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如果一個基督徒駕車失事,致令他人喪生,鑑於可能的流血罪,基督徒的小組負有什麼責任?如果這個基督徒駕駛員觸犯了「該撒」所規定的駕車速度或公路法則,或者曾輕率大意,又如何?——西德K.F.君問。
若遇到有汽車失事而使得一人或多人喪生的事發生時,流血罪的輕重問題當然值得駕駛者所屬之小組的裁判委員會慎重地予以考慮。縱使一個法庭判決意外事件的過失不在駕駛者,小組的裁判委員會亦可以適當地審查駕駛者以求判定駕駛者實際上有沒有犯流血罪。這是很重要的,因為小組不想因為一個基督徒的粗心大意或忽視「該撒的」交通法則所發生的致命意外而連累負有任何團體的責任。
如果在一件致命的意外事件中的駕駛者是小組裡的一個代表僕人,而他的流血罪名成立,則他不可繼續擔任僕人的職位。如果失事的原因是駕駛不小心,則駕駛者必須對自己的輕率或疏忽負責。——加拉太書6:5,7。
因此,若有一條與鐵路交叉的路沒有安置特別的燈、鐘、或閘欄等的警號,駕駛者在駛過鐵道之前仍應該先小心觀望。駕駛者若受到一隻飛蟲的騷擾,則應該先把汽車停下來,然後補救這種情形。如果在車廂後座的乘客與駕車人交談,駕駛者的眼應該一直留意著路面而不可一面駕駛一面回頭觀看坐在後面的乘客。如果天氣很壞,駕駛者便應該更加小心地駕駛。如果駕車人感覺昏昏欲睡,他便應該讓其他的人代他駕駛,或者將車停下,休息片刻,至清醒時才繼續駕駛。
故此,小組的裁判委員會應當查究這件事,以決定駕駛者在這件不幸的意外事件上負有多少責任。我們可以記得在古代以色列國奔入逃城中的誤殺者亦必須經過城中掌權者的審訊才能被准許留在逃城之內,逃避報血仇者的復仇。——民數記35:6-25。
如果意外是由於當時駕駛者絕對無法控制的環境所造成,那麼,他當然可以得到原宥而他的記錄亦不會因此染上污點,他可以繼續在小組中負起僕人的責任。可是,若發覺駕駛者確實有相當程度的過失,那麼便應該廢除他的工作職位而且至少在一年內不會考慮讓他擔任僕人的職位。這將會讓眾人知道委員會不願讓一個負有相當流血罪的弟兄繼續在小組擔任一個顯著,代表和模範的職位而使得小組在這件致命的意外事件上負有任何團體的罪責。如果犯過的駕駛者在小組裡並不是一個僕人,那末他在以後相當時間內當然不會被委派僕人的職位。既然駕駛者不堪作羊群的模範,為審慎起見,委員會應等待了一段適當的時期之後才會委派給他任何教訓小組的工作。
如果駕車人曾大意失慎,則委員會亦應該給予他忠告並幫助他看出自己在這宗意外上所應負的責任。委員會可以判定他是否清楚了解這件事,感覺懊悔並已藉著耶穌基督向耶和華上帝懇求憐憫。
在經過一段失去僕人資格的時期之後,犯過的弟兄若因此得益並表現出有正當的態度和應有的悔改,而小組若有空缺的職位,同時有所需要時便可以委派他擔任一些職務。
可是,駕駛者若繼續粗心大意或忽視「該撒」所訂的公路或速度規則,那麼,他便不可被派擔任僕人的職位。汽車駕駛者不應超越「該撒」對大小街道所定的速率限制。他若是一個獻了身的基督徒卻駕車超過速率限制,則他不但未能將該撒之物歸給該撒,而且還冒了造成意外的危險,而可能帶來使他人喪命的嚴重後果。——馬太福音22:21。
故此在小組中佔有領導示範地位的人在駕駛時應該以身作則。一個監督若不留心遵守「該撒的」交通規則,又怎堪作羊群的榜樣呢?(彼得前書5:3)小組監督若是一個駕車超速的人,這對小組裡的年青人將會產生什麼影響呢?(提多書2:6,7)鑑於駕駛汽車所附有重大的責任,那些准許其十餘歲的兒女駕駛汽車的基督徒父母務必確實知道他們的兒女曾受過適當訓練和忠告。他們特別須要教訓兒女認識他們對「該撒」和對上帝的責任,同時勸告他們不可效法俗世尋求刺激的少年駕駛者,因為這些少年時常由於駕車超速而造成悲慘的意外。若有任何獻了身的基督徒狂野地或不守法規地駕車,以致損毀別人的財產或傷害他人的身體,那麼小組的裁判委員會便應該予以適當的懲戒。
此外,在小組或其他的事務上基督徒不應該要求別人在一段短促的時間內趕到某一個地點,以致除非違犯「該撒的」行車速度的規定外別人顯然無法及時趕到。他應該早一點通知別人,使其能夠遵照合法的速率駕車。因此,如果有人要求一個真正的基督徒在一定的時間內抵達某一個地方,而為了這樣做必需違犯「該撒的」行車速度規定的話,則基督徒寧願遵守「該撒的」法律而不論後果如何。不過他可以事先對他的主人解釋,例如,說明基督徒的良心不容許他破壞交通的法律。
然而,不論駕駛者自己察覺與否,在大多數的時候,主要還是在乎他自己提早起程或者更改或調整他的時間表,使他能有充分的時間從容駕駛。這樣,基督徒便不會感覺到時間的急迫而誘使他開快車。遵從「在上有權柄者」的交通法例不只會幫助駕駛者避免造成致命的意外和連帶的流血罪,而且還幫助我們保持一個清白的良心,這種良心在我們永遠得救的事上極其重要。——羅馬書13:1,5;彼得前書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