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使徒保羅在討論婚姻時所談及的「過了青春時期」是什麼意思?
基本上說來,他的意思是指一個人已過了性慾最初發動的時期。
我們在哥林多前書7:36讀到:「但有任何人若認為他對自己的未婚身分行為不妥,他若已經過了青春時期,而這又是當行的事,那末就讓他如願而行好了;他並沒犯罪。讓他們結婚好了。」(《新世》)上下文可以幫助我們清楚了解這項勸告的意思。
保羅在上文指出,未婚的基督徒可以免去婚姻生活所帶來的各種憂慮,這樣他們便能夠「經常服事主而不分心。」(哥林多前書7:9,《新世》)可是有些獨身者的情慾卻可能使他們受到危險的壓力和引誘。對這些人來說,「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哥林多前書7:9)但是保羅指出,在一個人決定自己的處境以結婚為妙時,有一個因素是他應當考慮的。
也許一個人的慾望僅是性慾的初次發動而已,他也許能夠加以控制,保持獨身而不致達到「慾火攻心」的程度,保羅知道一個男孩或女孩在青春發動期會開始產生自然的性慾望。到達成年之後,這種慾望可能看來十分強烈。他們需要保持自制,可是,與其迅速認為發生性衝動便意味到婚嫁為妙,時間也許可以幫助基督徒看出他可以保持獨身而同時不致受慾火所煎熬。
因此保羅勸人考慮自己的情形和環境,一個人若已過了最初的性衝動,但卻繼續受情慾所困擾,「就讓他如願而行好了;他並沒有犯罪。讓他們結婚好了。」但一個人的性慾若已「過了青春時期」,而他並非不斷受情慾所困擾,他也許能夠保持獨身;在這種情形之下決心保持獨身的人會「更好」。——哥林多前書7:37,38,《新世》。
受上帝感示的這項勸告無疑值得青年人深思。一個人若性慾發動就立即結婚,很可能他之決定在何時結婚主要是受性衝動所影響,但是當一個人過了最初的性衝動之後,他會更有能力以客觀的眼光去衡量自己的感情和處境。
再者,在今日大部分的社會中,青少年的婚姻導致苦惱、失敗和離婚的比率極高,年輕結婚的人時常深受羅曼蒂克的思想和他們那尚在發展中的身體慾望所影響。許多時他們尚未養成有助於婚姻成功的各種品質,例如自制。(彼得後書1:5-8;加拉太書5:22,23)因此一個青年男子或女子若在一段相當時期內表明他(或她)能對自己的身體慾望保持自制,他(或她)豈不是更有可能在結婚之後繼續表現這項和其他的良好品質嗎?
● 一個已婚的人對自己配偶所犯的淫猥行為足以構成容許受害者與犯過者離婚的聖經理由嗎?
有時婚姻安排中的淫猥行為可以成為合乎聖經的離婚理由。當然,聖經並不鼓勵人離婚,也沒有命令清白的配偶與犯姦淫或嚴重性變態的配偶離婚。
論到離婚,耶穌基督說:「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馬太福音19:9)「凡休妻的若不是為了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馬太福音5:32。
聖經由此將「姦淫」訂為離婚的唯一合法理由。在聖經執筆者所用的通俗希臘文中,「姦淫」一字是波尼亞(por·neiʹa)。這個字的含意包括各種不道德的性關係,性變態和淫猥的行為,例如在妓院中所行的,包括口交和雞姦在內。
耶穌論及離婚的話,並沒有指明「姦淫」是與誰行的。因此這件事有頗大的伸縮餘地,我們有理由認為波尼亞可以包括在婚姻安排之內所行的性變態,因為一個男子若強迫妻子與之發生不自然的性關係,便在實際上等於使妻子「賣淫」或「墮落」了。這使他犯了波尼亞的罪,因為與波尼亞有關的希臘動詞波尼奧(por·neuʹo)的意思是「賣淫,墮落」。
