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眾人面前」提出責備
「鞭打褻慢人,愚蒙人必長見識;責備明哲人,他就明白知識。」——箴言19:25。
1.據提摩太前書5:20說,繼續犯罪的人應當在誰面前受到責備?為什麼?
保羅吩咐提摩太要「在眾人面前[希臘文的實際意思是,「在所有人眼前」]」責備執迷不悟地繼續犯罪的人,這項訓示又如何呢?這樣行是有一個明確目的的,那便是,「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意即害怕踏上同一的犯罪途徑。(提摩太前書5:20)那末,究竟什麼環境需要人以這種方式提出責備?責備怎樣可以「在眾人面前」提出呢?
2-4.關於「在眾人面前」這句話的應用方式,我們可以說些什麼?聖經的什麼例證可以說明這點?
2 「在眾人面前」或在所有人眼前這句話在應用方面並不是一成不變的。這可以指在整個小組面前提出責備,也可以指在所有與事情有關或聞及其事的人,包括目擊過犯發生的人和犯過者受到責備時在場的人,面前提出責備,無論如何,顯然所作的責備是屬於公開性質而非僅是一件私事。a
3 提摩太前書5:20所用的希臘文片語也見於路加福音8:47關於一個患血漏的婦人被耶穌醫好的記載中。聖經說她把她摸耶穌的緣故「當著眾人[希臘文,「在所有人眼前」]都說出來。」這顯然不是說她當著全城(很可能是迦百農)的居民面前如此行;反之她只是對當時在場聽見耶穌問「摸我的是誰?」的群眾說話而已。——路加福音8:43-47。
4 與此有點類似地,使徒保羅論及他在安提阿責備彼得一事說:「我一看見他們行的不正,與福音的真理不合,就在眾人[他們所有人,《新世》]面前對磯法說……」雖然「在眾人面前」或「他們所有人面前」可以指聚集起來的整個小組,「他們」這個代名詞也可以指保羅剛才所提及的人,即「行的不正,與福音的真理不合」的人。保羅可能在一個宴會而非在小組的聚會中對彼得提出責備,也許在進食時猶太籍的信徒像彼得一樣將自己與外邦的信徒分開。——加拉太書2:11-14。
5.聖經既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們應用這句話時可受什麼所指引?
5 既然我們無法肯定「在眾人面前」這句話含意廣泛到什麼程度,看來我們怎樣應用這句話應受當時的需要所指引。如果責備需要讓整個小組知道,就應當如此行。若是不然,則應當在所有與事情有關的人或需要從責備得益的人的面前提出。
受敬虔的愛心所指引
6.據聖經顯示,在這些事上愛心具有什麼支配的影響?
6 聖經含有一些原則表明不必要地將別人的過犯和罪咎公開是不對的。以整個而言,聖經表明愛心通常應當促使人將弟兄的罪過遮掩起來而非故意加以宣揚。(可參閱箴言10:12;11:12,13;16:27;17:9;彼得前書4:8)耶和華談及他責備那除了濫行其他惡事之外更暴露自己弟兄的過錯的人。(詩篇50:20,21)上帝的兒子宣布一條對任何事例均適用的神聖律則:「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馬太福音7:12)若沒有真正需要,我們當中沒有人會喜歡自己的過失受到公開宣揚。在另一方面,弟兄若為了他們本身的益處需要知道某些事,我們就必須為他們設身處地著想,體會到我們自己無疑不想別人將我們需要知道的事不告訴我們。
7,8.試舉例說明不必要地公開別人的過犯可能造成許多無謂的傷害。
7 若沒有真正的需要,公開別人的過失可以造成很多不必要的傷害。舉個例說明,一個娟秀的青年女子有時需要因公務到外地旅行,而她在旅行期間曾做了錯事幾次。假設長老從別人獲悉這件事;鑑於青年女子沒有主動地告訴長老這件事,長老與女子會談過之後認為事情屬實,遂決定向小組指名宣布他們已對女子提出責備。小組會怎樣想呢?假設有些人以為過犯與性有關,但其實卻不然。在一次旅行中她順便探訪自己的家人,後者並不是見證人。她以前曾經吸煙,結果在吸煙的家人影響之下,她軟弱下來而吸了幾次煙。因此,長老在對小組所作的宣布中僅是指出她已受到責備很可能使許多人對她發生十分錯誤的印象,以致引起若干沒有根據的錯誤揣測。
8 一個類似的情況也許牽涉到一位曾在家裡喝醉酒兩三次的丈夫。如果長老對小組宣布這人受到責備,聽眾中有些人便可能誤以為這位丈夫犯了姦淫或其他與現實完全不符的嚴重罪過了。將過犯公開究竟能為犯過者和小組帶來多少真正裨益呢?所得的裨益真的超過所造成的損害嗎?
