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和刑罰
(Crime and Punishment)
人是公正的上帝按照他的形像造的(創1:26;詩37:28;瑪2:17),所以人最初就具有公正的特質。(賽58:2;羅2:13-15)耶和華首次彰顯公正,是他對人類的始祖和蛇(代表魔鬼)作出判決。人不服從上帝,就等於反叛宇宙至高主宰的統治,所要受的處分是死。(創2:17)後來該隱殺了自己的弟弟亞伯。該隱知道,具有公正特質的人會因他殺死弟弟而找他復仇。不過,耶和華並沒有委派任何代表或授權給任何人去處死該隱,而是親自為亞伯伸冤。之後,上帝降下大洪水,一併消滅了該隱的家族,執行了他的判決。(創4:14,15)但上帝降下大洪水之前大約七百年,以諾已宣告上帝行將處決所有行事不敬虔的人。(創5:21-24;猶14,15)
大洪水以後 大洪水之後,上帝頒布了更多命令,其中之一是授權給人去處死蓄意殺人者。(創9:3-6)耶和華論及亞伯拉罕說:「我熟悉他,他必吩咐子孫和家人,遵行耶和華的道,謹守正義,秉公行事。」(創18:19)這節經文表明,族長時代的人熟知上帝的規定,並且謹守遵行。
後來亞比米勒將撒拉接去,想娶她為妻(因為他當時並不知道撒拉是亞伯拉罕的妻子),但上帝告訴亞比米勒,他這樣做實在該死。耶和華藉此透露他對通姦一事的看法,以及通姦會帶來什麼刑罰。(創20:2-7)猶大以為塔瑪賣淫,就下令將她處死。(創38:24)
給以色列人的律法 上帝將以色列人組成一個國家後,就做他們的君王、立法者兼審判官。(賽33:22)上帝賜給他們十誡,另有約六百條法令是以這十條誡命的原則為依歸的。十誡的起頭說:「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把你從埃及地領出來,脫離奴役之家。」(出20:2)這就是以色列人應當服從整套律法的主要原因。人不遵守律法,不是僅僅違抗國家元首的命令而已,也是冒犯宗教元首耶和華上帝,而褻瀆上帝就等同叛國。
族長時代沿用的各項原則,在摩西律法頒布之後也同樣適用。不過,摩西律法比較詳細,所涉及的層面涵蓋了人各方面的活動。整套律法記載在摩西五經裡,規定顯出極崇高的道德標準,是人無法十全十美地加以遵守的。律法表明人人都是不完美的罪人。使徒保羅指出,「誡命也是聖潔、正義、良善的」,「律法是屬靈的」,「律法是後來加上的,好叫犯法的事顯明出來」。(羅7:12,14;加3:19)整套律法都是耶和華上帝賜給以色列人的,是他所制定的原則和法令,而不僅僅是一些案例或假定會發生的案件。
這樣,罪藉著律法,「就更加顯得罪孽深重」。(羅7:13)「以命償命」「以牙還牙」的法例有嚴格的公正標準。上帝的律法使以色列人生活安定、和平康泰。以色列人遵守律法,國家就興盛繁榮,人民會得到保護不受傷害,即使財物被竊或毀壞,也能得到適當的賠償。
出埃及記20章和申命記5章所記載的十誡,並沒有講明違反每一條誡命所要受的處分。可是,聖經的其他部分卻清楚表明刑罰是什麼:違反十誡中頭七條的,要被處死;偷竊的,要把財物歸還受害人,並作出賠償;作假見證的,則要付出代價;最後一條誡命,禁止人貪婪或懷有錯誤的慾望。這條誡命並沒有規定法官必須執行處分,因為這條誡命遠遠超越了人所制定的法律,將每個人立為自己的屬靈警察,直接打擊使人違反任何誡命的罪根。人若縱容心裡的錯誤慾望,這慾望最終必會顯露出來,使人違反其餘九條誡命的一條。
