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拜的自由
1.(甲)關於他的門徒與這世界的關係,耶穌怎樣說?(乙)對基督徒說來,不屬於這世界是什麼意思?
耶穌基督說,不但他的王國不屬這世界,他的門徒也不屬這世界。在他與使徒們一起所作的最後一個禱告中,他對上帝說:「我已將你的道賜給他們,世界又恨他們,因為他們不屬世界,正如我不屬世界一樣。」(約翰福音17:14,16)在此之前耶穌曾告訴門徒說:「你們若屬世界,世界必愛屬自己的。只因你們不屬世界,乃是我從世界中揀選了你們,所以世界就恨你們。」(約翰福音15:19)耶穌的真正門徒不屬這世界的意思不但是指他們對世上列國的爭吵、角逐和衝突保持絕對的中立。這也意味到他們對這個世界是自由和獨立的,因此並不受其奴役。他們已被真理帶進對上帝的純真崇拜中;這使他們得以擺脫這個暴虐腐敗的世界而獲得自由。
2.基督徒享有這種自由意思是不是說他們不用順服『在上有權柄者』?這種順服達到什麼程度?
2 可是,請記得一點:他們雖然因為真理和對上帝的純真崇拜而獲得這種自由,這意思並不是說他們不用順服這個世界政治性的『在上有權柄者。』不!耶穌曾說:「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馬太福音22:21)使徒保羅則在羅馬書13:1-5說:「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上帝的;凡掌權的都是上帝所命的。……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基督徒對這些『在上有權柄者』的順服只能夠是一種相對或有限的順服。對『在上有權柄者』的順服絕不能達到違反基督徒的良心和違反聖經中上帝的真理的地步。
3.(甲)基督徒不受這世界奴役的意思是不是說他們可以免受逼害?(乙)在羅馬帝國統治的時期,基督徒在什麼時候失去崇拜的自由?
3 同樣地,真正的基督徒雖已從這世界獲得釋放而不屬於這世界,這意思並不是說他們會在這個世界裡享有崇拜的自由。由於猶太人所作的宗教反對,耶穌基督被羅馬總督本丟·彼拉多所處死,但他卻被人誣告犯了叛國之罪。使徒保羅也曾被人控以叛國罪而判下獄。在耶穌和保羅的事例上,既然他們的罪名是政治性的,羅馬政府並沒有剝奪他們的宗教和崇拜自由。當基督教在公元29-33年建立時,在羅馬帝國裡有崇拜自由存在。直至公元64年羅馬發生大火之後羅馬政府才首次禁止基督徒享有崇拜的自由。當時忠心的基督徒拒絕妥協和崇拜羅馬國家和羅馬皇帝。
4,5.(甲)在有國教的國家裡,人若拒絕參加宗教儀式便被政府當局視為怎樣?(乙)再者,當權者對於宣傳不同道理的權利看法如何?為什麼統治和教士恐懼不同的宗教信仰?
4 1929年版的《美國百科全書》第17卷第346頁在「自由,宗教」的標題之下說:
5 「在尚不及一個世紀之前,統治的勢力才最後承認宗教並不是一件國家的事務而是一件純屬私人性質的事。甚至在目前仍非所有國家都承認這點。自古國家即已一向以法律確定其宗教,因為一般人認為國家的安全和福利有賴於國家宗教發揮其正當的功能。人若抗議或拒絕遵行這些宗教儀式,那便構成了國家內一種不法和可能帶有革命性質的因素。這樣遂引起了一項爭論,政府裡的掌權者堅持為了維持公眾的秩序和安全起見,所有的人都必須按照規定的宗教從事崇拜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與此相對地,一群數目日增的人則認為按照神授的權利他們擁有憑著自己良心的指示而從事崇拜的自由。這更牽涉到更嚴重的一件事——而這便是爭論中最嚴重的部分;一個人所擁有的權利,不但從事崇拜,同時也教導,宣傳他信為真實的道理,以便帶領別人以他的方式從事崇拜。在國家宗教的舊制度之下,這顯然無異於在國家內有權組織一個與國教和政府相左的黨派。……因此政治的統治者均恐懼宗教歧見引起革命的可能性;宗教的權威則恐懼宣傳異端的自由會導人步入沉淪。」
6.葡萄牙對誰採取這樣的態度?在最近一件案子中,它的警察怎樣對待這些人?
