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具有什麼意義
一個仁愛的父親會對他的兒女極表關懷。他引導他們走正路,而且在必要時管教他們以改正他們的錯誤。
耶和華對他的兒女,他的僕人懷有偉大的愛。他引領他們走一條能獲得他的嘉許並為他們帶來最大幸福的道路。身為一位偉大的父親耶和華亦會懲戒管教他那些犯錯的僕人。他如此做並非因為他憎恨他們,反之乃是因為他愛他們而希望他們繼續走在永生之道上。「我兒,你不可輕看主的管教,被他責備的時候也不可灰心因為[耶和華]所愛的他必管教。」——希伯來書12:5,6。
耶和華上帝通過他的顯形組織來執行糾正犯過者的懲戒。(以賽亞書32:1;馬太福音24:45-47)懲戒的輕重要視罪行之大小和犯過者的態度而定。
不過私人之間的微小摩擦時常可以藉著原諒對方的冒犯而解決。正如使徒彼得說:「愛能遮掩許多的罪。」(彼得前書4:8)由於人類的不完美,我們需要再三地寬恕他人,這也是當彼得問耶穌一個人應該寬恕他人多少次時耶穌所強調的事實。耶穌說:「不是到七次,乃是到七十個七次。」——馬太福音18:22。
一個人若感覺他無法忽視另一個人對他所作的冒犯,他可以藉著仁愛地與得罪他的人討論這件事而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這是他應採取的第一步;正如耶穌說:「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馬太福音18:15)假若事情不能就此解決,那麼他們應該向其他成熟的上帝僕人請教。耶穌指出這是第二步:「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馬太福音18:16)這樣若仍不能解決困難,或當罪行相當嚴重時,「就告訴教會,」耶穌忠告說;那更是說,將事情提交在小組裡負責的人。——馬太福音18:17。
假若犯過者的態度是衷心痛悔的話,那末即使犯過者的罪行違背了他的公義原則而且嚴重到足以要小組來處置的程度,耶和華仍會向他表示憐恤。一次錯誤的行為,一項在軟弱時的不慎,並不會使人變成一個怙惡不悛的罪人。那些由於犯了嚴重錯誤而跌倒的人若肯真心悔改並自動向人懺悔他們的罪過的人可能從耶和華的組織蒙受恩慈和仁愛的協助。正如彼得告訴以色列人說:「所以你們當悔改歸正,使你們的罪得以塗抹,這樣那安舒的日子就必從[耶和華]面前來到。」(使徒行傳3:19)因此在今日犯過者若沒有習以為常地犯同樣的罪行,反之表明他們痛心悔改並矢誓不再繼續犯這樣的罪,他們便會蒙耶和華慈悲地對待而不需要被逐出小組之外。假若一項罪行並沒有惹起滿城風雨和眾目昭彰而且沒有損害到小組,那麼它所牽涉的人可能只受到緩刑監視的處分。小組委員會應將懲戒所訂的行為限制向犯過者清楚地說明而在這種監視之下的人應該在這段特定的期間內每月向監督報告一次,這乃是組織為了協助犯過者洗過自新的一項慈愛安排。
開除
可是有的時候,有些冒犯上帝和人的罪行卻是無法被忽視,或藉著請求忠告或將犯過者處以緩刑監視的懲戒便可以得著解決的。有些罪行需要上帝的組織採取較嚴厲的行動。
在古代的以色列國由上帝所訂的律法來決定應採取什麼糾正行動。那些越過律法所訂的贖罪安排的犯過者會受到從以色列會眾剪除的處分。怎樣處分呢?就是被處死。後來在基督徒組織中,頑悛不改繼續觸犯耶和華的慈愛規條而未能表現適當悔改的人亦同樣受到被剪除的懲罰,但並非被處死。這乃是藉著將他們從基督徒組織中開除或逐出而執行懲罰。上帝所訂緊守公義的條件對於古代的以色列和早期的基督教組織均同樣適用。上帝對以色列的命令是:「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申命記17:7)對基督徒的組織,上帝重申這項原則說:「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哥林多前書5:13。
所以頑悛行惡的人會被開除。當一項違犯耶和華公義條件的重大罪行成為了一種習慣時,小組便需要採取這項行動。約翰一書3:4說:「凡[慣常]犯罪的就是[慣常]違背律法。」因此今日獻了身的基督徒若在基督徒組織內慣行不法的事便會受到開除的處分。
