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和華見證人與血的問題
1.關於血,現在人更清楚瞭解什麼事實?
1 血是維持生命所必需的。雖然這事早在古代已為人所知,但現代的研究對其維持生命的功能瞭解更多。
2.一般人把什麼視為可接受的治療方法?但是誰不同意這種看法?
2 輸血的應用在現代的醫療上佔有一席重要的地位。醫學界和其他許多人將人與人之間血的轉移視為一種可以接受的治療方法。1a但也有人不接受輸血。他們便是耶和華見證人。
3,4.對於生命,耶和華見證人懷有什麼基於聖經的看法?這引起了一些什麼問題?
3 耶和華見證人珍惜和深深尊重生命。這便是他們不吸煙、不吸毒,也不墮胎的原因之一。他們從聖經學會把生命視作神聖,這是一件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兒女都必須保護和保管的東西。
4 那麼,何以耶和華見證人反對輸血呢?他們不惜面對死亡也堅守的這個信念有任何合理的根據嗎?他們在這事上所採取的立場與現代醫藥的知識和原則完全水火不容嗎?
5.這本刊物出版的目的何在?這個問題會以怎樣的方法處理?
5 這個題目必然使所有醫學界人士感覺興趣,因為一個醫生在任何時候均有可能面對輸血的問題。這事極有可能發生,因為全世界有超過三百萬的耶和華見證人。他們當中有些人可能生活在你的社區裡。以下的資料是為了幫助醫生瞭解身為病人的耶和華見證人而寫成的。它也會幫助醫生考慮一下可以怎樣以合理的方式適應耶和華見證人的觀點。首先我們會查考一下見證人所採取的立場有什麼宗教根據。然後,從第17頁開始,我們會考慮所牽涉的道德問題。我們也會考慮有資格的醫生最近所作的一些發現和研究。這些發現和研究可能對於解決使用血時所產生的難題具有實際的價值。
6.誰應對這個題目感興趣?
6 甚至非醫學界人士也被邀請察看一下這個重要的問題。耶和華見證人對血所採取的立場實在牽涉到我們每一個人的權利和原則。他們所相信的這份知識以及相信的原因會幫助人更瞭解這個通常只有醫生、陪審員和聖經研究者才關心的問題。那麼,在這個問題上,主要的因素究竟是什麼?
宗教上的根據
7.關於使用血,有些人持有什麼見解?耶和華見證人對血所採取的立場是基於什麼?
7 大部分醫生將血的使用基本上視為一項醫學判斷的問題,情形就如他們每天運用某些藥物時或在外科手術上所作的決定一般。其他人也許把耶和華見證人的立場視作一個是非上或法律上的問題。他們可能想到生命之權,一個人對自己的身體作出決定的權力,或政府保護人民生命的責任等問題。這幾方面的事情都與血的問題有關。可是耶和華見證人所採取的立場主要來說是個宗教的立場;這個是基於聖經 的立場。
8.鑑於耶和華見證人對血所採取的立場,順理成章地引起什麼問題?
8 許多人可能懷疑上述聲明的真確性。他們留意到許多教會支持使用血,設立血庫的計劃以及鼓勵人捐血。因此,順理成章地引起的問題是:
關於人把血吸進身體裡,聖經有什麼主張?
9,10.什麼事實表明聖經對血有不少的論述?關於血,上帝在人類的早期歷史上向人頒布什麼命令?
9 即使一個人不將聖經視為上帝所感示的道,他也應當承認聖經對血有不少的論述。從聖經的第一本書直至最後的一本書,「血」這個字被提及超過四百次之多。某些經節特別跟用血去維持生命這個問題有關。讓我們簡略地查考一下這些事:
10 聖經的記載表明在人類早期的歷史中,造物主和生命的賜予者已就血的問題發表過自己的意見。全球性的洪水過去之後,上帝首次准許人類吃動物的肉,當時他吩咐挪亞和挪亞的家人說:「凡活著的動物,都可以作你們的食物。這一切我都賜給你們如同菜蔬一樣。惟獨肉帶著血,那就是他的生命,你們不可吃。」——創世記9:3,4。
11.什麼事實表明宰殺動物所牽涉的並非僅是飲食的問題而已?
11 首先,造物主在人類有一個新開始的時候為他們訂出一套飲食的規則。(參閱創世記1:29。)可是,上帝表明宰殺動物作食用這件事所牽涉的並非僅是飲食問題而已。因為生物的血代表他的生命或魂。因此,有些聖經譯本這樣翻譯創世記9:4:「但是你們絕不可吃帶血的肉。生命在血裡,因此我禁止你們吃帶血的肉。」——《現代中文譯本》。
12,13.造物主將什麼規定加於使用血一事之上?我們怎麼知道所牽涉的並非僅是動物的血而已?
12 所以這條神聖的律則並非僅是一項飲食的限制而已,像醫生忠告病人要避免吃鹽或脂肪一般。造物主賦予血一項極重要的道德上的原則。藉著倒出所有能夠合理地流出的血,挪亞和他的後代表明他們對生命來自造物主以及有賴造物主這件事實的尊重。但是讓我們更深入查考這個問題。
13 以上引證的經文適用於動物的血。同樣的原則適用於人血嗎?不錯,甚至更為適用。因為上帝接著對挪亞說:「流你們血,害你們命 的……我必討他的罪……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世記9:5,6)倘若動物的血(代表動物的生命)對上帝具有神聖的意義,顯然人血具有甚至更大價值的神聖意義。遵從這些神聖指引的人不會流人的血(殺人),也不會吃動物或人的血。
可是,對挪亞頒布的這條命令僅是一項有限或暫時的限制嗎?它跟後來的世代,包括我們的世代,有關係嗎?
14,15.上帝向挪亞所頒布有關血的命令具有什麼性質?一位律法師提出什麼中肯的評論?
14 許多聖經學者認為上帝在此訂立的規則並非僅適用於挪亞和他的直系家屬,反之它適用於自那時以來的全人類——事實上自從洪水以來活著的所有人都出自挪亞的家系。(創世記10:32)例如,神學家和宗教改革者約翰·喀爾文(John Calvin)承認有關血的禁令說:「這條律法是洪水一過去之後便向全世界頒布的。」2海德堡大學的教授拉特(Gerhard von Rad)指出,創世記9:3,4乃是「給全人類的一項法令,」因為全人類均從挪亞而出。3
15 既然有關血的律法與上帝強調人務要深深尊重人命的宣布有連帶關係,我們可以體會猶太教的律法師雅各伯(Rabbi Benno Jacob)所作的評論:
「因此這兩條禁令是相輔並行的。在字句的實際意思上,它們是人道的最基本要求……准許人吃肉,但卻不可吃血,以及禁止流人血,顯示人類在生物世界裡的地位。……總括來說:禁止吃血的理由是一個具有道德性質 的理由。……後來猶太教把這段經文視作為全人類 訂立的基本道德律。」(楷書為本刊自排。)4
事實上,後來猶太人從創世記的較前部分引申出七條給全人類的「基本律法」,而這個給挪亞和他子孫關乎血的命令是其中一條。5 不錯,雖然大部分國家沒有遵從這個命令,它卻實在是給人類的一條律法。——使徒行傳14:16;17:30,31。
16,17.上帝賜給以色列人的什麼律法表明上帝對血所下的禁令仍舊對人適用?以色列人可以使用血的惟一方式是什麼?
16 後來耶和華上帝在賜給以色列國的律法中禁止人謀殺,這件事證實他向挪亞頒布的訓令仍然生效。(出埃及記20:13)與此一致地,上帝也禁止人吃血,說: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吃什麼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利未記17:10。
17 上帝只容許以色列人以一種方式使用動物的血。那便是把血奉作祭物獻給上帝,承認他乃是生命的賜予者。他們必須為此而感激他。他告訴他們說:「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裡有生命,所以能贖罪。」——利未記17:11。
18,19.(甲)以色列人的獵者在宰殺動物作食用時必須採取什麼事前的措施?為什麼?(乙)藉著遵行這個命令,他們承認什麼事實?
18 宰了作食物而非作獻祭之用的動物的血又如何?上帝告訴他的敬拜者,獵人若捕得一頭野獸或飛禽,就「必放出他的血來,用土掩蓋。論到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無論什麼活物的血,你們都不可吃,因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凡吃了血的,必被剪除。』」——利未記17:13,14;申命記12:23-25。
19 把血放出來並非僅是個宗教儀式而已;事實上它是上帝賜予挪亞的律法的一項延續。在宰殺動物時,人必須意識到他的生命來自上帝,而且屬於上帝。藉著不吃血,而是『放出牠的血』在祭壇或地上,以色列人實際上把動物的生命還給上帝。
20.(甲)什麼懲罰表明違反上帝對血所訂的律法是一種嚴重過犯?(乙)什麼經文表明吃了含血的肉會被定罪?
20 以色列人若不尊重血所代表的生命,這樣的行為會被視為一種極嚴重的過錯。人若蓄意忽視這條與血有關的律法,就必受到處決而被「剪除」。(利未記7:26,27;民數記15:30,31)甚至吃了含有血的肉也會帶來相當程度的罪。這些含血的肉可能是自死動物的肉,也可能是野獸殺死的動物的肉。——利未記17:15,16;參閱利未記5:3;11:39。
人可以在緊急的情勢之下把關於血的上帝律法置諸不理嗎?
21.有什麼聖經例證表明關於血的上帝律法不能因為緊急情況而置諸不理?
21 聖經回答說,不可以。以往危急的時候並沒有什麼特別的豁免安排。我們可以從掃羅王日子發生在一些以色列兵士身上的事看出這點。在一場持久的戰爭之後,他們感到十分飢餓,於是宰了牛羊,「肉還帶著血就吃了。」他們飢火中燒,卻非蓄意吃血,可是由於匆匆忙忙地吃肉,他們沒有留意把動物適當地放血。看來這是一宗「緊急」的事件,但這可以作為他們吃血的理由嗎?剛相反,他們那受上帝任命的君王認為他們由於「吃帶血的肉,[就]得罪耶和華了。」——撒母耳記上14:31-35。
這種對血的正當嫌惡也適用於人血嗎?
22.為何認為關於動物血液的上帝律法同樣適用於人血是個合理的看法?
22 不錯。這是全然可以理解的,因為不論吃「什麼血,」「什麼活物的血」,都是上帝的律法所禁止的。(利未記17:10,14)我們可以從一件事上看出猶太民族怎樣看這條律法。事情涉及一些曾跟從耶穌和聆聽過他教訓的猶太人。有一次他以比喻的方式談及『喝他的血』,因為他知道他的血不久便要以犧牲作祭物的方式流出來,而這會為那些憑信心接受他的祭物的人帶來生命。(約翰福音6:53-58)顯然有些猶太籍門徒並不意識到耶穌正以象徵式的方式說話,他們對耶穌所說的話大感震驚,於是離開他而不再跟從他。(約翰福音6:60-66)不錯,對敬拜上帝的猶太人來說,吸飲人血這個念頭是絕對可憎的。
基督徒又如何?
