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禮
(Baptism)
希臘語baʹpti·sma「巴普蒂斯馬」一詞指的是浸禮的整個過程,包括全身沒入水裡及從水裡上來。這個詞源自希臘語動詞baʹpto「巴普托」,意思是「蘸」。(約13:26)有些聖經譯本把這個希臘語動詞譯作「施洗」或「受洗」,例如羅馬書6:3,4說:「難道你們不知道,我們受浸[和合,新譯,現譯翻作『受洗』;呂譯翻作『受過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全都受浸歸入他的死嗎?所以,我們受浸歸入他的死,就與他同葬。」希臘語《七十子譯本》在出埃及記12:22和利未記4:6所用的,是譯作「蘸」一詞的動詞形態。(見Rbi8 腳注)一個人受浸而全身沒入水裡,就彷彿暫時被「埋葬」了,從水裡上來時彷彿重生了。
我們會考慮以下四種不同的浸禮以及相關的問題:(1)約翰的浸禮,(2)耶穌和基督徒的浸禮,(3)受浸歸入基督耶穌和他的死,(4)用火施浸。
約翰的浸禮 蒙上帝授權用水施浸的人當中,撒迦利亞和伊利莎白的兒子約翰是第一個。(路1:5-7,57)既然他以「施浸者約翰」為人所知(太3:1;可1:4),看來一般人是因約翰用水為人施浸,才知道有浸禮這回事的。聖經表明,約翰是奉上帝之命傳講悔改的浸禮並為人施浸的,絕非自作主張。天使加百列曾經宣告,約翰的工作是上帝授權的。(路1:13-17)撒迦利亞則受聖靈啟示預告說,約翰會成為至高者的先知,為耶和華預備道路。(路1:68-79)耶穌證實,約翰奉上帝差遣傳講悔改的浸禮並為人施浸。(路7:26-28)門徒路加報導:「撒迦利亞的兒子約翰在曠野裡,上帝有話曉諭他。於是約翰……傳講悔改的浸禮」。(路3:2,3)使徒約翰也說:「有一個人奉差來代表上帝,他的名字叫約翰。」(約1:6)
看看不同的譯本怎樣翻譯路加福音3:3,可以幫助我們進一步了解約翰的浸禮的含意。約翰「傳講悔改的浸禮,勸人悔改,好叫罪得蒙寬恕」(新世);「宣講悔改的洗禮,使罪得赦」(和合,新譯);「宣傳悔改以得罪赦的洗禮」(呂譯);「你們要離棄罪惡,接受洗禮,上帝就赦免你們的罪」(現譯)。這些譯文清楚顯示,為人除罪的不是浸禮本身,而是當事人衷誠悔改的態度。浸禮只是悔改的象徵而已。
因此,約翰的浸禮並不是代表上帝通過他的僕人洗去人的罪,而是代表當事人公開承認自己違犯了律法,並決心悔改。律法的目的是帶領人到基督那裡。(加3:24)藉著為人施浸,約翰預先使一群人作妥準備,好能「看見上帝任用的救主」。(路3:6)約翰的工作是「要為耶和華召集一群作妥準備的人」。(路1:16,17)以賽亞和瑪拉基都預告,必定會有這樣的召集工作進行。(賽40:3-5;瑪4:5,6)
有些學者認為,古代的律法所規定的潔淨儀式(出29:4;利8:6;14:8,31,32;來9:10,Rbi8 腳注)或人所採取的自潔行動(創35:2;出19:10),預示約翰的浸禮和基督徒的浸禮。但這些潔淨儀式其實跟浸禮的真正意義毫無關係,只不過是為了在禮儀上保持潔淨而已。只有一個事例跟浸禮有點相似,就是當事人把身體完全沒入水裡。這就是痲瘋患者乃縵的經歷,但他全身沒入水裡達七次 之多。(王下5:14)全身沒入水裡並不表示乃縵跟上帝締結了任何特殊關係,只不過使他的痲瘋痊癒而已。再者,聖經表明,上帝要求歸信者受割禮而非浸禮。人要是想吃逾越節的筵席或在聖所崇拜上帝,就必須受割禮。(出12:43-49)