律法譴責的罪行 死罪 上帝的律法規定,犯了以下罪行的人要判以死刑:(1)辱罵上帝(利24:14,16,23);(2)崇拜耶和華以外的任何神、任何形式的偶像(利20:2;申13:6,10,13-15;17:2-7;民25:1-9);(3)行巫術和通靈術(出22:18;利20:27);(4)說假預言(申13:5;18:20);(5)不守安息日(民15:32-36;出31:14;35:2);(6)殺人(民35:30,31);(7)通姦(利20:10;申22:22);(8)女子嫁人,謊稱自己是處女(申22:21);(9)跟訂了婚的處女交合(申22:23-27);(10)亂倫(利18:6-17,29;20:11,12,14);(11)雞姦(利18:22;20:13);(12)人獸交(利18:23;20:15,16);(13)綁架(出21:16;申24:7);(14)打罵父母(出21:15,17);(15)作假見證企圖誣告人犯了死罪(申19:16-21);(16)未經授權擅自靠近聖幕(民17:13;18:7)。
在許多案例上,上帝律法規定的刑罰是「被剪除」,所指的通常是被人拿石頭打死。人蓄意犯罪及辱罵耶和華,都要被處死。(民15:30,31)其他許多惡行也帶來死刑的處分,包括不受割禮(創17:14;出4:24);蓄意不守逾越節(民9:13);在贖罪日不克己守戒(利23:29,30);擅自配製聖膏油或將其撥作普通用途(出30:31-33,38);吃血(利17:10,14);在不潔的情況下吃祭肉(利7:20,21;22:3,4,9);在無酵節期間吃發了酵的餅(出12:15,19);在聖幕以外的任何地方獻祭(利17:8,9);在獻上交誼祭的第三天還吃祭肉(利19:7,8);雖然不潔卻沒有行潔淨禮(民19:13-20);違反規定觸摸聖物(民4:15,18,20);跟行經的婦人交合(利20:18);吃祭牲的脂肪。(利7:25;見剪除)
律法規定的刑罰 耶和華通過摩西賜律法給以色列人,律法規定的刑罰能達成的目的,就是使土地在上帝眼中是潔淨的,不受玷污。慣行可憎之事的人,一律要從民中剪除。此外,這些刑罰有助於制止罪行,使以色列人對賜律法的上帝、對同胞,以及對生命的神聖和地方的法律,都保持尊重的態度。只要以色列人服從上帝的律法,國家的經濟就不致衰退,社會道德就不致敗壞,人民也不致被各種可憎的惡疾和健康方面的難題困擾。
上帝的律法從沒有把蠻橫、殘酷的刑罰加之於人。人也不會為別人的過錯受罰。上帝的律法清楚說明斷案的原則。法官可以酌情審理案件,考慮每宗案件的獨特情況,察看事情的背景以及被告犯案的動機和處事的態度。法官必須作出公正的裁決。(來2:2)蓄意殺人的,不可收取贖價救他的命。(民35:31)誤殺人的,可以逃到某個庇護城去,只是他必須留在庇護城裡。這幫助他明白到生命是神聖的,就算殺人純屬意外,也得作出若干補償。他還要在庇護城裡從事生產,這樣就不致成為公眾的負擔。(民35:26-28)
律法規定各種罪行所要受的處分,目的是要為財物被偷或被毀壞的人帶來舒解和補償。如果竊賊無力繳納指定的賠償,可將他賣給受害人或其他人為奴,好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及讓竊賊維持自己的生活,這樣就無需像實施監獄制度的國家那樣,由公眾負擔罪犯的開銷。上帝的律法不但公平,而且有助於罪犯改邪歸正。(出22:1-6)
按律法規定,凡被判處死刑的人,通常會被人拿石頭打死。(利20:2,27)偶爾也會用刀劍行刑,尤其是要處死一大批犯人時。(出32:27;王上2:25,31,32,34)如果一個城離經叛道,城裡的所有人畜都要用刀劍滅盡。(申13:15)出埃及記19:13指出,行刑的工具包括槍、矛或箭。(見民25:7,8)聖經曾提及斬首的刑罰,有可能是指先用別的方法將犯人處死,然後把屍體的頭割下來。(撒下20:21,22;王下10:6-8)至於更可惡的罪行,上帝的律法規定,犯過的人必須處死,用火燒掉,或掛在木柱上。(利20:14;21:9;書7:25;民25:4,5;申21:22,23)經文本身清楚表明,這些刑罰是在犯人被處死後才執行的。
