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的看法?
律法怎樣才能受到「合法的處理」
律法的頒布必有目的,目的通常是要幫助和保護律法以下的人。立法者當然不願人以破壞、愚弄的手段,及以歪曲或誤傳的方法去把律法教人以致濫用律法。這樣行便是以違法的方式去處理律法。
使徒保羅寫及關於某些自稱為基督徒的人,他們自認有資格教授「律法」,但他們的所為並非本著「從清潔的心和無虧的良心、無偽的信心所生出來的愛」而行。(提摩太前書1:5-7)這些人傾向於引誘基督徒仰賴摩西律法作為救恩。這實在是不法手段來處理律法。它的確是有害的。
使徒聲稱,當律法受到「合法處理」而用得合宜時,必然附帶一種知識,那便是「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殺人的、……綁架人和說謊話者」等等而設立的。(提摩太前書1:8-10)人若沒有傾向於去做這些壞事,就無需律法去告訴他們不可做這些事。
世上曾有任何人是完全公義而不需這樣的律法的嗎?有,耶穌基督就是公義的。聖經論到他在地上從始至終的生活,他都是「聖潔、無邪惡、無玷污、遠離罪人」的。(希伯來書7:26)他不必受這樣的律法約束,因為他既是公義和無邪,便沒有任何作惡傾向,雖然他有自由可以選擇行惡,像亞當所為一般。事實上,耶穌連一剎那作惡的念頭也沒有。從他對撒但的詭計作出立即、毫不猶疑的反應可以見之,因為撒但那時企圖使他以忤逆、自滿或自私的方式表現自己的權勢或地位。(馬太福音4:1-11)同時,請留意耶穌對彼得的善意言詞所立刻表示的憎惡和拒絕,彼得勸他說:「主啊,萬不可如此,這事[在耶路撒冷受苦和死亡]必不臨到你身上。」耶穌轉過來對彼得說:「撒但,退我後邊去吧!你是絆我腳的,因為你不體貼上帝的意思,只體貼人的意思。」——馬太福音16:21-23。
因此耶穌不必自我抑制或自我約束以期避免破壞律法。他行走此道乃是他天然的、與生俱來的性格。他論到他的父,耶和華上帝,說:「我常作他喜悅的事。」——約翰福音8:29。
是故,一個公義的人是不受公義律法所阻遏、縛束或約束的。他按照愛的律法,那「使人自由之律法」和「自由人的律法」而生活。上帝沒有立法去反對仁愛,或約束人去充分、自由地實踐仁愛。使徒保羅論及聖靈的果子,包括仁愛在內,說:「這樣的事沒有律法禁止」。(雅各書1:25;2:12,《新世》;加拉太書5:22,23)耶穌對他的跟從者說:「你們要彼此相愛,像我愛你們一樣,這就是我的命令。」——約翰福音15:12。
今日的基督徒生活於各式各樣的政府法律之下,他們必須而且一定要遵守這些法律,他們知道法律是合宜和為了公眾好處而設的。唯一例外的是,人為法律與上帝對自己百姓所頒布的命令相背和違反基督徒良心的場合。(參閱使徒行傳4:19,20;5:29)這樣的法律會破壞愛的律法,而愛的律法是基督徒為了保持自己與上帝和眾人的關係所必須遵守的。即使基督徒是在公義政府的律法之下,這些律法也不能限制或妨礙他們行善和彼此相愛。
理由是那些在基督為人類所作的犧牲中實踐信心的人已經「稱義」。在上帝眼中,他們的罪已被基督的贖價犧牲所掩蓋,使徒描述他們的立場說: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裡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摩西]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馬書8:1-4。
因此,上帝通過摩西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不是為完美、公義的人而設的。由於事實上沒有一個不完美的人能遵守律法,這便表明所有人,無論在本身或所立的功績上,都不是好的——他們都是罪人。(參閱羅馬書7:18)它表明所有人均需要幫助——上帝通過耶穌基督的贖價犧牲所安排的幫助。按照對上帝的律法的了解而採取的行動便是合法地處理全體律法。
但企圖使人遵行摩西律法,以之為標準及作為基督徒的威嚇,是不對的,因為基督徒並不在律法之下,律法已被基督的犧牲所廢除了。
那末,律法有什麼用呢?它怎樣受到「合法處理」呢?其中之一是,研究律法對人有所幫助,因為「律法是將來美事的影兒。」(希伯來書10:1)進一步地,藉著研究上帝的律法和他怎樣對待在律法之下的以色列人,我們獲知上帝對各事的看法——他對某些事情的意見如何。我們因而獲得指南。可是,作為基督徒,我們除了應用律法的原則之外,再不能退回到律法上。
此外,基督徒不是執行權威的審判官,為了別人違反愛的律法或摩西律法而施行體刑。基督才是審判官和執行審判的那一位。但他也是慈悲的。因此基督徒有責任在可能範圍內幫助犯過的人。雅各說:「這人該知道叫一個罪人從迷路上轉回,便是救他的[犯過者的]生命脫離死亡,並且遮蓋[犯過者]許多的罪。」——雅各書5:20,《新世》。
倘若犯過者嚴重違反上帝的公義原則,而且怙惡不悛,小組會把他開除而非對他作個人的傷害。為了使小組在上帝面前保持清潔並與對上帝的名和對小組的愛一致,此舉是必需和受命如此行的。(哥林多前書5:5,13)因此,上帝就是通過基督對犯過者施行應得懲處的那一位。
因此,當律法在上帝通過基督所訂的旨意啟迪之下,它的真正目的和功能被人了解、承認和支持時,它便是受到「合法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