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倫婚姻——基督徒應對之有何看法?
數年前北歐一國的法庭裁定不會向一名與他的姐妹同居過婚姻生活的男子提出檢控。該國一位國會議員說他會建議修改國家的亂倫律法,好使這種關係不會變成非法。類似事例可以在不少國家中被列舉出來。
什麼構成一宗亂倫的婚姻呢?聖經提供什麼資料是可以協助基督徒在有關這些問題上決定他們應懷持的觀點的呢?
「亂倫」是指近親之間的性關係。這個名稱的英文Incest是取自拉丁名詞Incestus。可是,在拉丁文,Incestus意思僅是「不貞」而已。因此比較從它而得的英文字,它是含意遠較廣泛的名詞。當然,一切亂倫均是不貞,但非所有不貞皆是亂倫。給這個英文字的專門意義是由於拉丁文聖經利未記18:17的譯文中出現Incestus這個字之故,而該經文描述某些親屬間的性關係。a英文的天主教譯本以英語化形式運用這字,並且有時,它被用作含有它那指近親間的性關係或婚姻的狹窄意義。
可是,對於那些尊重上帝的道的人說來,重要之點並非這拉丁或英文名詞的運用,而是聖經就這關係本身有何說法。其中一點,賜給以色列國的律法之約的確禁止親族間的若干婚姻關係。(利未記18:7-18;20:14,19-21;申命記27:23)對基督徒說來,一項重要的因素是,想要保持婚姻榮譽並避免造成它為人所恥,顧慮基督徒小組內外別人的良心的願望。——希伯來書13:4;哥林多前書10:32,33;哥林多後書4:2。
律法的約之禁止近親之間的若干婚姻關係無疑提供一項指導的原則。但事實基督徒卻非在賜給血統上的以色列人的律法之下。因此,基督徒小組沒有被授權設法執行該律法,藉著廢止其中所列全部受禁制的婚姻關係而堅持嚴守它的法則。——使徒行傳15:10,11;羅馬書6:14;加拉太書2:21。
可以留意的是禁令的若干特色似乎設計來保存以色列人之間繼承權的次序。僅是實際的近親關係或因婚姻而導致的家族連繫本身似乎並不能用以決定那關係是道德抑或不道德。因此,姪兒不可娶他的姑母,但卻沒有禁令反對伯叔娶姪女。(利未記18:12-14)顯然,近親關係(或者,近親家族關係,若涉及姻姑母和姻叔伯的話)在兩種情形上均相等。可是一種情形則可允許而另一種則不可。
一個男子不可以娶自己兄弟的遺孀,今日在很多國家中,這類事情不會被視為亂倫。然而,可以見到的是,在律法的約之下,倘若一個男子去世而沒有後裔,他的弟兄便要依照律法的規定娶這寡婦為妻;好得為自弟兄的名生子立後。這顯示如此關係並不被視為實質上或固有的邪惡或不道德。——利未記18:16;申命記25:5,6。
親堂兄弟姐妹的婚姻,其中的血統連繫是相當親密的,並不受到禁止。娶同父異母妹妹受禁止,但卻沒有明令禁止一個兒子娶他父親的繼女,即是收養的女兒,非該兒子雙親的後裔。——利未記18:11。b
對基督徒的重要因素
基督徒不在律法的約之下一事當然並非意味任何血統上的親人,無論親密到何種程度,之間的婚姻均對基督徒說來是可以接納的。值得注意的是,在討論亂倫的問題時,《大英百科全書》(《小全書》,第五卷,第323頁)論及父母與子女和兄弟與姐妹之間的婚姻並說「普遍地被指責為亂倫和通常受人極度憎惡。」在另一文章(《大全書》,第十卷,第479頁)它說:「在所有已知的人類文化中所發現的一種最普遍規定乃是亂倫禁忌——一個男子和他的母親,姐妹,女兒或其他指明親族之間性交的禁例。」它論及(第480頁)在這類亂倫禁令中發現由母親,姐妹,女兒所合成的「基本三人一組」。
論到受感示的基督教希臘文聖經,當使徒保羅寫信給提摩太說他應該對待「老年婦女如同母親。……少年婦女如同姐妹。總要清清潔潔的」時,看來顯然他的訓諭是由一事所支持,就是與一個人的母親或親姐妹的性關係被視為完全無法接受,根本是不道德的。(提摩太前書5:2)此外,既然此等性關係,正如我們已經明白,幾乎在所有地方均被視為可憎的,毫無疑問此等關係不可能符合聖經的訓諭,「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希伯來書13:4。
雖然像這一類的事確信極少發生,可以毫無疑問的就是任何締結父母與子女,或兄弟與姐妹婚姻的人會被視為肯定不能被耶和華見證人的基督徒小組所接納,並因此,沒有資格受浸,除非首先解除這婚姻。任何是小組受了浸的成員然後締結此等婚姻的人會適當地從小組被開除會籍,並唯獨藉著將該婚姻解除後方能恢復在其中的地位。
直系親屬以外的關係
