快。
4例如在大衛對掃羅王做了一件不敬的事之後,聖經的記載說「大衛心中自責。」(撒母耳記上24:5;可參考撒母耳記下24:10)他的良心譴責他。在做了另一件嚴重的錯事之後,大衛的良心深感不安。正如他自己說:「我閉口不認罪的時候,因終日唉哼而骨頭枯乾。黑夜白日,[上帝]的手在我身上沈重,我的[生命]液耗盡,如同夏天的乾旱。」但是大衛最終向上帝認罪而獲得寬恕之後,他深感舒暢和欣喜。他的良心得以再次成為清白而不再感覺不安。——詩篇32:1-5;請與10,11節比較。
上帝的智慧見於人良心
5-8.(甲)為什麼上帝無需賜給第一對人類一套周詳的法典?(乙)即使有新的情形和環境產生,他們仍可以怎樣決定什麼是應該採取的正確途經?(丙)試舉例說明良心可以怎樣在他們身上產生作用。
5在人類歷史的起頭,耶和華上帝並沒有為第一對人類定下許多規條將生活的每一細節和方面均嚴加管制。他所下的概括訓示和一條禁令在聖經裡僅用幾行便可以將其總括起來。(創世記1:28-30;2:15-17)為什麼上帝無需訂下一項周詳的法典呢?
6耶和華上帝將人造成擁有聰慧的頭腦和具有道德感的心。心和腦的合作共同產生了良心作用。由於人是按照上帝自已的『形像和樣式』造成的,但顯然不是在實際的意義上而是指道德上的相似而言,因此人遂有良心。(創世記1:26,27;請參考哥林多後書3:18)所以人自受造以來即已被賦予良心的作用。
7上帝沒有賜下律法將是非善惡的一切細節均規劃出來,反之上帝可以藉著將他自己的品格、行事方式和標準向人顯露出來而鞏固強化人的道德感。由此上帝訂出原則去指引他屬人的兒女。隨著人對上帝的認識、了解和體會日深,他們的良心或道德感會使他們能夠將這些原則應用在發生的任何環境之上。
8例如上帝無需正式對亞當頒佈一條律法,吩咐他不可毆打或用石頭擲打妻子,或不可僅為了「娛樂」而宰殺鳥獸。其實第一對男女在他們四周可以見到大量證據將造物主的仁愛、慷慨、體貼和仁慈表露無遺。他們可以從上帝賦予他們的結構奇妙、才能眾多的身體,他們四周美麗如畫、五光十色的環境,以及上帝為他們的感官——嗅覺、味覺、觸覺、視覺和聽覺——所預備的一切可喜之物,充分見到這種證據。(詩篇139:14;104:10-24;傳道書3:11)在感動人心使其愛好公義善良方面,這比律法的規定有力多少!上帝對第一對人類所表現的愛為他們立下了模範,使他們知道應該怎樣彼此相待。這使他們的良心有充分理由譴責任何形式的殘忍或鹵莽。
罪帶來內心的衝突
9.忤逆會對完美的人產生什麼影響?為什麼?
9既然亞當是按照上帝的形像造成的,他將天父的品質顯現出來,以正當的行為將他的造物主反映出來乃是正常和自然的事。可是上帝讓他享有自由的意志,他可以自行選擇所採的途徑。他若面對行事與上帝的品格一致或與之相背的選擇,他可以在兩者之間任擇其一。但是人唯有選擇與上帝一致的途徑才能「無愧於心」。人若揀選一條相反的途徑便會「忐忑不安」而造成內心的衝突。
10.創世記3:6-11的記載怎樣表明亞當體內有一個作見證者?
10歷史的記載足以證實這點。亞當和他的妻子違反了上帝授予他們的唯一禁令之後,他們隨即感受到內心的不安。他們開始經歷到罪咎、憂慮、羞恥和驚懼的感覺。當造物主對亞當說話時,亞當承認他由於恐懼而企圖躲起來。這彷彿有一個天賦的說謊偵測器在他心裡發生作用一般,因此上帝有理由立即問道:「莫非你吃了我吩咐你不可吃的那樹上的果子麼?」人體內的確有一個作見證者為這個結論作證。——創世記3:6-11。
11,12.其他什麼勢力也成為人性的一部份?這對人的道德感和良心有什麼影響?