23.彌賽亞所獻的祭物對摩西律法中關於飲食方面的限制有什麼影響?
23 摩西律法指向彌賽亞的來臨和他所獻的祭物。因此,耶穌死後,真正的崇拜者便沒有義務遵守摩西的律法了。(羅馬書10:4;6:14;歌羅西書2:13,14)律法中有關飲食方面的限制,例如不准吃脂肪或某些動物的肉等,已不再具有約束性。——利未記7:25;11:2-8。
因此,上帝對血所下的禁令適用於基督徒嗎?
24.在處理外邦的基督徒是否需要受割禮的問題時,關於血,使徒們作了什麼決定?
24 這個問題曾於公元49年提出來討論。當時所有基督徒的中央長老團——使徒們和耶路撒冷的長老們——共同商議這件事。這個會議為了要回應有關割禮的問題而召開的。使徒們的會議決定,信奉基督教的非猶太人無須受割禮。在討論中,耶穌的同母弟雅各向與會的人提出其他幾樣他認為重要的事,並將其包括在他們的決議裡,那便是,「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和姦淫。」(使徒行傳15:19-21)他引證摩西的寫作,其中顯示甚至在律法被頒布以前,上帝已不贊成不道德的性關係,拜偶像和吃血一類的事。吃血一事也包括吃勒死的含血的動物的肉。——創世記9:3,4;19:1-25;34:31;35:2-4。
25.使徒會議所作的決定成為什麼的一部分?
25 會議的決定藉著信件被帶到各群基督徒會眾去。現今它也包括在聖經中而成為受上帝感示的聖典的一部分。聖經「在教訓……矯正……方面」都是有益的。(提摩太後書3:16,17,新譯)決定便是:
26,27.這個決定肯確地陳明什麼事?我們怎麼知道這並非僅是使徒們的意見?
26 「因為聖經贊同我們,除了一些必要的規例,不要把其他的重擔加給你們。你們不可吃祭過偶像的食物;不可吃血和被勒死的牲畜;也不可有淫亂的行為;能夠不犯這幾件就好了。願你們平安!」——使徒行傳15:28,29,現譯。
27 不錯,縱然基督徒不在摩西的律法之下,他們禁戒血一事卻是「必要」的。這僅是使徒們私人的意見嗎?絕不然。正如他們所說,這項決定是跟上帝的聖靈一致而作出的。
28.據森麻理教授說,這個規條把什麼事區別出來?
28 關於這個給基督徒的規條,德國哥丁根大學的教授森麻理(Walter Zimmerli)評論說:
「第一個猶太籍的基督徒教會在使徒行傳第15章所報導的決議中把通過摩西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與[通過]挪亞頒布給全世界的命令區別出來。」——Zürcher Bibelkommentare。6
29.什麼事表明禁戒血的命令並非僅是飲食上的要求,而是一項道德上的規定?
29 『禁戒血』的命令並非僅是飲食上的限制而已,反之它是一項嚴肅的道德規定。我們可以從以下的事實看出這點:對基督徒來說,它的嚴肅性正如『禁戒祭偶像的物或姦淫』一樣。
早期的基督徒與血
30,31.什麼事表明禁戒血並非僅是一項暫時的要求,而是具有永久約束性的?
30 耶路撒冷的會議把這項明確的決定傳送到各群基督徒會眾去而獲致積極的成效。我們在使徒行傳第16章讀到關乎保羅和他的同伴的報導:「他們經過各城,把耶路撒冷使徒和長老所定的條規,交給門徒遵守。於是眾教會信心越發堅固,人數天天加增。」——使徒行傳16:4,5。
載於使徒行傳15:28,29的決議僅是一項暫時的規定而非基督徒一直要遵守的義務嗎?
31 有些人認為使徒們所定的規條並非基督徒要履行的一項永久義務。可是使徒行傳一書清楚地顯示實情並非如此。它表明耶路撒冷的會議頒布這規條之後大約十年,基督徒仍然遵從這項決定「謹忌那祭偶像之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與姦淫。」(使徒行傳21:25)這表明他們意識到禁戒血的規定並非限於對某一地區的外邦信徒適用,也不僅是適用於一段短暫的時期。
32,33.尤西比亞斯怎樣談及在他的日子基督徒對禁戒血一事的認識?
32 但在後來的歲月中,當基督教傳到遠處的時候,情況又如何呢?讓我們查考一下證據。這些事是在使徒行傳15:28,29所記載的規條頒布以後的幾個世紀期間發生的。
33 第三世紀一位被視為「教會歷史元老」的作家尤西比亞斯(Eusebius)談及公元177年發生於里昂(現今位於法國)的一件事。當日宗教仇敵誣告基督徒吃嬰孩。當有些基督徒遭受苦刑和受到處決之際,一個名叫巴庇利亞絲的女孩反駁敵人所提出的誣告說:「我們怎會吃嬰孩——對我們來說,吃動物的血也是不合法的。」7
34-36.透得連和費力克斯怎樣談及在他們的日子基督徒不吃血這件事?
34 類似的誣衊推使早期古羅馬的神學家透得連(Tertullian)(約公元160-230年)指出,雖然羅馬人慣常飲血,基督徒卻絕不這樣行。他寫道:
「你們應該為自己反常的行徑在基督徒面前慚愧。我們甚至在膳食中也沒有動物的血,因為我們的膳食只包括普通的食物……你們用血製的香腸試探基督徒。當然,你們知道得很清楚,你們力圖使他們做那有違正道的事。這在他們看來是非法的。你們既然深信他們對動物的血也不寒而慄,何竟會相信他們急不及待地索求人血?」8
35 再者,在引證使徒行傳15:28,29的規條時,他說:「對『血』所加的這個禁令,我們所理解的是,它對人血更是[禁令]。」9
36 活到大約公元250年的一位羅馬律師費力克斯(Minucius Felix)提出相同的論點,他寫道:「我們對人血如此憎嫌,以致我們甚至不用牲畜的血在我們的食物中。」10b
37,38.一位主教和一位天主教的聖經學者怎樣論及血的問題?
37 由於歷史證據這麼充分和清晰,以致凱爾主教(Bishop John Kaye, 1783-1853年)可以斷言:「最早期的基督徒一絲不苟地遵從使徒們在耶路撒冷所頒布的規條,就是禁戒勒死的牲畜和血。」11
但是否惟獨『最早期的基督徒』和現代的耶和華見證人才持有這種基於聖經的觀點?
38 絕不然。在評論使徒行傳15:29時,天主教的聖經學者李治奧提(Giuseppe Ricciotti)(1890-1964年)援引里昂所發生的事(前文提及過)作為證據表明早期的『基督徒不可吃血。』然後他補充說:「但甚至在隨後的幾個世紀裡,直至中古時代,我們遇到一些出人意外的反響,表示附和初期[對血]所懷的這種『厭棄』,這種厭棄無疑是因為聖經的禁令而產生的。」12
39.昆尼撒斯會議怎樣論及血?班克堡的奧圖在關於血的問題上對新的歸信者怎樣說?
39 例如,公元692年在君士坦丁堡舉行的昆尼撒斯會議(Quinisext Council)說:「聖經吩咐我們要禁戒血、勒死的牲畜和姦淫。……從今以後,若有人膽敢以任何形式吃動物的血,他若是個教士便要革職;他若是個平信徒便要與之絕交。」13類似地,著名的教士及傳福音者,班克堡的奧圖(Otto of Bamberg, 約公元1060-1139年),向波曼蘭尼亞省的歸信者解釋說:「他們不應吃任何不潔、自死或勒死,或獻給偶像的物,或動物的血。」14
40.馬丁·路德的著作怎樣論及使徒行傳15:28,29?
40 來到較近期,馬丁·路德也意識到公元49年所頒布的規條的含意。在抗議天主教的習俗和信仰方面,他傾向於把使徒的會議和後來教會會議所頒布的規條(並非聖經的一部分)列為同一類。然而,路德論及使徒行傳15:28,29時寫道:
「我們若希望有一個與這會議(它是正確的,因為它是第一個,也是首要的會議,而且由使徒們親自主持)一致的教會,就必須由現在開始教導人並堅持不許諸侯、貴族、平民或農夫吃用血煮熟的鵝、雌鹿、雄鹿或豬肉。……平民或農夫特別要禁戒紅腸和血腸。」15
41.浸信會一位神學家怎樣評論創世記9:3,4?
41 被視為十九世紀「也許是浸信會最知名和最具影響力的神學家」的富勒(Andrew Fuller)曾撰文論及創世記9:3,4對血所下的禁令說:
「既然這對挪亞來說是個禁令,看來它對全人類也是個禁令;我們也不應把這個禁令視作猶太教規中禮儀的一部分。這個禁令不僅在猶太教規存在以前便已發出,而且藉著使徒們所頒布的規條在外邦的基督徒中加以執行。這規條載於使徒行傳15:20……血就是生命,看來上帝要求把它歸給自己作神聖的用途。」16
42.教士瓊斯怎樣回答那些不理會聖經對血所下的禁令的人?
42 一個基督徒若聲稱他所行使的是所謂「基督徒的自由」,那就可以容許他不顧這條血的禁令嗎?教士瓊斯(William Jones, 1762-1864年)在他所著的《基督教會歷史》一書中回答說:
「沒有任何東西比使徒行傳15:28,29的禁令 更為肯確。在這問題上以『基督徒的自由』為託詞的人能向我們指出上帝的話語有任何部分表明這禁令會在後來廢除嗎?若不然,我們要問一句:『上帝的律法可以憑什麼權柄,除了他自己的權柄之外,加以廢棄呢?』」——106頁。
43.關於血,耶和華見證人決心怎樣行?這個決定以什麼事實和經文為根據?
43 結論是顯而易見的:在上帝的聖靈引導之下,使徒們的會議規定,凡是想贏得上帝嘉許的基督徒都必須『禁戒血』,正如從挪亞的日子以來上帝所要求的一般。(使徒行傳15:28,29;創世記9:3,4)早期的基督徒接受和跟從這個聖經觀點,即使這樣行會使他們喪生亦在所不惜。多個世紀以來,這項要求被視為基督徒所「必要」遵守的規條。因此耶和華見證人禁戒血的決心是基於上帝的道聖經的,而且在基督教的歷史上有許多先例加以支持。
以血作為藥物
44.我們已確立了哪三個要點?每個要點都有什麼基於聖經的根據?
44 至此我們已確立了聖經所要求的是以下的事:人不能以另一個受造物的血來維持自己的生命。(創世記9:3,4)動物的生命被取去時,代表這生命的血必須『流出』以歸回生命的賜予者。(利未記17:13,14)同時正如使徒們的會議所規定一般,基督徒必須『禁戒血』。這條禁令對人血和動物的血均同樣適用。——使徒行傳15:28,29。
可是,若把接受輸血當作一種拯救生命的醫療方法,聖經的這些話是否仍然適用呢?
