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語有時」——在何時?
馬利亞任職於一間醫院作助理醫護人員。她要遵守的職業規條之一是保密。她不許把與工作有關的文件和資料洩露給未經授權的人士知道。她所屬的一州也立法管制,不許洩露關於病人的機密資料。
有一天,馬利亞面臨左右為難的處境。在整理醫務記錄時,她從資料獲知一位病者,她的基督徒同工,曾經接受墮胎。她有聖經規定的責任要向小組的長老揭發這件事,甚至不惜因此而失業、被控或令僱主遭遇法律難題嗎?抑或箴言11:13的話可以作為隱瞞事實的理由?這節經文說:「往來傳舌的,洩漏密事;心中誠實的,遮隱事情。」——參看箴言25:9,10。
諸如此類的處境是耶和華見證人不時會面對的。像馬利亞一樣,他們深深意識到所羅門王的評論:「凡事都有定期,天下萬務都有定時;……靜默有時,言語有時。」(傳道書3:1,7)這是馬利亞應當保持靜默的時候,抑或是她要把所知的事說出來的時候?a
環境可能有極大的差異。因此我們無法定出在每個事例上都可以遵行的處事標準,好像誰都應該以馬利亞所用的方法去處理問題一般。不錯,每個基督徒,若面臨這類性質的處境,都必須仔細衡量一切有關的因素,考慮到聖經的原則和法律關係,以求作出一個使自己能在耶和華面前持有清白良心的決定。(提摩太前書1:5,19)所犯的罪若相當輕微,是由於人的不完美所致的,以下的原則就用得著:「愛能遮掩許多的罪。」(彼得前書4:8)但看來若犯了嚴重的過錯,忠貞的基督徒應該秉著對上帝和基督徒同工的愛心,把所知的說出來,使明顯的犯過者獲得幫助,小組的清潔也得以保全嗎?
應用聖經原則
有什麼基本的聖經原則對此適用呢?首先,任何人犯了嚴重的過錯,都不應加以隱瞞。「遮掩自己罪過的,必不亨通;承認離棄罪過的,必蒙憐恤。」(箴言28:13)沒有什麼能逃得過耶和華的鑒察。隱藏的罪過終必被揭發出來。(箴言15:3;提摩太前書5:24,25)有時耶和華會使小組的一位成員留意到隱藏的過犯,使事情獲得適當的處理。——約書亞記7:1-26。
另一項聖經指導方針載於利未記5:1:「若有人聽見發誓(「公開咒詛」,《新世》)的聲音,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這種「公開咒詛」並不是褻瀆或辱罵。反之,在有人受了冤枉,要求任何潛在的見證人幫助他伸冤時,就常會發出這樣的咒詛;他起個毒誓,籲請——很可能是耶和華——咒詛那冤屈了他,但也許身分還未顯露出來的犯過者。這是把別人置於毒誓之下的一種方式。任何目擊這宗過犯的人都知道誰受了冤屈,因此有責任要挺身作證以確立罪咎。否則,他便要在耶和華面前「擔當罪孽」b。
這項來自宇宙最高權威的命令使每個以色列人均有責任向法官報告他所觀察到的任何嚴重罪行,使事情可以獲得處理。基督徒雖然不受摩西律法的約束,但律法的原則仍可在基督徒組織中加以應用。是故,有時基督徒會有義務將事情通知長老。誠然,在若干國家中,把自己在祕密記錄中發現的事情向未經授權的人揭露是違法的。但基督徒經過禱告和鄭重考慮之後,若認為自己所面對的處境是,上帝要他不顧較低權威的要求,把所知的舉報出來,他便毅然在耶和華面前接受一項責任。有時基督徒必須「服從上帝為統治者過於服從人。」——使徒行傳5:29,《新世》。
雖然誓約或嚴肅的應許絕不應視為無關重要,但有時人所要求的應許與我們對上帝作專一效忠的條件互相衝突。人若犯了嚴重的罪行,他就在實際上成為受到冒犯的一位——耶和華上帝——所「公開咒詛」的對象。(申命記27:26;箴言3:33)基督徒小組的所有分子都「發了誓」要使小組保持清潔,在個人所作所為和幫助別人保持潔淨方面莫不皆然。
