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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守望台1965年 |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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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
● 1964年十一月刊之《守望台》在第669頁所說關於跳舞的話,意思是不是說在基督徒小組內不可跳舞,或對獨身的男女說來,跳舞是完全不對的?
《守望台》在其1964年十一月一日刊第669頁並沒有說在基督徒小組內不可跳舞,也沒有說獨身的男女絕不可跳舞。不過,對於未成年的少男少女說來,他們的父母有權可以決定他們是否應該作任何社交性跳舞。這些少年男女應當將這件事與他們的父母討論一下,並應該聽從他們父母的忠告。這樣他們會表明了他們對上帝所訂的事物安排是否尊重,因為順從父母也是基督徒所應遵守的一個條件。——以弗所書6:1-3。
在與異性跳舞時,我們應該記得:基督徒不應當與非自己配偶的異性親密地跳舞。獨身的男女在與異性跳舞時絕不應該親密到從其中得著某種性快感的程度。那是非常不合宜的。同時還最好考慮到對方也許會受到不當挑逗的可能,雖然你自認沒有親密到從跳舞獲得性快感的程度。
當然,一個人若與別人的配偶跳舞親密到引起性衝動或使對方有這種衝動的話則更是不對的。此外我們還必須考慮到的一點就是丈夫的態度或願望。如果你與別人的妻子跳舞的話,她的丈夫可能並不贊同,所以你必須考慮到他對跳舞這件事的感想和意願,而不應該以為你有權利不問過她的丈夫便請一位結了婚的姐妹跳舞。身為妻子的頭,丈夫有權利決定她是否應該與別人跳舞,正如他有權為他的未成年的兒女作決定一樣。
所以雖然我們不能武斷地說不論在什麼情形之下非夫妻的男女在一起跳舞都是不對的,另一方面,以大多數的情形而論則很可能是如此。對於基督徒說來,與非自己配偶的異性親密地跳舞或任何其他由一個人所作的挑逗性舞蹈,都是不適宜的。一個基督徒應該記得他在所行的一切事上都要榮耀上帝。——哥林多前書10:31。
當然,有些團體的舞蹈則並沒有把男女分成一對一對地互相用手摟抱著跳舞,這種團體舞已婚的男女亦可以參加。同時如果主持得宜的話,這種團體舞可以是十分有樂趣和有益身心的。它可以免除了要決定什麼是過分親密的跳舞,什麼不是過分親密的難題,尤其是個人對這件事的看法均不盡相同。
有些對這件事過分關心的人可以問一問自己,如果習慣上男子只與男子跳舞而女子也只和女子跳舞的話,他們是否會這樣關心。那樣跳舞便不會牽涉到性的問題而或許跳舞的願望也不會如此強烈,因為人根本不能有任何機會藉跳舞之名擁抱一個異性。
● 請解釋以賽亞書14:12-14。它在任何意義上可以應用在撒但魔鬼的身上麼?
以賽亞書14:12-14說:「明亮之星,早晨之子阿,你何竟從天墜落!你這攻敗列國的,何竟被砍倒在地!你心裡曾說,『我要升到天上,我要高舉我的寶座在上帝眾星以上。我要坐在聚會的山上,在北方的極處。我要升到高雲之上;我要與至上者同等。』」
以賽亞書14:12-14的話主要並不應用在撒但魔鬼身上而是應用在以尼布甲尼撒起至拿波尼德斯和伯沙撒為止的巴比倫王朝。在第4節將之稱為「巴比倫王」的這個王朝將自己在古代的世界中的地位高舉並發出明亮的光輝。它尤其盼望要比坐在耶路撒冷寶座上的王朝更優越。在聖經的預言中大衛王族的諸王被比擬為星;而這些國王既坐在耶路撒冷被稱為「耶和華的寶座」的王位上,他們都具有一種光輝,一種皇家的榮耀。所以由於盼望將以色列的國王貶降為自己的藩屬並且最後還廢除了他們的王位而由此將自己置於「上帝眾星」之上,巴比倫王在自己的心中說,他的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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