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上帝作了一項蒙他悅納的獻身誓願嗎?
每年在全世界各地都有許多謙卑的人學習到上帝奇妙的旨意和公義的要求。他們看出事奉這位偉大的上帝耶和華的必要,因此他們獻身給他並藉著受浸或浸入水中來象徵這項獻身。(馬太福音28:19,20)以這種方式已有數以萬計來自各階層職業的人獻身成為了耶和華上帝的僕人。
不過,在這些已獻身的上帝僕人中有些難免有時會對於自己的獻身和受浸是否有效產生了疑問。既然現在已比過去對於上帝的旨意具有遠較豐富的知識,有的人遂對於自己在多年前所作的獻身是否適當發生了懷疑。他們會問:我對上帝作了一項蒙他悅納的獻身誓願嗎?我怎麼可以知道它是否有效呢?我在獻身時需要知道多少呢?假若我已記不清楚當日在獻身和向上帝作禱告時的實際詳細情形,我是不是應該再受浸一次呢?假如現在向志願受浸者所提出的問題在我受浸當時並沒有提出又怎麼樣呢?這是不是說我需要再受一次浸呢?
有正確的知識
這些年來凡是呈獻自己接受由耶和華見證人所施的浸禮的人並沒有理由認為他們在受浸時不知所為或在實際受浸之前不曉得關於受浸的正確知識。
守望台聖經社在大會中和小組裡一向在每次舉行浸禮之前必先舉行一個關於受浸的演講。守望台聖經社或各地小組所指派的每一個講者在演講中都必定會將受浸的意義與守望台聖經社所出版之最新書刊內容一致地講演出來。除了講者的演講外,這些有興趣的人士亦可以在他們受浸之前自己讀到這些文章。
一個人若記不清楚他在多年前受浸時的思想並不意味他不明白受浸的意義。一個人的記憶不全並不能證明任何事。這不是說他在要受浸象徵他的獻身之前,他當時並不知道自己將要做什麼。
至於水浸禮所象徵的是什麼,耶和華見證人一向均清楚地瞭解,雖然在所用的詞彙上曾有所更改。我們現在所用的「獻身」(dedication)一詞在過去則用「奉獻」(consecration)一詞。例如在羅素所著《新創造物》(英文)一書中便曾用「奉獻」一詞,該書解釋了關於水浸禮的意義,特別是指浸禮對於那些構成基督象徵性肢體具有屬天希望的分子的意義而言。不過,後來在1952年五月十五日英文的《守望台》上則刊出了兩篇有關這個問題的文章。主要的一篇文章是「獻身給上帝和奉獻」而隨後的輔文則題名為「獻身給新世界裡的生命」。這兩篇文章說明了在過去所指的「奉獻」應被更適當地被稱為「獻身。」自那時起見證人便一直改用「獻身」這個名詞。
在1952年之前他們已明白到水浸禮的象徵意義除了包括基督的受膏肢體階級外還包括了那些有希望在樂園般地球上享永生的「另外的羊」階級。正如在(英文)「『大巴比倫傾倒了!』上帝的王國統治了!」一書第677頁中所說:「但是,自從1934年起,受膏的餘民已明白地指出,這些『另外的羊』現在就必須對上帝作一次完全的獻身,並藉水浸禮來象徵這項獻身誓願而與他的餘民一起成為耶和華的見證人。——請參閱1934年出版的《守望台與基督臨在的先聲》第249,250頁第31-34段。」由此可知,水浸禮也包括了「另外的羊」在內。它的象徵性意義也繼續為見證人所正確地瞭解。
守望台社在其一切出版物中繼續留意使一切有興趣的人士注意到水浸禮乃象徵奉獻(或如今更正確地瞭解為獻身)這件事實。在刊登於1935年七月一日之英文《守望台》上第194頁一篇報導由1935年五月卅一日至六月三日在華盛頓舉行的大會短文中說:「約有二萬名有興趣的人參加大會,其中有一大群[懷有屬地希望]的『約拿達輩』藉著水浸禮象徵他們的奉獻。」翌年,或1936年,《財寶》(英文)一書出版,在144頁「浸禮」讀小標題下它說:「今日一個自稱為約拿達輩或是對上帝抱善意的人是不是有受浸或被浸入水中的需要呢?就一個已奉獻了自己的人來說,這是一個正當而必要的順服行動……這是一種向外的承認,即受浸者已同意遵行上帝的旨意。」