哪一類的惡事應被認為是該受開除的罪行呢?這些罪行中包括了不斷在性方面犯罪,偷竊,說謊,在商業行為上不忠實,反叛耶和華的組織,毀謗他人,酗酒,背教,傳講錯誤的道理等。正如使徒保羅發出警告說:「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做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上帝的國。」——哥林多前書6:9,10。
目的
將惡人從上帝的組織中剪除的目的何在呢?其最主要的目的乃是在保存耶和華的純真崇拜。他不容許任何敗壞的影響存留在對他的崇拜中。為了保障組織的純淨,慣行惡事的人必須被逐出其外,因為「一點麵酵能使全團都發起來。」(加拉太書5:9)若不將其清除,這種敗壞的行為便會阻礙耶和華的聖靈不得自由地作用在整個小組之上。正如亞干的事例所顯明,耶和華絕不會祝福任何不純潔的東西。(約書亞記7:1-26)這些嚴重的懈怠可以比作癌症。當人身體的一個器官患上癌病,則整個身體都受到威脅。必要時須要將患病的器官割除才能保存身體的其他部分。
開除的另一個益處是小組內其他的人由於看到上帝的顯形組織對公義原則所採取的堅定立場而增加他們對上帝組織的信賴。同時對小組裡的人說來這是一個有力的鑑戒,因為他們由此可以看到忽視耶和華的律法所招致的悲慘後果。保羅說:「犯罪的人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提摩太前書5:20。
在基督徒小組內開除還具有另外一項重要的裨益,那便是對被開除者而言。在基督教的事物制度中,犯過者並不被處死。藉著開除這項嚴厲劇烈的行動,犯過者可能被搖憾或震驚到恢復其理智而開始對自己的惡劣行徑感到羞愧。由此他可能產生正當的悔悟態度,然後可以採取步驟從他的錯誤途徑轉回而重新走上耶和華所嘉許的途徑。「因為依著上帝的意思憂愁就生出……懊悔來以致得救。」(哥林多後書7:10)如此在經過一段相當時間後被開除者可以有希望再與上帝和他的顯形組織和好而得到寬恕。正如使徒保羅忠告:「這樣的人受了眾人的責罰也就夠了,倒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憂愁太過甚至沉淪了。」——哥林多後書2:6,7。
在基督教的事物制度中,開除的確是上帝所表現的一項奇妙的恩典。「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馬書6:14。
對被開除者的意義
一個人被小組開除乃是一個個人的大悲劇。因為這意思不僅是從上帝在地上的組織中被開除出來而已同時也是從耶和華和他的恩典中被逐出的意思。小組所採取的開除行動只是將已在天上發生過的事實加以證實而已。上帝的這些顯形代理者僅是正式地承認耶和華在天上已作成的事。正如耶穌指出:「凡你們在地上所綑綁的在天上也要綑綁。」——馬太福音18:18。
一個被開除的人從小組中被革除,而小組將與他斷絕關係。小組的人都不會向他伸出友誼之手,他們甚至不會向他打招呼或說「再見」。他們不歡迎他到自己的家裡,即使他們的家被用作當地耶和華見證人的崇拜中心亦然。這是與聖經的原則一致的。約翰二書9,10。說:「凡越過基督的教訓不常守著的就沒有上帝。常守這教訓的就有父又有子。若有人到你們那裡,不是傳這教訓,不要接他到家裡,也不要問他的安。」羅馬書16:17亦勸戒我們說:「弟兄們,那些離間你們,叫你們跌倒,背乎所學之道的人,我勸你們要留意躲避他們。」
此外犯過者還失去其他寶貴的權利。他在小組中所享有的一切特別權利職位均被撤銷。雖然他可以參加任何在王國聚會所舉行的公眾聚會,他卻不可與任何人交談,在講台上向會眾致詞,亦不可在他的座位上舉手發表意見。只要他舉止合宜便可以來坐著旁聽,但是他若喧噪搗亂便會被請出門外。除此以外他不能再在戶外傳道工作上代表耶和華的組織。小組將不會承認他的活動,他若交來任何傳道活動報告都不會為小組接受或記錄下來。
被開除者可以像任何外界的人一樣購取書籍,但是小組不會再給他每月的王國傳道月報,因為他已不再是一個宣揚王國好消息的傳道員了。他亦不可以為他若遷往另一個小組便可避免加於他身上的刑罰了。當地的小組將會得到通知而將他的開除事實向會眾宣佈以保障該地的小組。
