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福音相稱」的行為
1.聖經對我們具有什麼特出的價值?
聖經將上帝的旨意向人透露出來。藉著研讀聖經,一個以前缺乏經驗或了解的人能夠變成明智。這本書能夠指導我們過一種純潔的生活而為我們帶來一顆清白的良心和衷心的喜樂。由於這緣故,聖經所載關於耶和華的律法,誡命和原則的資料其實比世上所有的物質財富更為可貴。「耶和華的律法全備,能甦醒人心。耶和華的法度確定,能使愚人有智慧。耶和華的訓詞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華的命令清潔,能明亮人的眼目。耶和華的道理潔淨,存到永遠。耶和華的典章真實,全然公義。[它們]都比金子可羨慕,且比極多的精金可羨慕;比蜜甘甜,且比蜂房下滴的蜜甘甜,況且你的僕人因此受警戒,守著這些便有大賞。」——詩篇19:7-11。
2.對聖經的正確認識能夠怎樣指引我們在行為上「與福音相稱」?
2 由此可見我們若想在行為上「與福音相稱」,我們就需要對上帝的道聖經具有正確的認識,對其中所含的資料具有衷誠的體會,以及對耶和華懷具一種有益的敬畏作為基礎才行。具有這種適當的基礎之後我們便會對於是非善惡具有正確的觀念。這能夠幫助我們避免犯自以為義而沽名釣譽的錯誤。關於這樣的人使徒保羅在羅馬書10:3寫道:「因為不知道上帝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他們]就不服上帝的義了。」真心敬拜上帝的人並不想變成好像耶穌在地上時的法利賽人一樣,因為耶穌曾對這些人說:「你們……在人前外面顯出公義來,裡面卻裝滿了假善和不法的事。」(馬太福音23:28)反之,藉著懇切勤奮地研讀上帝的道,上帝的僕人學會『厭惡惡而親近善。』——羅馬書12:9。
3,4.(甲)正當的行為是以兩條什麼偉大的誡命為根據的?(乙)上帝所訂的律則和命令會對什麼關係發生影響?什麼關係最為重要?
3 像上帝與以色列人的交往一樣,「與福音相稱」的行為是以兩條偉大的誡命為根據的,那便是:『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上帝和愛人如己。』因此讓我們將這兩條命令緊記在心,然後將我們的創造者和天父在聖經裡所規定的若干基本的公義條件查考一下。當我們這樣行時,我們可以看出上帝的命令或律則會對我們生活的各方面和我們與別人的各種關係發生影響:我們與上帝的關係,與家人的關係和與鄰人的關係。當我們考慮上帝的這些命令時,我們所需的並非僅是一種盲目的順從,反之我們應該『盡心盡意』力求明白和體會為什麼上帝要吩咐我們做某一件事或不可做某一件事,這樣我們才能憑著了解事奉他。——腓立比書1:9;馬太福音22:37。
4 正如上文已向我們指出,我們與上帝的關係是極為重要的。我們對他所作的敬拜必須保持純潔和專一。我們必須對他的道具有堅強的信心,唯獨敬畏他為上帝和對他作專一的效忠。
5.(甲)我們若想真正敬拜上帝就必須將什麼從生活上革除?(乙)一個自稱為基督徒的人若跟從迷信的習俗便表明什麼?
5 為了對他作這樣的崇拜而和他締結一種正當的關係,我們必須將一切以謬誤的道理,異教的信仰和虛妄的迷信為根據的宗教陋習從我們的生活上徹底革除。由於迷信的緣故,有些人覺得很難擺脫各種有害的恐懼心理。有一種在許多地區均普遍存有的恐懼便是對死者的「鬼魂」或對一些自稱具有超人力量的人(有時稱為「巫師」)所懷的恐懼。為了保護自己不受這些東西的侵害,迷信的人在頸上,臂上或身體的其他部分佩戴一些護身的符咒;這些符咒是以各種不同的物質製成的,例如有些以一個死去的孩童的骨頭製成,因為他們以為這個孩童的鬼魂會保護他們。基於同樣的理由,他們舉行隆重的葬禮儀式以便平息「死者的鬼魂。」當一個人死去時,他的家人會舉行整夜的「守屍」,甚至雇人回來大聲哀哭以免死者的「鬼魂」感覺被人冷落而惱羞成怒回來騷擾他的家人。所有這些見解都是以人類靈魂不死的錯誤理論為根據的。但聖經很清楚地表明人並沒有一個靈魂在死後繼續生存。(見傳道書9:5,10;詩篇146:3,4)一個自稱為基督徒的人若跟從這樣的陋習便表明他缺乏信心和了解,而且對他與耶和華的正當關係亦未體會清楚。純真的崇拜不但需要我們對聖經的教訓有所認識,同時也要求我們對其具有信心,並且進一步用與上帝的道一致的行動支持這種信心。雖然在一個親者去世時感覺悲傷是一件自然的事,基督徒卻會避免純粹為了順應異教的習俗或傳統而偽善地故作哀傷之狀。——雅各書1:22-25。
6.「鬼靈」其實是誰?基督徒可以怎樣保護自己不受這些惡者所侵害?