1939年《救恩》這本書出版,在其第270,271和273頁上「浸禮」的小標題下它說:「浸禮或浸入水中是公開地證明受浸的人已放棄了自己肉身的私意去遵行上帝的旨意的一個象徵。……因此,浸禮是象徵地和公開地證明自己同意遵行上帝的旨意……因為這是表示服從的一種行為,所以受浸是必需的;而所有取悅上帝的人均須要服從他。」
在1941年九月十五日之英文《守望台》第287頁上曾刊登有一篇報導1941年在美國密蘇里州聖路易城舉行之耶和華見證人大會文章,其中寫道:「自從公元33年的五旬節以來從沒有過在一個地方有這麼多人在同一個時候受浸以象徵他們把自己奉獻給耶和華,通過基督耶穌去遵行他的旨意。因為奉獻的人那麼多以致足足花了兩小時的時間才完成了這個表示信心和服從的行動。」在這次的受浸演講中,講者曾向志願受浸的人強調水浸禮乃是象徵奉獻,也即是我們現在所說的獻身。這次受浸的人共有3,903人。
因此,這許多年來見證人一直繼續不斷地屢次強調水浸禮乃象徵自己決意從此永遠通過基督耶穌獻身給耶和華上帝的誓願。由此可知,從很早的時候起獻身與浸禮的意義便已為見證人所清楚了解而所有要正當地事奉上帝的人都可以得到這種瞭解。至於名詞的更改,從「奉獻」改為「獻身」則並沒有在任何方面影響到它乃是去遵行上帝旨意的一個誓言或應諾這種意義。
受浸演講中的問題
在過去所舉行的一些受浸典禮場合中講者可能沒有向志願受浸者提出一些有關他們的信心,服從和獻身的問題並使他們朗聲作答。a然而即使講者在這種場合沒有這樣做也不致損害到當時所施行之浸禮的有效性。這個問題的有決定因素乃在於講者已正確地向有興趣的人士講解了水浸禮的意義,而他們亦了解其意義,為這緣故他們到受浸的場所更換衣服和將自已浸入水中。
今天人沒有理由因為不能清楚記得數年前或許多年前所發生之事便以為自己在受浸時不知自己在做什麼。他們的一切行動說明了他們當時的確明白並憑著理智受了水浸禮,由此象徵了他們決心憑著對主基督耶穌的信心實行向耶和華上帝所作的獻身誓願。
1942年十月一日之英文《守望台》曾在第300至302頁登出一篇題名「浸禮」的文章,它的結論如下:「在準備進行受浸之前,你最好第一,先肯定地回答這些問題以表明你現在所要採取的步驟是基於你對聖經的理解而且有資格受浸,成為完全對他負責的一位獻身僕人:(1)你相信耶和華上帝為父,『救恩屬於耶和華』,而基督耶穌為他的兒子,你的罪會藉著他的血得以洗淨而且藉著他你可以從上帝得著救恩嗎?(2)因此,你有沒有向上帝懺悔你的罪和祈求藉著基督耶穌而洗淨你的罪並從此遠離罪和這個世界而毫無保留地將自己奉獻出來去遵行上帝的旨意呢?你的回答既是肯定的,便證明了你有資格和可以遵從上帝的旨意來受水浸禮。」
在下一期的英文《守望台》雜誌,即1942年十月十五日曾報導同年九月18-20日在美國俄亥俄州克利夫蘭地方所舉行的耶和華見證人的大會,它第319頁上曾對九月20日星期日上午的情形作了如下的敘述:「這一天在上午八時正便以一篇「浸禮」的演講開始,在場準備參加水浸禮以象徵他們完全將自己奉獻給耶和華的人計有459人;當我們看見有這麼多青年『趁著年幼,記念他們的創造主』時,的確感到十分欣慰!這些青年,在受浸完畢後,立即便與其他的同伴一起參加戶外的傳道活動。」
在接受讓他們受浸之前向志願受浸者所提出的問題其後經過校正遂在1945年二月一日之英文《守望台》主要文章「為什麼要受浸?」一文之後,即在第44頁在「問題」這個題目下刊登出來。這些問題大體上與目前所用來向志願受浸者提出的問題大同小異;在接受讓他們受浸之前他們應該朗聲作肯定的回答。