45,46.現在有什麼問題發生?聖經的原則可說是將什麼現代的醫療技術也包括在內?
45 有些人辯稱聖經禁止人把血當作食物來吃,但基本來說接受輸血卻有所不同,況且輸血這種醫療方法在聖經時代是聞所未聞的。這種見解能夠成立嗎?
46 我們不會否認在聖經時代上帝的律法特別應用於把血當作食物來吃一事之上。那時還沒有人把血輸進靜脈裡。但是,縱然聖經沒有直接論及與血有關的現代醫療技術,事實上它卻預先考慮到這些事,並且在原則上把它們包括在內。
47,48.使徒行傳15:29沒有將什麼事加以區分?為了什麼緣故?
47 例如,請留意基督徒「禁戒……血」這條命令。(使徒行傳15:29)其中並沒有任何話使我們有理由認為把血吸進口裡和把血輸進血管裡是有所不同的。其實,在原則上說來,這兩件事有任何基本的分別嗎?
48 醫生知道可以通過口或靜脈供應養料給人。同樣地,某些藥物也可以通過不同的途徑來傳送。舉例來說,抗生素可用藥片的方式口服,也可以注射入人的肌肉或循環系統中(靜脈注射)。你若對某種服用過的抗生素藥片產生危險的過敏反應,因而受到警告以後要禁戒這類藥物,那又如何呢?你若把這項醫療警告視作不能服用藥片,但卻可以注入血液中而無礙,這是個合理的看法嗎?絕不然!重要的並非傳送的途徑,而是要完全禁戒這種抗生素。同樣地,基督徒必須『禁戒血』的規條清楚包括把血吸進身體裡的一切方式在內,不論是通過口抑或直接注入血液裡。
這件事對耶和華見證人有多重要?
49.耶和華見證人採取什麼堅定的立場?他們深信什麼?
49 認識自己需要倚靠造物主及生命賜予者的人應該下定決心服從他的命令。這便是耶和華見證人所採取的堅定立場。他們全然深信遵從上帝吩咐人禁戒血的律法是對的。在這件事上,他們所跟從的並非某個人的古怪念頭或某些毫無根據的狂熱觀點。他們這樣行是出於對宇宙的最高權威、生命的創造者,所作的順服。由於這個緣故,他們拒絕把血吸進身體裡,不論是吃下或輸入血管裡。
50,51.在血的問題上,什麼事受到嚴重影響?我們全心贊同詩篇執筆者所說的什麼話?
50 因此,對耶和華見證人來說,血的問題牽涉到一些最基本的原則。身為基督徒,他們的生活基於這些原則。這件事嚴重地影響到他們與造物主上帝的關係。除此之外,他們全心相信詩篇執筆者的話:「耶和華的典章真實,全然公義……守著這些便有大賞。」——詩篇19:9,11。
51 有些人僅從這些決定的短暫效果去看問題。他們可能懷疑服從上帝關乎血的律法是否『有賞』。但是耶和華見證人確信服從造物主的指引會為他們帶來恆久的益處。
52,53.早期的基督徒採取什麼立場?他們為此付出什麼代價?
52 早期的基督徒具有同樣的感覺。歷史表明他們對上帝的順服有時受到極度的考驗。在羅馬帝國中,他們受到壓迫要從事偶像的崇拜或參與不道德的行為。他們若拒絕屈服,便可能被人扔進羅馬的搏鬥場中為猛獸所撕碎。但這些基督徒卻緊守他們的信仰;他們服從上帝。
53 試想想這牽涉到什麼事。對身為父母的早期基督徒來說,拒絕違反上帝的律法可能甚至為他們的兒女帶來死亡。然而從歷史我們知道,這些基督徒並非貪生怕死、背信棄義的人。他們絕沒有背棄上帝,也沒有捨棄他們按之而生活的原則。他們相信耶穌的話:「復活在我,生命也在我。信我的人,雖然死了,也必復活。」(約翰福音11:25)因此,即使要作立時的犧牲,這些基督徒也寧可服從使徒們所頒布的規條,禁戒祭偶像的物並姦淫和血。對他們來說,向上帝保持忠誠是一件生死攸關的事。
54.耶和華見證人負有什麼責任?
54 今日這件事對耶和華見證人也具有重大的意義。他們理應感覺有道德上的義務為自己和兒女的崇拜作決定。為了這個緣故,耶和華見證人並不尋求任何人,不論是醫生、醫院的行政人員或法官,為他們作這些道德上的決定。他們不想其他人試圖負起他們對上帝的責任,事實上亦沒有任何人可以如此行。這乃是基督徒本身對上帝和生命賜予者所負的個人責任。
拒絕便形同自殺嗎?
55,56.(甲)有些人對拒絕輸血一事提出什麼反對理由?(乙)鑑於其他人的證言,為何見證人不應被指責為蓄意自殺?
55 在遇上因受傷而大量失血、疾病或複雜的外科手術時,通常醫生會輸血以求保全生命。因此,當人聽到有人拒絕輸血時,他們可能覺得這人等於自殺。事情真的如此嗎?
拒絕輸血可說是「自殺」或行使「死亡的權利」嗎?
56 自殺是蓄意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這是一種自我毀滅的企圖。可是甚至僅是對耶和華見證人的信仰和行為稍有認識的人都可以看出他們並非試圖自我毀滅。他們雖然拒絕輸血,但卻歡迎其他可供選擇的醫療協助。《美國外科醫生》(The American Surgeon)的一篇文章正確地評論說:
「一般來說,拒絕醫療並不等於『自殺』。耶和華見證人尋求醫療護理,但卻拒絕僅僅一種醫療方法。拒絕醫療或部分的醫療方法並非一種『罪行』,我們不能把它視作當事人公然摧毀自己或自殺的行為。」(楷書本刊自排。)17
白賴恩教授(Robert M. Byrn)在《富定咸法律評論雜誌》中(Fordham Law Review)指出,『拒絕救生的醫療和企圖自殺在法律上的分別就像蘋果與橙的分別一樣大。』18 此外,亞利桑那州的賓特醫生(David Pent)在一個醫學會議上致詞時說:
「耶和華見證人認為他們若因為拒絕接受輸血而死去,他們便是為自己的信仰而死,正如許多世紀以前早期的宗教殉道者所為一般。假如在醫學上這是消極的自殺,那麼,聽眾中有幾位正在吸煙的醫生也同樣可說是在實行消極的自殺。」19
57.為何拒絕輸血並不等於行使死亡的權利?
57 那麼認為耶和華見證人拒絕輸血是行使「死亡的權利」的見解又如何?其實耶和華見證人想繼續生存。這便是他們尋求醫療幫助的原因。但是他們不能,也絕不願,違背他們那基於聖經的深刻宗教信念。
58.法庭給予每個人什麼權利?為何這是合理的?
58 法庭一向均維護人人都擁有身體自主權的原則,意即歸根究柢說來,人必須負責決定自己的身體會受到怎樣的對待。事實上,你若生病或被送入醫院裡,你豈不希望情形是這樣嗎?既然事情牽涉到你的生命,你的健康和你的身體,對於你會受到怎樣的治療,你豈不應該擁有最後的發言權嗎?
59,60.(甲)病人是什麼事情的最後決定者?(乙)醫生的權利和責任受到人的什麼自由所限制?
59 這種明智和合乎道德的觀點有其合理的結果。一本由美國醫學會出版的小冊解釋說:「至於是否接受醫生所推薦的治療或手術,抑或冒生命的危險而加以拒絕,病人必須是作最後決定的人。這是每個人的正當權利,是法律所認可的。」「病人有權不同意拯救生命的治療。有鑑於此,他可以隨自己喜歡訂出條件、前提和限制。」20
60 人有權不同意接受輸血,正如人有權不同意接受其他任何「拯救生命的治療」一般。德國塔比根的法學博士尼爾(H. Narr)說:「醫生治病的權利與責任受到人對自己身體有自決權這種基本自由所限制……對於採用其他的醫療方法,情形也一樣,拒絕輸血亦然。」21
61.有些人對於保全生命懷持什麼態度?但是這引起什麼問題?
61 可以理解的是,有些人對於其他人拒絕輸血一事大感震驚,特別是拒絕輸血若導致危險或甚至喪失生命的話。許多人覺得生命是最重要的東西,因此要不惜任何代價去保全生命。誠然,保全人命是社會最重要的事務之一。但是這應當意味到「保全生命」先於任何和一切原則嗎?
62.據坎特說,什麼表明生命的神聖並非最有價值的東西?我們可以怎樣用一個例證去說明這件事?
62 羅傑茲法律學校的副教授坎特(Norman L. Cantor)回答這個問題,他指出:
「我們若容許人為自己決定何種信仰值得為之而犧牲,便可以提高人的尊嚴。自古至今,有許多崇高的理想,不論是宗教的抑或世俗的,都被視為值得人為之而犧牲。毫無疑問,大部分的政府和社會,包括我們所屬的在內,均沒有把生命的神聖視作世上最有價值的東西。」22
坎特先生提出一件事實作為例證。他指出在戰爭期間有些人不惜面對傷亡以求為「自由」或「民主」而戰。他們的同胞有將這種為原則而作的犧牲視為道德上的錯誤嗎?他們的國家有因為這些死者遺下孤兒寡婦需要人照顧就斥之為卑鄙的行徑嗎?你認為律師和醫生應該申請法庭下令禁止這些人為自己的理想而犧牲嗎?因此,豈不是顯然並非只有耶和華見證人和早期的基督徒才甘願為原則的緣故接受危險嗎?事實上,這種忠於原則的行為受到許多人所讚許。
63.見證人的什麼立場使人沒有理由強行為他們施行一種違反他們原則的治療法?
63 此外,值得重申的一點是,雖然耶和華見證人不接受輸血,他們卻歡迎其他可供選擇的治療法以幫助他們繼續生存。那麼,為何有人要堅持或甚至強迫施行一種完全違反當事人的原則和最深切的宗教信仰的治療法呢?
64.一份醫學雜誌怎樣論及那些強要施行某種違反病人良心的治療法的醫生?
64 可是這樣的事情確曾發生過。有些醫生或醫院的行政人員甚至向法庭申請憑法律的權力強迫人接受輸血。論到一般採取這種行徑的人,哥爾斯敦醫生(D. N. Goldstein)在《威斯康辛醫學雜誌》寫道:
「採取這種立場的醫生否認了所有殉道者的犧牲。這些殉道者絕對忠於原則,甚至不惜為此犧牲生命,從而為歷史添上燦爛的光彩。那些寧可選擇必然的死亡也不願違反宗教信念的病人跟那些為了忠於上帝而付出生命的代價或寧可忍受苦刑也不接受[強迫]洗禮的人一樣可敬。……我們的責任是拯救生命,但我們最好問問,我們是否也有責任去保衛節操和保全若干顯示真我的行動。在一個越來越受到嚴厲管制的社會中,這些事仍繼續發生……作醫生的不應尋求法律的援助去拯救身體但卻摧毀靈魂。病人的生命是屬於他自己的。」23
醫生的角色
65,66.為何醫生在治療一個拒絕輸血的見證人時可能會感到苦惱?