6 誠然世上的確有鬼靈存在,但這些卻不是以往死去的人的「靈魂。」事實上他們曾一度是上帝手下的天使,但後來由於與撒但一同反叛上帝而變成鬼魔或邪靈。(雅各書2:19;啟示錄16:14;以弗所書6:12)可是真正的基督徒卻擁有適當的武裝去衛護他們不受這些惡者的奸計所害。凡是緊守上帝的道的真理,積極宣揚「平安的福音」,保持堅強的信心和仰望信賴耶和華的人都保證能夠得到他的保護不受這些惡者所侵害。(以弗所書6:14-18)所以基督徒永不會求助於鬼魔或巫術以期獲得保護或使疾病得以痊癒。上帝吩咐一切獻了身給他的基督徒要信賴仰望他。
尊重上帝對血所訂的律法
7.(甲)基督徒在染病時可以怎樣?但他不會怎樣?(乙)為什麼上帝禁止人用血的律法在今日對我們仍然適用?
7 這並不是說基督徒在生病時應該愚蠢地拒絕適當的醫藥治療。基督徒並不會自私地期望上帝為他施行一個醫病的奇跡。反之他會憑著常識對自己的身體作合理和適當的照料;他若患病的話,他會感激地接受任何對他有所幫助的醫藥治療。但他不會求助於「信心治療,」因為早期的基督教會在使徒時代所擁有的醫病和其他神奇恩賜早已過去了。(哥林多前書13:8)他也不會求助於巫術。他同時會留意確知自己所受的醫藥治療並沒有違反上帝對血所訂的律法。對今日的基督徒說來,上帝所訂與血有關的律法正如對以往的以色列人一樣有效。雖然上帝和以色列人所訂的律法之約已經廢除了,上帝禁止人將血吸進體內的律法卻仍然有效。這乃是因為這條律法原本是上帝在人類共同的祖先挪亞在普世的洪水退後從方舟出來時向人頒布的。當時上帝很清楚地對挪亞說:「唯獨肉帶著血,那就是它的生命,你們不可吃。」——創世記9:3-6。
8.使徒和若干成熟的弟兄在耶路撒冷所召開的特別會議怎樣闡明這項禁止用血的命令?
8 在耶穌基督捨命和復活之後若干年,使徒和一群成熟的弟兄在耶路撒冷所召開的一個特別會議向基督徒很清楚地表明禁人吃血的命令仍然是有效的。他們在上帝感示之下所作的決定是:「聖靈和我們定意不將別的重擔放在你們身上,唯有幾件事是不可少的,就是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和姦淫。這幾件你們若能自己禁戒不犯就好了。願你們平安。」(使徒行傳15:28,29)請留意他們將禁戒吃血視為和禁戒犯姦淫一樣必需。
9.對食肉方面基督徒怎樣表明他們對血的神聖地位的尊重?
9 所以顯然真正的基督徒必須對血的神聖表示尊重,因為血代表生命。(利未記17:11)藉著留意避免違反這條律法耶和華見證人表明他們對血懷有這種尊重。禁人吃血的命令對任何一種血,不論是動物抑或人的血,均同樣適用。基督徒也有義務不吃任何「勒死的牲畜,」因為它們的血並沒有放出來。利未記17:13解釋這件事的原則說:「凡……人若打獵得了可吃的禽獸,必放出它的血來,用土掩蓋。」基於同樣的理由,一隻被捕捉機弄死或被另一隻動物咬死的動物也不宜於作基督徒的食物,因為它在死時血沒有被放出來。同樣地,當基督徒在市場上或從一個獵戶購買肉食時,他應該確知所購的動物均曾經過適當的放血以免有觸犯上帝的禁令的危險。雖然在大部分的地方領有牌照的屠房和屠夫所售的都是放過血的肉類,因此我們通常可以放心食,情形卻並非總是如此;特別是當我們從獵戶購肉時,我們更需要留心。除此之外基督徒也不會吃有血滲雜在其中的調味汁。當然即使一隻動物曾放過血,仍然會有一點血留在肉內;這是無法避免的。為了符合上帝的律法的需求而必須放出的乃是流在靜脈中的血。
10.為什麼耶和華見證人拒絕接受醫藥上的輸血?
