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蒂岡會議重申「地獄的真實性」
地獄並不是一個受人歡迎的題目。所以一般神學家和教士通常均不太愛談它。例如紐約市一位基督新教的首要布道家在他所著的《天堂與地獄》一書中說在他的教堂(紐約市最大和最時髦的教堂之一)裡這個題目有六十餘年的時間未被用來作為一個傳道演講的主題。
顯然由於教士們不願將地獄提到為受永刑的地方這種態度,第二次梵蒂岡會議在其第三次議程中感覺到有必要重申天主教相信地獄確是一個永遠受苦之處的信仰。例如合眾國際社的一封通訊稿報導說:「大公會議……以四次幾乎全體一致同意的投票中贊成採用一句話以便每天提醒人教會將來在天上之希望。這一句印在教會一本宣傳品的第七章裡的話被修正以重申地獄乃是罪人永遠受苦的地方這件事的真實性。」——《民主年代報》,紐約,羅徹斯特,1964年十月廿日。
一星期後紐約《時報》報導說一位高級教士在會議中曾更進一步地對這個題目說了以下的話:「千萬人都未能了解我們怎麼能期望天父上帝因為一個人作了諸如在星期五吃肉的小事便把他罰在地獄裡永遠受苦,由此遂等於把這樣的一個人列為與一個放蕩淫佚的無神主義者同類。制定這種法規的心理狀態看來似乎更屬乎守法主義而非真正宗教性的,並且使教會成了人嘲笑的對象。」可是請注意,這位高級教士並沒有反對永遠受苦的教訓而只不過是對什麼會招致這種懲罰的事提出抗議而已。
那末,究竟什麼是「地獄的真實性」呢?雖然在羅馬天主教的神學家中對於在地獄裡人究竟受怎樣的痛苦一事意見頗不一致,他們卻均同意那種痛苦是極強烈的而且是永遠的。至於痛苦的性質,羅馬天主教在美國的一位首要發言人說:「在地獄的人是永遠地沉淪而毫無希望的……他們必須繼續地過著一種完全無望和悲慘的生活。由於失去上帝,這些沉淪者所受的痛苦看來幾乎是無以復加的。這無疑乃是作為一個沉淪的靈魂所得的最悲慘遭遇。……我們的主屢次選用了『火』這個字來描寫地獄中的受苦來源。天主教會一向在他的話裡看到一種真正的火,這種火使沉淪的靈魂所受的痛苦與我們現在受火燒灼時的痛苦感覺相似。……[不過]地獄的火卻永不熄滅,不發光也不毀滅。」——《死後的遭遇》,哥倫布騎士教團,最高會議。
聖經的教訓是什麼?
關於罪人在一個實際烈火熊熊的地獄中永遠受苦的這一切道理都是真的嗎?聖經有教導這樣一個道理嗎?
沒有,根本沒有!在起初,上帝警告亞當說,「你吃[善惡樹上的果子]的日子,必定死。」而非永遠受苦。當人反叛了之後,上帝並沒有在事後把這條律法更改了,反之上帝對亞當說:「你必汗流滿面才得糊口,直到你歸了土,因為你是從土而出的,你本是塵土仍要歸於塵土。」上帝並沒有告訴亞當,他會下到一個火燒的地獄裡,而是說他會歸回塵土。——創世記2:17;3:19。
由於亞當明知故犯和無可寬恕地犯了罪,他為全人類帶來了死亡,亞當會歸回——什麼地方呢?永遠的受苦嗎?當然不是!反之他返回了他在未被創造之前所在之處?那末亞當在被創造之前是在什麼地方呢?他乃是在一種不存在的狀況中,因為他那時還是地上無生命的塵土。所以,他若是要返回他原來之處,他便會到那裡去呢?到一個烈火熊熊的地獄裡,有知覺地受著無可言喻的痛苦嗎?不是的,他回到不復存在的狀況。換言之,亞當在死時便被毀滅了。這正好與詩篇作者的話相符一致:「耶和華保護一切愛他的人,卻要滅絕一切的惡人。」當亞當故意犯了罪之後,他便被上帝『判定該受毀滅,』於是他在活了930年之後便死了。——詩篇145:20。
讓我們用理智來想一想這個題目。聖經告訴我們說生命乃是來自上帝的一項恩賜。而聖經所作的對比不是在天堂的生命與在地獄的生命,而是生命與無生命,即死亡:「我今日呼天喚地向你作見證,我將生死……陳明在你面前。」(申命記30:19)在被造和賜予了生命的氣息之時,亞當獲得了生命的恩賜。但是由於他的行動表明了他並不賞識感激這項恩賜,上帝便將生命從他身上收回。
