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
(Expelling)
一項司法行動,革除不守規矩的分子的會籍,把其逐出社區或組織,不再與他交往。對宗教社團來說,這是他們持守的原則和應有的權力,相當於政治機構和地方政府有權將人處死和放逐。上帝的會眾採取驅逐行動,是為了保持組織在信仰和道德方面的純潔。組織(尤其是基督徒會眾)要繼續存在,就得行使這種權力。會眾必須保持潔淨,受上帝嘉許,才能蒙他任用和代表他。會眾不潔淨,上帝就會把整群會眾驅逐或剪除。(啟2:5;林前5:5,6)
耶和華採取行動 耶和華上帝曾多次採取驅逐或開除的行動。他將亞當判處死刑,然後把亞當和妻子夏娃逐出伊甸園。(創3:19,23,24)該隱也受到驅逐,在地上漂泊流亡。(創4:11,14,16)天使犯罪後被投入「塔塔魯斯」,陷於漆黑之中,等待行刑。(彼後2:4)曾有二萬三千個淫亂的人,在一天之內從以色列國中被剪除。(林前10:8)亞干偷了獻給耶和華的東西,耶和華下令將他處死。(書7:15,20,21,25)由於反抗上帝的安排,結果利未人可拉和呂便部族的大坦、亞比蘭被剪除。米利暗被罰染上痲瘋病,要不是摩西替她求情,她很可能死於這種惡疾。雖然摩西為她求情,但她仍被逐出以色列營外,跟同胞隔離了七天。(民16:27,32,33,35;12:10,13-15)
摩西律法的規定 人如果嚴重違犯上帝通過摩西賜下的律法,或蓄意這樣做,就可能被剪除,意即被處死。(利7:27;民15:30,31)叛道、拜偶像、通姦、吃血、殺人等惡行,都會招致這種嚴厲處分。(申13:12-18;利20:10;17:14;民35:31)
律法規定,至少要有兩個人作證,才可以執行剪除的處分。(申19:15)見證人要先下手,用石頭把犯過者打死。(申17:7)這樣做可以表明他們熱心維護上帝的律法,決心使以色列會眾保持純潔,同時也有助於防止人作假見證或在作證時疏忽大意、倉促魯莽。
公議會與猶太會堂 耶穌在地上傳道的日子,會堂擔任法庭的角色,審訊違犯猶太律法的人。公議會是猶太最高法庭。在羅馬統治下,猶太人的權力已不像當初神治國統治時那麼大。即使公議會判罪犯死刑,也不一定能夠執行,因為他們受羅馬人轄制。猶太會堂設有革除會籍或開除的制度,共分三個步驟,有三個名稱。第一個步驟稱為nid·duyʹ(尼杜伊),根據最初的規定,犯過者只會被逐出會堂三十天,時間較短。人受到這個處分,就不再享有某些權利。他可以到聖殿去,但會受到若干限制;會堂規定,除了犯過者的家人之外,其他人必須跟犯過者保持4肘尺(約2米,6英尺)的距離。第二個步驟稱為cheʹrem(赫倫),意即已交給上帝或受禁制。這是較嚴厲的處分,意味著犯過者不可在別人面前施教或受教;除了生活必需品之外,他不可買賣任何東西。但他並沒有完全被逐出猶太組織,仍有回頭的機會。最後的步驟稱為sham·mat·taʼʹ(尚馬塔),意即被徹底剪除,完全與會眾隔絕。有些人認為,最後兩種革除會籍的形式其實相差無幾。
人若行事邪惡而被逐,與會眾隔絕,就被視為不配生存了,雖然猶太人未必有權處死這樣的人。即使這樣,在猶太社區中,開除的措施仍深具阻嚇作用。耶穌曾預告,他的門徒會被人逐出會堂。(約16:2)由於害怕被逐出會堂,有些猶太人,甚至他們的官長,都不敢公開承認自己信耶穌。(約9:22,Rbi8 腳注;12:42)耶穌治好的一個盲人,就因為讚賞耶穌而被猶太人逐出會堂。(約9:34)
耶穌在地上傳道時,教導人怎樣處理弟兄間的糾紛。他說人要是得罪了弟兄,就算情形相當嚴重,只要彼此適當處理,也不一定非告訴猶太會眾不可。(太18:15-17)他鼓勵人盡力幫助犯過者改弦易轍,同時也要保護會眾不致被慣常犯罪的人玷污。當時上帝在地上的惟一會眾就是以色列會眾。耶穌所說的「告訴會眾」,不是要全國或某個社區內的所有猶太人都參與審訊。律法已將這個責任交給猶太人的長老。(太5:22)要是犯過者連這些身負重責的人的勸誡也不聽,就會被「當做外邦人和收稅人一樣」。猶太人是不屑跟外邦人和收稅人來往的。(參看徒10:28)
基督徒會眾 《希臘語經卷》規定要把不願悔改的犯過者逐出基督徒會眾,處以開除的懲罰,是完全有根據的,因為《希伯來語經卷》有相關的原則、命令和先例。會眾行使上帝授予的這項權力,就能使會眾保持潔淨,在上帝面前享有良好的地位。使徒保羅憑著上帝授予他的權柄,下令把一個犯了亂倫罪的男子逐出會眾,這人竟娶了自己的繼母。(林前5:5,11,13)保羅也行使權柄,開除了許米乃和亞歷山大。(提前1:19,20)另一方面,看來也有人濫用開除的權柄,狄特腓就曾這樣做。(約三9,10)
有些嚴重的過犯可招致開除的處分,使犯過者被逐出基督徒會眾。這些過犯包括:淫亂、通姦、同性戀、貪婪、敲詐、偷竊、說謊、醉酒、咒罵人、行通靈術、殺人、拜偶像、叛道,以及在會眾製造分裂等。(林前5:9-13;6:9,10;多3:10,11;啟21:8)分黨結派的人受警誡一兩次後都不悔改,就會遭受開除的處分。摩西律法宣述的一條原則也適用於基督徒會眾,那就是必須有兩三個見證人作證,才能確立被告的罪。(提前5:19)會眾要當著「在場的人」(例如那些指證犯過者行為不檢的人)責備慣常犯罪的人,好使「在場的人」對這種罪行也有懼怕之心。(提前5:20;見責備)
如果有人行為不檢,不守規矩,但還不至於被開除,聖經勸基督徒會眾就不要再跟這樣的人交往。保羅給帖撒羅尼迦會眾的信論及這樣的人,說:「不要再跟他交往,叫他自覺羞愧。但不要把他看做敵人,倒要繼續勸誡這個弟兄。」(帖後3:6,11,13-15)
至於那些一度是基督徒,後來卻離棄基督徒會眾或被會眾開除的人,保羅吩咐說,「不要再跟他來往」。使徒約翰也寫道:「不可接待他到你們家裡去,也不可向他問好。」(林前5:11;約二9,10)
被開除的人只要真心悔改,會眾就會重新接納他。(林後2:5-8)這個安排對會眾來說也是一種保護,會眾就不致從寬容過犯走向另一個極端——對犯過者苛酷不仁,不願寬恕,以致落入撒但的陷阱。(林後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