10 今日在普世各地的醫院中很流行的一件事便是在病人因為遭遇意外或施手術而失去大量的血時,或據說需要額外的血以補充體力時,替他們輸血。和以上所引的經文一致地,耶和華見證人意識到以這種方式將血吸進體內也同樣地違反了上帝的律法。使徒們說得很清楚:「[要]禁戒……血。」耶和華見證人拒絕以輸血的方式將血吸進體內並不是一種愚蠢的固執;反之這乃是因為他們尊重上帝的律法的緣故。既然血代表生命,而生命是來自上帝的一項恩賜,他們自然應該尊重他對於血的用途所作的規定。但耶和華見證人卻願意接受其他任何與上帝的律法沒有衝突的醫學治療,例如以鹽的溶液或其他藥劑代替血液輸進體內等。
11.耶穌在馬太福音10:39所宣布的什麼原則適用於這種情形之下?
11 每個人都想活下去,所以設法延長自己或自己所愛的人的壽命是很自然的。可是一個獻了身給上帝的基督徒卻不會企圖以一種違反上帝的律法的方式挽救自己的性命。他知道這件事牽涉到他得永生的希望。他記得耶穌所說的話:「得著生命的,將要失喪生命;為我失喪生命的,將要得著生命。」(馬太福音10:39)在這種情況之下堅守上帝的律法是一件需要有信心才做得到的事,但是藉著這樣行基督徒表明自己真正遵守第一條大誡命盡心、盡性、盡力,盡意愛耶和華。他知道他必須不惜任何代價保護自己在獻身之後與耶和華所締結的關係。
在婚姻方面榮譽的行為
12.(甲)為什麼耶和華有權決定什麼是兩性之間的正當行為?(乙)我們應該以什麼態度看待婚姻?
12 上帝造人並沒有打算讓人單獨在地上生活。反之耶和華的旨意是要地上充滿人類,而他使這項旨意成就的方法便是讓男女締結婚姻而產生家庭。由於這緣故他創造了男女兩性,並且吩咐第一對人類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既然耶和華上帝使人有不同的性別和生育的器官,他自然有權決定什麼才是男女兩性之間的正當行為。很適當地,人應該以尊重的態度看待婚姻。——創世記1:27,28。
13.(甲)唯有什麼人才能正當地享有性關係?(乙)上帝容許基督徒多妻嗎?他們遵守什麼標準?
13 上帝自始便將若干與這種關係有關的原則向人表明。男女唯有在婚姻狀況之下才可以享有性關係的權利。因此在上帝創造了第一個女人之後,他將她帶到男人面前把她賜給男人為妻。(創世記2:21-24)雖然後來耶和華容許多妻制度在以色列國中存在,這卻不是上帝原本在伊甸園中創立的模式,而且他並不容許基督徒如此行。他通過基督耶穌將婚姻的基本原則恢復過來,那便是說,男人只可有一個妻子。早期的教會對這條原則了解得很清楚,因此我們發現提摩太前書第三章第二節規定監督所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便是「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
14.多妻者在能夠獻身成為新世界社會的一分子之前必須作一項什麼決定?
14 在習俗容許男子多妻的地區中,這條聖經原則可能對某些人引起困難。一個男人可能有不止一個妻子,但在他聽見「好消息」之後,他虛心接受而想與耶和華見證人的新世界社會聯絡。但他的婚姻狀況與聖經為基督徒所訂的原則並不一致。那末他應該怎樣呢?不錯,在這方面「好消息」對他提出了一個挑戰。他需要在生活上作一個很大的轉變;他必須將所有多餘的妻子遣散而只留下聖經容許他擁有的一個妻子。這是他必須為自己作的一個決定,但他若想獻身成為耶和華的僕人而與上帝的百姓交往就必須作這個決定。
15.(甲)基督徒對婚姻應有怎樣的看法?(乙)關於姦淫和「試婚」我們可以說些什麼?(丙)一對男女必須首先怎樣才能締結正當的婚姻關係?
