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墳墓出來得到一次「審判的復活」
1.約翰福音5:29所說「行惡事」的人是誰?
耶穌在約翰福音5:29所說的「行惡事的」並從紀念墓裡出來得到一次「審判的復活」的人又是誰呢?顯然地,這些乃是所有未能證明自己的復活是一次「生命的復活」的人。
2,3.(甲)在約翰福音5:29中「審判」一字會容許受審者可能有兩種結果嗎? (乙)審判是對誰而作的?鑑於其他的經文所示,這表示了他們會得著那一種審判?
2 在耶穌所說的「審判的復活」中,「審判」這個字是否說受審者有機會得到法庭審判官的有利判決呢?不是的!在此「審判」一字並不指一次有兩種可能結果(法官宣判其無罪而將其釋放或定他的罪而加以懲罰)的司法審訊而言。a「審判」的意思是指審判的行動,憑著審查案件事實而形成一項意見的理智或思想程序,法庭對一件案子所作的判決。b它若不是有利的便必然是不利的。在約翰福音5:29中的「審判」是那一種呢?
3 在約翰福音5:29中,這項審判是針對著「行惡事的」人所作的;這件事實本身便表明這是一項不利的審判,一項定罪的審判。論到那些現今慣於行惡事的人,耶穌說:「凡作惡的便恨光,並不來就光,恐怕他的行為受責備。但行真理的必來就光,要顯明他所行的是靠上帝而行。」(約翰福音3:20,21)雅各書3:14-16警告我們不可妒忌紛爭,說,「這樣的智慧不是從上頭來的,乃是屬地的,屬情慾的,屬鬼魔的。在何處有嫉妒分爭,就在何處有擾亂,和各樣的[惡]事。」——請參看提多書2:8。
4.猶大書4,14,15和使徒行傳7:7所指的是那一種審判?
4 在若干節經文中「審判」一詞均含有定罪的意思。舉例來說,在猶大書4,14,15(譯自《新世》)說:「某些人已偷著進來了,他們在很久以前便被聖經判定要受到這項審判(《國語聖經》譯作刑罰),是不敬虔的人,將我們上帝的恩典轉變為一種放蕩行為的藉口並對我們唯一的擁有者和主,耶穌基督證明為不忠實。」「看哪!耶和華與他的神聖千萬使者同來,要向所有人施行審判[krisis],並判定一切不敬虔者的罪。」使徒行傳7:7論到埃及說:「『他們[以色列人]為之作奴隸的那國,我將要審判(《國語聖經》譯作懲罰),』上帝說,『而在這些事之後他們要出來,並要在這個地方向我作神聖的事奉。』」(譯作《新世》)。
5.在委派僕人時,新入教的人應受保護使其不致落入那一種審判中?
5 使徒保羅囑咐提摩太去指派「一個不是新近皈信的人,恐怕他可能會驕傲自大而落入判決在魔鬼身上的審判(刑罰,《國語》)[krima]」——提摩太前書3:6(譯作《新世》)。
6.根據啟示錄18:8,20和19:2,大巴比倫所受到的是那一種審判?
6 由大巴比倫所象徵的偽宗教世界帝國將不會從她那即將遭受的毀滅中復活過來。所以,根據羅拔·楊博士的直譯聖經譯本,啟示錄18:8,20和19:2說:「她將要在火中完全燒盡,因為正在審判她的主上帝是強有力的。」「天哪!眾聖徒和眾先知阿,你們要因她歡喜,因為上帝已在她身上判決了你們的審判!」「因為他的審判是真實而公義的,因為他已審判了那用她的淫蕩敗壞了地球的大淫婦,而他已報復了在她手中他僕人的血。」
7.耶利米書51:9,詩篇9:19,約珥書3:12和俄巴底亞書21所指的是那一種審判?