一個施予者在給予人一項禮物時附帶了某些條件乃是完全公平和合理的事,而上帝在生命的恩賜上所附帶的條件就是順從。這並不是一個不合理或不公平的條件。因為亞當未能遵守那個條件,上帝收回了他生命的恩賜,結果亞當和夏娃便死了。至於他們的後代,既然父母無法將自己所沒有的東西傳給兒女,這些兒女在一生下來時便遺傳了引至死亡的罪。這一切事實正符合了下面的律則:「罪的工價乃是死」——而不是永遠的受苦;「唯有上帝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乃是永生。」——羅馬書6:23。
我們在上帝賜給以色列的律法中亦可以看到這項原則。任何大罪所得的最重刑罰就是被石頭擲死;這是比較慈悲的,因為被定罪的人只要被一塊石頭擊中了頭便會昏迷過去。在罪犯死後,他的屍體可能被掛在一棵樹上作為一項警戒,或者,若是一個聲名狼藉的大罪犯的話,屍體則會被焚毀。但是甚至連明知故犯的罪人亦不會受到永恆的苦刑。較輕的罪則會被罰款,有時則被鞭打,但不可超過四十下。上帝限制這些鞭打的次數這件事實本身便表明了他並不是要將任何人處以永恆痛苦的上帝。——申命記25:3。
我們很可以問一下,什麼樣的罪才應受永遠受苦的刑罰呢?甚至人的機構亦禁止殘酷和奇特的處罰。人比上帝更仁愛和公平嗎?上帝所規定的以眼還眼以命償命的原則便排除了永恆受苦這種酷刑的可能性。有什麼罪該受永火燒灼之痛苦的刑罰呢?而且這樣的苦刑又有什麼好處呢?我們可以說,消滅惡人乃是好像把垃圾廢物消除一般,但是把他們保留起來,讓其永遠受苦又有什麼好處呢?——申命記32:4;約翰一書4:8。
除此之外,聖經告訴我們,「起初上帝創造天地。」如果地獄是另一個地方的話,聖經怎麼沒有說它也被創造呢?如果上帝創造了這樣一個地方的話,他是在什麼時候造的呢?在亞當犯罪以前嗎?——創世記1:1。
但是有的人或許會問,聖經豈不是也提到過用火燒的苦刑嗎?不錯,耶穌在他的比喻中曾提過而啟示錄亦然。但是讓我們注意一下,在所有提到火燒的例子中,聖經所用的都是極度象徵性的話。例如,在財主與拉撒路的比喻中,拉撒路被描寫為帶到亞伯拉罕的懷裡。這是實際上如此麼?當然不是!那末財主在其中受苦的火亦非實際。而耶穌在以下所說的話亦是如此。他說:「倘若你一隻眼叫你跌倒,就去掉它。你只有一隻眼進入上帝的國強如有兩隻眼被丟在地獄裡;在那裡蟲是不死的,火是不滅的。」正如耶穌的意思並不是要我們實際地把眼剜出來,他所說的『火』亦是象徵性的。——馬可福音9:46,47;路加福音16:19-31。
但是耶穌當時為什麼要用這樣一個比喻呢?在馬可福音9:46,47,他曾提到過一個稱為「磯漢那」的山谷,就是被譯為「地獄」的希臘字。在這個山谷裡。人們將城裡的垃圾廢物均扔在其中,據云有時候也有些被人認為不配有一次葬禮也不配得復活的罪犯的屍體被扔到裡面。所有被扔入火燒的磯漢那裡的意思乃象徵被永遠毀滅,永無復活之希望的意思。與耶穌的話相類似的以賽亞書66:24亦表明了被扔在『蟲不死,火不滅』之處的乃是「屍首。」
以一個錯誤的道理為前提
事實乃是,永遠受苦的錯誤道理乃是以另一個錯誤的道理為前提的,那就是說人有一個不死靈魂的道理。聖經說:「耶和華上帝開始以地上的塵土造成人,將生氣吹進他的鼻孔裡,人遂成為一個活著的生物,」或性命[Soul,又被譯作靈魂]。(創世記2:7)所以人就是一個靈魂,而一個靈魂可以死去,正如以西結書18:4(廣東話聖經)很清楚地告訴我們說「犯罪嘅[的]靈魂定必要死。」所以,既然人就是一個靈魂,而人死去時,靈魂就死去,那末,人死後自然不可能永遠地受苦,因為一個死人是不可能受痛苦的。a例如我們在傳道書9:5讀到:「死了的人毫無所知,也不再得賞賜。」他們若毫無所知便自然不能「過著一種完全無望和悲慘的生活。」再者,聖經告訴我們有些人曾死去並從墳墓裡再活過來,但是他們之中沒有一個曾講到他們死後的經驗,而如果他們死後是有知覺的,他們當然會將死後的感覺告訴人。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雖然梵蒂岡重申它相信地獄是一個令人永遠受苦的地方,聖經卻並沒有教導過這樣的道理。更甚者,這個道理既不合理又不公平或仁愛,而聖經則向我們保證上帝是合理、公平和仁愛的。
[腳注]
a 關於這一點的詳細討論請參看七月十五日之《守望台》中「死亡和海地司將把死者交出來」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