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的問題
「我雖不覺得自己有錯,卻也不能因此得以稱義;但判斷我的乃是主[耶和華]。」——哥林多前書4:4
1.以一般而言,今日人們的道德感仍有怎樣的情形存在?
雖然今日世上泛濫著不道德、不忠實和罪惡的狂潮,卻並非所有人類都「喪盡廉恥。」(以弗所書4:19,《新世》)像在保羅的日子一樣,今日有些人雖對上帝的道沒有正確的認識,卻仍然保持若干廉恥之心,亦即我們稱為良心的內在道德感。
2,3.保羅在羅馬書2:12-16所說的話怎樣闡明這個問題?關於人的律法和許多人的正當行為,保羅的話幫助我們了解什麼?
2保羅論及一般不在律法的約之下的非以色列人說:「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意即沒有一套來自上帝的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從什麼方面說來是如此呢?由於他們「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馬書2:12-16)他們「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但這種「律法」並不是他們不顧別人的意見而自立的律法。
3這種道德的天性是人從上帝的第一個屬人兒子遺傳得來的;由古至今,這種天性均在萬國萬族的人心裡成為一種「律法」或行為律則。這足以解釋為什麼差不多所有民族的國家或部落律法都至少將上帝的若干公義標準反映出來,即使這些民族並沒有聖經作為指南。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麼有些人,即使他們不是耶和華上帝的真正僕人或甚至不自認為基督徒,卻大致過著一種「正當」的生活,並且時常表現他們謹守若干良好的原則。這同時可以解釋為什麼上帝不但能夠公平地定了與他立約的以色列人的罪,並且也「叫普世的人都伏在上帝審判之下。」當他宣告他所作的判決時,他能夠公平地「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羅馬書2:6;3:9,19。
4,5.(甲)基督徒可以怎樣使詆毀他們的行為的人自覺羞愧?(乙)試舉例說明。
4由於與離棄上帝的人類世界保持分離,基督徒受到世人反對。(約翰福音15:18-20)但是世上的人可能仍然存有若干廉恥之心、正義感或道德感,因此基督徒應該在行事為人方面繼續訴諸這些人的良心。人們可能誤解我們與俗世保持分離的動機,說我們『憤世嫉俗』和『反社會』,指責我們不近人情、狂熱偏激和麻木不仁。使徒彼得解釋我們可以和應該怎樣行以化除批評者的敵視。「[要]存著無虧的良心」彼得勸勉說,「聽你們在何事上被毀謗,就在何事上可以叫那誣賴你們在基督裡有好品行的人自覺羞愧。上帝的旨意若是叫你們因行善受苦,總強如因行惡受苦。」——彼得前書3:16,17。
5現代有很多例證表明基督徒對世人所表現的仁慈、慷慨或樂於助人的精神可以將別人對耶和華的王國宣揚者和他們的工作與信息所懷的態度完全改變過來。甚至當耶和華的僕人受到冤屈的逼迫而被投進獄中或集中營裡,他們亦由於工作努力、態度謙恭而贏得官員的賞識,結果他們被授予重任,正如約瑟在古代埃及所經歷一般。——創世記39:21-23。
6.良心怎樣影響到基督徒與俗世政府的關係?
6耶和華上帝容許人為的政府在地上統治,並以他們為他的「用人」讓他們懲罰大部份的罪行和過犯。只要上帝一日容許這些政府存在,基督徒就不應該反對它們,也不應該目無法紀。一個基督徒若為非作歹而受到掌權者處罰,他就不能期望從上帝獲得保護。但是我們奉公守法並不是僅因為害怕受政府懲罰;我們還有一個更大的理由要如此行。羅馬書13:5告訴我們:「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由政府對犯罪者執行]也是因為良心。」基督徒的態度並不受刑罰輕重所支配。反之他的良心推使他做對的事,因為他知道無論地上的「該撒」政府採取行動與否,「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審判]台前顯露出來。」——哥林多後書5:10。
7.雖然我們訴諸別人的良心,我們能夠安全地讓別人的良心為我們自己的良心定下標準嗎?
7當然,我們永不能讓別人那未受過聖經啟迪的良心或墮落污穢的良心為我們自己的良心定下標準。我們的良心必須受上帝的道和聖靈所指引,因此有時我們良心所作的指示可能與某些官員對我們所提出的要求剛相反。若然我們就必須憑著良心像使徒們一樣回答他們:「我們應當服從上帝底權柄,過於服從人。」——使徒行傳5:29-32,《新修》。
8.試從上帝的道舉出一些應該模鑄基督徒的良心的基本命令,禁令和原則。
8例如聖經很清楚表明真正的基督徒必須與「大巴比倫」,偽宗教的世界帝國,斷絕一切關係。(啟示錄18:2-5;哥林多後書6:14-18)聖經指出基督徒必須「不屬世界」因此絕不能參與俗世的政治或為這個世界種種反對王國的目標而努力。(約翰福音17:14;18:36;雅各書4:4)聖經也十分明確地指出血與人命的神聖,以及上帝的百姓必須『將槍打成犁頭而不再學習戰事』因為他們「不是與屬血氣的爭戰」而是與鬼魔的勢力對抗。(創世記9:4-6;以賽亞書2:2-4;以弗所書6:11,12)上帝的道也毫不含糊地譴責一切形式的性不道德(淫亂、通姦和同性戀)以及其他不檢的行為,例如醉酒、不忠實和偷竊等。——哥林多前書6:9,10;約翰福音8:44;以弗所書4:28。
良心的困難決定
9.(甲)既然基督徒並非沒有聖經的律法和原則,為什麼良心的問題仍然產生?(乙)在決定一件事的是非正誤時,個人的良心擔任多大的角色通常由什麼所決定?