11自此以後人一直有兩種勢力在他體內交戰。人雖然原本按照上帝的形像造成,現在卻變成有罪和不完美了。罪使人無法再完全地反映造物主的「形像」,反之罪產生了一種由亞當傳給所有後代的缺陷,這種缺陷是沒有人能夠憑著自已的力量擺脫的。作惡的傾向於是遂成為人性的一部份。但是這有沒有將人體內稱為良心的是非感消滅或取而代之呢?沒有,良心仍然是人性的一部份。因此——特別在面對道德的問題和決定時——人會因為體內這兩種敵對勢力的交戰而經歷到內心的衝突。
12但是既有罪在人的體內作祟,人的良心若沒有一套周詳的法典去加以控制還能以令人滿意的方式發揮作用嗎?能夠,正如歷史記載表明。
雖無法典,良心仍然發揮作用
13,14.即使有罪存在,什麼表明人的良心仍然可以不賴法典之助而產生適當的作用?
13直至洪水之後我們才見到有禁止殺人的律法頒佈。(創世記9:5,6)既然如此,洪水以前的人是否可以隨意殺人而毫無罪咎之感呢?絕不然。
14在伊甸園裡,上帝透露人若違反他的旨意便會遭受死亡的處分。(創世記2:16,17)因此按理說來,死亡應該唯獨是犯罪所招致的懲罰;至於誰配遭受死亡的懲罰,則應該由賜人生命的上帝去決定。當該隱讓罪推使他在暴怒之下將弟弟殺死時,有什麼事發生呢?當時上帝並沒有明令禁止殺人;可是該隱的良心卻指證他犯了罪,他在後來上帝向他查問時所作的推托充分證明這點。(創世記4:3-9)後來該隱的後代拉麥殺了一個弄傷他的青年,而拉麥的良心顯然為他找尋藉口脫罪。拉麥聲稱他殺人是出於自衛,並且看來認為他不應為此受到報應。為什麼呢?因為他知道上帝曾應許處罰任何企圖對該隱施行報復的人,而拉麥覺得他自己殺人比該隱有理由得多。(創世記4:17,18,23,24)因此人從未試過全無原則和先例去指引他們的良心。
15.僅以創世記1:26至4:16的歷史記載作為根據,人的良心可以怎樣向人指出反叛首領的權柄、懶惰、犯性的不道德和其他惡行是不對的?
15人知道首領的原則,因為上帝在伊甸園裡表明他自己所居的首領地位,並將男人立為女人的首領。雖沒有律法明令禁止人懶惰,人卻知道他們應當努力工作照料上帝在地上供給他們的一切。上帝也在伊甸園裡將這件事透露出來。在上帝與以色列人所訂的律法之約明令禁止同性戀、通姦和強姦之前,人己意識到性的結合應該僅限於男人和女人之間,而且這種結合不是暫時性的(例如淫亂和通姦便是);反之這種結合是永久的,彼此結合的人會「離開父母」,「成為一體」而締結一種恆久的家庭關係。(創世記2:24;請也留意約瑟的行徑;創世記39:7-9)雖沒有任何律法禁止非法侵害或偷竊,人卻可以從上帝在伊甸園裡論及各樹的命令體會到擁有權的原則。雖沒有法規禁止人作偽、欺騙、毀謗和誣告,他們卻可以見到第一個謊言所造成的惡果。——創世記1:26-4:16。
16.不同的環境或新的情況會改變這件事實嗎?