有些人聲稱,約翰的浸禮很可能出自猶太教的艾賽尼派或法利賽派,但這個說法是毫無根據的。上述兩個教派有許多規定,要求信徒常常洗濯。但耶穌指出,這些規定不過是人的命令,他們拘泥於傳統而廢棄了上帝的誡命。(可7:1-9;路11:38-42)約翰親口說,他用水為人施浸是因為上帝差他這樣做。(約1:33)差他來的並不是艾賽尼派或法利賽派。他的任務也不是要勸人歸信猶太教,而是要為那些已經屬於猶太會眾的人施浸。(路1:16)
約翰深知,他的工作只是為上帝的兒子兼彌賽亞預備道路,遲早會被彌賽亞那更重要的傳道工作所取代。約翰為人施浸是要使彌賽亞「向以色列顯明出來」。(約1:31)約翰福音3:26-30說,彌賽亞的工作必越來越昌盛,約翰的工作則越來越衰微。耶穌在地上傳道的時候,他的門徒也為人施浸,使人成為耶穌的門徒。當時,這些人的浸禮也是象徵悔改,像約翰施行的浸禮一樣。(約3:25,26;4:1,2)
耶穌的浸禮 約翰為耶穌施行的浸禮,在含意和用意方面必定跟當時約翰為其他人施行的浸禮不同,因為耶穌「從沒有犯罪,也沒有說過騙人的話」(彼前2:22),所以無需接受象徵悔改的浸禮。約翰起初不肯為耶穌施浸,無疑就是因為這個緣故。但耶穌說:「就這麼一次吧,因為我們該這樣履行一切正義的事。」(太3:13-15)
路加說,耶穌受浸時在禱告。(路3:21)希伯來書的執筆者也說,耶穌基督「來到世人當中的時候」(不是指他降世為人的時候,因為那時他還未識字,自然不可能說出經文中的話,而是指他受浸及開始傳道的時候),詩篇40:6-8的經文道出了他的心聲:「祭牲和供物都不是你想要的,可是你為我預備了身體。……上帝啊,我來是要遵行你的旨意。我的事已寫在書卷上。」(來10:5-9)耶穌生來就是猶太人,而這個國族曾跟上帝立約,就是律法的約。(出19:5-8;加4:4)鑑於這個事實,耶穌到約翰那裡受浸前,早已跟耶和華上帝締結了立約的關係。因此,耶穌所受的浸禮,其實超越了律法的要求。他將自己呈交給天父耶和華,是要執行天父特定的旨意,將上帝為他預備的身體獻上,好廢除律法規定獻祭牲的安排。使徒保羅評論:「我們憑著這個『旨意』,靠著耶穌基督只一次獻上他的身體,就成聖了。」(來10:10)天父對耶穌所定的旨意,也涉及跟上帝王國有關的工作。耶穌甘願獻出自己去執行這個任務。(路4:43;17:20,21)耶和華欣然接納他愛子的獻身,用聖靈膏了他,並宣告說:「你是我的兒子,是我所愛的,我悅納你。」(可1:9-11;路3:21-23;太3:13-17)
基督徒的浸禮 一段時間之後,約翰的浸禮會被基督徒的浸禮所取代。耶穌吩咐門徒說:「你們要去,使所有國族的人做我的門徒,奉父親、兒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浸。」(太28:19)自公元33年的五旬節起,基督徒的浸禮是惟一蒙上帝認可的浸禮。過了若干年,一個名叫亞波羅的男子滿腔熱誠,將耶穌的事正確地講解教導人,可是他只熟悉約翰的浸禮。亞波羅在這方面需要糾正,就像保羅在以弗所遇到的門徒需要糾正一樣。以弗所的一些男子受過約翰的浸禮,但他們看來是在約翰的浸禮失效之後才接受這種浸禮的,因為保羅是在律法之約終止以後過了約莫二十年,才到以弗所傳道的。於是他們做了正確的事,奉耶穌的名受浸,聖靈就臨到他們身上。(徒18:24-26;19:1-7)