65 我們已看出,由於耶和華見證人懷有堅強的宗教信仰,他們不但避免含血的食物,而且也避免在醫療上運用血。但是其他人,例如替見證人病者診治的醫生,怎樣受到這種立場所影響呢?
66 醫生矢志要拯救或延長生命。這是他們的專業。醫生可能由於所受的教育,把輸血視作標準的醫術。因此,當他為一個病情嚴重或大量失血的病人診症時,一旦獲悉病人拒絕輸血,他便可能大感苦惱。雖然病人那受過聖經薰陶的良心不容許他接受輸血,可是,醫生也有自己的良心,並且也遵循一些對他極為重要的道德規條。
醫生若覺得有需要為病人輸血以拯救他的生命,但病人卻加以拒絕。在這樣的情況下,醫生應按照他所受的醫學訓練和所持的信念行事嗎?
67,68.根據什麼醫學和法律原則,外科醫生不應違反病人的良心而僅按照自己的信念行事?
67 無疑在這樣的事例上,有一種需要慎重處理的情勢存在。但是每個人均可以自問:身為病人,倘若我自己的 良心與診治醫生的誠懇信念有所衝突,我會認為應該採取什麼途徑呢?請考慮一下韋能信醫生(William P. Williamson)在第一屆全國醫學道德及專業會議中所說的話:
「毫無疑問,醫生所首先顧念的必須是病人的福利。既然生命是造物主賜予人的禮物,主要的決定理應屬於病人,因為病人是這份禮物的保管者……醫生應該按照病人的宗教信仰去診治他;他們不應將自己的宗教信念強加於病人身上。」(楷書本刊自排。)24
68 還有另一個理由,一個法律上的理由,表明為何醫生不應罔顧病人的良心。正如白賴恩教授在《富定咸法律評論雜誌》中寫道:「……我的意思並不是作醫生的要受病人的選擇所左右而做出某些違反醫生良心的事來。……我的意思乃是,病人並不受制於醫生的良心,因此無須容許醫生做出某些違反病人選擇的事來。而醫生則有權選擇什麼也不做。倘若病人的選擇必須順從審慎的醫學判斷,那麼,法律上徵詢同意的條例就變成毫無意義了。」(楷書本刊自排。)25
69,70.在面對病人拒絕接受輸血時,與其放棄治療,醫生可以怎樣行?
69 處於這種情勢的醫生可能決定『什麼也不做』,意即不參與診治;但這是惟一的選擇嗎?奧瑪利醫生(Robert D. O’Malley)在「向成年的耶和華見證人施行緊急外科手術」一文中評論說:「醫護人員不應把病人拒絕接受輸血用作中止治療的藉口。」26
70 那麼,醫生可以怎樣行呢?何金伯醫生(J. K. Holcomb)在一份醫學雜誌的社論中說:
「身為醫生,當一個頑固的病人拒絕接受一些我們認為是較佳的養生療法時,我們無疑會感到氣餒,甚至忿怒。但是,病人若提出一種宗教信仰作為他不願接受某種治療法的根據,老實說,我們應有這樣的感覺嗎?我們若對自己忠實,就會承認在每日的診治當中,我們為許多病人所安排的治療法並非十分理想……我們若可以按照自己的醫學信念如此行,我們豈不也應當同樣願意在病人的信念,特別是宗教信念,妨礙我們施行一種我們認為是最佳的療法時盡力而為。通常來說,由於宗教的理由而拒絕輸血或其他療法的病人都意識到他們的決定涉及醫療上的危險,但是他們甘願接受這些危險而僅要求我們盡力而為。」27
71.至於「特別」的治療,有關病人和醫生的道德責任,我們可以說些什麼?
71 關於這件事的道德觀點,還有另一方面須有考慮。社會道德學的助教巴理士(John J. Paris)指出:「醫學界和道德團體都一致認為,人沒有道德上的責任要接受『特別』的治療。病人若道德上的責任接受『特別』的治療——雖然這種療法在慣常的診治中可能很普通——醫生也沒有任何道德上的責任要提供這種治療,法官也沒有責任要下令如此行。」28耶和華見證人以聖經引導自己的生活,對他們來說,輸血無疑是「特別」的治療。事實上,從道德方面來說,這種治療法是受到禁止的。
病人與醫生彼此合作
72.對於一般性的醫療,耶和華見證人採取什麼立場?但是什麼治療則例外?
72 所有關心這件事的人都可以放心,耶和華見證人並非反對一切醫療護理的宗教狂熱者。要記得,在聖經裡把關於禁戒血的規條記錄下來的人——路加——本身也是個醫生。(歌羅西書4:14)因此,當耶和華見證人患病或遭遇意外時,他們並不尋求某些神奇的「信仰治療」。反之,他們尋求醫藥上的幫助。在這方面,他們並非試圖指揮醫生怎樣處方或怎樣處理他們自己的難題。自始至終,他們要求醫生的只是不用血而已。
73.關於他們對血所採取的立場,見證人體會什麼事實?
73 見證人深深尊重醫藥界人士所受的訓練和所具有的技能。他們衷誠賞識醫生以自己的醫術盡力醫治病人,但卻同時尊重病人的衷誠信仰。見證人意識到醫生必須有勇氣才能在不可以使用血的情況下施手術。此外,醫生也要具有相當程度的勇氣才能行事與醫藥界同業的觀點不同,並且同意在某些被視為在醫學上不符理想的情況下醫病。
74.見證人意識到什麼事實?他們甘願面對什麼事?
74 當然,耶和華見證人意識到有些外科手術可能涉及大量失血,以致醫生實在相信無法按照見證人所提出的條件施行手術。可是,大多數的外科手術都可以不用血而施行。誠然,醫生可能覺得手術若不用血便會較為危險。然而,憑著高明醫生的勇敢協助,見證人甘願面對這種較大的危險。
75.為一宗極端的病症成功地施行無血手術之後,醫生們獲致什麼結論?
75 在賓雪法尼亞州立大學的一個小組討論中,費迪斯醫生(William T. Fitz)報導一個令人感興趣的事例。事情涉及一個三十四歲的病人。由於他結腸生有腫瘤,引致嚴重出血。這男子是個耶和華見證人。他告訴醫生「只要不給他輸血,他會樂意接受任何外科手術。」醫生們同意動手術,並且答應不會輸血。在手術進行期間以及手術之後,由於失血過多,以致病人的血紅素由正常的14或15克跌至2.4克。但是他沒有死去。反之,他的情況穩定下來,後來血量逐漸上昇。醫務處的主席胡特醫生(Francis Wood)在評論醫生們答允不輸血的承諾時說:「我認為你們完全有權作出承諾。你們若不動手術,這人便會死亡。藉著不輸血的手術,他有若干復原的機會;因此,我認為你們按照他自己提出的條件給予他機會是十分正當的。」29
免除醫生的責任
76.為何醫生不必害怕因為見證人對血所採取的立場而被他們控告疏忽職守?
76 在診治任何嚴重的病症時,醫生處於一個困難的地位,因為他們若沒有運用一切可行的醫療方法,便可能被控疏忽職守。可是,耶和華見證人卻願意為他們拒絕接受輸血一事負起責任。他們會簽署棄權書,免除醫護人員和有關醫院被控的可能——假若損害是由於無血手術所促成的。
77.美國醫藥協會提議請不輸血的病人簽署的表格大意如何?
77 美國醫藥協會推薦把一份題名為「拒絕接受輸血的聲明」的表格發給那些因宗教信仰而不願接受輸血的病人。聲明的內容如下:「我(我們)要求在住院期間不要將血或從血分解出來的東西用在___________________的身上,即使診治的醫生或其助手認為這種治療法是保全生命或促進復原所必需的。我(我們)免除診治醫生、他的助手、醫院及其職員因我(我們)拒絕接受輸血或血的分解物而導致的任何不利結果所負的一切責任。」30 這份文件必須由病人及在場的見證人簽署,並附上日期。病人的近親,例如配偶或父母(涉及小孩的事例)也可以簽署這份表格。
78.見證人怎樣表明他們甘願為拒絕輸血一事承擔個人的責任?
78 耶和華見證人在關於血的立場上甘願接受個人的責任,從以下的事實進一步表明出來。大部分耶和華見證人都攜帶一張簽署了的聲明卡,要求「不輸血!」這份文件承認簽署者了解和接受不輸血這件事的含意。因此,即使他被送往醫生診所或醫院時已不省人事,這份簽署的聲明清楚表明他的堅定立場。
醫生或醫院會因為不給病人輸血而要對此負責嗎?
79.至於醫生因為沒有強行為病人輸血而遭受控訴的可能性,有人作了什麼評論?
79 《三藩市大學法律評論雜誌》的一篇文章曾論及這個問題。它解釋前任美國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伯加(Warren Burger)曾說,棄權書若已簽妥,被指疏忽職守的訴訟「看來便會失卻支持了」。該文接著說:
「刑事控訴的可能性甚至更少。一位曾閱覽過這份文件的評論者說,『我找不出任何根據認為醫生若沒有強行為一個不願接受輸血的病人輸血,便會帶來……刑事……的責任。』這種危險看來是法律假想的產品過於來自現實的可能性。」31
80.在英國,一個病人若因為拒絕輸血而死去,情形會如何?
80 至於英國方面的情勢,《急症的治療》一書說:「醫護人員若已將情勢向病人清楚解釋,而病人後來因為沒有輸血而死亡,在這種情況下並不能向醫生採取任何行動,因為病人沒有任何義務要採用特別或異常的醫療措施去保全生命。」32
81,82.醫生負有什麼道德上的責任?但是他卻不負有什麼道德上的責任?
81 醫生若打算為病人施手術,他自然希望清楚解釋拒絕輸血可能帶來的危險。可是一旦他已這樣行,醫生便無須感到有道德上的責任在這件事上進一步催迫病人了。試圖對一個已斷然拒絕輸血的病人作「疲勞轟炸」或以恐嚇的手段使其就範無疑是不道德的。
82 既然耶和華見證人願意為自己所作的決定承擔責任,這便免除了醫生在法律上,也在道德上,有任何堅要輸血的責任。許多有專業道德和誠懇的醫生都寧可以這種方式處理問題。德國漢堡的外科醫生赫尼殊(G. Haenisch)寫道:「我們要緊急提出警告,切不可妄圖削弱自決的人權,包括病人自決的人權。」「我們應該堅決拒絕讓醫生有權施行一種他認為是對的,但卻違反病人意願的治療。」——Deutsche Medizinische Wochenschrift.33
83.醫生若強行為患病的見證人輸血,便可能被控以什麼罪名?
83 鑑於這項人權,有些國家的法律和醫學刊物曾屢次提出警告,違反病人的意願而施行輸血可能使醫生(或醫院的職員)被控侵犯別人或濫用職權。
沒有通知病人而為他輸血,也許在他不省人事時這樣行,那又如何?