直系親屬以外的情形又怎樣呢?鑑於律法的約並不在基督徒身上執行,看來沒有足夠的聖經根據在此採取嚴格的立場,雖然婚姻來自愈接近這種血緣關係,小組便愈該聲明它視此結合為不當的觀點。在這件事上嚴重地涉及聖經愛的原則,由於大家都熟知血緣關係越親密,在所生後裔中造成遺傳缺陷的可能性則越大。(羅馬書13:8-10)並且,這也是事實,就是在一個社會上一般而言,「對亂倫的極度憎惡隨血緣關係的距離而減少。」(《大英百科全書》,《小全書》,第五卷,第323頁)因此,即使有些近親屬以外的親戚之間的婚姻也許不致要驅逐出會,小組的長老當然可以考慮在這種婚姻的人的關係近親的程度,並這對小組和當地社會有何影響,然後藉此而協助他們決定是否任用這樣的人在小組裡擔任任何堪作模範的工作。
家族關係可能不是藉血緣關係而是藉婚姻(姻親)關係而有的。基督徒宜於設法避免由於破壞在這問題方面公眾所堅持的標準而會激起人們偏見的事。因此,雖然當沒有血緣關係的親戚結婚時,不可預測的遺傳危險因素並不存在,他們家族關係的親密程度仍然可以影響在當地社會的人眼中他們婚姻的榮譽性。正如上文已示的,這點應當是基督徒所認真關懷的。(希伯來書13:4)像使徒一樣,我們應當希望對於我們周圍的人「不要使他跌倒」。——哥林多前書10:32,33。
與此有關的,在哥林多前書5:1所描述的一事又怎樣呢?這裡使徒描述一個男子和他父親之妻,顯然是該男子的繼母,之間的不道德關係。記載並沒有說涉及任何婚姻,事實上,使徒稱之為「淫亂」(波尼亞)。記載並沒有說該男子之父仍然在世,雖然在哥林多後書7:12,假如應用在就是這件事上的話,會顯示他仍活著。因此看來那並不是一件婚姻的事件而是那男子與他的繼母不道德地同居。可是,即使可能並不涉及婚姻的問題,但保羅之將其指為一件「連外邦人中也沒有」的淫亂的事,明顯表示當存有家庭關係更令這淫亂尤為可恥。——哥林多前書5:1。
在我們的觀點上保持應有的平衡
當然,這並非基督徒小組的責任去堅持完全遵照一切世俗關乎亂倫而各有不同的標準,亦非擔任該撒禁止某些婚姻的律法(這些律法中有些甚至比律法的約所禁止的更為諸般限制)的執行者。「亂倫」的人為律法和它們的定義並不一貫而是顯出距離甚遠的差異。在若干社會中,一個與他同宗族或同鄉,在有些事例上,甚至與他同部落的人結婚的男子也可能被視為亂倫。在其他的社會中事實幾乎相反,一個人若不與他本族或部落的人結婚便會受到指責。(夏仕庭所著的《宗教與倫理道德百科全書》,第四卷,第253頁)在有些東方社會中,與同姓的人結婚是被視為不當的,無論他們的家族關係可能是有怎樣的距離。(《大英百科全書》,《大全書》,第五卷,第32頁)在有些國家中,親堂兄弟姐妹的婚姻可以獲得合法認可,在其他的則不可以。
雖然並非提供像藉之而決定是否接受一個人加入基督徒小組抑或將其從中逐出的道德標準,這些因素卻可以左右一個人之是否被任用擔任小組中堪作模範的工作。大多數會視乎當地周圍的社會在評論某類親屬的結合時所懷的嚴肅程度,究竟它是引起極大反感的因由抑或僅是偶爾有人作出不恭維說話的問題而已。——提摩太前書3:7,10。
倘若有人是受浸之前已締結這種婚姻,並且這婚姻並不涉及直系親屬關係和可能已經生了兒女的話,那末看來在哥林多前書7:24所說的原則可以引伸到這種情形之上。有些情形是這宗結合也許在本地得不到合法認可。倘若當事人雙方可以去到一些能獲得這種認可的地方的話,便最好不過,因這可能使這宗結合在別人眼中具若干程度的榮譽。若不能的話,而雙方又希望受浸,在其他方面亦符合資格,可以給他們機會簽署一項聲明,矢誓對他們現時的婚姻效忠。這會被視為他們本身接受他們的結合所約束的一項表示,而非暗示小組嘉許這宗結合。
無疑重視獲致及保持上帝的嘉許和祝福的人會謹慎提防從事任何會使他的名和道蒙羞的事。雖然不在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的約之下,身為真正基督徒他們必會鄭重聽從使徒受感示的話:「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總要用愛心互相服事。」——加拉太書5:13。
[腳注]
a 被譯成這字的希伯來字是森瑪(Zimmah)。史特朗為它下的定義解作:「計劃,尤其是,壞的。」基勞杜力舒說:實際意思,「發明,設計。」《七十人譯本》用來譯它的希臘字是亞斯比瑪(asebyma),《力度爾和史葛》說這個字意思是「不敬虔或褻瀆的行為,褻瀆神聖。」在《新世界譯本》它被譯作「放蕩行為」。
b 留意在《助人明白聖經的工具》(英文)一書,第1041頁的列表錯誤地將此類婚姻列為被禁止的。該節經文(利未記18:11)實際上指明該女兒是「你父親的後裔」(《新世》),而非收養的。在1975年八月一日刊的《守望台》(中文),第457頁的圖表,正確地略去任何與一個人的繼母前次婚姻所生的姊妹之婚姻的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