人必須先明白上帝的話語,基於理智作出決定,獻出自己去遵行上帝的旨意,才能受浸成為基督徒。公元33年五旬節發生的事清楚表明這點。當時,聚集起來的猶太人和歸信者對《希伯來語經卷》已有若干認識,他們聽完彼得宣講耶穌是彌賽亞,就相信了,結果「衷心接受他話的人都受了浸」,受浸的人約莫有三千。(徒2:41;3:19-4:4;10:34-38)撒馬利亞人是先相信腓力所傳的好消息,然後才受浸的。(徒8:12)埃塞俄比亞宦官虔誠地歸信了猶太教,所以對耶和華及《希伯來語經卷》並不陌生,也是聽完腓力向他解釋聖經的預言怎樣在耶穌身上應驗後,衷心接受,就請求受浸的。(徒8:34-36)彼得向哥尼流指出,人「只要敬畏[上帝],行正義,都蒙他悅納」(徒10:35);此外,凡信從耶穌基督的,都可以靠著他的名,使罪得蒙寬恕(徒10:43;11:18)。這一切跟耶穌的命令是一致的,他吩咐門徒要去使人做他的門徒,說:「我吩咐你們的一切,都要教導他們遵守」。凡受過教導而接受的,都應該受浸成為基督徒。(太28:19,20;徒1:8)
當日的猶太人對耶穌的死都負有群體責任,他們也肯定知道約翰的浸禮。有些猶太人在五旬節聽完彼得的傳道演講之後,「心如刀割」,就問:「各位弟兄,我們該做什麼呢?」彼得回答說:「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浸,好叫你們的罪得蒙寬恕,你們也可以白白領受聖靈的恩賜。」(徒2:37,38)請留意彼得向他們指出一件新事:他們要想自己的罪得蒙寬恕,不是靠悔改和接受約翰的浸禮,而是要悔改及「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浸」。彼得並沒有說浸禮本身能洗去罪。他深知「[上帝]兒子耶穌的血」才能「除淨我們的一切罪」。(約一1:7)後來彼得對聖殿裡的猶太人說,耶穌才是「領人得生的領袖」,並說:「所以,你們要悔改、回頭,好叫你們的罪得以抹去,安舒的時期就必從耶和華面前來到。」(徒3:15,19)彼得向猶太人指出,他們必須為殺害基督的惡行悔改,「回頭」承認耶穌是彌賽亞,這樣,他們的罪就能得赦。當時他並沒有提及受浸的問題。
基督死在苦刑柱上以後,憑著他的犧牲,針對猶太人的律法之約就廢除了。(西2:14)公元33年五旬節,新約開始生效。(另見徒2:4;來2:3,4)然而,大約有三年半的時間,上帝繼續優待猶太人。在這段時期,耶穌的門徒惟獨向猶太人、歸信猶太教的人和撒馬利亞人傳道。到了公元36年左右,上帝差遣彼得到一個外邦人,羅馬軍官哥尼流的家裡傳道。上帝將聖靈傾澆在哥尼流以及他的家人和好友身上,藉此向彼得表明,外邦人現在也可以在水裡受浸了。(徒10:34,35,44-48)從那時起,上帝不再認可他跟受過割禮的猶太人所立的律法之約,只承認以耶穌基督為居間人的新約,因此血統上的猶太人,不論有沒有受過割禮,上帝都不再視為跟他有任何特殊關係。既然律法已經失效,猶太人自然不能再憑遵守律法在上帝面前有一席地位。約翰的浸禮跟律法有關,因此他們也不能再靠這種浸禮蒙上帝悅納。他們想要到上帝面前來,就必須相信耶穌基督是上帝的兒子,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浸,才能蒙上帝認可和恩待。(見七十個七的時期條下的「契約的效力必延續『一個七的時期』」)
從公元36年開始,猶太人和外邦人在上帝眼中處於同等的地位。(羅11:30-32;14:12)從前外邦人並不受律法約束(除非他們歸信猶太教並受了割禮),也從未與天父上帝有過任何特殊關係。現在上帝讓他們有機會成為上帝子民的一分子。但在歸信上帝而受浸之前,他們必須相信上帝的兒子耶穌基督,然後才能跟從基督的榜樣,遵照他的命令在水裡受浸。(太3:13-15;28:18-20)
