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
(Interest)
債戶為所借的東西而付出的代價或費用。
早在公元前第二個千年,巴比倫已發展出完善的借貸制度。《漢穆拉比法典》說,借錢和借穀物可以收取百分之20的利息,並規定商人如果收取更高的利息就會失去借出的東西。上帝向以色列人頒布的律法卻規定,借錢給貧窮的以色列同胞不可收取利息。別人陷於經濟困境,就不可乘機牟利。(出22:25;利25:36,37;申23:19)箴言28:8說,用不義手段得來的利息,到頭來只會變成「濟貧的人」的財產。
不過,以色列人可以向外邦人收取利息。(申23:20)據猶太評注家的理解,律法所說的外邦人不是窮人,而是借錢做生意的商人。(《摩西五經與哈弗他拉》,J.H.赫茨編,倫敦,1972,849頁)身處以色列國的外邦人,通常只是暫時住在那裡。他們一般是商人,也可能會放債取利,因此要他們支付利息也是合情合理的。
儘管正直的以色列人遵從上帝的律法,借錢給人不收利息(詩15:5;結18:5,8,17),放債取利卻看來日漸普遍,令窮困的債戶吃盡苦頭(尼5:1-11;賽24:2;結18:13;22:12)。耶穌基督堅決擁護上帝就借貸所定的律法,還應用在更廣泛的層面,說:「總要……借給人不計利息,也不指望收回什麼。」(路6:34,35)所以,如果有人無力還債,卻不是咎由自取,而是因為長期遭遇逆境,別人就不該不幫助他。但如果他不是因為窮困才需要借錢,那收取利息就沒什麼不對。在一個比喻裡,耶穌責備邪惡的奴隸沒有把主人的銀錢存進銀行收取利息,間接表示投資獲利可以是正當的行為。(太25:26,27;路19: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