因此有時環境可能使一個已婚者對配偶所行的淫猥行為成為合乎聖經的離婚理由。例如一個妻子也許作了合理努力去阻止丈夫將性變態的行為,例如在妓院中所行的強加於她身上,可是由於丈夫體力較強,他也許能夠壓服妻子而強使她接受性變態的行為。為了避免在另一次被迫參與不道德的行為,基督徒妻子可能決定與丈夫離婚。她可以讓小組確知離婚的真正理由是波尼亞,然後以任何為當地法庭所接納的真實理由取得合法的離婚。
在另一方面,淫猥的行為若是夫婦雙方所同意的,他們就無法以波尼亞為合乎聖經的離婚理由了,因為兩者都不是想擺脫一個犯姦淫的配偶的清白一方,夫婦兩方都犯了姦淫之罪。小組的長老若獲悉這樣的事情,則會像處理其他嚴重過犯一般予以適當的處置。
● 既然羅馬書6:7說「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在地上復活的人會仍然是不完美的而受亞當的罪所影響嗎?——美國。
羅馬書6:7說:「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我們若考慮一下上下文,便會留意到當時使徒保羅正討論到受聖靈所膏的基督徒。當這些基督徒仍然活著時,他們受浸歸入基督耶穌而獲得承受屬天生命的希望。為了受聖靈所膏而成為上帝屬靈的兒子,他們必須對以前作為不完美的人的生活途徑死去;他們的罪蒙上帝赦免,然後上帝把他們當作具有屬人的完美。
但是在保羅對受膏的基督徒所作的這項評論中,他採用一個自然和實際的比喻。按照這個比喻的廣義,我們可以說死了的人已擺脫了罪。
罪的工價是死亡而非死亡的過程本身。聖經說:「罪的工價乃是死。」(羅馬書6:23)這意味到當一個人死去時,他有罪的記錄不再對它生效了。若非由於耶穌基督所獻的祭物和上帝定意將這人復活,他便永遠不會再活過來。可是他仍然免除了罪,因為上帝不會再三覆審他,然後為了他的罪將他判處其他懲罰。
這種情形與一個已為某種罪行服滿了刑的人的處境相似。他一旦服滿了刑,就不會再次因同樣的罪受審而再次服刑。
至於一個在地上復活的人,以前使他遭受死亡懲罰的犯罪記錄已不再對他生效了。像服滿了刑而出刑的人一樣,他有機會作一個奉公守法的人。可是,復活的人仍與生前是同一的人。他的死亡並沒有改變他的品格和犯罪的傾向。復活並沒有使他成為一個完美的人而不再受亞當傳下的罪與不完美所影響。他並沒有因為死去而被稱為義。像出獄的囚犯一般,他必須作一番努力以免對肉體的軟弱屈膝。他必須再接再厲,充分運用上帝為了使人在地上享永生而作的安排。
由於在死前所過的生活,有些人比其他人具有更強的犯罪傾向。事實上聖經說:「死人無論善惡都要復活。」(使徒行傳24:15)因此死時不義的人在復活時仍是不義的人。
死亡雖然將人生前的犯罪記錄取消,卻沒有在人的品格方面促成任何改變。在地上復活的人與死者是同一的人;他們仍是罪人亞當的後代。他們是不完美的人,正如以利亞、以利沙、耶穌基督、彼得和保羅在許多世紀之前所復活的人一般。以往死而復活的人並沒有因此便成為完美的人而可以永遠活下去。新規制裡在地上復活的人也一樣,他們唯獨藉著耶穌所獻的贖罪祭才能避免死亡。
聖經的啟示錄一書以象徵性的文字將上帝的賜人生命的安排,包括贖罪的安排在內,比作「一道生命水的河」。(啟示錄22:1,2)藉著喝這「河」的水,復活的人會逐漸擺脫一切犯罪的傾向而成為完美的人。
直到他們成為完美的人,耶和華上帝才會將他們視為在最完美的意義上活過來。顯然由於這緣故,聖經說在地上復活的人「等到那一千年完了才得以活」。在基督王國的千年統治期間,他會將他的贖罪祭的裨益應用在人類身上。——啟示錄20:5,《新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