基督徒的浸禮對於人在上帝眼中的地位有重大影響。使徒彼得指出,挪亞建造方舟,使自己和家人得以渡過洪水的災劫,然後評論:「這件事所預表的浸禮,現在也藉著耶穌基督的復活拯救你們。(浸禮不是要除掉肉體的污穢,而是請求上帝賜予無愧的良心。)」(彼前3:20,21)方舟是個具體的證據,表明挪亞甘願獻出自己去執行上帝的旨意,同時一絲不苟地完成了上帝委派給他的工作,結果得以保全性命。照樣,人只要對復活了的基督有信心,將自己呈獻給耶和華,在水裡受浸象徵這項獻身,之後努力遵行上帝對手下僕人所定的旨意,就能得救脫離這個邪惡的世界。(加1:3,4)他們不再跟世人一起奔向滅亡。上帝會賜給他們無愧的良心,讓他們得救脫離毀滅的厄運。
不該為嬰兒施洗 受浸是一個嚴肅的決定,因此人受浸之前必須聆聽上帝的話語,「衷心接受」及誠懇悔改(徒2:14,22,38,41),才能作出這個決定。既然如此,當事人就得到達某個年紀,能夠聆聽、相信和作決定才行。有些贊成為嬰兒施洗的人辯稱,聖經記載了某些人,例如哥尼流、呂底亞、腓立比的獄吏、基利司布、司提法拿等,以及他們「全家」都受了浸(徒10:48;11:14;16:15,32-34;18:8;林前1:16),顯然暗示這些家庭的嬰兒也受了洗。可是,在哥尼流的事例上,受浸的人是在聽了彼得的話,接著聖靈傾注在他們身上,使他們說起外語來榮耀上帝,然後才受浸的。這些事顯然是嬰兒無法做到的。(徒10:44-46)呂底亞「向來崇拜上帝。……耶和華就敞開她的心,使她留心聽保羅所講的話」。(徒16:14)腓立比的獄吏「要信靠主耶穌,才能得救」,這表明他的一家也必須相信耶穌才能受浸。(徒16:31-34)「會堂主管基利司布和全家都成了主的信徒。」(徒18:8)這些事例一致表明,受浸的人必須聽道、相信及榮耀上帝,而這些事嬰兒全都做不到。撒馬利亞人聽見腓力「宣揚好消息,傳上帝的王國和耶穌基督的名。他們信了腓力,男男女女就都受了浸」。聖經記載在這裡明確表示,受浸的不是嬰兒而是成年的「男男女女」。(徒8:12)
使徒保羅告訴哥林多人,父母有一方是信徒,兒女就是「聖潔的」。這並不表示嬰兒可以受洗,剛相反,保羅的意思是,孩子年紀太輕,沒有能力決定受浸,因而需要通過信主的父母得福,並非因為孩子受過所謂的洗禮而蒙福。如果嬰兒能夠從洗禮得益,就無需因信主的父母而被視為聖潔了。(林前7:14)
耶穌雖然曾說:「由著小孩吧,別再阻止他們到我這裡來,因為天上的王國是屬於這樣的人的」(太19:13-15;可10:13-16),但那些小孩並沒有受浸。耶穌按手祝福他們,可聖經並沒有說這個按手是一種宗教儀式。耶穌進一步指出,「上帝的王國是屬於這樣的人的」,不是因為他們受了浸,而是因為他們謙卑可教,願意信賴別人。聖經說,基督徒「在惡事上只管做嬰孩……在理解力上要長大成人」。(太18:4;路18:16,17;林前14:20)
宗教歷史家奧古斯都·尼安達曾論及公元1世紀的基督教,說:「在[1世紀]這段時期,很可能還沒有為嬰兒施洗這回事。……遲至伊里奈烏[約公元120/140-約公元200/203]的日子(無疑 不會早過這段時期),為嬰兒施洗的做法開始有跡可尋。到了3世紀,為嬰兒施洗才被認為是源自使徒時代的傳統,但這其實證明使徒反對 而非贊成 為嬰兒施洗。」(《使徒培育基督教會的歷史》,1864,162頁)
全身沒入水裡 從上文對浸禮的定義來看,施行浸禮的適當方式是全身沒入水裡,而非只用水灑身或滴水在受浸者頭上。聖經記載的浸禮足以證實這點。耶穌是在水量充足的約旦河受浸的;受浸之後,他「從水裡上來」。(可1:10;太3:13,16)約翰選約旦河谷靠近撒琳的地方為人施浸,是「因為那裡水多」。(約3:23)埃塞俄比亞的宦官和腓力同行,看見「一潭水」,就請求受浸。於是兩人「一起下到水裡」,之後「他們從水裡上來」。(徒8:36-40)這些事例表明,施行浸禮的地方並非只是深度僅及腳踝的水窪子,而是足可讓整個人沒入並出來的深水處。再者,既然浸禮象徵人把以往的自我埋葬了,自然要全身沒入水裡,才能適當地代表這個意思。(羅6:4-6;西2:12)