9,10.(甲)關於公開別人的過失,以色列國中處理過犯的方式顯示什麼?(乙)以色列人應當聽見而對之懷具戒心的是與怎樣的罪有關的嚴厲措施?
9 在律法的約之下以色列人所跟從的一般處事程序看來也支持不將過犯作不必要的公開這條原則,聖經的規定和記載顯示,向城門的長老提出的犯過案件主要是牽涉到爭論的案子,例如犯過者不肯承認傷害了事主,以及社區以整個而言受到過犯的嚴重影響或威脅等。——可參閱《助人了解聖經的工具》(英文)384,385,1053,1054頁。
10 使徒在提摩太前書5:20說,公開的責備是要「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這使我們想起在律法的約之下,對某些犯過者施以嚴厲處分的目的之一是要使「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但值得注意的是,所牽涉到的罪若非能夠對社區造成嚴重危險,包括煽動和提倡變節不忠的行為,足以招致死刑處分的罪,便是一些已為大眾所知的罪,例如在法庭上作假見證等。——申命記13:6-11;17:8-13;19:15-20。
11,12.在馬太福音18:15-17,耶穌鼓勵人對他的訓示所論及的嚴重過犯懷有什麼態度?
11 耶穌在馬太福音18:15-17提出的訓示也表明在可能範圍內將私人的難題保持祕密是應當的。路加福音17:3,4的有關經文顯示這項勸告是針對私人間的過犯而作的。耶穌說被冒犯的人不應將事情廣為宣揚,反之他應當去見犯過者以求將事端在私下解決。這可以產生良好影響,犯過者可能留意到對方的體貼,沒有將事情大為張揚,因此他會更樂於接受責備。即使私下的努力未能成功,當事人仍然不會將事情廣為宣揚;反之被冒犯的人會攜同一兩個人作進一步的努力。唯獨當這小群人也未能解決難題時才會將事情交給「小組」處理(顯然是指代表小組的長老們;可將民數記35:12,24,25與申命記19:12;約書亞記20:4比較)。
12 我們應當留意耶穌在勸告中論及的罪其實是相當嚴重的罪,既然他說不聽小組的責備會導致開除的處分。(馬太福音18:17)可是,這些罪雖相當嚴重,除非受環境所迫,在可能範圍內仍不應加以公開。雖然這項勸告是直接針對私人間的過犯而發的,看來上帝兒子所提出的原則——避免不必要地招引別人的注意——卻應該對所有事例都適用,不論牽涉什麼類型的過犯。
13.總括來說,按理罪過應在什麼時候在整個小組面前加以責備?在什麼時候應當提出「嚴嚴的責備」?
13 從一切聖經證據看來,需要在整個小組面前對過犯提出責備的場合僅限於一切已為大眾知曉或必然會為大眾所知的嚴重過犯,或者使犯過者改過自新的私下努力僅獲致不肯定的結果,而長老們感覺這可能對小組形成一項危險,因此小組需要受到警告以便保護自己。b過犯若在小組裡造成廣泛的紛擾,則長老需要提出「嚴嚴的責備」,並且繼續如此行,直至將過犯完全清除為止。——提多書1:13。
提出公開責備
14.為什麼僅是宣布某個人已受到責備其實並不足以實行「在眾人面前責備他」的聖經訓示?所需的是什麼?
14 為了對持久的過犯提出有效的責備,我們必須運用來自上帝的道的有力證據。若僅是在一群人面前讀出一項宣布說某人「已受到責備」,這件事本身並不能算是「在眾人面前責備他」。事實上,宣布說他「已經受到責備」,這意味到責備是在過去所做的一件事——顯然不是在聽見宣布的人面前施行的,不然他們就無需聽見這樣的宣布了。宣布可以稱為『在眾人面前的申斥』,但宣布本身並不能算是責備。誠然這是一項指責和揭發,但並不像責備一般伴之以令人信服的證據,若要在小組面前提出真正的責備,這樣行的人必須有力地將上帝的道應用在所牽涉的過犯之上。講者必須這樣行使聽者對於犯這樣的過錯懷有敬虔的畏懼之心。——提摩太後書4:2。
15,16.「在眾人面前」責備某個人一定要將他的名字透露出來嗎?哥林多前書14:23-25怎樣表明這點?