16因此,即使上帝沒有賜下一套含有明確的法則規條的法典,人卻有原則和先例去指引他們和裝備他們的良心成為真正的作見證者。情形可能因人而異,不同的環境可能產生,可是他們仍能根據這些原則作出正確的結論和明智的決定。在後來的各世紀中,甚至在上帝將律法的約賜給以色列人之前,上帝與人的交往和他所說的話對地上若干仍然努力將他的形像反映出來的人提供了進一步的啟示。
17.試解釋耶穌和使徒怎樣表明這些原則和先例在導人向義方面的價值。
17在公元第一世紀,耶穌和使徒曾在離婚、逼迫和毀謗、妻子順服丈夫、殺人等問題上徵引這些早期的原則和先例以說明對事情的公義看法。——馬太福音19:3-9;約翰福音8:43-47;提摩太前書2:11-14;約翰一書3:11,12。
18.(甲)怎樣的人需要有正式訂立的律法阻止他們犯過?(乙)試將這樣的人與真正愛好公義的人作一比較。
18這一切幫助我們體會到使徒保羅的確說得很對:「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綁架]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提摩太前書1:9,10)衷心愛好公義的人並不需要有律法明令禁止這些惡事才禁戒不做。他若真心努力表現上帝的「形像」而「與上帝同行」他就會戒絕這一切惡行。在另一方面,人若缺乏這種公義的欲望,規定違反者會受什麼懲罰的明確律法可能在防止犯罪方面產生若干作用——但是律法卻永遠無法在制止人犯罪方面完全成功。人類的歷史充分證明了這點。
律法的約與基督徒的良心
19.上帝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之約達成了什麼目的?
19過了相當時候,耶和華上帝賜給以色列人一套完備的律法和規條。雖然這套律法具有防止人犯罪的作用,同時在幫助人了解上帝的標準和品質方面頗有價值,耶和華賜下這部法典均有一個更遠大的目的。上帝將其賜給以色列人是要「使過犯顯明出來」,這樣他們雖是上帝的選民,卻無法根據自己的功勞和行為證明自己公義。他們既無法將律法守得十全十美,這遂將他們罪性完全顯露出來,並且有力地表明他們的確需要上帝過過基督耶穌所預備的贖價。同時律法也含有若干將上帝未來的旨意及其執行方式預示出來的『影像』。——加拉太書3:19,《新世》;羅馬書3:19,20,24。
20.(甲)新約怎樣與律法的約不同?(乙)為什麼即使沒有一部詳細的法典,基督徒的道德標準並沒有因此而降低?
20可是,甚至當這法典仍然有效之際,耶和華已預言他會與一些有上帝的律法「在他們裡面」的人訂立一個新約。這些人之有律法「在他們裡面」並不是藉著一套刻在石上或印在紙上的法典而是用上帝將律法「寫在他們心上」。(耶利米書31:33)上帝與屬靈的以色列人,基督的教會,訂立了這個新約。因此他們並不在上帝賜給以色列人的法典之下。(加拉太書4:4,5;希伯來書8:7-13)基督徒是否因為沒有這套詳細的法典而道德標準較低呢?絕不然。剛相反,正如耶穌的教訓表明,基督教要求信徒遵守甚至更高的標準。(馬太福音5:21,22,27,28,31-48)基督教顯然也要求信徒的良心發揮更大作用。身為基督徒,我們受到考驗是否將上帝的行事方式『寫在我們心裡』。既然我們並不在一套詳細的法典之下,我們便受到考驗,我們的內心究竟如何了。
21.身為基督徒,我們的良心所提出的指示應以什麼為根據?經文必須是直接的命令,禁令或律法才能對我們的良心產生模鑄的影響嗎?
21當然,我們基督徒擁有上帝所感示的希伯來文聖經和希臘文聖經,這使我們對上帝的品格,他的行事方式和標準,他的旨意和目的了解大為增加。在這些經典裡我們可以讀到上帝的愛子的言行和事跡;他曾降世將他的天父向人顯露或「表明出來」,使我們能夠藉著他而「知道父」。(約翰福音1:18;馬太福音11:27)因此,即使上帝賜給基督徒的律法和命令與律法的約及這約所含的幾百條典章規例比較起來數目少得多,我們卻獲得遠較優良的裝備使我們知道怎樣按照『上帝的形像和樣式』行事。事實上,無論我們對上帝所知多少,我們均必須對這一切知識負責;而且這一切知識都應該對我們的良心有所影響,不論這種知識是否直接對基督徒頒佈的命令、律法或禁令。
規則應代替個別的良心嗎?
22.有些人想基督徒組織的治理機構怎樣行?為什麼治理機構沒有這樣行?