歷史資料顯示,早期基督徒的浸禮是全身沒入水裡的。《新天主教百科全書》(1967,第2卷,56頁)評論這件事說:「早期教會的洗禮,顯然是以全身沒入水裡的方式施行的。」1928年在巴黎出版的《20世紀拉魯斯》說:「最初的基督徒在任何有水的地方,以全身沒入水裡的方式受浸。」
受浸歸入基督耶穌,歸入他的死 耶穌深知自己在約旦河受浸時,就踏上了一條自我犧牲的人生路。他知道自己必須犧牲上帝為他預備的身體,必須無辜被殺,將自己的完美生命獻做祭物,好救贖人類。(太20:28)耶穌意識到他必須死去,但會在第三天從死裡復活。(太16:21)他把這個過程比作一場歸入死亡的浸禮。(路12:50)他向門徒指出,他傳道期間正經歷這場浸禮。(可10:38,39)公元33年尼散月十四日,耶穌被釘在苦刑柱上死去,當時他可說是完全 沒入死亡中。耶穌死後第三天,天父耶和華使他復活,耶穌從死亡中興起,這場歸入死亡的浸禮就完成了。耶穌受浸歸入死亡,顯然有別於他在水裡受浸。他一旦在水裡受了浸,就馬上開始傳道工作,但對他來說,歸入死亡的浸禮那時才剛開始。
耶穌基督的忠心使徒都受過約翰的浸禮。(約1:35-37;4:1)後來耶穌向他們指出,他們也要像他一樣,經歷一場具有象徵意義的浸禮,就是歸入死亡的浸禮。當時他們還未在聖靈裡受浸。(可10:39)由此可見,受浸歸入耶穌的死,是有別於在水裡受浸的。保羅在寫給羅馬基督徒會眾的信中這樣問:「難道你們不知道,我們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全都受浸歸入他的死嗎?」(羅6:3)
歸入耶穌基督的浸禮,以及歸入他的死的浸禮,都是由耶和華上帝負責施行的。他膏了耶穌,立他為基督,意即受膏者。(徒10:38)上帝用聖靈為耶穌施浸,好讓耶穌的門徒也能通過耶穌而在聖靈裡受浸。跟基督一同承受上帝的王國而有希望到天上生活的人,都必須「受浸歸入基督 耶穌」,意即歸入受了膏 的耶穌。耶穌受聖靈所膏時,成為上帝的一個從聖靈而生的兒子。這樣,耶穌的門徒得以跟耶穌(他們的元首)結合起來,成為基督徒會眾(基督的身體)的成員。(林前12:12,13,27;西1:18)
基督徒一旦受浸歸入基督耶穌,就要一生堅守忠義,在考驗下屹立不移,即使天天面對死亡,也得至死保持忠貞。情形正如使徒保羅向羅馬的基督徒所描述的一樣:「我們受浸歸入他的死,就與他同葬。這樣,正如基督藉著父親的榮耀從死裡復活,我們也就該過新的生活了。我們既然在他死的樣式上跟他結合,也一定在他復活的樣式上跟他結合。」(羅6:4,5;林前15:31-49)
保羅在寫給腓立比會眾的信中進一步說明這點。他說自己「知道受[基督]所受的苦是怎麼回事,體驗他所受的死,或者我可以在那場較早的復活有分,擺脫死亡」。(腓3:10,11)人受浸歸入耶穌基督和受浸歸入他的死,這場浸禮是由全能的天父上帝施行的,惟獨他才能完成這場浸禮。他通過耶穌使門徒從死裡復活,讓他們在耶穌復活的樣式上跟他結合,到天上享有不死的生命。至此,歸入基督和歸入他的死的浸禮就完成了。(林前15:53,54)
使徒保羅表明,一群人可以受浸歸於一個為他們帶來拯救的領袖。他說以色列會眾曾在雲下、海中受浸歸於摩西。當時以色列人頭上有雲掩蓋,兩旁有水牆豎立,可說是在象徵的意義上受了浸。摩西預告,上帝會興起一個像摩西一樣的先知;彼得指出,這個預言已在耶穌基督身上應驗了。(林前10:1,2;申18:15-19;徒3:19-23)
「為了成為死人而受浸」是什麼意思?