7 在希伯來文中「米敘帕」(mishpát)這字被用作含有「定罪的緣因或理由」之意。耶利米書51:9論到巴比倫說:「她受的審判通於上天,達到穹蒼。」在詩篇9:19和約珥書3:12我們讀到列國如何受到不利的審判。俄巴底亞書21論及不敬虔的以掃或以東國說:「必有拯救者上到錫安山,審判以掃山;國度就歸耶和華了。」
8.約翰福音7:51和馬太福音23:33所指的是那一種審判?
8 猶太籍的統治者尼哥底母用以下的話為耶穌基督辯護說:「我們的律法不審判(定罪,《國語》)一個人,除非它首先聽過他本人的口供並知道他所作的事,豈不是麼?」(約翰福音7:51,譯作《新世》)在馬太福音23:33耶穌對猶太的文士和法利賽人說:「蛇阿,毒蛇的後代,你們怎能逃脫磯漢那的審判(刑罰,《國語》)呢?」如果這項審判是需逃脫的,這項審判(krisis)又怎可能是指從磯漢那或無盡之毀滅中逃脫出來的機會而言呢?它並不指此而言!」
對比,相反
9,10.(甲)在約翰福音5:29,耶穌將其中所提到的事作了一項什麼?(乙)他在約翰福音3:17-19將什麼作為對比?
9 同時也請記得,耶穌基督在約翰福音5:29乃是在作對比。他將「行善事的」與「行惡事的」作為一種對比。同樣地他亦將「生命的復活」與「審判的復活」作為一種對比。
10 在其他的地方耶穌已將救恩(或生命)與審判作了同樣的對比。例如,在述說過上帝對人類世界所懷的偉大之愛後,耶穌說:「神差遣他的兒子到了世界,並不是要審判世界,乃是要叫世界因他得救。信靠他的人不受審判,不信的人已經受了審判,因為他不信靠神獨生子的名。這審判[或,這是krisis]乃是因著光來到世界;人們反正不愛光,倒愛黑暗,因為他們的行為是惡的。」(約翰福音3:17-19,《新舊》)在這些經節中,所有的審判均含有一種定罪的意義。它們都與永生的救恩成為一種對比。——請與約翰福音12:47;馬太福音25:46比較。
11,12.(甲)在約翰福音5:24,他將什麼拿來作對比?(乙)在約翰福音5:28,29,耶穌表明了那些從紀念墓裡出來的人會有那兩種相反的結果?
11 僅在耶穌提到死人復活的事之前幾節,在約翰福音5:24,他將生命與審判作了同樣的對比,說:「那聽我話又信差我來者的就有永遠的生命,並不至於進入審判,卻是已經出死入生了。」(《新舊》)因此在約翰福音5:28,29耶穌說明了死者從紀念墓裡出來或在普遍的復活中兩種截然不同的和相反的結果。
12 這兩種結果就是(1)「生命」和(2)「審判」,那便是說,一種定罪的審判,一種定罪的懲罰,或在現已過時之《英王雅各譯本》中所譯作的「詛咒」;一種宣判在任何地方均完全喪失生命的懲罰。
13.(甲)「生命」與「審判」之間的真正對比使我們無法將「審判」這個字解說為什麼?(乙)所以在此所用的「審判」一字所指的是什麼?
13 耶穌並沒有將(1)「生命」和(2)一種結果未確定的「審判」;(即復活者若改過不再行惡事便得生命而他若不停止作惡便會遭受死亡的那種審判)來作對比。若是如此便不能形成真正的對比了,因為這樣來說,人藉著「審判的復活」亦可能像藉著「生命的復活」一樣得著永遠的生命了。而既然耶穌說「所有」的人都會出來得著一場「復活,」一次生命或審判的復活,那末這場復活便會使「所有在紀念墓裡,」聽見耶穌的聲音而出來的人都得救了。但其實與此種想法正相反,在此「審判」的意思並不是一場可能產生兩種結果的審判,反之乃是一場單一審判。它所作的判決只有一項,那便是作惡事者會喪失一切生命。
14.(甲)既然「審判」這個字只被用在與「行惡事」者有關的事上,這是不是說贏得生命的人便不必通過一次考驗?(乙)既然144,000人立即就變成了天上完美的生命,他們在什麼時候有他們的審判時期?