15 按照上帝的旨意,使男女有權享受性關係的婚姻乃是一種恆久而不能隨意破壞的關係。在論及伊甸園中的第一樁婚姻之後,耶穌接著說:「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馬太福音19:6)由此耶穌對基督徒表明婚姻並不是一件可以等閒視之的兒戲而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因此任何與上帝所規定的婚姻制度有所抵觸的事都可算是不義而會使人類的創造者耶和華不悅。既然人唯有在婚姻狀況之下,意即男子唯有和自己合法的妻子,女子唯有和自己合法的丈夫,才可以享有性關係,姦淫遂成為上帝所禁止的一件惡事。因此任何未婚的男子若和任何女子,不論已婚抑或未婚,發生性關係,這均是一種違反上帝的命令的不正當行為。同樣地,一個未婚的女子也不應當和任何男子發生性關係。在有些地方盛行所謂「試婚」制度,意即一對年青的男女生活在一起看看彼此是否適合,但卻沒有締結具有永久性和約束性的婚姻關係;但以上所述的原則表明這樣行是不對的。相反地,發生關係的兩者之間必須存有一種雙方均承認其永久性和約束性的正當婚姻關係;而且這種關係必須經過適當的登記以證明雙方具有光明正大的目的,然後雙方才可以享有發生性關係的權利。即使有時這項手續需要花幾個月才辦得好,準備結婚的青年男女仍然應該保持道德的純潔而等到婚姻登記了之後才發生性關係。由此他們對上帝所賜的婚姻制度表現適當的尊重而將其視為一件榮譽的事。
16,17.已婚的男女應該怎樣表現他們對婚姻制度的尊重?什麼品質能夠幫助他們如此行?
16 在締結了婚姻之後,夫妻雙方必須繼續尊重婚姻的安排。聖經論及基督徒的婚姻說:「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上帝必要審判。」(希伯來書13:4)耶和華乃是我們的審判者,他對我們的一切行動都是瞭如指掌的;已婚的男女將這件事實緊記在心無疑能夠幫助他們避免做出任何對配偶不忠實的事來。再者他們彼此之間的摯愛也會強化他們彼此的忠貞而幫助他們避免不忠。「丈夫也當照樣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子。愛妻子便是愛自己了。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總是保養顧惜,正像基督徒待教會一樣,因我們是他身上的肢體。『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作丈夫的若與另一個異性通姦的話,他無疑便不能說是愛妻子了。他亦並非真正愛與他通姦的那個女子,因為他使她也一同犯罪而招致上帝的懲罰。——以弗所書5:28-31。
17 上帝的旨意是要男女雙方終生廝守。換句話說,他們必須繼續緊密地保持團結,雙方都渴望使婚姻持久永固。他們怎樣才能達到這個目的呢?唯獨有愛才行。在許多婚姻時常缺乏這種品質。在有些地方夫妻雙方根本很少或完全沒有親密的交誼;他們並不互相吐露心事,也沒有時間彼此作伴,有時甚至連進食也不在一起。妻子時常被視為家裡的一個僕人而非婚姻合約中的一個夥伴和愛侶。
18.(甲)耶穌為作丈夫的基督徒立下什麼榜樣?(乙)丈夫可以用什麼切合實際的方式表現對妻子的愛?
18 那末基督徒究竟應該對妻子懷著什麼態度呢?以弗所書5:25,28舉例將這點表明得很清楚,說:「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丈夫也當照樣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子。」耶穌非常耐心仁慈地對待教會裡的基督徒弟兄。他樂於和他們作伴以及與他們談論關於上帝的王國的許多美事。除了對巴勒斯坦的民眾宣揚好消息之外,他還用了許多時間向他的忠心門徒解釋真理。最後他更犧牲他那屬地的生命以便使他的教會能夠得救而享永生,由此表明他的愛是多麼深摯。丈夫也應該對妻子懷有這樣的愛。他會樂於和妻子作伴。因為他想妻子得永生,他會尋找機會將他藉著「好消息」所獲悉的新世界希望和妻子討論。若夫妻雙方都接受「好消息,」他們仍會繼續談論這些事以造就彼此的信心。
19.作丈夫的基督徒有責任在那兩方面照料家人的需要?