然而,在過去的受浸演講中若省略了對志願受浸者提出這些問題,我們並不能說演講中所提供的資料便沒有正確地告訴了那些感興趣的人他們究竟在做什麼。守望台社的出版物很早便已將這個問題清楚地闡明而代表社方發表浸禮演講的人也徹底明白這件事所牽涉的種種因素並對聽講者作了詳盡的說明。
個人的禱告
有的人說他們已記不清楚他們在獻身時作過一次特別的個人禱告,因此遂懷疑自己的浸禮會不會無效。
我們必須明白向耶和華禱告並不僅限於在自己家裡私人房間中屈膝跪下所作禱告。一個人也可以從心中靜默地,不為外間人士所察覺地向耶和華作禱告,甚至當他在街上行走或站在別人面前的時候也可以,例如尼希米,王的酒政官,便曾站在王的面前作禱告一般。(尼希米記2:3-5)因此,一個人只因不能記憶清楚自己在什麼時候決定從此獻身事奉耶和華和記不清是否曾在一次特別的私人禱告中作過如此的獻身誓願並不就是說他在受浸之前沒有作了一個直接獻身給至高的上帝的誓願。
當然,一個人在受浸象徵他的獻身之前他必定已先作了一個決定要受浸。促使他作這項決定的理由便是他已明白受浸所象徵的是什麼和明白他這個決定所帶來的義務是什麼。因此,在耶和華見證人當中,絕不會有人盲目地被人潮所捲擠入志願受浸者的行列中而被推下水中走到施浸者之前去受浸。
甚至在他更換衣服,準備好要走入水中受浸時他已在向所有在場觀禮的人表示他已作了一個決定,從此以後通過基督耶穌獻身給耶和華上帝。這樣的一個決定是十分嚴肅的,而且顯然是在一種虔誠的心情之下全心衷誠地向能鑑察人心的上帝而作成的。因此,不論他是在實際受浸之前許久便已作下了這個決定,抑或是他在聆聽受浸演講之時或之後才作這個決定,無可否認的事實乃是他已從心裡在至高的上帝面前向上帝作了這個獻身誓願,這才是最重要的事。
在五旬節那一天,當使徒彼得告訴那些聽了他的話覺得扎心的猶太人應該怎樣做時他們都遵從了他的話而悔改和受浸。(使徒行傳2:37-41)他們在受浸之前並沒有很多時間去決定跟隨主耶穌的腳蹤。他們也不是在自己私人的房裡跪下作這個決定的,因為他們的家分散在羅馬帝國內外的各處。他們是在彼得鼓勵他們去受浸之前才作下這個決定的。他們顯然是站在使徒面前時才作這個決定的;那一天聖靈傾澆在使徒的身上。
因此,一個人在作獻身之決定時的實際姿態或地點,或是否在一個記憶清晰的特別禱告中完成,均不足以判斷這個獻身誓言的有效性。重要的是,受浸者必須明白他的獻身是須通過子耶穌基督,我們的救主,而向至高的上帝所作的。
遵照獻身的誓願而生活
當一個人獻身給耶和華上帝時,他嚴肅地宣誓或許諾將永遠遵行上帝的旨意。因此,在浸禮中,他公開地表明了這項要繼續在基督徒道路上進步的誓願或諾言。繼續保持這種生活方式的乃是每一個獻身給上帝的人的責任。他必須遵照上帝已在他的道中所規定的規範在生活上與獻身的誓願相稱。「你們要以感謝為祭獻與上帝,又要向至高者還你的願。」——詩篇50:14。
可是,一個人若沒有遵照其誓願而生活那並不是說他的獻身是無效的。他只是沒有遵照他的獻身誓願而生活而已。這表示出他未能履行他的誓願和諾言而不是說他先前沒有作過一次正確的獻身和浸禮。這種不守誓言的嚴重性可以由上帝的道中看到:「你向上帝許願,償還不可遲延,因他不喜悅愚昧人。所以你許的願應當償還。」——傳道書5:4。
因此,一個人若在受浸之後以某一種程度偏離了信仰或甚至犯了重大的罪行,這不能說他的浸禮便一定是無效的而他必須重新再受浸一次。有毛病的並不是他的獻身受浸;問題是他沒有在生活上實際他對上帝所許下去遵行他旨意的誓願。
今日若有任何人發現自己在做壞事或者在獻身之後做了壞事,他不應該立即就以為他該再受一次浸以糾正這種情形。人若想糾正自己和耶和華之間的關係,唯一的方法就是在禱告中向耶和華認錯悔改並且也向小組的司法委員認錯;然後委員會則以虔敬和合乎聖經的方法來處理這件事。(約翰一書1:9;雅各書5:16)無論委員會採取的糾正措施是什麼,它都是為了認錯者的好處和整個小組的好處而著想的。