84,85.醫生的什麼行徑「在道德上是極為卑鄙」的?為何會這樣?
84 許多誠懇的醫生覺得在若干情況下,例如後期的癌症,不向病人透露病情的一切資料乃是仁慈之舉。雖然對於保留病情的細節是否適當這個問題眾說紛紜,可是醫生蓄意施行一種他明知病人禁止他使用的治療法卻是另一回事。加納醫生(Bernard Garner)和他的同事在《紐約州醫藥雜誌》撰文時強調這點。他們承認有時醫生會讓留醫的見證人失去知覺,然後給他輸血。醫生也許認為『他若不知道,便不會對他造成傷害。』但他們以強調的口吻總結說:「雖然動機可能並非出於自私,但這樣行在道德上卻極為卑鄙。」34
85 密西根法律學院的法律教授柏蘭迪(Marcus L. Plante)清楚表明何以這樣行是卑鄙的。他論及「醫生跟病人有一種[基於信任]的受託關係,並且負有絕對的責任永不以言詞或緘默隱瞞他所推薦的醫療方法的性質,從而誤導了病人。」35
86,87.(甲)關於在病人不省人事時替他輸血,西德的《醫學論壇》怎樣說?(乙)一個法庭所作的什麼裁決強調這個立場?這導致什麼結論?
86 除此之外,在某些地區中,醫生若承諾不輸血,但事後卻祕密如此行,那就是非法之舉了。例如,西德的一份刊物《醫學論壇》曾指出,「即使病人不省人事,情形也沒有改變。」原因是『有作主能力的病人一旦確切地聲明他拒絕接受輸血,即使他不省人事,這項聲明仍然有效。』36 肯薩斯州的最高法院以更有力的方式強調這件事,它宣稱:
「……每個人均有權支配自己的身體。只要他頭腦健全,就可以明令禁止人施行拯救生命的外科手術或其他治療。醫生可能有很好的理由相信某項手術或某種形式的治療是有好處或有需要的,但是法律並不容許他用任何形式的詭計或欺詐以自己的判斷替代病人的判斷。」(楷書本刊自排。)37
87 因此,以詭詐的方式為耶和華見證人輸血是違反醫生的專業道德的。這樣行可以使醫生有被控之虞。
尊重父母的責任
88,89.(甲)這件事最引起情緒激動的是哪一方面?(乙)見證人對此有什麼感覺?為什麼?
88 很可能這件事最引起情緒激動的一面涉及對待兒童的方法。我們大家都知道兒童需要受人照顧和保護。敬畏上帝的父母特別體會到這點。他們深愛自己的兒女,並且深知上帝要他們負責照顧兒女,並為兒女的永久福利作決定。——以弗所書6:1-4。
89 同樣地,社會也承認父母所負的責任,同意父母有首先的權柄養育自己的兒女及為兒女作決定。按理說來,家庭的宗教信仰對這件事有很大影響。父母的宗教若強調照顧兒女的必要,兒女自然會得益不淺。耶和華見證人對兒女的看法便是這樣,他們決不想對兒女疏於照顧。他們認為供應食物、衣著、居所及健康的照顧給兒女是上帝授予他們的責任。除此之外,真正體會養育兒女的必要也要求作父母的循循善誘,教導兒女學習道德和留意正當的事。正如以上所述,早期的基督徒在這方面堪作模範;他們作父母的不但教導兒女,而且將他們所提倡的道德教訓付諸實行。歷史報導由於作父母的基督徒拒絕違背他們誠摯的信仰,有時整個家庭被棄在羅馬的搏鬥場裡任令他們死去。
90.(甲)缺乏來自父母的教導引致什麼結果?(乙)與此不同地,身為父母的見證人怎樣行?
90 我們所有人都留意到,由於父母沒有教導兒女及樹立道德的榜樣,以致今日許多青年沒有任何基本的價值觀念;他們漫無節制地追求刺激,但從不考慮事情怎樣危害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也不顧及別人的生命。青年人能有一些提倡道德和尊重崇高原則的父母豈不是好得多嗎?藉著運用聖經幫助兒女成為有道德的人,耶和華見證人中作父母的人對兒女和上帝均表現極大的愛心。這樣,當兒女長大到足以認識聖經論及血的教訓時,他們自己也會支持父母的決定而『禁戒血』。——使徒行傳15:29。
儘管父母堅決反對,也許甚至小童本身也反對,醫生是否仍需感覺自己有義務要替小童輸血?
91,92.父母若堅決反對兒女接受輸血,在這樣的情況下,為何醫生不應感覺有必要為小童輸血?
91 老實說,鑑於父母的責任是個公認的權利,對醫生來說,合乎道德、基於原則以及首尾一貫的立場乃是承認仁愛、關懷的父母有責任為自己未成年的兒女作決定。
92 有關這方面,加拿大醫藥協會的祕書基利醫生(A. D. Kelly)撰文論及「未成年兒童的父母以及不省人事的病人的最近親有權解釋病人的願望,而我們應該接受和尊重他們的意願……我並不贊成在深夜二時召開一個假設法庭進行訴訟,要把一個小孩從父母的監護下奪去。」38
93.為何強行為一個父母是見證人的兒童輸血基本來說是自相矛盾的?
93 有些醫學界和法律界人士承認一個勝任的成年人有權拒絕輸血。但是他們認為父母若拒絕准許自己的孩子 接受輸血,法庭就應下令強行輸血。可是,這種立場是前後不一、自相矛盾的,正如《法醫科學》(Forensic Science)這本雜誌指出:
「然則我們是否假定法庭願意指定一個與當事人父母的信仰有別的宗教給兒童呢?但統計卻表明絕大多數兒童所受的教養使他們與父母信奉同一的宗教,這樣法庭豈不等於侵犯兒童的宗教權利嗎?但根據[憲法]的第一條,法庭極力保障成年人的這種權利。成年人若反對,就不能給他輸血。法庭若容許成年人基於宗教理由拒絕輸血,但卻不准同一成年人的兒女如此行,那豈不是等於法庭為兒童指定一個宗教嗎?」39
94.試指出在某些醫院中常見的一種嚴重矛盾。
94 不顧父母提出運用另一種治療法的要求而強要為兒童輸血很多時產生另一個嚴重的道德上的矛盾。在某些醫院裡,醫生們可能在一個病房裡強行為一個嬰兒輸血。可是在鄰近的一個病房裡,其他醫生卻可能進行合法的墮胎。他們終止胎兒的生命,而這些胎兒較被強行輸血『以拯救生命』的兒童僅年輕幾個月而已。這件事促使有思想的人納罕『保全生命』一定是強迫輸血背後的真正理由嗎?
95.關於強行為成年人及兒童輸血,一位蘇格蘭的大學講師怎樣說?
95 請考慮一下國家下令施行某種治療而強行奪去父母責任的權利含有什麼意思。在蘇格蘭,一個研究輸血技術的大學講師費爾(A. D. Farr)撰文論及強行為成年人和兒童輸血一事:
「壓制一個少數團體的宗教信仰擴展到壓制整個有關成年人可以接受或拒絕某種形式治療的原則。……國家正逐漸接管人作決定的職責。若是如此,自由的國家就失去自由而變成極權國家了。以往納粹德國曾把德國的兒童接管過來,要他們加入希特勒的青年團運動,結果真的導致自由和私生活受到壓制。這並非僅是個古怪的臆測而已。自由是一件珍貴、罕有的擁有物,在有自由存在的國家裡,我們必須愛惜和保衛自由。任何一種侵犯別人自由的事都不應容許其發生。」40
96,97.醫療方法有所選擇的原則怎樣表明強行為人輸血是不對的?
96 除此之外,即使醫生衷心相信一個兒童需要輸血,這是否意味到沒有其他可行的治療法 呢?抑或這意味到他認為輸血比其他的治療更有可能 成功而已?有關這方面,美國一個法官會議在一本稱為《在影響兒童的醫療法令上給法官的指引》的刊物中寫道:
97 「假如醫療的方法可以有所選擇——例如,醫生若推薦一種有百分之八十成功機會的治療法,父母卻不贊成,而父母並不反對一種只有百分之四十成功機會的治療法——醫生便必須採用在醫學上較冒險,但卻不受父母反對的方法。」41
98.關於醫療知識的性質,什麼事實進一步表明強行輸血是不對的?
98 這些法官也談及「醫療的知識並未進步到使醫生能以相當肯定的程度預測病人會生存抑或死亡,會蒙受永久的身體損害或殘廢。」這段話豈不說得很對嗎?醫學權威豈不強調他們最多只能說看來可能有什麼事發生 嗎?有鑑於此,不少有聲望的醫生和外科專家樂於跟耶和華見證人合作,既尊重他們根據聖經對血所懷的信念,也為他們當中的老幼提供優良的醫療服務。
醫治「整個人」
99.治療整個人這個原則跟強行輸血一事有什麼關係?
99 醫學界人士愈來愈體會到,將病人視作「整個人」來看待是十分重要的。需要治療的並非僅是一個甲狀腺或肝臟而已,反之是整個人,一個具有感情和信仰的人。病人的感情和信仰實際可以影響到病人對治療的反應。伯格利醫生(Grant F. Begley)在《德薩斯醫藥》雜誌的一篇社論中說,「當一宗病症影響到病人的身體、思想和心靈時,重要的是他 所相信的事。使他感覺恐懼、疑慮和罪咎的是他的信仰而非我的信仰。我的病人若不相信輸血,我對輸血的意見便無關重要了。」42
100,101.關於醫好病人的身體,但卻傷害了他的心靈一事,我們可以說些什麼?
100 鑑於採取其他途徑可能導致可悲的後果,治療「整個人」不但合乎人道,而且也切合實際。科士伯醫生(Melvin A. Casberg)在《美國醫藥協會雜誌》中敦促「有辨識力的醫生應該留意身體、思想和心靈這些雖有分別卻彼此有關的地方,並且體會到即使醫好了身體,但卻使病人心靈破碎,那只不過是局部的勝利而已,或到頭來甚至是失敗。」43
101 醫生若對病人關乎輸血的宗教信念表示尊重,他其實正跟從一條明智的途徑,同時也治療「整個人」。
他們的立場在醫學上不合理嗎?
102-104.什麼事實表明見證人對血所採取的立場並非不合理?
102 縱然耶和華見證人反對輸血的主要根據是為了宗教理由,許多人卻認為這種立場在醫學上並不合理。但這真的不合理嗎?既然見證人對血採取的立場與醫學問題有關,我們且簡略檢討一下拒絕輸血一事在醫學上的含意,這樣行無疑頗為有益。
103 僅在美國、日本和法國,每年輸血的數量達1500萬個單位(每個單位500立方厘米)之巨。我們有理由問:所有這些輸給人的血都是拯救生命所必需的嗎?
