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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什麼是你所該作的守望台1977年 | 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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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頭上。」——羅馬書12:20。
因此,所有聲稱事奉上帝的人都應該決心過一種堪作榜樣的生活,然後,當他們試圖協助別人在生活與聖經相符時,他們所說的話便會真正有力。
鑑於人類壽命的短促,我們可以看出作良好個人改變的重要;我們應當避免牽涉於帶來挫折,失望或甚至使人喪生(例如在一場劇烈的革命中)的徒勞活動裡。是的,我們吸收聖經知識將其應用出來和努力幫助其他人在生活上作出良好改變乃是明智之舉。這是唯一產生恆久裨益的途徑,在另一方面,暴力所帶來的改變往往會造成傷害,同時,它們都只是暫時的,約翰一書2:17說:「這世界和其上的情慾都要過去,唯獨遵行上帝旨意的,永遠常存。」
因此,聖經清楚地表明上帝要求人作出什麼改變,可是,為了改變這個不完美的世界而作的任何努力都是注定失敗的,這乃是因為上帝已定意以一個公義的新規制取而代之。所以按照聖經,以暴力或作其他努力去改變這個世界事物安排是錯誤的,因此,我們應該忍耐地等待造物主在對一切有關方面造益最大的時候帶來必需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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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守望台1977年 | 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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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
● 我的妻子並非上帝的僕人,她愛上了另一個男子。既然她很可能已像耶穌在馬太福音5:28所述一般『在心中犯了姦淫』,我可以與她離婚嗎?
在馬太福音5:28的話中,耶穌並沒有提出像有些人所謂的「精神姦淫」作為有效的離婚理由。
請留意耶穌的話:「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不住望著,《新世》]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馬太福音5:27,28。
基督在此解釋,十誡中的第七誡對於他的猶太籍聽眾說來應當比僅是避免在肉體上犯姦淫具有更深的意義。(出埃及記20:14;申命記5:18)他將罪惡追溯到人的內心。正如雅各後來解釋,心中不正當的念頭可以,並且時常會,導致罪行。(雅各書1:14,15;箴言6:25)這種情形會發生在大衛身上,他注視及進而戀慕別人的妻子,結果誘使他犯了姦淫罪。(撒母耳記下11:2-4)因此耶穌敦促聽眾要避免,不僅是犯罪行為本身而是能導至犯罪行為的錯誤慾望。
倘若有人,無論男女,培養這種淫念(「望著婦女」),上帝必然知道,因為他「是看內心」的。(撒母耳記上16:7;箴言24:12;希伯來書4:13)上帝意識到一個存心要犯不道德的人也許僅是未有機會實行他的願望而已。因此這個人在上帝眼中已經是可憎的了。
但姦淫的意向本身是否足以使這人的配偶有符合聖經的離婚理由而可以自由再婚呢?不。耶穌並沒有授權給人僅憑一個人心中可能存有的意念而決定事情。舉例說,使徒約翰寫道「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約翰一書3:15)但是,小組的長老無權將某個他們認為在內心也許懷有若干恨意的人當作殺人者開除。他們無法像上帝一樣正確地看透和判斷人的內心。
因此,當耶穌說離婚的唯一聖經根據是「淫亂」(希臘文,波尼亞,意即性不道德)時,他是指不道德的肉體行為而言。——馬太福音19:9。
倘若你的妻子樂於與你推理的話,你也許能夠討論這件事實:我們的造物主上帝深知什麼對人類最有益,因此他鄭重警告我們,犯不道德絕不會導至恆久的幸福。我們只需忠實地看看不道德對大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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