15 為了「在眾人面前」責備一個犯過者,是否必須實際提及這人的名字呢?既然聖經本身並沒有表示是否必須指名如此行,看來這也視乎當時的需要而定。可是,顯然責備可以在一個公眾集會中提出而並不指名透露受責備的人是誰。
16 例如在使徒保羅寫給哥林多人的第一封信中,他描述一個外人來到基督徒的聚會中,這個陌生人也許以前從未意識到自己在過去的行為和生活方式是不對的。他從未感覺過有悔改的必要。但是使徒說,當這人在聚會中聽見人談論上帝的真理之後,他「就被眾人勸醒[責備,《新世》;說服而知罪,《美國譯本》],被眾人審明;他心裡的隱情顯露出來。」在場的人當然沒有叫出他的名字來,因為他們並不認識他。但是他們所談論的有力真理卻使他以一種新的眼光看自己,結果感動了他的心而促使他悔改。——哥林多前書14:23-25。
17.為什麼革哩底島上有些人需要受到嚴厲的責備?提多可以怎樣『繼續責備他們』?
17 當提多在革哩底島時,保羅寫信給他,吩咐他「要[繼續]嚴嚴的責備[某些人]使他們在真道上純全無疵,」這些人之所以需要受到嚴厲責備是他們在小組裡惹事生非,製造麻煩。他們『不服約束,說虛空話欺哄人,將不該教導的教導人,敗壞人的全家』;其他一些則喜歡說謊和游手好閒。為了「繼續」責備他們,看來提多並不會只是每隔相當時候便將某些名字讀出來向小組宣布這些人正做著不對的事。反之他會持續不斷地在私下的場合和公眾聚會中提出上帝的道對這些惡行的勸戒。藉此小組可以看出從事這些惡行的人是一種不良影響而留意保護自己。有力的聖經勸戒可以幫助整個小組對於參與這些惡行懷有健康的畏懼。——提多書1:9-13;可參閱提摩太後書4:2-4;帖撒羅尼迦後書3:6-15。c
18.什麼環境特別需要長老在小組的聚會中責備過犯?
18 當小組的分子行差踏錯時,無疑大多數的案件均可以由小組的牧人私下加以處理。但是他們若有理由相信其他人也可能受到引誘犯同樣的罪,他們就應當在聚會或撥出時間責備這種惡行。事情若為大眾所知或造成醜聞,他們就更必須提出這種責備。
19.在什麼環境之下長老可能覺得最好對小組作一個簡短宣布和透露犯過者的名字?
19 他們若覺得有需要,甚至可以提及犯過者的名字(雖然並不同時論及所犯的罪過),聲明他已受到責備。事情若牽涉到醜聞,這使小組的分子能夠為小組辯護,向人表明小組並沒有縱容其中的成員犯罪。即使過犯並非廣泛地為人所知,或者是在暗中從事的,長老仍可能發覺有宣布犯過者的名字的必要。舉例說,一個青年男子順次與幾個青年女子做了些不規矩的事(不一定犯了姦淫)。他受到責備之後表示懺悔。可是長老們仍然對他懷有若干保留。這人也許在以往曾受過勸戒,可是卻在避免犯過方面不夠決心。長老可能覺得需要向羊群提出警告以促使所有人,特別是年輕的姊妹,在與這青年男子來往時保持謹慎。長老們可能指名宣布他們已對這人提出責備。
20.長老若只作了一個簡短的宣布,小組還需要什麼才會畏懼犯同樣的罪?
20 當然,長老若以這種方式作一項簡短宣布,而過犯是在暗中作出來的,小組自然無從知道他們需要提防什麼過犯。小組若不知道所應提防的罪是什麼,長老自不能期望他們畏懼犯這種罪,因此在另一個聚會,一位長老可以提出一些與所牽涉到的過犯有關的聖經資料,說明人們通常怎樣被誘犯這種罪,以及為什麼這種罪如此可憎和有害,同時也提出良好的忠告如何強化自己以免落入這樣的陷阱中。可是長老作這樣的演講時並不會提及犯過者的名字。
21.即使宣布沒有提及任何名字,小組的分子怎樣仍然可以獲得保護不受犯過者所引誘或獲知罪行產生顯著後果的犯過者的確已在眾人面前受到責備?