6 以上錄自《美國百科全書》的一段話正好將獨裁的葡萄牙共和國,直至現今這1967年,對耶和華的基督徒見證人所採的態度描述出來。葡萄牙在它本土和安哥拉對耶和華見證人所作的逼害是世界各地均熟知的事實。因此我們可以在這裡公開評論葡萄牙在這方面的行為,正如其他的人所為一般。葡萄牙的警察在最近逮捕了四十九個葡藉的見證人,並將其解上法庭。這些見證人受到公安部的推事所控告。法庭規定在他們受審和被判之前每個人的保釋金達數千元葡幣之鉅。當你聽到葡國政府對他們所作的控告時,請記得你剛才讀到《美國百科全書》裡關於宗教自由的文章。該項控告說:
7-12.葡萄牙公安部的推事對被捕的耶和華見證人提出什麼控告?
7 「所有被告均犯了妨害國家內部安全和煽動集體反叛的大罪,為刑法第174條所禁止和嚴懲者,同時更應遭受同一刑法第175條所規定的懲罰,因為法庭的審訊揭露了以下的事實:
8 「被告是所謂『耶和華見證人』教派的『會員』,受總部設於紐約的守望台聖經社所指揮;他們在最細微的事上均服從該社的命令。
9 「他們在國際上從事各種活動,明目張膽地慫恿人反抗維持公共秩序的國際律法和治安當局的合法命令;聲稱祖國和所有的權威,尤其是軍隊,均是偽宗教和撒但王國的傑作而必須加以毀滅;他們自視為神治王國的大使,並據此聲稱他們不應服從政府的規定,參加選舉或從事公職。
10 「對國旗敬禮是一項崇拜偶像的行為,為祖國作戰的兵士則是上帝的仇敵,因為他們其實為撒但作戰。
11 「他們構成一項成員來自各國的政治運動,目的是要促反叛、騷動和愚惑大眾,特別以青年為其對象。
12 「守望台聖經社禁止耶和華見證人教派的所有信徒服兵役。……」
駁斥誣告的案子
13.(甲)為什麼葡萄牙的這些控告者若生活在第一世紀便無疑會逼害基督教?(乙)按照葡萄牙所作的控告,守望台社若從事什麼活動便會成為非法?
13 鑑於這樣的一項控告,我們可以毫無誇大地說耶和華見證人在葡萄牙的控告者若生在真正的基督教會的早期,他們無疑會逼害使徒時代的基督教。為什麼呢?因為這段時期的俗世歷史很清楚地報導第一,二世紀以身殉道的基督徒曾被政府禁止活動,被逼躲進地下的墓窖裡,被投入獄中和以酷刑處死,而他們的罪名與葡萄牙政府對今日的耶和華見證人所作的指控如出一轍。正如真確的歷史表明,葡萄牙對他們所作的控告並無新鮮之處。至於由查爾士·羅素(Pastor Charles Tase Russell)於1884年在美國賓夕凡尼亞州的法律之下設立的守望台聖經社,它若曾干預及阻礙本國政府的軍事及國防活動,更不用說慫恿耶和華見證人在像葡萄牙這樣的外國採取同樣的策略,他便可算是在美國從事非法的活動了。
14,15.(甲)在1918年,當時守望台社的社長和其他代表從政府受到怎樣的待遇?(乙)關於這件案子和所發生的宗教爭論,《美國百科全書》怎樣說?
14 守望台聖經社的第一人社長羅素在1916年十月三十一日去世。次年美國便被捲入第一次世界大戰之中。在1918年,繼任的守望台社社長和其他幾個高級職員及代表被控阻礙戰爭的活動妨害國家的安全。他們被囚禁在聯邦監獄裡而不准上訴和保釋。以上所引《美國百科全書》中的文章論及這個著名的案子說:
15 「對意見不同和提倡異端的人所作的逼害逐漸過時了。法庭越來越常宣判法律無權禁止人實踐自己的宗教信仰,只要這樣行並沒有,正如畢列克史東說,『妨害或侵擾國家的危險。』在對羅素的跟從者所作的著名審訊(1918)中,法庭清楚地表明宗教的自由永不能伸展到授權給人犯罪的程度。」
16.(甲)關於守望台社者這八個被控的代表,《美國百科全書》文章沒有報導什麼?(乙)社長盧述福法官若是重罪犯,美國最高法院就絕不會容許他怎樣?