不同的譯本分別把哥林多前書15:29的經文譯作:「那些為死人受洗的,將來怎樣呢?」(和合)「那些為死人受洗的,是為了什麼呢?」(新譯)「現在為了成為死人而受浸的,將來怎麼辦呢?」(新世)
聖經學者對這節經文有許多不同的解釋。最常見的解釋是,保羅所指的是代人受浸的習俗,意即由活人代死人受浸,好使死者得益。保羅的日子是否有這樣的習俗,已無從稽考了。這個做法跟聖經的主張背道而馳,因為聖經清楚表明,受浸的人都是「門徒」,是「衷心接受」上帝的話語而「信了」的人。(太28:19;徒2:41;8:12)
利德爾和斯科特合編的《希臘語英語詞典》為希臘語前置詞hy·perʹ「希佩」所下的定義包括「為」「代」「為了」等。「希佩」這個前置詞在哥林多前書15:29是跟所有格詞連用的。(H.瓊斯修訂,牛津,1968,1857頁)在某些場合,「為了」等於「為了……的目的」。早在1728年,雅各布·埃爾斯納已從多個希臘作家的寫作中看出,當「希佩」這個前置詞跟所有格詞連用時,就有「為了某個目的」這層意思。他指出,哥林多前書15:29這節經文的結構就有這樣的意思。(Observationes Sacrae in Novi Foederis Libros,荷蘭烏得勒支,第2卷,127-131頁)有鑑於此,《新世界譯本》把「希佩」譯做「為了成為」。
每逢一個詞按語法來說不止一個譯法,那麼跟上下文意思一致的譯法就是正確的。根據上下文,哥林多前書15:3,4表明,保羅所討論的主要是耶穌基督的死亡和復活;接著的幾節經文提出證據,證明復活是有充分根據的(5-11節);隨後的幾節經文說,否認復活這件事會導致嚴重的後果(12-19節);基督的復活是個保證,表明別人也會復活(20-23節);最後的發展是眾生跟上帝聯合(24-28節)。29節顯然是上述討論的重點。但29節所說的,是誰的復活呢?是受浸者的復活嗎?還是受浸之前已死去的人的復活?其後的幾節經文顯示什麼?30-34節清楚表明,保羅所討論的,是當時活著的 基督徒的未來希望;35至58節則表明,復活的是有希望到天上生活的忠心基督徒。
這跟羅馬書6:3的話完全一致:「難道你們不知道,我們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全都受浸歸入他的死嗎?」經文清楚表明,這裡所說的不是基督徒代死者受浸,而是跟受浸者本身的前途有關的事。
那麼,在什麼意義上來說,基督徒「為了成為死人而受浸」,或「受浸歸入他的死」呢?像基督一樣,他們踏上了一條捨己的人生路,彷彿全身沒入死亡之中,誓要一生緊守忠義,死而後已。他們至死保持忠貞,就有希望像基督一樣復活到天上,成為不死的靈體。(羅6:4,5;腓3:10,11)這種浸禮不像在水裡受浸那樣很快就完成。耶穌在水裡受浸三年多後,談及自己正經歷一場尚未完成的浸禮,而這場浸禮是他的門徒將來也要經歷的。(可10:35-40)這場浸禮既然使人有希望復活到天上去享永生,就必定開始於上帝的靈在當事人身上發揮作用的時候。聖靈的作用使當事人產生到天上生活的希望。這場浸禮並非結束於當事人死去的時候,而是結束於他的希望實現的時候,也就是他復活到天上成為不死靈體的時候。(林後1:21,22;林前6:14)