104 來自歐洲的800名醫生在巴黎開會時所獲得的結論是,「有太多時候,血液被視作『奇妙的補品』去輸給病人,不論他是否需要。」這些醫生尤其對僅輸一個單位的血不表贊同。他們說這種輸血是「百分之99沒有用處的。」44 美國的一項研究指出,有某些地區所施行的輸血有百分之72是『沒有必要或有問題的』。45
105,106.為什麼有些醫生無法以客觀的態度去看輸血這件事?為什麼有些法官推薦其他的治療法?
105 瑞典斯德哥爾摩的以利亞遜醫生(Rune Eliasson)認為,「許多醫生,也許受到宣傳所誤導,讓自己太容易受到本身對輸血一事的推崇所蒙蔽,以致不能用正確的眼光去看這種治療方法的利弊。」46
106 不論你是否同意耶和華見證人不接受輸血的宗教理由,「這種治療方法的利弊」都值得考慮一下。我們特別有理由如此行,因為有些法官在討論輸血時曾指出,標準的治療若有明顯的冒險成分,醫生便應該依從病人的意願採用其他的治療方法。
血液——既複雜又獨特
107,108.有關血的什麼事實跟輸血的價值有重大的關係?
107 雖然有些人可能敏於把拒絕輸血一事稱為「自殺的行為」,可是對問題作一項公正的研究卻使我們不得不同意一件事實:輸血仍有若干未能確定的因素,甚至有相當危險。
108 醫生知道血液是極之複雜的東西。甚至僅在血型的問題上也顯出這件事實。參考的著作指出,有差不多十五至十九種已知的血類系統。關於其中一種——Rh血類系統——一本最近出版關於血液的書說,「至現時為止,在理論上差不多有三百種不同的Rh血型可以辨認出來。」47
109-111.血的其他什麼特性跟輸血的危險成分有關?
109 每個人的血液還有另一個複雜和獨特之處,那便是血液中各種各式的抗體。在瑞士蘇黎世舉行的一個科學會議中,一群英國犯罪學專家指出,由於抗體變化多端,因此每個人的血液可說是獨特的。科學家希望能夠「通過一點血跡重組每個留下血跡的人的性格形象。」48
110 血液是一種極為複雜的體素,這種體素人人不同。這項事實跟輸血有重大關係。哈特福特(美國康乃狄格州)醫院血庫及免役血液科的西爾弗醫生(Herbert Silver)最近指出這點。他在文章中說,單就那些可作檢驗的血液因素來考慮,「將一種跟當事人本身完全一樣的血液輸給他的機會不及十萬分之一。」49
111 因此,不論是否基於宗教理由,許多人也可能不願接受輸血,因為這件事在基本上來說是一宗器官移植手術,而這種移植最多只能夠與自己的血液局部相容。
輸血——實際有多大危險?
112-114.有什麼證據表明輸血一事牽涉到危險?
112 醫生深知任何一種藥劑都含有若干程度的危險,甚至普通如阿斯匹靈和盤尼西林這類藥物也不例外。有鑑於此,我們有充分理由預料,以一種像人血這麼複雜的物質作治療也牽涉到若干危險。但輸血究竟有多大的危險?這件事與醫生對耶和華見證人的立場所懷的看法又有什麼關係?
113 對事實所作的坦白評估表明,我們必須忠實地把輸血視作一種涉及相當程度危險,甚至可以導致死亡的處理方法。50
114 法國盧昂輸血總部的主任羅伯茲醫生(C. Ropartz)評論說,「一瓶血液就是一個炸彈。」由於危險的後果要等到若干時間過去之後才出現,他補充說:「再者,對病人來說,它也可能是個計時炸彈。」51 美國政府的一份刊物載有一篇文章論及血的危險性,說:
「……捐血可以比把一枝裝滿彈藥的槍械送給一個沒有疑心或沒有準備的人……像裝滿彈藥的槍械一樣,有一個安全的開關掣或按鈕支配著輸血。可是,有多少人由於相信安全掣已『關上』了,但結果卻死於槍傷?」52
見識廣博的醫生可以認為上述的危險只是誇大其詞嗎?
115-117.為什麼見識廣博的醫生不能推說輸血的危險只是誇大其詞而已?
115 絕不能,因為醫生時常被迫看見危險的真相。米勒(Winfield S. Miller)在《醫學經濟》雜誌上寫道:「在醫療手術中,沒有任何生物的產品比血具有更大造成致命錯誤的潛伏可能性。不少醫生從可悲的後果獲悉血庫裡的每一瓶血都有可能是一瓶硝化甘油。」53
116 病人和病者的家人意識到危險時可能已經太遲了。史丹福大學的艾倫博士(J. Garrott Allen)是研究血問題的傑出專家。他估計輸血每年至少殺害3500個美國人,還有其他50,000人因此受到損害。54 但我們有充分理由相信這個數字其實估計過低。例如,《南方醫學雜誌》最近指出,「有3000至30,000宗死亡歸咎於輸血」的估計很可能是一項保守的 估計。55 請也記住,這僅是一個國家的數字而已,世界的其餘部分更不待說。
117 在美國外科醫生學院的一個會議上,柏加醫生(Robert J. Baker)報導,『既然每20個病人中便有一個產生反應,血液導致不良後果的危險比以前所相信的更大。』有多少人意識到這件事?為了表明這項報導何以與我們所有人有關,一間大血庫的副主任赫金斯醫生(Charles E. Huggins)補充說:「這項報導雖然令人吃驚,但卻是真實的,因為[普]世的每個機構均面對同樣的難題。」56
118.輸血的難題得以解決的可能性有多大?若不然,為什麼不能解決?
118 舒解在望了嗎?許多人,也許甚至有些醫學界人士,可能覺得在克服輸血的危險方面,科學已有長足的進步。可是,正如《外科手術》雜誌說,「與大量輸血有關的主要新難題已被提出來。這些難題僅在五年前也幾乎或完全沒有人予以考慮。有儲備血液作醫療用途的最初40年間,有不少難題曾使經營血庫的人、醫療人員和研究者感到困擾,但近年提出的新難題可能比以往差不多所有的難題更為棘手。」57
有些什麼危險?
119,120.有些什麼危險跟輸血有關?
119 為了確立危險的確存在這件事實,我們可以簡略查考一下究竟有些什麼危險。雖然許多醫生熟悉以下的資料,它卻可以幫助其他人體會到,即使耶和華見證人為了宗教理由採取反對輸血的立場,這個立場在醫學上來說也有其價值。
120 《血液學》這本教科書載有以下的圖表:58
輸血反應的各種類型
發熱病
白血球抗體
血小板抗體
熱原質
過敏性
溶血性
(不相容的輸血)
疾病的傳播
血清肝炎
瘧疾
梅毒
細胞巨化病毒感染
大量細菌污染
心臟過勞
檸檬酸鹽中毒
鉀中毒
異常的出血
不相容的輸血
大量輸血
同族過敏性
輸血的含鐵血黃素沉著症
各方面
增殖性血栓靜脈炎
氣泡栓塞
異物注射
121,122.輸血之後會有些什麼立時的有害反應?
121 這些類型眾多的輸血反應實在十分嚴重,因為它們足以導致死亡。讓我們考慮其中一些反應。
122 以上的圖表首先舉出一些「立時」的反應。發熱病或發燒的反應通常都可以成功地治療。可是,正如醫學教授林曼尼(James W. Linman)報導,「在某些患急症的病人身上,發高燒的反應可能嚴重到危害病人的生命。」58 血液配合不當引致一種血液反應,這種反應使紅血球迅速消滅而導致腎臟機能衰退、休克和死亡。血溶反應對接受麻醉的病人尤其危險,因為醫護人員未必留意到病徵,一旦發現可能已經太遲了。59
123-125.通過輸血而傳播的疾病危險到什麼程度?
123 「疾病的傳播」也被列作可能產生的反應之一。在這方面有任何實在的危險嗎?
124 乙類肝炎(血清肝炎)是輸血一種特別危險的併發症。捐血者的血可能含有肝炎病毒,但卻沒有被人察覺。這種病毒足以損害接受血液者的健康,甚至把他殺死。人所接受的輸血愈多,感染血清肝炎的可能性便愈大。然而病人不必接受許多血才感染到這種病。少過一滴血也行;甚至少至一百萬分之一毫升受感染的血液也可以使人傳染到這種疾病。60
125 你從輸血染上肝炎的可能性有多大?至若干程度,這視乎你居住的地方而定,因為在某些地區中,輸血後引能肝炎的事件更為常見。這些地方的血液有些來自受酬的「捐血者」,他們其實是售賣自己血液的人。
126,127.關於血清肝炎的傳染病例,我們可以說些什麼?
126 經常在醫學雜誌中發表的估計顯示,有百分之一,或每一百個人便有一個人,在輸血之後染上肝炎。61 然而,證據顯示實際的病例可能高得多。原因是乙類肝炎的潛伏期長至六個月,因此輸血之後許久疾病才顯露出來。愛斯維爾(John B. Alsever)和舍恩豪芬(Peter Van Schoonhoven)醫生在《亞利桑那醫學》雜誌上寫道:
「過往十至十五年,在大型的社區血液中心裡,傳染的事件大概佔研究報告的百分之一。這些研究只是對症狀明顯的疾病尋流溯源而已。可是,當一個人在實驗室裡對輸了血的病人作二至四週預期性的研究,所發現的傳染事件高達十倍之多。」62
127 試從另一個觀點看這件事。常有報導說美國每年有30,000宗輸血之後染上肝炎的病症,其中有1500至3000宗導致死亡。63 情況若是這樣,便已相當嚴重了。可是,政府設立的疾病控制中心所提供的資料指出,關於乙類肝炎病症的一個保守 數字是每年有200,000宗或更多。64 又有誰能估計南北美洲、歐洲、非洲和亞洲與輸血有關的肝炎病症總共有多少呢?
128.為何見證人染上血清肝炎的可能性並非僅是值得的冒險而已?
128 當然,有些人認為從輸血染上肝炎的可能性是一種值得的冒險。醫生可能這樣想道:「我寧可病人有肝炎但卻生存,那樣我至少可以治病。這總比不輸血而死去好得多。」但這種想法並不能作為有效的根據,認為病人憑良心反對輸血便等於『自殺』,也不能因此便認為病人的意願不值得考慮。
醫生能夠提出合理的保證,確保病人接受輸血後不會因肝炎而死去嗎?
129,130.什麼事實表明醫生無法向病人提出合理的保證病人必不致因染上血清肝炎而死去?
129 一件發人深省的事實是:權威界人士承認因輸血染上血清肝炎的人大約有百分之十至十二最後死去。65 對四十歲以上的人來說,死亡率是百分之二十——每五個便有一個。66 在六十歲以上的病人中,大約有一半死於肝炎。67
130 此外也沒有穩妥的方法可以免除輸血染上肝炎的高度危險性。《法醫雜誌》承認,「照現時所知,沒有任何保存血液的方法具有任何抗病毒的特性。任何足以消滅或只是減低肝炎毒素的用藥方式也會同時破壞血液或血液的成分。」68
131,132.現代的科技在消除因輸血染上血清肝炎的可能性方面成功到什麼程度?