9因此有許多行為和習俗是聖經明確地嘉許或譴責的。有許多、許多其他的行為和習俗則顯然是與聖經所含的原則一致或相背的。可是,特別在今日世上許多地方所形成的現代、複雜的社會,有些情況和環境仍然需要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良心去作決定。在生活上有許多事均是程度的問題。輕柔的撫拍和凶猛的拳擊之間的分別只是用力的多少而已。單純的尊敬——例如對一個統治者或國家象徵的尊敬——和帶有崇拜意味尊崇之間的差別也是程度的問題。在牽涉到極端的情況時並不會引起真正的問題。但是當事情處於可稱為『灰色地帶』的領域時(意即介於顯然是對的事與顯然不對的事之間),問題便發生了。事情愈接近這種『介於兩者之間的情況,』當事人的良心就必須在作決定時擔任更大的角色。我們在面對這種情形時應該怎樣行呢?
10,11.(甲)當有良心的問題發生時,上帝期望我他怎樣行?(乙)在面對屬於個人性質的良心問題時,我們應該期望有人為我們定下規條告訴我們怎樣行嗎?我們所作的決定應由誰負責?(丙)這些決定將我們的什麼向上帝顯露出來?
10耶和華上帝期望我們運用自己的智力、知識、了解和判斷力,盡力按照信心的指示而行。在這些事上,上帝並沒有將我們置於別人的良心之下。反之我們每個人都必須按照良心——受過上帝的道薰陶的良心——的指示自行作決定。我們也必須接受自己的決定所帶來的後果。我們不應該期望別人為我們作決定及代我們負起責任。
11因此在這些事上,我們不應當試圖要別人,要一個長老團或基督徒組織的治理機構,為我們定出某些『劃清界限』的規條或律則來。上帝的道本身若沒有『劃清界限』,就沒有人有權擅自這樣行以加添上帝的道。上帝智慧地容許我們每個人表現我們在『內心的深處』是怎樣的人,而我們在這些屬於個人性質的事上所作的決定可以將我們的內心情況顯露出來。誠然,有時我們可能犯了錯誤,但卻並不懷有不良的動機;鑑察人心的上帝自然能夠體會到這點。
12.即使我們並不覺得自己有錯,這件事本身足以證明我們的公義嗎?為什麼?
12但是無論我們作了什麼決定,即使這些決定是憑著清白的良心而作的,我們均必須承認在最後的分析中,上帝會在他所訂的適當時候及以他所揀選的方式將我們的途徑的正誤是非顯露出來。由於意識到這件事實,使徒保羅寫道:「我雖不覺得自己有錯,卻也不能因此得以稱義;但判斷我的乃是主。所以時候未到,什麼都不要論斷,只等主來,他要照出暗中的隱情,顯明人心的意念;那時各人要從上帝那裡得著稱讚。」——哥林多前書4:3-5。
13.(甲)關於對別人在良心問題上所作的個人決定應該懷有什麼正確態度,羅馬書14:4,10-12表示什麼?(乙)可是,在什麼情形之下小組的負責人需要對這樣的人行使他們的良心?
13當有這種『介乎兩者之間,的事件發生時,我們不應該擅自論斷別人按照良心所作的決定。別人在這種『介乎兩者之間』的事項上所作的決定若與我們不同,我們也不應該認為將這些人視作上帝手下蒙嘉許的僕人是一項錯誤。(羅馬書14:4,10-12)在另一方面,在基督徒的小組裡負有督導責任的人在行使他們的職權時也必須運用自己的良心。雖然他們可能感覺在某件事上他們所作的決定會與另一位弟兄不同,他們的良心所提出的抗議卻可能很溫和,由於聖經顯然將事情置於個人決定的範圍內。這人若有證據表明他按照清白的良心行事,他們的良心就可能容許他們將責任委派給這人或推薦這人擔任某個負有責任的職位。可是,他們的良心也可能在這件事上作了足夠強烈的抗議,以致他們無法憑著良心推薦這人。在這件事上他們的審判者是上帝,因此別人不應擅自譴責他們所作的決定。
14.現在我們提出一些什麼問題來討論?
14許多時這種『介乎兩者之間』的問題產生於職業方面。你所做的工作容許你在上帝面前持有一個清白的良心嗎?你的工作容許你『將自己薦與各人的良心』,表明你是個耶穌基督的真正門徒嗎?我們會在下篇文章考慮一下這些重要的問題。
[第206頁的圖片]
你應該寫信給社方請求指示嗎?在需要你根據自己的良心作決定的事上,你就應該自作決定。要力求在上帝面前持有一個清白的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