如果上帝明令要滅盡敵人,以色列人通常會用刀劍殺死他們。(撒上15:2,3,33)投降的人則要服勞役。(申20:10,11)在較舊的譯本中,撒母耳記下12:31的譯文讀起來彷彿表示,大衛攻下亞捫人的拉巴城後,用苦刑虐待城中的居民,但現代譯本的譯文卻說,他只是要這些人服勞役而已。(見新世,新譯,呂譯)
將人從懸崖或岩頂推下去,並不是上帝的律法所規定的刑罰,但猶大王亞瑪謝曾用這種刑罰處死一萬個西珥人。(代下25:12)拿撒勒的居民也曾想用這個方法殺死耶穌。(路4:29)
蓄意傷人的,就得接受「以命償命」、「以牙還牙」的法律制裁,為的是確保公正。(申19:21)聖經至少記載了執行這種刑罰的一個例證。(士1:6,7)不過,法官必須按真憑實據作出裁決,判定過錯到底是蓄意的、純屬意外的,還是疏忽大意造成的等等。以下情況是「以牙還牙」律法的例外:假如有兩個男子打鬥,一方的妻子走上前去幫助丈夫,竟伸手抓住對方的私處。若是這樣,婦人的手就要被砍斷,而不是她的生育器官被毀去。(申25:11,12)這條法例沒有要求「以牙還牙」待她,表明上帝對生育器官的重視。此外,婦人既有丈夫,這條法例也就慈悲地保障了她丈夫從她得孩子的權利。
《密西拿》提及四種處死方法:拿石頭打死、火刑、斬首、絞刑。但上帝的律法從沒有授權給人用後三種方法,也沒有吩咐人這樣做。《密西拿》所提及的方法,其實是人後來增添的傳統,根本違犯了上帝的誡命。(太15:3,9)這導致猶太人採納各種殘酷、野蠻的行刑方法,一個例子是「火刑」。《密西拿》說:「關於用火刑處分犯人的法例[如下]:把犯人放在及膝的糞堆裡,用一條軟布毛巾外加一條粗布毛巾圍著他的頸項;兩個[見證人]各自拉著一端,直至犯人張大口;然後點燃一條燈芯[《革馬拉》(52a)說一條鉛],扔進犯人口裡,下到他的肚腹,燒毀他的內臟。」(《法庭》7:2;譯自H.丹比的英譯本)
人類自始就受律法約束,要麼受上帝的律法條文指引,要麼受上帝賦予人的良心指引。因此,越是緊守正確崇拜的人,他們按律法制定的刑罰就越人道,越合理。相反,他們越偏離正確的崇拜,公正感就越差。我們把古代列國的法律跟以色列的律法比較一下,就可以清楚看出這種情形。
埃及 對於埃及人施行的刑罰,聖經提及的不多。已知的刑罰包括責打(出5:14,16)、溺死(出1:22)、斬首後掛在木柱上(創40:19,22)、用刀劍處決,以及監禁。(創39:20)
亞述 在亞述帝國統治下,所施行的刑罰十分殘酷,包括處死、割掉器官(例如割去耳朵、鼻子、嘴唇或閹割)、掛在木柱上、不得埋葬、杖打、繳納若干數量的鉛、為國王服勞役等。亞述的法律規定,要把殺人犯交在受害人的至親手中,後者可以自行決定把殺人犯處死還是沒收他的財產。由於這種情況沒有受到適當的管制,而亞述又不像以色列那樣有庇護城的安排,雙方可能結下血仇,導致冤冤相報的仇殺。妻子跟別人通姦,丈夫可自行決定所施的刑罰。他可以將妻子殺死,弄殘她的身體,隨自己意思懲罰她,或讓她逍遙法外。他怎樣對待妻子,也要同樣對待姦夫。戰俘有不少慘被活活剝皮,挖出雙眼,割掉舌頭,被掛在木柱上,被燒死,或以別的方法處死。
巴比倫 《漢穆拉比法典》(這部所謂的法典,其實並非今天一般律師心目中的法典)據稱是根據較早的法例制定的。這部「法典」匯集了若干刻寫在泥板上的「個案記錄」或判決,再被人(以不同形式的書法)刻在石碑上,放在巴比倫的馬爾杜克神廟內,也可能有複製本存放在別的城市。後來有個征服者把石碑帶到書珊,1902年在當地被人發現。
《漢穆拉比法典》是摩西律法的「前身」嗎?