131 那麼,鑑辨受到污染的血液,從而把它除去的檢驗技術又如何?南非輸血局的沙比勞醫生(M.Shapiro)最近指出,「即使最靈敏的檢驗也只有八分之一或甚至更少的機會可以藉著在實驗室裡篩選捐血者的血液而避免輸血後染上肝炎的危險。」69
132 因此,即使血清肝炎是惟一可能在輸血後患上的疾病,人對接受輸血有所保留亦非毫無醫學理由的。但事實是肝炎只是危險之一而已。請留意其他的危險:
133.帶有梅毒的血液怎樣造成一種使人左右為難的情勢?
133 「血液應被視為一種危險的藥物,同時應該小心運用,像運用例如嗎啡一類藥物一般。」70 負責醫藥輸血工作的布斯教授(H. Busch)在德國北部外科醫生的一個會議中總結一份報告時這樣說。他在報告中提及輸血所面對的一種左右為難的情況。他說,為了保持最佳的生物學價值,捐出的血液應在二十四小時內輸進人體內;過了這段時間,由於貯存的血液所起的變化,新陳代謝的危險便會增加。在另一方面,血液必須貯存最低限度七十二小時,否則便可能傳播梅毒。甚至鑑定含有梅毒血液的檢驗也不是一種保護,因為這些檢驗並不能查出早期的梅毒來。我們不必在此描述接受帶有梅毒的血液會為病人及其家人帶來什麼禍害。
134,135.還有其他什麼傳染病可以經由輸血而傳播?
134 這份來自德國的報告也強調輸血有散播細胞巨化病毒感染及瘧疾的危險。細胞巨化病毒特別對兒童有害。因此,這份報告有充分理由警告德國的醫生,輸血可能帶來「十分嚴重,甚至致命的後果。」美國醫藥協會指出,「既然環球旅行的情形有所增加以及軍人從疫區返回本國,接受輸血的人傳播瘧疾的事例亦相應增加。」71
135 在熱帶地區中還有其他幾種疾病可以由輸血傳播,例如查格氏病(致命率高達十分之一),非洲錐形蟲病(非洲人昏睡病),印度痘和血絲蟲病。72
136.另一種跟輸血有關的危險是什麼?它有多嚴重?
136 另一種不能忽視的危險是血液受到大量細菌污染。某些類型的細菌甚至能在經過低溫處理的血液中繁殖,這對後來接受血液的人構成重大的威脅。雖然比起血清肝炎來說,只有少數病人染上這種併發症;可是一旦染上,後果卻十分悲慘。死亡率介乎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五之間。73
137.鑑於輸血可能造成的危險,有些醫院要求病人怎樣行?
137 關於輸血所帶來的危險,未來的展望如何?華盛頓大學醫學院的柯林斯醫生(John A. Collins)報導說,「所傳播的各種疾病會有所改變,而且必然會增多;隨著人血中有更多與腫瘤有關的病毒被鑑定出來,這會造成頗大的不安。」74 有鑑於此,現在許多醫院要求病人簽署一份棄權書或聲明書,表明病人不會因輸血所導致的損害而要醫生或醫院負責。75
138.見證人不接受輸血的主要理由是什麼?
138 我們在以上簡略考慮的僅是血在醫學上造成的一部分 危險而已。但這是否意味到耶和華見證人反對輸血主要是基於醫學上的理由呢?不,事情並非這樣。他們不接受輸血的基本理由是因為聖經所提出的教訓。他們所持的反對立場基本來說是宗教而非醫學的。然而,輸血所涉及的嚴重危險足以強調耶和華見證人所持的立場是合情合理的,即使從醫學的觀點來說亦然。
其他的治療法
139-141.在選擇性的外科手術中,除了輸血之外,還有其他什麼方法可以使用?
139 耶和華見證人所跟從的途徑若僅是沒有根據的狂熱,而且無可避免地損人害己,我們便有理由對此表示關注。關於這事,我們大可以問問:
耶和華見證人所採納的這種宗教觀點是否與人類社會的標準及醫學知識格格不入,以致令人難以合理地接納呢?
140 根據事實的答案是,他們那基於聖經反對輸血的立場無疑在大部分事例上均可以藉著運用其他的治療法而加以接納。
141 如所週知,在選擇性的外科手術中,醫生可能在手術前後用氨基酸和口服或注射鐵質使『病人的血量增多』76c;這可以減少任何輸血的必要。事實也證明大幅度降溫(把病人的體溫降低)可以有助於減少手術期間所流失的血液,甚至對嬰兒亦可以施行。78 同樣地,降低血壓可以減少手術期間細小血管所流出的血。證明最成功的方法很可能是一絲不苟地留意把甚至最細小的切割血管也加以封閉。一位曾替許多耶和華見證人施手術的醫生在《美國婦產科雜誌》上說:
「毫無疑問,動手術而又不能輸血的情勢有助於改善你的手術。你要更積極地把每一條出血的血管夾住。」79
病人若在手術期間或因意外的緣故大量失血,認為除輸血以外就別無他法可說是合理的觀點嗎?
142,143.病人大量失血時,他最需要的其實是什麼?
142 林曼尼教授(James W. Linman)在《血液學》一書中所提出的若干事實可以作為衡量答案的良好根據:
「血液並非補品或興奮劑;它不會促進傷患的痊癒,也不會抑制傳染病;它那輸送氧氣的功能在手術中很少是,或甚至完全不是,一個具有限制力的因素。輸血的目的只是擴充血液的總容量,提高血液輸送氧氣的功能,並作為正常血漿成分的一個來源。」(楷書本刊自排。)80
143 首先請考慮一下「擴充血液的總容量」這個問題。很多時,一個人若大量失血,為了防止休克和死亡,基本所需的是補充所失去的流質容量。在南非醫藥協會的一個會議上,一位輸血專家解釋人可能失去多至1.5公升(超過三品脫)的血而仍然保持百分之六十的紅血球,81 這個數量足以供應養料給身體的組織。但是這人需要在血管中有更多的流質以維持紅血球的循環。
144.病人大量失血時,作補充的最佳流質是什麼?
144 英國的《麻醉學》雜誌報告,在這方面不含血的溶液比輸血效力更好,因為它們不會減低心臟的效能。這種隨輸血而來的併發症並非罕見。文章談及在身體受傷的事例中,當足夠分量的全血看來不能產生預期的效果時,運用不含血的溶液時常能產生戲劇性的改善。因此,這篇文章評論說:
「縱然有足夠的全血可供應用,可是,為血容量極少的病人[那些失血很多的人]施行緊急輸血作為初步的治療是否最佳的選擇尚成疑問。」82
145,146.一個人可以失血多少而仍能支持得住?為何其他的溶液並非血的代用品?
145 一個人通常可以失去相當於一個單位(500立方厘米)或更多的血也不會有致命的後果,這種推論豈不是很合理嗎?許多人捐了一個單位的血之後便立刻投入他們當天的活動中。查證的臨床研究顯示,一個有「大量血液的人可以抵受多至兩公升[2000立方厘米]全血的流失量。」除了用不含血的溶液補充所失去的流質之外,他便不需任何東西了。83
146 那麼,「提高血液輸送氧氣的功能」又如何?醫生們知道其他的溶液其實並非「血的代用品」。為何不是?因為紅血球裡的血紅蛋白把氧氣輸送到整個身體去,不含血的溶液卻不含有這件東西。
對一個失去大量血液的病人來說,醫生是否給他輸入全血或組合的紅血球以期供應氧氣給他的整個身體?
147,148.有關手術期間安全的血球比容或血紅蛋白含量,事實表明什麼?
147 這種見解時常有人提出來,但它與事實一致嗎?
148 人在每100立方厘米的血液裡通常有大約14或15克血紅蛋白。一般來說,醫生所持的見解是,『在複雜的情況下,10.3至10.5克的血紅蛋白被視為常規手術的低度安全數量。』84 可是,實際來說,人大部分的血紅蛋白都是為了在劇烈活動期間應用而保留的;因此,一個臥床的病人通常低至5至6克也不會有礙。85 倫敦大學臨床麻醉學教授薛克士(M. Keith Sykes)最近指出:「雖然大部分中心選擇百分之9或10克的數量作為接受或拒絕選擇性手術的分界線,可是必須強調的是,沒有任何確定的證據表明這個水平以上的數量是『安全的』,或這個水平以下的數量會為手術帶來額外的危險。因此看來選擇一個武斷的數字作為可以接納的血紅蛋白水平是不合理的。」86 同樣地,麻薩諸塞州普通科醫院的拉恩斯醫生(Jeffrey K. Raines)說,「我們可以讓血球比容降至比我們所想像低得多的程度。我們一向以為病人必須有10克的血紅蛋白,但現在我們知道情形並非如此。」87 西班牙馬德里麻醉科部門的維拉醫生(Ricardo Vela)在這方面曾有醫治耶和華見證人病人的經驗。他談及在以往會被視為無法施行手術的極低血紅蛋白水平,「病人卻出人意料地能夠抵受。」88
149,150.關於輸血是否能夠立即加強血液輸送氧氣的能力,我們獲悉什麼?
149 在這個問題上有另一方面還未受大眾所知曉,甚至在醫學界也不例外。
輸血會立即提高血液輸送氧氣的功能嗎?
150 許多人相信它會,但是《麻醉學》雜誌的一篇評論指出:「還有一點值得記住的是,紅血球一旦經過貯存和檸檬酸鹽的處理,其中的血紅蛋白便要等到輸血後大約24小時才能充分應用,把氧氣輸送給身體各組織……;因此,急忙進行的輸血主要被視為僅是初步階段的一種容量擴充劑。」89 俄亥俄州立大學的研究員發現原因在於貯存的血液所發生的化學變化。他們的調查表明貯存超過十日的血「在剛輸血之後並沒有改善輸送氧氣的情況,甚或可能使之惡化。」他們也發現二十四小時之後氧氣的輸送仍然低於正常的情況。90
有些什麼不含血的流質可以用來代替輸血?它們正受到有效的運用嗎?它們有什麼好處?
151.有些什麼流質可以用來代替輸血?
151 很可能最方便和最常受人使用的緊急血漿代用品便是簡單的生理鹽溶液(saline solution)(0.9%)。它很容易預備,並且價廉、穩定、在化學上能與人血配合。91 林格乳酸鹽(Ringer’s lactate)(哈特曼氏,Hartmann’s)是另一種電解或結晶狀溶液。這種溶液在嚴重灼傷和動手術的事例上都能成功地發揮作用。在上述的事例中,病人所失去的血液流質容量高達百分之66。92
152.還有其他什麼血漿容量擴充劑可供應用而帶來良好效果?
