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在維護耶和華的純真崇拜上所負的責任
為了維護耶和華的純真崇拜,聖經將「把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的責任交給了基督徒小組。(哥林多前書5:13)這種從上帝的顯形組織被剪除,開除,或逐出的措施使上帝的純真崇拜得以保存純淨,同時對於整個小組有一種衛護的作用,亦可以推使犯過者悔悟自已邪惡的行為而轉過來與上帝重新和好。——哥林多後書7:10。
在1964年三月一日刊的《守望台》雜誌曾討論到開除或逐出組織所牽涉到的聖經原則。這篇文章根據上帝的道將這種處置的目的,對被開除者所產生的後果以及基督徒小組中其他分子對被開除者所應採取的態度,均一一詳加討論。這些原則很肯確,清楚而明顯地表明一個被開除的人與基督徒小組的其他分子不再有任何關係。他們與他斷絕一切的交往。
可是,那些與被開除者有親戚關係的人又應怎麼辦呢?那些與這個人有家屬或血統關係的人應該持有什麼態度呢?在將家庭各分子在維護耶和華的純真崇拜方面所負的責任分析一下時,我們必須考慮到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在小組中有良好記錄而並非與被開除者同居一屋的親戚;那便是說,不是他直系親屬的親戚。另一種情形是那些有良好記錄的人與被開除者是直系親屬關係,而被開除者乃是家庭圈內的一員。
非直系親屬的親戚
一個親屬的被開除並不會解除他的一切血統關係。可是,我們卻應該認識與一個被開除而不同住在一處的親屬之間的接觸應該限於絕對必須和與家庭有關的事務。
這項原則與三月一日刊的《守望台》雜誌,第153頁所提及的原則相似,那裡指出與被開除者受傭於同一的俗世機構的基督徒除了在執行任務時需要以外不應與被開除者說話,而談話的範圍亦僅限於該項工作。至於被開除而不同住在一間屋內的親戚,亦應該僅在絕對必要時才與他接觸。正如俗世同事的例子一樣,這種接觸是有限制的,若可能的話,甚至應該完全斷絕來往。
另一點是很重要而值得我們注意的就是雖然由於血親關係而偶而有接觸的必要,他們之間的屬靈關係卻已完全斷絕。所以他們絕不可與被開除的親屬談論任何與崇拜有關的事。
假若一個被上帝的組織所開除的人意外地來探訪獻了身的親屬及怎麼辦呢?基督徒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怎樣做呢?如果這樣的探訪是首次的,而他的良心又准許他的話,獻了身的基督徒可以在這次特殊的場合中對他表現親屬的禮貌。可是他的良心若不容許的話則他並沒有義務要這樣行。即使在表現禮貌時,基督徒亦應該清楚地表明這不會是經常的。如果這種探訪變成了習慣性的則等於與其他被開除者來往一般無二了,這樣便違背開除判決的精神。他們應該讓被開除的親戚知道現在他的探訪已不像以前當他尚與耶和華同行正途時那樣受人歡迎了。——約翰二書9-11。
小組中獻了身的基督徒必須以他們的行為使開除的親屬清楚地知道他們全家均不贊同他的行徑,這是非常重要的。他們必須對公義的原則採取堅定的立場。犯過者必須知道如今他的身份已經完全改變,他的忠心的基督徒親屬絕對不贊同他的罪惡行為,並且藉著僅限於無可避免時才與他接觸來表明他們的不悅。
這點的重要性在較小的城鎮中更易見到,在那裡有些小組可能包括幾個有親屬關係的家庭。如果一個被逐出組織的人與各家親屬仍保持像以往同樣的關係,我們又怎能說這些弟兄是與這項為了保持上帝的顯形組織潔淨而施行的開除措施合作呢?事實上,他們等於違背了小組所作開除行動的精神,再者,這樣行不只對開除者無益,實際上反而會害了他。
我們應該把與被開除的親屬的必要接觸看作是例外的事。聖經的規則是:「那些離間你們,叫你們跌倒,背呼所學之道的人,我勸你們要留意躲避他們。」「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羅馬書16:17;哥林多前書5:11,13。
馬太福音12:47-50將這件事的基本原則表明出來。當時有人對耶穌說:「看哪!你母親和弟兄站在外邊,要與你說話。」耶穌回答說:「誰是我的母親?誰是我的弟兄?……凡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就是我的弟兄姐妹和母親了。」
聖經不贊成人與一個被開除而不同住在一處的親屬經常地來往。我們最主要的目的應該是維護耶和華的純真崇拜。我們不應該設法與被逐出耶和華組織的親屬接近,反之,應該「不與[他們]相交。」
在直系親屬的圈子內