《漢穆拉比法典》並不像摩西律法那樣確立了若干基本通則。這部法典的目的看來是要幫助法官就某些案件作出裁決,為他們提供判例;或者修訂先前的判決,好說明未來的案件該怎樣處理。舉個例:法典並沒有講明殺人犯所要受的處分,因為當時已有一種受人認可的刑罰;很顯然,其他一般的罪行也有慣常施行的刑罰。漢穆拉比沒有嘗試把整套法律涵蓋在法典中。「法典」的每條規則都有以下公式:「如果有人這樣做……」。因為法典所舉出的,是具體例證而非基本通則,旨在說明某些簡單的事情該怎樣裁決。法典的內容主要根據當時早已存在的法例,只是詳細說明怎樣用於解決巴比倫社會的問題而已。
《漢穆拉比法典》絕不是摩西律法的「前身」,且舉個例來說明。《漢穆拉比法典》載有所謂的「株連」刑罰。其中一條法例說:「若有[房子因建築有問題而倒塌]屋主的兒子喪生,人就得將建屋者的兒子處死。」但上帝通過摩西賜下的律法卻有相反的規定:「不可因兒女的罪處死父親,也不可因父親的罪處死兒女。」(申24:16)對於犯了偷竊罪的人,摩西律法規定這人要作出賠償。《漢穆拉比法典》一般卻規定把這人處死;即使犯偷竊罪的人被罰賠償,賠償率也高達失物的30倍;要是犯偷竊罪的人無力賠償,就得被處死。尼布甲尼撒曾設立酷刑,包括肢解和燒死,例如他曾下令把三個希伯來青年活活扔進一個加倍燒熱的火爐裡。(但2:5;3:19,21,29;耶29:22)
波斯 米底亞人大流士統治期間,但以理被判扔進獅子坑裡,誣告他的人後來遭受同樣的刑罰,跟他們的妻兒一併被扔進獅子坑裡給咬死。(但6:24)波斯人亞達薛西王授權給以斯拉,凡不遵守上帝律法或王律法的人,以斯拉都可加以處罰,「或處死,或放逐,或罰款,或監禁」。(拉7:26)亞哈隨魯王將哈曼掛在一根足有50肘尺(22米;73英尺)高的木柱上。亞哈隨魯也曾將兩個想謀害他的守門內臣掛在木柱上處死。(斯7:9,10;2:21-23)
考古學家發現了幾塊泥板,載有波斯王大流士一世所制定的法律,規定人若用武器傷人或殺人,就得受鞭打,被抽打5下至200下不等。有時候,波斯施行把罪犯掛在木柱上的刑罰。據研究波斯法律的希臘作家說,人若損害了國家、王、王室或王的財產,一般會被判處死刑,而且刑罰往往相當殘酷。至於普通罪行會帶來什麼刑罰,我們所知不多;但砍斷手腳或弄瞎雙眼,看來是頗常見的刑罰。
巴勒斯坦的各族 在以色列以外,應許之地境內及四周的各族所施行的刑罰有:監禁,捆鎖,弄殘身體,挖去雙眼,用刀劍殺死戰俘,剖開孕婦,將小孩擲向牆上或石上摔死等。(士1:7;16:21;撒上11:1,2;王下8:12)
羅馬 羅馬人除了用刀劍處決(包括斬首,太14:10)犯人之外,較常見的刑罰包括:拷打,用繫著小骨塊、金屬片、末端帶鉤的鞭子鞭打,吊死,從崖邊推下摔死,溺死,在競技場給野獸咬死,被迫格鬥,燒死等。囚犯常被枷鎖鎖住雙腳(徒16:24),或跟守衛的士兵鎖在一起(徒12:6;28:20)。根據《瓦萊里亞公法》和《波爾恰公法》,羅馬公民可免受鞭刑。不過,《瓦萊里亞公法》規定,當事人要訴諸國民公斷才可免受鞭刑,《波爾恰公法》則沒有這種規定。
希臘 希臘人施行的刑罰,有很多跟羅馬人相同,包括:把罪犯從崖邊推下摔死,扔進深窟,打死,溺死,毒死,以及用刀劍殺死。
更多的細節,見個別人物條下所論及的罪行與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