19 誠然,丈夫有責任和義務照料妻子兒女在物質方面的需要。聖經說得很清楚:「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不看顧自己家裡的人更是如此。」(提摩太前書5:8)但是除了照料家人在物質上的需要之外,他更需要照料他們在靈性上的需要,正如基督照顧教會一般。
20.作父母的基督徒會為兒童作怎樣的準備?這會帶來什麼結果?
20 你有兒女嗎?若然,你正在為他們的前途作怎樣的準備呢?給他們一項良好的俗世教育以便改善他們的經濟和社會地位嗎?這些並非最重要的事。既知道婚姻是耶和華所創立的,而且兒女也是來自耶和華的一項恩賜,愛戴耶和華的父母會希望兒女長大之後也事奉耶和華。(詩篇127:3)為了這緣故,作父母的基督徒會訓練兒女自幼便養成良好的品行,勤於研讀聖經和向人宣揚「好消息」以榮耀上帝。「你們作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只要照著[耶和華]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父母若跟從這項訓示,兒女長大後便會在靈性上壯健堅強而能夠抵抗俗世的引誘;他們的信心和善工會為他們的父母和耶和華都大為增光。——以弗所書6:4。
21.作妻子的基督徒對丈夫表現摯愛的最好方法是什麼?
21 在所有這些事上妻子均應該給予丈夫和家主仁愛的支持。妻子對丈夫表現摯愛的最好方法便是與丈夫衷誠合作和虛心接受耶和華所作的規定承認「男人是女人的頭。」(哥林多前書11:3)藉著大家結伴一起研讀聖經,參加上帝的百姓所舉行的聚會,對別人宣揚好消息和從事家庭的其他各種活動,整個家庭——丈夫,妻子和兒女——都會在愛心和喜樂上不斷增長。對「上帝王國的好消息」的體會和感激會推使每個忠實的人努力將這些美善的聖經原則應用在自己的家庭生活上。
22.(甲)聖經只容許人以什麼理由離婚而真正取消婚姻的關係?(乙)鑑於婚姻的嚴肅性,基督徒在擇偶時應該聽從什麼明智的忠告?
22 但是一樁婚姻若並不美滿而夫妻對宗教或其他的事項意見無法相合的話,他們應該怎樣呢?他們有任何理由以離婚將這樁婚姻終止以便男方或女方能夠另自和一個他們覺得比較情投意合的伴侶結合嗎?聖經並不容許人隨便憑任何理由就離婚。雖然當地的法律可能容許夫妻僅因為無法相處而想另尋對象就離婚,聖經卻宣告只有一個理由容許人離婚而真正將婚姻關係取消,那便是通姦。耶穌將這件事實表明得很清楚,說:「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即通姦]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馬太福音19:9)通姦的行為使不忠的配偶和自己合法的配偶之外另一個人變成了一體。當然,清白的一方可能寧願寬赦犯罪的配偶而繼續與其同居,但他若因為配偶與人通姦而決定與其離婚的話,他便可以另自嫁娶,因為從聖經和法律的觀點看來這項婚姻合約均已不再有效了。鑑於使婚姻恆久穩固所需的摯愛和了解,獻了身的基督徒會聽從聖經明智的訓示只和「主內」的人結婚,那便是說,和一個像他一樣獻了身給上帝的基督徒結婚。——哥林多前書7:39。
23.當家庭中夫妻的意見不合時,身為基督徒的配偶會盡力怎樣?
23 當一個家庭對例如宗教之類的問題意見不合時,身為基督徒的配偶會盡力設法彌補家庭中的裂痕,因為他體會到婚姻的嚴肅性。他不會急欲擺脫不信的配偶,反之他會儘可能忍耐仁慈地設法幫助配偶得救。——哥林多前書7:10-16。
24.「好消息」可能怎樣對家庭圈子提出一個挑戰?以正確的方式接受這項挑戰會帶來什麼結果?
24 因此「與福音相稱」的行為並不僅是指對別人傳講好消息和自認事奉上帝。這必須是一種來自『新品格』的行為。我們應該隨時隨地將這「新品格」表現出來,在家庭裡——丈夫對妻子,妻子對丈夫,父母對兒女和兒女對父母——無疑更要如此行。若由於習俗或其他的原因你的家庭生活未能符合聖經所規定的這些條件,那末你從聖經所聽到的這些良好忠告無疑對你提出了一個挑戰。你願作必需的改變嗎?你若這樣行,你便一定可以從婚姻的創始者耶和華獲得一項豐盛的祝福;他必定會在他的新世界裡將永生賜給地上所有順服他的人類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