假若一個被開除者與基督徒生活在同一間屋內並同屬於一個家庭圈子則須應用到另一個原則。在這種情形下我們需要考慮到以下的一些聖經原則:(1)提摩太前書5:8:「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不看顧自己家裡的人,更是如此。」(2)馬太福音22:21:「這樣,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3)馬太福音19:5,6:「『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4)歌羅西書3:18,19:「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5)以弗所書6:1,2:「你們作兒女的,要在主裡聽從父母。……『要孝敬父母。』」
因此身為一家之主的基督徒父親仍然需要與他被開除的家人繼續在物質方面有交往,並供給他們衣、食、住所需的用品。如果被開除的是一個未成年的孩童,父母不能夠與他斷絕來往。他仍然是家庭中的一員。上帝的律法要求父母負起他們的責任。甚至該撒的法律亦規定父母要供養未成年的孩童。因此父母仍然需要遵行上帝的命令管教和糾正這個孩子。他們必須藉著運用聖經的原則而如此行。父母應該要這孩童出席家庭的聖經研讀並且靜聽討論,雖然他不能參加討論。父母應該極力勸他研讀聖經和解釋聖經的刊物,諸如《守望台》和《儆醒!》雜誌以及其他的聖經研究輔助讀物。如果這個被開除的少年有疑問題,他可以私下問他的父母,他們可以向他指出答案或回答他,但僅此而已。這種待遇以及出席基督徒的聚會將會幫助這個少年悔過自新。(雅各書5:20)父母必須體會到他們孩子的獻身與受浸的嚴肅性,並了解孩子對耶和華獻身之後若觸犯了上帝的律法便必須受到耶和華的糾正和懲罰。
至於夫妻之間的關係我們必須緊守耶穌在馬太福音19:5,6所說的話。沒有人能夠將夫妻分離,甚至當一方被開除時亦無例外。當然唯一的例外是當一方犯了姦淫的時候。若如此清白的一方若想離開則是可以的。(馬太福音19:9)在參加在王國聚會所舉行的小組的聚會時,丈夫,妻子及兒女仍應坐在一起而不應因為其中之一被開除便分散而坐。在此他們之間並無屬靈的交往。他們僅是全家坐在一起而已。這種家庭的聯繫不可受到干預。不過,清白的配偶卻不可在與小組的其他弟兄交談時企圖強迫他們接受被開除的配偶。雖然家庭單位仍照舊維持合一,被開除的家庭份子卻不可與小組裡其他的分子來住。
但是這項家庭份子維持合一關係的原則是否亦可在一對訂了婚的男女,而其中之一在後來被開除的事例上適用呢?不然,因為這項婚姻尚未完成。基督徒應該與被開除者斷絕關係。「務要從他們中間出來,與他們分別。」(哥林多後書6:17)基督徒若不顧一切而與被開除者結婚,則他亦可能被開除。
當一個人被開除後,雖然他與家人之間已定的家屬關係並沒有終斷,而每日的家庭生活亦照常進行,他與家人之間卻有些東西已經破壞了。那便是他們之間的靈性交通。正如以上所提到的一些例子,當一個人被開除後,其他的基督徒絕不可再與他談論有關崇拜的事。
因此,如果被開除的是妻子,丈夫便會繼續為他的兒女主持家庭的聖經研究,並在適當的場合可以帶領他的兒女作禱告。妻子可以坐著靜聽禱告或在研讀時旁聽,藉此吸收寶貴的知識,但是她不可以參加討論。
被開除的若是丈夫,則妻子和兒女在家庭的事務上仍然要服從一家之主。這項順從的原則並不會因此被廢除。妻子不會變成一家之主執行日常的活動。但是丈夫若真誠地想做正當的事,便會採取必要的行動以求與耶和華和他的顯形組織和好。它會明白自己已沒有資格指揮家庭中屬靈的事務。不過妻子在丈夫不在場的適宜時候可以安排與她的兒女研讀聖經。
同樣的原則亦可應用在進餐時。他們不能與被開除者有任何屬靈的交往。被開除的家主不再有資格領導他的家人禱告,他亦無權吩咐另一個人來代表為家人禱告,由此叫他們聽從他的指揮而行。任何人想禱告可以私自禱告。不過當他不在時,家中忠心獻了身的分子可以聚在一起禱告。
被開除的丈夫若在進餐時堅持要禱告,那麼獻了身的家人不會對他的禱告說「阿門,」亦不會像某些人的習慣一樣在禱告時牽著手,因為這樣行就等於在屬靈上與他有交往了。他們可以低頭沉默地各自向耶和華祈禱。他若堅持要對宗教的事發表意見,其他的家人不能阻止他在自己的家裡這樣行;但是家中忠心的基督徒分子卻沒有義務要在這個討論中發表意見。他們要對上帝的組織開除犯過者的判決表示尊重。「[我們]順從上帝,不順從人是應當的。」——使徒行傳5:29。
維護耶和華的純真崇拜乃是基督徒的一項嚴肅的責任。為了做到這點縱使他的家中有人被驅逐出上帝的顯形組織基督徒仍會力求遵從耶和華所定的公義標準。對上帝的愛應在凡事上居首位。基督徒會採取適當的行動表明他贊同耶和華的方法,由此可以取悅上帝並維護純真的崇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