21 事實上,長老可能發覺僅是對小組作一個這樣的演講即已足夠,即使他們沒有在一個較早的聚會中透露犯過者的名字;演講所含的資料可能已足以使小組的分子有能力保護自己,如果有人採用演講所描述的手段企圖引誘他們犯罪的話。或者,讓我們考慮一下另一個事例,如果一項苟且行為導致婚外懷孕或以通姦為理由的離婚。長老可以作個演講,說明一個人可以怎樣被牽涉在性的不道德中,同時提出警告說,『我們不應當以為這樣的事不會發生在我們身上,因為這種事已發生在我們的小組裡;我們很遺憾正見到這種惡行所產生的惡果。』雖然講者並沒有在演講中或事前事後提及犯過者的名字,當小組見到姦淫所導致的懷孕或離婚時,他們便會知道長老的確已提出了責備。
22.(甲)關於過犯和犯罪的人,長老負有什麼聖經責任?(乙)雖然受到寬恕,為什麼犯罪者必定會為所犯的罪付出代價?
22 作為小組的牧人,長老們能夠運用上帝的道予以醫治、責備、懲戒(申斥,提摩太後書4:2,《王國隔行對照譯本》),調整和管教。(加拉太書6:1;提摩太後書3:16;雅各書5:14-16)他們也可以藉著開除不肯悔改的人而予以「申斥」。(哥林多前書5:1-13;哥林多後書2:6-8)小組可以表現慈悲,但是這並不意味到犯過者可以『逍遙法外』。因為即使悔改可以贏得耶和華的寬恕,罪仍然帶來無可避免的後果。罪行的自然發展必定會對犯過者造成精神上、感情上或甚至身體上和物質上的傷害,不論大或小。但是犯過者只是自討苦吃而已,他可說是自食其果。——加拉太書6:7,8。
23.我們所有人都應當懷著信心堅忍不拔地採取什麼明智的途徑?
23 所以讓我們都明智地努力「順著聖靈撒種」而非順著墮落的肉體及其腐敗傾向「撒種」,因為深知我們必定會「從聖靈收永生」。不錯,「我們行善不可喪志,若不灰心,到了時候,就要收成。」只要我們努力不懈地尋求公義,我們必定可以贏得上帝的嘉許和他的豐富祝福。——加拉太書6:8,9。
[腳注]
a 若干譯本在提摩太前書5:20使用「公開」或「公開地」一詞。可是有幾部譯本也將「犯罪的人」限於上一節(提摩太前書5:19節)所提及的長老。例如《諾士譯本》說,「對那些生活不檢的人提出公開的申斥」,腳註則說:「『對那些』,很可能意指『那些長老』;在眾人面前申斥他們意思最可能是指『在其他長老面前。』關於將「在眾人面前」這句話用來指『所有長老』或『小組的所有分子』,史查夫-蘭格的註解說:「從文法上說來,兩者都說得通。」我們指出這些論點只是想表明按照文法來說,提摩太前書5:20「在眾人面前」這句話可以有一個以上的應用方式:對一大群人,例如聚集起來的小組,或對人數較少的一群人,例如一個長老團。
b 許多聖經註釋論及提摩太前書5:20時均表達類似的意見。例如亞爾拔·巴恩期的評釋說:「……這裡的訓示論及我們應當怎樣對待一個證明有罪和過犯為大眾所知的犯過者。這樣便應將責備公開表達出來。」史查夫-蘭格的註釋說:「我們應當明白,需要哈瑪坦農他斯的案件乃是性質較嚴重的過犯,不錯,造成醜聞的過犯。」《亨利聖經》註釋則評論說:「不成體統,公開犯罪的人必須受到公開的申斥;既然他們的罪已成為公開,或至少為所有人所聽聞,他們所受的責備也必須公開地在所有人面前施行。」
c 雖然保羅和約翰曾在書信中指名譴責某些人,我們應當留意他們只在寫給個人的書信中如此行,目的是要警告對方提防變節者或蓄意與使徒的工作為敵的人。(提摩太前書1:19,20;提摩太後書1:15;4:10,14,15;約翰三書9)在另一方面,受上帝感示的執筆者在所寫的書信中提出許多顯然有需要的責備,可是卻沒有透露犯過者的名字。可參閱羅馬書2:1-4,17-24;哥林多前書1:11-13;3:1-4;15:12;雅各書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