16 《美國百科全書》的這篇文章並沒有報導羅素這些下獄的同工在獄中被囚禁了九個月,然後在法庭准許他們上訴之後在1919年的三月被保釋。次年(1920),他們八個人冤屈下獄的誣告均被推翻。他們在法律上證明並非危害國家的和平,安全及秩序的罪犯。a在1940年,守望台社一度被囚的社長盧述福法官(紐約州律師公會會員)在該年四月廿五日獲准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的最高法院執行律師業務。盧述福法官若曾是一個重罪犯,美國的最高法院就絕不會准許他如此行了。
17,18.(甲)當時最高法院並且容許盧述福法官怎樣?(乙)在演講的結論中,他怎樣對法院論及良心及為耶和華作見證一事?
17 法庭甚至准許他和哈佛大學的嘉特納教授延長他們的辯論時間;當時他們為了著名的敬旗案(牽涉到賓夕法尼亞州的一個家庭,他們年青的兒子和女兒拒絕在公立學校中對國旗敬禮)辯論了一小時半之久。在結束他對最高法院所作的演說時,盧述福法官說:
18 「對每個愛慕上帝和他的道的美國人說來,這乃是一件神聖的事。這個法院的成員都尊重上帝,而且我認為他們都渴望事奉他,因為除此之外沒有人可以獲得生命。賓夕凡尼亞州並不能將生命賜給任何人,因為耶和華才是生命之源。『救恩屬於耶和華。』本案的當事人全心仰賴聖經。他們的良心不應受到任何人為勢力所操縱或干擾,正如賓夕凡尼亞州的憲法所宣稱一般。因此審訊法庭和上訴法庭的決定應該加以確立,從而使本法庭的成員成為唯獨名為耶和華的最高者的聖名、威嚴和至尊地位的見證。』」b
19.在1940年和1943年最高法院怎樣處理這件關於敬旗的案子?
19 在1940年當大戰仍在進行的期間,最高法院以八對一票對這件案子一項不利的判決。但在幾年之後,法院重新考慮它所作的決定,並在1943年六月十四日的國旗日將它的原判推翻。它作了一項判決承認基督徒的良心,即使它認為任何國家的國旗敬禮均是一項崇拜偶像的行為而違反了上帝最高的律法。——約翰一書5:21;出埃及記20:1-5。c
必須首先服從上帝的律法
20,21.(甲)詩篇2:10,11對今日的君王和法官提出什麼勸告?(乙)為什麼在這件事上見證人並不需要守望台社告訴他們怎樣行?他們跟從什麼使徒的榜樣?
20 在詩篇第二篇第十和十一節我們讀到:「現在你們君王應當省悟;你們世上的審判官該受管教。當存畏懼事奉耶和華,又當存戰兢而快樂。」
21 自1914年以來,這第二篇詩篇正在我們的日子應驗中。因此世上的君王,總統,獨裁者,統治者和法官現在就應該承認最高的上帝的律法是至尊的,而且承認跟從他的愛子耶穌基督的人必須將上帝的律法視為至尊的,當上帝的律法和人的法律有所衝突時,他們必須首先服從上帝。葡萄牙和其他所有地方的耶和華見證人並不需要守望台聖經社去告訴他們這件事,他們自己已在葡萄牙文和其他許多種文字的聖經裡讀到這點。他們也不需要基督教國的任何教士向他們解釋這點。被羅馬天主教會稱為第一任教皇的使徒彼得曾對耶路撒冷的最高法庭說:「我們必須服從上帝為統治者過於服從人。」(使徒行傳5:29,《新世》)在這方面,每一處的耶和華見證人都跟從彼得的榜樣。
22,23.(甲)關於以上提及的英國法學權威畢列克史東,《大英百科全書》怎樣說?(乙)關於『上帝所親自制定的自然律』和人為的法律,畢列克史東怎樣說?
