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定義:一男一女按照聖經的標準結為夫婦,共同生活。婚姻是上帝創立的。結婚之後,夫婦兩人互敬互愛,同甘共苦,就能享有親密的關係和安全感。耶和華創立婚姻制度,不僅是為了讓人有一個配偶作伴,而且是為了讓人類可以通過家庭安排繁衍興旺。只要可行,婚姻就該按照法律註冊,這樣才能受基督徒會眾接納。
按照法律規定結婚,真的那麼重要嗎?
提多書3:1:「你該繼續提醒眾人:要順服政府和當權的人,服從他們」。(人聽從這個訓示,就能有清白的聲譽,兒女也不致被人稱為私生子女而受辱。除此之外,婚姻按照法律註冊,配偶去世以後,家人的財產也可以受到保護。)
希伯來書13:4:「婚姻人人都該尊重,婚姻之床不容玷污,因為淫亂的、通姦的,上帝必定審判。」(婚姻要受人尊重、接納,按照法律註冊是個重要因素。衡量有沒有犯「淫亂」或「通姦」時,不該忘記上述提多書3:1的話。)
彼得前書2:12-15:「你們在列國中,要品行端正,這樣,別人不管在什麼事上抨擊你們是作惡的,也能親眼看見你們的好行為,結果在上帝鑑察的日子榮耀上帝。為了主的緣故,你們要順服人所創立的一切安排:不論是在上的君王,還是奉差懲罰惡人、表揚善人的總督。因為上帝的旨意是要你們行善,從而堵住不明事理的人所說的無知話。」
亞當和夏娃開始共同生活前辦過任何「法律手續」嗎?
創世記2:22-24:「耶和華上帝用那個人[亞當]身上取來的肋骨造了一個女人,把她帶到人面前。那個人說:『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終於出現了。她要叫做「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所以人要離開父母,從此與妻子廝守,二人成為一體。」(請注意,亞當夏娃結為夫婦,是由宇宙的主宰耶和華上帝撮合的。他們不是未經法律上的權威認可就自行同居。也請注意,上帝的旨意是要他們終生結合。)
創世記1:28:「上帝賜福給他們[亞當夏娃],對他們說:『要繁衍增多,遍滿地面,開拓大地,也要管理海裡的魚、天上的飛禽和地上各樣爬行的活物。』」(在這裡,法律上的最高權威賜福給這對夫婦,授權他們發生性關係,委派他們執行重大的任務。這個任務可以使他們的生活充滿意義。)
如果本地法律容許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基督徒可以接受嗎?
提摩太前書3:2,12:「監督應該無可指責,只做一個婦人的丈夫。……助理僕人應該只做一個婦人的丈夫。」(這些男子不但要在會眾裡擔任職務,而且要以身作則,為基督徒會眾樹立榜樣。)
哥林多前書7:2:「既然淫亂流行,男人該各有自己的妻子,女人也該各有自己的丈夫。」(在原文裡,這裡的「妻子」和「丈夫」都是單數,表明聖經不容許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為什麼上帝容許亞伯拉罕、雅各、所羅門娶兩個甚至多個妻子?
多妻制度不是由耶和華創立的。上帝只賜給亞當一個妻子。後來該隱的後代拉麥娶了兩個妻子。(創世記4:19)過了一段時間,有些人步拉麥的後塵,娶婢女為妾。上帝容忍這個習俗,甚至在摩西律法裡規定,人娶了妾,就不可虧待她們。上帝一直容忍,直到基督徒會眾成立為止。從那時起,上帝再次規定他的僕人要遵守他在伊甸園裡所定的婚姻標準:只可有一個配偶。
亞伯拉罕 娶了撒萊(撒拉)做妻子。撒萊 75歲的時候,以為自己不能生育,就請求丈夫跟她的女僕行房,替她生個孩子。亞伯拉罕聽了妻子的話,結果在家裡引起嚴重難題。(創世記16:1-4)後來耶和華實現應許,施行奇跡,使撒拉懷孕,給亞伯拉罕生了個「苗裔」。(創世記18:9-14)撒拉死後,亞伯拉罕才再娶妻子。(創世記23:2;25:1)
雅各 因為受岳父欺騙,才娶了兩個妻子。雅各往阿拉米的巴旦找配偶的時候,根本沒有想過要娶兩個妻子。聖經用了不少篇幅記載他的兩個妻子爭風吃醋。(創世記29:18-30:24)
許多人都知道,所羅門 有許多妻子和妃嬪,但不是都看得出,他這樣做其實違反了耶和華的明文規定。上帝清楚規定,「不可 為自己多立妃嬪,免得心裡偏離正道」。(申命記17:17)也請注意,所羅門最終受異族妻妾誘惑,轉而崇拜假神,「行耶和華看為惡的事」,以致「耶和華向所羅門發怒」。(列王紀上11:1-9)
夫婦如果無法和睦相處,可以分居嗎?
