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賊
(Thief)
這是指未經允許就擅拿別人財物的人,也指用欺詐的手段騙取或暗中偷去別人財物的人。竊賊的伎倆古今不變。他們通常在夜間行事(伯24:14;耶49:9;太24:43;路12:39;約10:10;帖前5:2-5;彼後3:10;啟3:3;16:15),慣常的做法是從窗戶潛入(珥2:9)。劫匪和強盜卻多在僻靜的地方埋伏,襲擊過路的人。為了搶奪財物,他們不惜使用暴力、進行恐嚇,甚至傷害路人的生命。在人跡罕至的地方,很難期望有人來救助。(士9:25;路10:30,36;林後11:26)
譯作「搶劫」和「劫匪」的聖經原語也可以指剋扣別人應得的財物,或用欺詐的手段謀取別人的財物,或將承諾給別人的財物據為己有。在瑪拉基的日子,猶太人沒有奉上十分之一的捐獻去支持聖殿在崇拜方面的運作,就等於「搶奪上帝的東西」。(瑪3:8,9)箴言28:24提及「搶劫父母」的人,顯然是指這人在某方面沒有供給父母生活所需。耶穌基督譴責兌錢商把聖殿弄成「強盜的巢穴」,這暗示兌錢商收取昂貴的費用,詐取平民的金錢。(太21:12,13)
使徒保羅在寫給哥林多會眾的第二封信裡說:「我接受其他會眾的供給,像搶奪了他們的財物一樣,無非是要服事你們。」(林後11:8)保羅絕沒有用欺詐的手段騙取別人的財物。他說自己像搶奪了其他會眾的供給,顯然是指他為主服務期間,有些會眾給他送來財物,好幫補他的日常開銷,但保羅沒有把這些財物用在這些會眾身上,反而用在哥林多人身上。
在有些事例上,偷竊可以指取回應得的東西,而用「偷竊」一詞是要強調祕密行事,例如以色列人在伯珊的廣場上「偷去了」掃羅的屍體。(撒下21:12)邪惡的亞他利雅鏟除王室的所有子孫,約阿施的姑母從王子中將年幼的約阿施「暗中」救了出來,免遭殺害。(王下11:1,2;代下22:11)
上帝所譴責的罪行 聖經提到偷竊時,大多指未經允許就擅拿別人財物的不法行為。耶和華給以色列人的律法清楚說明:「不可偷竊。」(出20:15;利19:11,13;申5:19;太19:18)竊賊要按律法的規定,賠所偷東西的兩倍、四倍,甚至五倍。如果他一無所有,就要賣身為奴,顯然要還清所欠的才能恢復自由。(出22:1-12)除了賠償之外,這個蒙羞的竊賊(耶2:26)要到聖所獻贖愆祭,求祭司為他贖罪。(利6:2-7)
後來,以色列國漠視這些律法,耶和華就讓這個國家遭受國內外的盜賊劫匪侵害。(申28:29,31;結7:22)詐騙行為,尤其那些欺凌弱小、壓迫窮人的行為,在國中無日無之。(賽1:23;3:14;耶7:9-11;21:12;22:3;結22:29;彌2:2)
人因捱餓而偷竊,判罪可能比出於貪婪和惡念而偷竊(例如亞干和加略人猶大)要輕一些。(書7:11,20,21;箴6:30;太15:19;約12:4-6)即使如此,渴望蒙上帝嘉許的人也絕不可偷竊。(賽61:8;羅2:21)基督徒雖然不必守摩西律法,卻要服從愛人如己的命令。「愛人就不傷害別人」,因此,偷竊的行為在基督徒當中是沒有立足之地的。(羅13:9,10;太22:39;雅2:8)曾偷東西的人如果希望在上帝王國的統治下生活,就必須改過自新,不再偷竊,要學習自力更生,親手做工。(林前6:10;弗4:28;彼前4:15)真正悔改的竊賊可以確信,耶和華必會寬恕他。(結33:14-16)
希伯來人有一句諺語,字面意思是「暗中得了人的心」,含有「瞞著」的意思。(創31:20,26,Rbi8 腳注;另見撒下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