22 在以上引用自《美國百科全書》的片段中,它提及著名的英國法學權威畢列克史東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1729-1780)。在一篇關於這位畢列克史東的文章中,《大英百科全書》(第十一版)第4卷第26頁說:「他將關於地心重力的定律,自然律和英國的法律視為同一原則的不同例證——由一位較高的權威加於下屬身上的行為律則。」接著《大英百科全書》提及畢列克史東所著的《英國法律評論》一書引言第九段所說的以下一段話。
23 「這自然律,由於與人類同時共存,且為上帝所親自制定,自然在義務方面超過其他任何法律。這對全球,在所有國家中及在任何時間,均具有效力:任何人為的法律若與此衝突即毫無效力;而一切有效法律的效力和權威均間接或直接來自這原本的律法。」d
24.(甲)鑑於這點,關於上帝令人寫下的律法我們可以這樣說?(乙)今日耶和華見證人執行什麼命令?為什麼我不能將這樣行稱為叛亂?
24 畢列克史東論及上帝在「自然界」或物質世界所訂的不成文法律尚且如此重要,上帝在他感示人寫成的自由之書聖經裡所頒佈的至尊律法更重要多少?受了浸的耶和華見證人均已毫無保留地將自己呈獻給上帝,矢誓要跟從他的愛子耶穌基督的腳蹤,效法他和執行他的誡命。這包括耶穌在論及「事物制度的結束」時所下的預言性命令:「這王國的好消息要傳遍為人所居的大地,對萬民作一個見證;然後末日便會來到。」(馬太福音24:14,《新世》)當耶穌預言到這項在普世宣揚王國的工作時,他並沒有吩咐門徒從事一種有理由被任何國家視為版亂的活動。
誰為魔鬼撒但服務?
25.誰是這「世界的神」?當一個國家逼害耶和華的基督徒見證人時,它其實正事奉誰?
25 耶穌基督稱魔鬼撒但為「這世界的王。」(約翰福音12:31;14:30)使徒保羅則將魔鬼撒但稱為這「世界的神。」(哥林多後書4:4)在聖經的最後的一本書裡,耶穌基督向使徒約翰指出遵守上帝的誡命和為耶穌作見證的人所受的逼害是由魔鬼撒但促成的。(啟示錄12:13-17)因此當基督教國內外的任何國家逼害耶和華的基督徒見證人時,這個國家究竟事奉誰呢——耶和華上帝抑或魔鬼撒但?耶穌在臨死之前告訴他的門徒說:「人要把你們趕出會堂,並且時候將到,凡殺你們的就以為時事奉上帝。」(約翰福音16:2)但這種錯誤的見解並不能替殺害真正基督徒的人脫罪。
26.(甲)誰使基督教國的監獄有人滿之患?但是耶和華見證人怎樣行?(乙)甚至在遭受逼害時,耶和華見證人仍然怎樣對待逼害他們的政府?
26 基督教國的教徒正因為違反上帝和人的律法而使監獄有人滿之患。但是耶和華見證人卻和平地在普世宣揚關於人類祈求已久的上帝王國的好消息,藉此幫助所有人在上帝的新規制裡贏得永生。甚至當耶和華見證人被一個國家裡的『在上有權柄者』逼害時,他們亦不發動武裝的反叛或暗謀傾覆或推翻現存的政府。為了良心的緣故,他們繼續首先將屬上帝之物還給上帝,然後將屬該撒之物還給該撒。他們甘心忍受逼害,並將其視為考驗他們對至高上帝的忠心和順服的一項試煉。他們讓上帝處置他們的逼害者。當他在不久的將來把大巴比倫毀滅,並接著在哈米吉多頓『全能的上帝大日子的戰爭』中將大巴比倫的政治情人消滅時,他便會這樣行了。——啟示錄16:13-16;17:5。
27.(甲)雖然並非在每個地方均享有宗教自由,耶和華見證人怎樣仍然是一群自由的人?(乙)他們怎樣保持這種自由?