152 另一個方法是用葡聚糖(dextran)一類的膠態物質去補充所失的血。這是一種醫療用的糖溶液。這種溶液不論在手術中或用來治理灼傷和休克的病症都證明頗有價值。93 有時醫生會將它與用緩衝液處理過的鹽溶液混合起來,目的是把它們最佳的特性引發出來。在各種不同的手術情況中醫生也曾用過血液促進劑(haemaccel)和氫氧基漿(hydroxyethyl starch)溶液作為血漿容量擴充劑而獲得良好效果。94d
153.在血容量嚴重缺乏的危險時期中,關於使用各種不同的擴充劑,我們可以說些什麼?
153 這些流質每一種均有其特性和功效。但是關於嚴重受傷的情況,《麻醉學》評論說:
「只要所用的流質並非實在有害,那麼在危險時期中最初選用哪一種流質並不十分重要。稍後,一旦供循環之用的血容量增加了,才必須考慮到某種病症有什麼特別需要。」95
154,155.有什麼證據表明血液並非失血的惟一有效補充物?
154 這是否意味到上述的流質僅供救急之用呢?絕不然。論到「所有大型手術」,肯塔基州立大學醫學院的外科醫生寫道:
「每一百個病人便有一個在手術期間失去超過1000毫升的血,並且獲得二至三倍容量的哈特曼氏(Hartmann)溶液。手術後的死亡率和發病率並沒有因為改用養生[的流質]補充以致缺乏血液而受到影響。……雖然根深蒂固的傳統認為只有血才是失血的有效補充物,但是以生理鹽溶液作為部分或全部血液的代用品在許多中心已受到更大的接納。」96
155 雖然耶和華見證人基於宗教的理由不會接受輸血,他們卻不反對運用不含血的血漿擴充劑。因此,以一個醫生的立場而言,這些產品的益處在於它們可應用在患病的見證人身上。可是還有其他很多好處。
156,157.試舉出血漿擴充劑優於血液的好處。
156 加拿大的摩斐特教授(E. A. Moffitt)寫道:「代替血的非生物溶劑可以大量生產,而且可以長期貯存……輸血的危險便是血漿代用品的優點:避免細菌或病毒的感染、輸血的反應和Rh的致敏作用。」97
157 應用血漿擴充劑還有另一個值得留意的裨益。貯存人血時必須加入化學品以防止它凝結。後來當血輸給病人時,其中所含的附加物可以干擾病人自己的血產生凝結的天然能力;這可以造成持續不斷的失血。心臟手術醫生柏列提(Melvin Platt)促請人留意這件事實,採用「一種中性的物質」,例如林格乳酸鹽,去代替貯存的血液可以避免這個難題。98
無血的大手術
158.庫利醫生的經驗顯示什麼令人感興趣的事實?
158 同意為耶和華見證人施無血手術的勇敢醫生時常發覺這種經驗有啟迪作用。這可以由剖心手術最近的發展加以說明。在以往,這種手術通常會使用大量血液。但是在德薩斯心臟研究所由庫利醫生(Denton Cooley)所領導的手術隊卻決定嘗試為耶和華見證人施手術。由於醫生不能將血注入維持生命所必需的心肺泵中,也不能在手術期間或之後替病人輸血,他們遂改用不含血的血漿擴充劑。庫利醫生報導說:「我們對於在耶和華見證人身上所產生的成效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因此我們開始應用這種手術在所有心臟病人身上。我們獲得令人驚異的好結果,並且將它用在[心臟]移植手術之上。」他補充說:「我們跟耶和華見證人協議,不論在任何情況下也不會輸血。病人只好承擔危險,因為我們甚至不為他們準備血液。」99
159.對見證人的成年人及兒童施行無血心臟手術的長期後果如何?
159 對成年人及兒童施行『無血心臟手術』的長期後果又如何?加利福尼亞州的凱醫生(Jerome H. Kay)寫道:「我們在洛杉磯聖文西醫院已做過大約6000宗剖心手術。我們並沒有為大部分的病人輸血,但是我們所得的印象是病人適應得更好。」100 一項由加拿大所作的研究提供了特別的詳情。它顯示應用不含血的流質,例如葡聚糖和林格溶液以代替血液時,「死亡數字由百分之11降至3.8。」101 這類手術也曾在挪威、澳洲、南非、法國、英國和日本成功地施行於耶和華見證人及其兒童身上。
160,161.在有些見證人必須接受手術的事例上,雖然通常醫生認為必須輸血,但結果卻如何?
160 然而,經驗豐富的外科醫生都留意到,接受普通手術的病人比進行剖心手術一類較戲劇性手術的病人使用較大部分的血液。需要接受較普通手術的耶和華見證人有什麼遭遇?通常在這些普通的手術中都會使用大量的血液。
161 在「耶和華見證人當中的大手術」這個題目之下,紐約一群醫生敘述幾宗涉及大型複雜外科手術的病例,例如完全割除患癌的器官,他們同時解釋藉著運用精細的外科技術,這些手術可以無須用血來施行。102 其他不用輸血而成功地施行的手術包括根治的頭部和頸部手術,大型複雜的剖腹手術和半骨盆切除手術(割除腿部和股部)。103 布斯尼哥夫醫生(J. Posnikoff)為見證人切除一個腦部的大腫瘤之後對「神經外科學生目前所持的見解」表示異議。這些醫生認為要施行這種腦部手術,「輸血是絕對必需的。」他促請其他外科醫生「不要循例拒絕為那些亟需治療,但卻在道德上不能接受輸血的人施行大手術。」104
162.盧恩醫生有些什麼經驗?
162 盧恩醫生(Philip R. Roen)在《大型複雜而無血的泌尿科手術》一書中達致的結論是:
「我們跟那些需要動手術的耶和華見證人接觸的經驗表明,甚至當血紅蛋白降到低水平——低至每100毫升只有5克——的時候,輸血亦不是不可或缺的……耶和華見證人拒絕在必要的大型複雜手術期間接受輸血的立場為泌尿科醫生帶來相當程度的難題和挑戰。這些病人不能也不應因為宗教信仰的緣故而被棄。即使面對不准用血的情勢,我們也沒有遲疑不願施行任何和一切有需要的外科手術。」105
你會怎樣行?
163,164.什麼事實表明見證人對輸血所採取的立場在醫療上是可以接納的?
163 在考慮耶和華見證人對血所採取的立場時,我們留意到若干重要問題。我們查考過他們拒絕輸血的原因,並且看出他們這樣行是為了基於聖經的宗教理由的緣故。我們也檢討過事情所涉及的道德問題,表明人人都有權決定自己的身體會受到怎樣的對待,並且有權為自己和兒女決定接受哪種治療法。在分析醫生的角色時,我們看出按照病人的信仰進行治療是與醫學界的基本原則一致的。此外,在討論輸血的醫學觀點時,我們已證實耶和華見證人所採取的立場在醫療上是可以接納的。病症的歷史證明在大多數的病例上,醫術高明、勇敢無畏的醫生都可以不必使用血液而能夠成功地治療患病的見證人。
164 雖然這都是實情,但我們卻不應把事情僅視作有趣問題的一項抽象討論而已。我們每個人都可能需要運用這些資料去決定自己會怎樣行。
醫生又如何?
165,166.(甲)鑑於以上的事實,關於耶和華見證人,醫生應該體會到什麼事?(乙)在實際行動方面,這意味到什麼?
165 鑑於我們已考慮過的資料,醫生應體會到耶和華見證人並不反對一切醫療護理。他們並不是「自暴自棄」的宗教狂熱者。反之,他們是一群合理、正直,並且渴望繼續生存的人;他們熱愛生命和良好的健康。這便是他們尋求具備資格的醫療護理的原因。但是醫生也應該明白,耶和華見證人對自己的宗教信仰作過深思熟慮,並且堅決相信他們和他們的家人都不可接受輸血。因此,一旦遇到拒絕接受輸血的事情,醫務人員不應將此視作一時衝動的古怪念頭而不加理會。反之,這是一個應該受到尊重和崇敬的重要宗教信念。
在付諸實行方面,這意味到什麼?
166 這意味到為了尊重這些由來已久的原則,醫生不可強行為耶和華見證人輸血。誠然,為了適應他們的宗教信念,醫生可能須要調整自己慣用的治療法。但是,若從長遠的眼光去看問題,醫療法略受宗教信念所限制豈不比基本的宗教信仰受時下慣行的醫療法所支配或甚至破壞好得多嗎?平衡的考慮證明事實的確是這樣。藉著與耶和華見證人通力合作,醫生可以表明自己真正擁護人權及尊重憑宗教良知行事的自由。與此同時,他可以治療「整個人」,運用那些能使病人身體痊癒,但卻不致傷害他感情和靈性的治療法。這樣行是為了病人恆久福利的緣故,並且能夠尊重醫生所矢志支持的基本道德。
至於耶和華見證人或其他關心怎樣將上帝的話語應用於生活上的人,那又如何?
167,168.我們向那些面對輸血問題的見證人提出什麼勸告?
167 我們對血這個問題所作的檢討應該進一步加強我們對聖經這個禁令的尊重。聖經禁止人以血維持生命。
168 每個基督徒都應當下定決心繼續保持堅定的信心。在對待醫護人員方面,基督徒應該表現合理的態度和合作的精神,同時清楚解釋任何施行的醫療都必須與他的宗教信仰一致。例如不接受輸血便是這些信仰之一。手術若有必要,預先跟醫生討論基督徒對血的立場是至為要緊的事。討論的目的是要獲得醫護人員的保證,無論在什麼環境下都不會在手術的前後或期間進行輸血。假如某個醫生覺得他不能不藉賴血而施行手術,基督徒一旦事先獲悉這事,便可以向另一位醫生求治。
169.藉著緊守禁戒血的立場,見證人表明什麼?他們這樣行跟早期基督徒的什麼榜樣一致?
169 在竭力擁護上帝對血所定的律法一事上,耶和華見證人表明他們體會自己的生命來自造物主及生命的賜予者,也體會自己需要完全倚賴他。他在聖經裡指出,基督徒的快樂以及未來持久的生命都有賴於信心和服從。(約翰一書2:3-6)為了這個緣故,早期的基督徒甘願冒喪失現存生命的危險也不願違背自己的宗教信仰,今日耶和華見證人也同樣決心要保持他們與上帝之間的良好關係。因此他們會繼續跟從『要禁戒血』這個聖經命令。——使徒行傳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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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注]
a 參考資料來源,第61-64頁。
b 其他支持以這種方式應用使徒行傳15:28,29的參考資料(來自第二及第三世紀)有:Origen’s Against Celsus VIII, 29,30 及 Commentary on Matthew XI, 12;Clement’s The Instructor II, 7 及 The Stromata IV, 15;The Clementine Homilies VII, 4,8;Recognitions of Clement IV, 36;Justin Martyr’s Dialogue XXXIV; Cyprian’s Treatises XII, 119;The Teaching of the Twelve Apostles VI; Constitutions of the Holy Apostles VI, 12;Lucian’s On the Death of Peregrinus 16.
c 研究表明,藉著鐵質治療法,紅血球的生產可以比平常的速率高二至四倍。77
d PVP(聚乙烯基吡咯烷酮)(polyvinylpyrrolidone)在某些地區中仍為人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