14 因此約翰福音5:28,29表示有截然不同的兩批人,由於他們在復活後行為途徑所得之結果而被劃分出來。在約翰福音5:29耶穌只在講到與那些行惡事者有關的事時才用了希臘文「克里西斯」(krisis)這個字,但這並不是說那些獲得「生命的復活」的人在實際進入永生之前並不會經過一次試驗或考驗。c至於那些在天上與耶穌基督一同作審判官的144,000人,他們會立即便進入與基督在一起的完美不死屬靈生命。但是他們在這個地球上便已受過了試驗,因為正如彼得前書4:17所說:「因為時候到了,審判要從上帝的家起首。若是先從我們起首,那不信從上帝福音的人將有何等的結局呢?」故此,當他們忠心地在肉身死去時,他們的審判時期也就告結束。到了上帝所訂的時候他們會在「第一次復活」中有分,然後「第二次的死在他們身上沒有權柄。」(啟示錄20:4-6)那時他們成為了審判官而不是在受審判。
15.那些經歷「審判的復活」的人在什麼時候會受處決?
15 可是,那些從紀念墓裡出來在地上得到一次「審判的復活」的人在什麼時候會得著宣判和處決呢?不是在他們站在「白色的大寶座與在上面的」面前時立刻就被宣判處決而是在他們在基督的千年統治期間,或在一千年的末了當撒但及他的鬼魔從無底坑裡放出來誘惑已恢復完美狀況之人類時行了惡事之後才會被宣判處決。
16.將他們的名字「記在生命冊上」有賴於什麼?「第二次的死」可能在什麼時候執行?為什麼會在那個時候?
16 啟示錄20:11-15描寫所有在地上被海和海地司和死亡交出來的人怎樣都有一個機會將他們的名字「記在生命冊上。」他們之是否被判定配得這種權利將會有賴於他們怎樣遵從屆時所展開的訓示性「案卷」而定,而他們會按照著這些案卷來受審判。這些人當中有些可能在一千年統治結束之前便被發現為不配得生命。於是他們遂可能立時即地被判處「第二次的死,」因為他們已經以一種惡的方式拒絕了遵從王國的條件而生活並且拒絕向著屬人的完美聖潔狀況努力進步。
17.其他的人會在什麼時候被處決?為什麼在那個時候?
17 還有些人則會在一千年完了之後被處決。到那時候他們將會業已獲致屬人的完美狀況與能力而能夠遵照著上帝一切的律法無罪地生活下去並擁護他的宇宙統治權。但是當撒但和他的鬼魔被放出來考驗他們的時候,他們卻卑劣地離棄真理而站到撒但魔鬼(反對至高上帝之宇宙統治權的大叛徒)那一邊。由於作了這樣的惡事,他們未能通過最後的考驗並證明了自己不配得永生。於是他們遂成為了「行惡事」的人。
警告
18.對這種人而言,他們的復活終久變成了那一種?
18 啟示錄20:14,15說:「這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若有人名字沒記在生命冊上,他就被扔在火湖裡。」對於這種人而言,他們從墳墓中出來所享有的復活遂變成了一次「審判的復活,」被徹底滅絕;因為當上帝要決定生命之獎賞或定罪的時候終於來臨時,他們的記錄卻表明了他們是「行惡事」的人。
19,20.(甲)鑑於我們對約翰福音5:28,29的這種了解,我們現在怎樣生活有沒有關係?(乙)彼得的警告與今日預言的應驗怎樣決定了正確的答案?