27 雖然他們並非在所有地方都享有崇拜的自由,耶和華的基督徒見證人仍然是一群自由的人。他們努力保持他們的純真崇拜為他們所帶來的自由。(雅各書1:27)他們決心保持基督在釋放他們之後賜給他們的自由。他們知道得很清楚他們正生活在世界裡,但正如耶穌告訴他們,他們並不屬於這世界。他們避免參加任何企圖使這個制度苟延殘喘的活動,因為耶穌基督早已預言過這個制度是必定會遭受毀滅的。(馬太福音24:3-22)他們絕不信賴這個世界或世界的領袖。(詩篇146:3-5)他們不讓自己變成需要倚賴這個世界,以致不得不討好它而淪為人的奴僕。正如耶穌在登山寶訓中吩咐他們,他們首先尋求上帝的王國和他的公義,並且信賴耶和華上帝將其他所有的必需品賜給他們。——馬太福音6:33。
28.(甲)幾千年來耶和華上帝一直容許信奉偽宗教的列國享有什麼?(乙)他的容忍會在什麼時候終止?在此之後宗教的情形會怎樣?
28 從古巴比倫的日子直至今日,在幾千年來最高的上帝耶和華一直讓列國享有宗教和崇拜的自由。不久他們信奉偽宗教的自由便會隨著上帝的彌賽亞王國將這些國家消滅而終止了。真正的基督徒久已在主禱文中不斷祈求這個王國來臨。(馬太福音6:9,10)於是在上帝的王國治下的新規制裡,人類將會享有完全的自由而可以毫不受阻礙地通過耶穌基督敬拜真正的上帝。這種純真的崇拜將會為一切順服的人帶來上帝屬地的兒女所享的永久自由!
[腳注]
a 見《守望台》1919年六月一日刊第162頁「判決被推翻」的標題之下。也參見1920年六月一日刊第162頁「控訴終止」的標題之下。
b 見《安慰》雜誌1940年五月廿九日刊第540號第3-24頁的「自由」一文。也參看第541號的「最高法院在受審中」一文。
c 當時美國民權同盟對這件敬旗案頗感興趣而無疑產生了若干影響。不久之前紐約星期日《時報雜誌》在1966年六月十九日刊登載了撒母耳士(Gertrude Samuels)所作的一篇文章,題名為「民權奮鬥從未獲致永久勝利。」在該雜誌的第60頁有圈出的一欄,標題為「民權的里程碑」。在按照年代先後討論這些里程碑時,該篇文章在第六段說:「1943——耶和華見證人:民權同盟為這個宗教團體的權利所作的奮鬥終於在最高法院獲得勝利;法院推翻認為學童,例如見證人,可因拒絕對國旗敬禮而被逐出校的原判。」
d 見Sir William Blackstone 所著的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1983年由紐約的Baker, Voorhis and Company出版,第4版第5,6頁。
與此有關地,我們在Thomas M. Cooley L.L.D. 所著的A Treatise on the Constitutional Limitations(1927年在波士頓出版,第4版)第二卷第966-969頁讀到:
「在美國任何憲法之下均不合法的各事可綜述如下:
1. 任何關於建立一種宗教的法律……。
2. 藉著稅收或其他方法強制執行宗教教育……。
3. 強制人參加宗教崇拜。任何人若不願或不感覺有責任遵守宗教規條,國家均不可強制他如此行。國家有權在可行的範圍內強制人民履行對同胞或社會所負的義務和責任;但由他與造物主的關係所產生的責任則只能由良心的督策而非由人為律法的處分使其執行。既然所有真正的崇拜都必須由受造物對造物主自願獻上的敬愛與感激所構成,人為的法律顯然不足以激發或促成它所引起的自發和外露的感情,而人訂的處分最多只能強制人遵守沒有意義的儀式;即非出於自願,這對參與者根本毫無價值,同時亦缺乏真正崇拜的一切要素。
4. 限制人按照良心的指引自由地從事崇拜。當有限的生物欲對無限的主宰作應當的崇拜時,而所用的方式在他的良心和主見看來是適合他自己和為他的崇拜對象所嘉許的,則沒有任何外在的權威可以干預……。
5. 限制人表達宗教的信仰。一個懇切的信徒通常認為他有責任傳播自己的意見而使別人採納他的見解。剝奪他的這項權利便等於使他無法履行一項他視為最神聖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