不過一個被開除的人在過了一段相當時間後可能再與耶和華上帝和他的組織恢復和好的關係,並重新接納為一個弟兄但他必須先悔悟,改變他的行徑,表現出一種謙卑的態度並在一段長時期內證明他確實熱切地渴望過一種與上帝的道一致的生活。可是即使在他重返組織以後,他的地位卻永遠不會再和以前完全一樣。他曾破壞了上帝所交託給他的一項寶貴權利,從此不再有資格擔任小組裡監督的職位。故此他無可挽回地喪失了他在地上擔任僕人的權利。
在此所牽涉的原則與雅各的長子流便的事件所牽涉的類似。由於流便與他父親的妾發生亂倫的不道德行為,他喪失了長子的權利。在家譜上他不再能被列為長子,而在以色列國中流便支派亦被剝奪監督的權利,既不能作首長亦不能做祭司。(創世記49:3,4;歷代志上5:1)同樣在今日,從耶和華的顯形組織被開除的僕人將永不再有資格在耶和華的百姓中擔任監督的職位。一個曾被開除而重新返回組織的人若一直在一群孤立的善意人士中主持聖經研究,然後當這群人被組織成為一個小組時,另一位獻身的弟兄將會被委任為小組的僕人。不過直至小組形成而需要僕人之前,他可以繼續與這群人研究聖經,因為他可以分擔戶外傳道工作宣揚王國的好消息。
小組內會眾的態度
在上帝賜給古代以色列的律法制度之下,組織的會眾會對罪有應得之人執行死刑。在申命記17:6,7我們讀到:「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當死的人治死。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將他治死。見證人要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在基督徒組織內我們亦發現同樣同心合力的原則。雖然犯過者不會受到處死的懲罰,小組裡所有的人均遵守有關開除的規則並按照它而採取行動。哥林多前書5:11描寫這項聖經的方法說:「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
所以,不論在王國聚會所裡抑或其他的地方,小組的份子都不可與被開除者相交。它們不會與這樣的人談話或以任何方式表示承認他。一個被開除的人若企圖與小組內的人交談,他們便應該走開不理他。這樣他才能感覺到他的罪的全部懲罰。否則的話,如果所有的人都自由地與犯過者交談,他便會容易以為他所犯的罪並不是什麼了不起的大罪。假如一個人在探訪某一個小組或在一個龐大的大會中不知道一個人已被開除而試圖與他交談,其他看到的弟兄應該機敏地告訴他真正的情形。同時一個想努力行正事的被開除者亦應該向一些不知實情而想與他談話的人說明他已被開除所以他們不應該和他交談。
小組的會眾需要與負責採取開除行動的委員會合作亦有另一個原因。約翰二書11說明了這是什麼:「因為問他安的就在他的惡行上有分。」不錯我們對待一個被小組開除的人的態度便表明了我們對耶和華公義原則的態度。一個人若忽視開除的行動而繼續與被開除者來往,他便對耶和華的律法表現出一種藐視的惡劣態度。他實際上等於表明他贊成犯過者的行為而認為耶和華的公義律法是無關重要的。我們可以從聖經將一個不遵守開除規則的人稱為「在他的惡行上有分」的譴責中看到這件事的嚴重性。事實上一個故意不遵守小組的決定而繼續與被開除者來往的人等於將自己放在被開除者的一邊。既然他被列為與被開除者同等,「一個在他的惡行上有分」的人,小組便可以合理地對這樣一個違抗者採取同樣的行動。他亦會從耶和華的恩典和他的顯形組織中被剪除。
假如一個被開除的人和小組裡的一份子是同事又怎麼辦呢?既然他們的俗世工作可能需要他們彼此交談,他們是否就此可以來往了呢?在此我們再度看到這主要是我們認識被開除者改變了的身份。雖然在執行職務的必需範圍之內一個人可以與被開除者交談,但他卻不可誤以為就此可以不顧被開除者的身份而隨意自由地和他談話來往。他們所討論的應該僅限於必需的公事,絕不可談到與俗世工作的必要公事無關的屬靈事物或其他的事情。假若所需作的接觸過於頻常和密切,這位基督徒可能會考慮到另謀他職以免違犯自己的良心。
可是,那些與被開除者有血親關係的人又應該採取什麼立場呢?在家庭裡的首腦地位和教導兒女方面牽涉到一些什麼原則呢?一個被開除的人怎樣才能在過了相當時間後重返組織之內呢?此外,開除既牽涉到如此嚴重的後果,一個人若犯了一項無人知曉的罪行,他是否應該試圖隱瞞不說出他所犯的過錯呢?最後一個人怎樣才能防止自己走上一條招致開除處分的途徑呢?關於這些重要問題的資料,我們可以在以後數期《守望台》中讀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