哥林多前書7:10-16:「對於已婚的人,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而是主吩咐:妻子不該離開丈夫。如果真的離開了,就該安於現狀,不再結婚,不然就跟丈夫重修舊好。丈夫也不該離開妻子。對於其餘的人,不是主有話說,而是我有話說:任何弟兄有妻子不信主,妻子卻肯與他同住,他就不該離開妻子。任何婦人有丈夫不信主,丈夫卻肯與她同住,她也不該離開丈夫。因為丈夫雖然不信主,卻因妻子而成聖;妻子雖然不信主,也因弟兄而成聖。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現在他們是聖潔的。不信主的一方如果要離開,就由他離開好了。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弟兄還是姊妹,都不再受約束。上帝已經召你們得平安了。做妻子的,你怎麼知道不能救丈夫呢?做丈夫的,你又怎麼知道不能救妻子呢?」(信主的人為什麼甘願忍受逆境,設法保全婚姻呢?就是因為尊重上帝所創立的婚姻制度,而且盼望不信主的配偶有朝一日會成為上帝的僕人。)
人為了跟別人結婚而跟配偶離婚,聖經有什麼看法?
瑪拉基書2:15,16:「『你們要保護自己的心,不可詭詐背信,拋棄自己年輕時所娶的妻子。上帝憎恨離婚。』這是以色列的上帝耶和華說的。」
馬太福音19:8,9:「耶穌對他們說:『摩西因為你們心地剛硬,所以通融你們跟妻子離婚,最初可不是這樣。我告訴你們,要不是因為妻子淫亂[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丈夫離婚再娶,就是通姦了。』」(清白的一方雖然可以因配偶淫亂而提出離婚,卻不是一定要這樣做的。)
羅馬書7:2,3:「已婚的婦人,丈夫還活著,她就受律法約束,屬於丈夫。可是,如果丈夫死了,她就不再受丈夫的律法約束了。所以,丈夫還活著,妻子如果跟了別的男人,就是通姦。可是,如果丈夫死了,妻子就不再受丈夫的律法約束,即使跟了別的男人,也不算通姦。」
哥林多前書6:9-11:「不要受迷惑了。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通姦的、做孌童的、同性戀的……都不能承受上帝的王國。你們有些人從前也做這樣的事,現在卻奉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名,憑我們上帝的靈,得蒙潔淨,成聖稱義了。」(經文表明,通姦是嚴重的罪。通姦的人不肯悔改,就不能承受上帝的王國。可是,一度通姦的人,就算締結了不當的婚姻,只要衷誠悔改,堅信耶穌犧牲生命能為人贖罪,就能蒙上帝寬恕,享有清白的地位。)
為什麼以往上帝容許近親通婚?
聖經的確記載該隱娶了自己的妹妹或姪女為妻(創世記4:17;5:4),亞伯蘭娶了同父異母的妹妹。(創世記20:12)可是,上帝後來通過摩西頒布律法,明令禁止近親通婚。(利未記18:9,11)今天基督徒會眾也不容許近親通婚。近親通婚很容易把父母的不良遺傳因子傳給下一代。
為什麼上帝在人類歷史早期容許近親通婚?上帝創造亞當夏娃的時候,他們十全十美。上帝定意全人類都由他們繁衍。(創世記1:28;3:20)所以,在人類歷史早期,尤其在最初幾代,一定要近親通婚。儘管有罪,早期人類還是較接近完美,生下畸形兒女的機會比後來的人少得多。這一點可以從當時一般人都很長壽看出來。(見創世記5:3-8;25:7)亞當犯罪後大約2500年,上帝明令禁止近親通婚。這個禁令不但保障了上帝子民的後代,也提高了上帝子民的道德標準。當時在耶和華僕人周圍的民族中,一直盛行各種墮落的習俗。(見利未記18:2-18)
怎樣才能改善婚姻關係?
一、夫婦倆經常一起研讀聖經,向上帝禱告,求他幫助解決難題。(提摩太後書3:16,17;箴言3:5,6;腓立比書4:6,7)
二、賞識領導權的原則。丈夫負起重大責任領導家人。(哥林多前書11:3;以弗所書5:25-33;歌羅西書3:19)妻子跟丈夫通力合作。(以弗所書5:22-24,33;歌羅西書3:18;彼得前書3:1-6)
三、不對配偶以外的人有非分之想。(箴言5:15-21;希伯來書13:4)關心配偶的性需要,讓配偶更能抗拒引誘,避免做出越軌的事來。(哥林多前書7:2-5)
四、說話仁慈,彼此體貼,避免大發雷霆、絮絮不休、吹毛求疵。(以弗所書4:31,32;箴言15:1;20:3;21:9;31:26,28)
五、盡心盡力照料家人的衣食住行。(提多書2:4,5;箴言31:10-31)
六、無論配偶看來有沒有履行責任,都盡力實踐聖經的勸告。(羅馬書14:12;彼得前書3:1,2)
七、留意培養各種屬靈美德。(彼得前書3:3-6;歌羅西書3:12-14;加拉太書5:22,23)
八、有兒女的,當愛護兒女,給他們所需的引導和管教。(提多書2:4;以弗所書6:4;箴言13:24;2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