人在上帝旨意中的地位 人一旦在水裡受了浸,就跟耶和華締結了一種特殊的關係,成為他手下的僕人,誓要一生遵行他的旨意。至於上帝對這個受浸者的旨意是什麼,並不由受浸者決定。上帝會怎樣任用這個受浸的人,讓這人在他的旨意中處於什麼地位,全由上帝決定。例如在以往,整個以色列國都跟上帝締結了特殊關係;他們是耶和華所擁有的產業(出19:5),但惟獨利未部族被選派在聖所供職,而只有這個部族的亞倫家系才被指定做祭司。(民1:48-51;出28:1;40:13-15)後來,耶和華上帝揀選大衛家系在以色列國中作王。(撒下7:15,16)
同樣,接受基督徒浸禮的人成為上帝所擁有的產業,是他手下的奴隸,他可以隨意任用(林前6:20),一個例子見於啟示錄。聖經說有一批數目已定的人,共計14萬4000人,最後「蓋了印」。(啟7:4-8)甚至在這批人還沒有最終蒙認可之前,上帝的聖靈已成為他們的印記,是他們「承受產業之前的信物」,表明他們將有機會獲得天上的產業。(弗1:13,14;林後5:1-5)懷有這個希望的人獲知:「上帝隨自己所喜歡的,把身體各部分一一安置在[基督的]身體上。」(林前12:18,27)
耶穌透露上帝還會召集另一群人,說:「我還有另外的綿羊,不在這個羊圈裡,我必須把牠們帶來。牠們會聽我的聲音,並且合成一群,歸一個牧人。」(約10:16)這些人並不屬於「小群羊」(路12:32),但他們也必須通過耶穌基督獻身事奉耶和華而在水裡受浸。
這跟啟示錄中使徒約翰在異象裡所看到的一致。約翰看見14萬4000個「蓋了印」的人之後,隨即看見「一大群人,沒有人能數過來」。這些人「用綿羊羔的血把自己的袍子洗得潔白了」,顯示他們對上帝的綿羊羔耶穌基督犧牲生命獻做贖價一事懷具信心(啟7:9,14),因此蒙上帝認可,「站在[上帝的]寶座……面前」,但這些人並不屬於蒙上帝揀選而「蓋了印」的14萬4000人。啟示錄的記載進一步說,這一「大群人」晝夜事奉上帝,蒙上帝保護和照顧。(啟7:15-17)
用火施浸 許多法利賽派和撒都該派的人去見施浸者約翰,約翰稱他們為「毒蛇的子孫」。談到將要來臨的救主,約翰說:「他要用聖靈和火給你們施浸。」(太3:7,11;路3:16)用火施浸跟用聖靈施浸並不一樣。有些人認為用火施浸是指公元33年五旬節有火舌降在門徒的頭上一事,但這是說不通的,因為當時門徒並不是全身沒入火中。(徒2:3)約翰告訴那些人,上帝會把人分開,就像把小麥收進倉裡,糠卻用不滅的火燒掉。(太3:12)約翰指出,那火不會是獎賞或福分,樹之所以被「扔在火裡」,是因為「不結好果實」。(太3:10;路3:9)
耶穌用火作為毀滅的象徵,預告惡人會在他臨在期間被處決,說:「到羅得從所多瑪出來的那一日,有火和硫磺從天上降下來,把他們全都滅了。人子顯露出來的那一日,也必這樣。」(路17:29,30;太13:49,50)帖撒羅尼迦後書1:8,猶大書7,以及彼得後書3:7,10也用火去代表毀滅,而非拯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