可是,一個人若在「獻身」之時和甚至以後犯了嚴重的過錯那又不同了。他若在這個時期正犯著一種經常的罪行,那麼,即使他在受浸過了一段相當時期後不再犯並在事奉耶和華的工作上繼續進步,他的受浸在耶和華的眼中仍是不潔的。這樣的浸禮既然沒有遵照一次衷誠獻身誓願而作,當然便是無效的。這樣的一個人若如今已放棄這種罪行痛心悔改並向耶和華上帝誠心地獻身,他便應該重新再受浸。
因此,若有任何人想成為一個受浸的基督徒,但其生活卻不潔淨,以致如果他是一個獻了身的基督徒他便會被小組所開除的話,那麼,他便尚未夠資格受浸。在把自己獻身給至高者之前他必須首先遵照著上帝的公義條件而潔淨了自己的生活。——哥林多前書6:9-11。
理應在體會方面增進
由以上所述可知耶和華見證人的新世界社會一向十分謹慎地要求使所有志願受浸者明白他們之所以被浸入水中乃是因為他們業已(不論是很久或不久以前)決定了要屬於耶和華上帝並在經過深思熟慮之後已憑著他們對耶穌的信心向耶和華上帝作了一個獻身的誓願。
因此,當一個人被浸入水中時他的腦中不應該存有任何疑惑,不知道自己對這件事是否已正確地瞭解。既然他已和志願受浸者站在一起準備受浸,他大概總應該已有足夠的知識明白自己在做什麼,這便是說他的獻身和受浸是有效的。
隨著時間的過去基督徒理應對於上帝的旨意和要求逐漸有更進一步的認識和了解。那末他在受浸時對真理的認識和了解自然不會如數年後他在基督徒靈性上更成熟時的理解。甚至主耶穌,在約但河受浸和接受從天而降的聖靈之後,也曾前往猶大的曠野,在那裡逗留了四十天沉思默想以求更進一步地了解他藉著水浸禮所象徵的獻身誓願實際上要求他做什麼。然而他在四十天後對獻身意義的更深了解卻不是說他沒有對耶和華上帝作了一次有效的獻身。當耶穌離開他在拿撒勒的木匠店去到約但河施浸約翰那裡受浸以象徵他的獻身時,他清楚地知道他為什麼要這樣做。但是他的知識和了解亦隨著時間的過去而不斷增加。
對於上帝通過他的靈,道和組織所源源不絕供給我們的靈性生長和理解我們應該十分感激。它協助我們忠心地履行我們的獻身誓願。但是僅因為我們以在受浸時對於獻身和受浸的理解沒有今日那麼充分和正確便感覺有再受浸的必要則是無謂而不應該的。憑著均衡的思想態度,我們應該記得這數十年來社方一直在出版物中和演講中清楚地闡明了這個問題。因此,我們不應該讓我們有缺陷的記憶在我們的心理產生一種不安的情緒。
隨著時間的過去我們應該一天比一天更體會到我們獻身給上帝的嚴肅責任。我們應該懇切衷誠地重新加強決心務要在生活上與自己向至高上帝所作的獻身誓願相稱,以效法他的忠心兒子耶穌基督。——彼得前書2:21。
[腳注]
a 在接見申請受浸的人時,守望台社的頭一任社長(1884-1916)羅素總是向這些準備受浸的人提出以下的問題:
「(1)你是否已全心盡意地悔改了你的罪,並且信靠基督的犧牲價值為你的罪得赦免和得釋的根據?
「(2)你是否已盡所有的能力——才幹,錢財,時間,影響——將自己完全奉獻給主,忠心地為他服務,甚至於死亦在所不惜?」
在準備受浸者肯定地回答了之後,他會說:「基於這些懺悔,我們承認你是「信心之家」的一員並給予你情誼之右手,不是奉任何教派,政黨或教條的名而是奉救贖主,我們榮耀的主,和他忠心的門徒的名這樣行。」——請參看1913年五月十五日《守望台》及《基督臨在之先聲》,第159頁,第二欄,「寬大而不分教派的問題」之標題下。
其他的浸禮講者亦循照這種方式向準備受浸的人提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