19 由以上所說的一切看來,讓我們絕不可妄下結論以為我們現在怎樣生活並沒有什麼關係,而只有我們在上帝的王國之下所行的事才會真正地決定我們永恆的前途。請記得彼得前書4:17所說的指定的審判時期現今業已在上帝基督徒之家內開始了。同時,大巴比倫(偽宗教的世界帝國)也正在「受他施行審判,」那便是說,受上帝的審判。她業已受到他不利的審判而現在正日愈走向在上帝手中遭受狂暴毀滅的厄運。地上的眾王和他們的軍隊亦都在鬼魔的影響之下被召集到哈米吉多頓遭受殲滅。我們想和他們一起統統被毀滅而不得從死裡復活嗎?那末現在就離開大巴比倫吧!離開列國向哈米吉多頓進軍的行列。拯救自己逃過磯漢那的毀滅吧!——啟示錄14:7,8;16:13-16;18:4;19:19-21。
20 按照耶穌在結束他有關這事物制度末日的預言時所講的比喻,今日列國的人民均被好像綿羊和山羊一般分別開來。你想證明自己是一隻「山羊」嗎?當然不!因為「這些人要永遠被剪除[懲罰,生命的反面]但義人[綿羊]要獲得永生。」——馬太福音25:31-46。
21.(甲)我們若在大巴比倫的毀滅與哈米吉多頓大戰之前死去,我們要死得怎樣?(乙)今日我們還有另外一個什麼可能?
21 現在距離大巴比倫的毀滅和哈米吉多頓大戰只有一段很短的時間了。我們若在那時之前死去,我們自然想死得配為上帝所記念,而好像被葬在「紀念墓」裡一般。那末,到了上帝所訂的時候,我們將會聽見人子的聲音而出來,並且有希望在上帝公義的新事物規制裡得著永生和一次「生命的復活。」但是我們亦可能不會死去而與一「大群」人一同活著渡過哈米吉多頓大戰,直接進入上帝的新事物規制裡。
22.所以我們現在就應該做什麼?這會為我們帶來什麼益處?
22 因此,我們多麼應該現在就不再行惡事而為進入公義的新規制作準備!由於愛好公義,我們務應現在就選擇遵照上帝的旨意去行善事和仿效他的基督。這樣我們才會在引向永生而與上帝和諧一致的道路上有一個良好的開始。
[腳注]
「我們的普通譯本所譯之『定罪的審判』一詞乃是一項嚴重的錯誤,並曾淆亂了許多人對這節經文的真義的了解。許多人似乎由此而以為有的人將會被復活過來只是為了要再被定罪。但恰與此相反才是對的。在此被譯作「定罪」一詞的希臘字為krisis,這字在同一章內出現了好幾次並被適當地譯為「審判。」在此它亦應該被釋為如此,如在《修訂譯本》中所譯一般。」
在《新世界譯本》中,krisis亦被譯作審判(英文judgment)。
b 希臘字krisis一字的意思,在Lidell和Scott合編之《希臘文辭典》,第一冊第997a頁列出如下:
「1.分別,區分;2.決定,審判;3.選擇,選舉;4.解說夢兆,《七十人譯本》,但以理書2:39;II.法庭的審判;b.審訊的結果,定罪。馬太福音10:15;2.技巧或力量的試驗;3.爭辯。III.事件,爭論;2.疾病的轉捩點。」
Parkhurst所編之《新約希英辭典》,1845年版第342a頁將《基督教希臘文聖經》中所用krisis一字的意思列出如下:「I.審判;II.審判,公平。馬太福音23:23。請與12:20比較;III.定罪的審判,定罪,永遠的處罰。(馬可福音3:29;約翰福音5:24,29);IV.定罪懲罰的緣因或理由。約翰福音3:19;V.在猶太人中的一個特有法庭。馬太福音5:21,22。」
希臘文動詞krinein(審判)的意思與以上所列出krisis的各義相同。
c 在梅耶之《約翰福音評鑑及注釋手冊》,第187頁,第4-7行論到約翰福音5:29中krisis(審判)之復活,說:「有關審判之krisis,和審判,根據其上下文,乃含有定罪之意(在磯漢那裡受永死之懲罰);因此anástasis zoés[生命的復活]並沒有排除一項審判的行動,這項行動以zoé[生命]為獎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