22但是有許多人卻對此未感滿足。他們仍然想有人為他們在上帝的道所提出的訓示之外制訂許多明確的律則和精細的規條。那末今日基督徒組織的治理機構是否應該負責訂出一套詳盡的規條,告訴人在每一種想像得到的情形之下應當怎樣行呢?不,因為治理機構若這樣行便等於順從一種錯誤的觀點了。在耶穌於地上從事傳道工作的日子,猶太也懷有類似的錯誤見解,雖然這種見解並非始於當時,亦非終於當時。
23,24.誰對於周詳的規定具有類似的愛好?試舉例說明。
23這種態度是由法利賽人和其他宗教領袖所促成的。他們在律法的約之外另自訂出一套補充的傳統和規條,企圖將應用律法的約的每個細小方面均加以詳細規定。他們將律法的每項禁令均分為許多較小的禁令。
24舉個例來說,安息的律法禁止人在第七日作工。但「作工」包括些什麼呢?這些宗教領袖企圖為「工作」訂出極為精細的範圍。他們規定掐麥穗來吃(像使徒們在一個安息日所為一般)是收割的一種形式,因此可算是安息目所禁止的「工作」。一項傳統規定在安息日甚至捉一隻蝨子也是不對的,因為這是打獵的一種形式。他們訂出不勝枚舉的瑣碎規定。一項規定說:『一個人若懷著將物件消滅的意圖撕裂衣袍或焚燒物品,則不算是干犯安息。但是他若懷著在後來加以改善的意圖將物件毀滅(例如拆毀一間建築物以便日後改建),他便應該受罰。』——《猶太百科全書》,1909年版,第十卷599頁;請參考馬太福音15:4-6;23:16-19。
25.(甲)制訂如此繁複的一套規條帶有什麼危險?(乙)耶穌怎樣論及這種愚行?
25把每條律法的應用方式均如此精細地規定出來會發生什麼危險、有害的影響呢?麥克凌託與史特朗合騙的《百科全書》看出這些宗教領袖的行徑所形成的真正危險,說他們「企圖一絲不苟地拘守律法的條文,同時盡量避免將決定交給個人的判斷力和良心去作。」(第九卷191頁,楷字本刊自排。)宗教領袖們實際等於將他們自己的良心、顧忌、個人的喜好和偏見強加於其他所有的人身上。耶穌將宗教領袖在摩西律法之外擅自增添的傳統比作他們加於人們肩上的「重擔」,同時警告由於將人為的傳統置於與聖經平等的地位,他們等於『廢了上帝的道』。(馬太福音15:1-9;23:1-4)耶穌對那些指責他的門徒在安息日掐麥穗吃的宗教領袖說,「『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你們若明白這話的意思,就不將無罪的當作有罪的了。」——馬太福音12:1-7。
26.什麼例證表明傳統的規定阻礙猶太人以正當的方式運用他們的良心?這對他們的心產生什麼影響?
26後來在一個會堂裡,耶穌在應用上帝的律法方面訴諸他們的良心。律法的約並沒有論及在安息日治病一事,但是猶太的傳統只容許人在安息日醫治生命有危險的病人。當時有一個枯乾了一隻手的病人被帶到耶穌面前,而宗教領袖則問他『在安息日治病可以不可以』,耶穌於是問道,『你們中間誰有一隻羊,當安息日掉在坑裡,不把牠抓住拉上來呢?人比羊何等貴重呢!所以在安息日作善事是可以的嗎?』但是他們卻不肯運用自己的良心;他們都不作聲。耶穌不禁義憤填胸,『對他們的心的剛硬大感憂傷』,於是他將病人醫好。——馬太福音12:9-13;馬可福音3:1-5。
27.(甲)為什麼在道德問題上要別人為我們作決定是不對的?(乙)現在有些什麼問題發生值得我們在下篇文章加以討論?
27我們若認為聖經所含的訓示尚且未足而要某個人,無論是小組的長老或長老團,抑或基督徒組織的治理機構,為我們另外訂出一套法則來,我們就表現一種錯誤的態度了。在上帝的道要我們運用良心的能力——運用判斷力、洞察力、悟性和智慧——作決定的事情上,我們不應該試圖將責任推在別人身上,要別人為我們訂出一項『規條』來,我們可以明智地向別人請求勸告或指導——可是他們所說的話不應越出這個範圍之外,我們也不應該希望他們如此行。但是我們怎能確知我們體內這個「作見證者」對我們提出正確的指引呢?我們怎能使這個「作見證者」的聲音保持清晰響亮呢?請讀讀下文所提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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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來自聰慧的頭腦與具有道德感的心所共同產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