個人的責任
馬利亞在作出個人決定方面無疑考慮過若干聖經原則。智慧促使她避免未經仔細衡量各事就輕舉妄動。聖經教訓說:「不可無故作見證,陷害鄰舍,也不可用嘴欺騙人。」(箴言24:28)在定案方面,至少要有兩位目擊者作證。(申命記19:15)馬利亞所見的若只是報告上簡略地提到墮胎,她也許在良心上認為罪證不足而不應採取進一步的行動。或者可能只是賬單上的錯誤,或者有其他原因使記錄未能正確地反映實情。
可是,在這件事上,馬利亞還獲得其他重要資料。例如,她知道那位姊妹已付了賬單的款項,顯然承認接受過賬單所標明的服務。同時,她自己知道那位姊妹是單身的,因此可能牽涉到姦淫的問題。馬利亞自覺懷有出於愛心的願望要幫助一個可能犯了錯的人和保全耶和華組織的清潔;她記得箴言14:25說:「作真見證的,救人性命;吐出謊言的,施行詭詐。」
馬利亞對法律處分方面有點擔心,但認為在這種處境之下,聖經原則應該比為醫院記錄保守祕密的規定更加重要。她審情度理,認為那位姊妹不會這麼容易發怒,以致為她製造麻煩作為報復。因此馬利亞在分析過一切已知的事實之後,憑著良心決定這正是「言語」而不是「靜默」的時候。
至此馬利亞又面臨另一個問題:她應該對誰說?她可以怎樣以審慎的方式如此行?她本可以直接去見長老,但她決定先行私下去見那位姊妹。這樣行是愛心的表現。馬利亞認為那位嫌疑人物可能喜歡有機會澄清事實,若是有罪的話,則證實嫌疑的罪狀。那位姊妹若已經把事情告訴長老,她很可能會透露出來,於是馬利亞就不必多此一舉了。馬利亞想道,那位姊妹若接受了墮胎,但尚未招認這種違犯上帝律法的嚴重罪行,她便會鼓勵對方向長老招認。然後長老們可以按照雅各書5:13-20所說去幫助她。值得慶幸的是,各事進行得非常順利。馬利亞發現那位姊妹在靈性軟弱和重大壓力之下接受墮胎。慚愧和恐懼促使她隱瞞罪行,但她很高興接受長老們的幫助,使她得以恢復靈性健康。
馬利亞若首先向長老團舉報,他們便會面對類似的決定。他們應當怎樣處理所得的機密資料?他們必須根據耶和華與他的道對羊群牧者們所規定的條件去作出決定。報告若牽涉到一位受了浸而與小組密切交往的基督徒,他們便要衡量證據,像馬利亞所為一般去決定應否採取進一步的行動。他們若認定在小組中極可能存有「麵酵」的情況,就可能選擇讓司法委員會去審理這件事。(加拉太書5:9,10)嫌疑人物若在實際上已不是小組的成員,有一段時期沒有參加聚會,也不再自認是耶和華見證人,他們就可能決定對事情不加以深究,直至對方開始再度自認是見證人為止。
先行考慮
僱主們有權期望基督徒僱員『充分表現忠誠』,包括遵守保密的規則在內。(提多書2:9,10)若是起了誓,就不應視作等閒。誓約使應許更加嚴肅和具有約束性。(詩篇24:4)法律若強制執行關於保密的要求,情形就變成更加嚴重了。因此,基督徒在起誓把自己置於保密規條之下以前,不論規條是否與受僱一事有關,明智的作法是,盡可能預先決定這件事可能由於與聖經的規定發生衝突而引起什麼難題。當事人若是弟兄或姊妹,事情應該怎樣處理?可能有難題發生的職業通常是受僱於醫生、醫院、法庭、和律師的差事。我們不能漠視該撒的法律或誓約的嚴肅性,但耶和華的律法卻是至高的。
有些擔任律師、醫生、會計師等職務的弟兄由於預料會有難題發生,於是準備一些書面的指導方針,給前來求教的弟兄們在洩露任何機密之前先閱讀一遍。這樣就預先有一項默契,若有嚴重的過犯揭露出來,犯過者會受到鼓勵去把事情告訴小組中的長老。雙方會意識到,犯過者若沒有這樣行,勸告者就認為自己有義務要自行通知長老。
有時可能上帝的一位忠僕受基於上帝之道的信念所推動,決定服從上帝律法的較高命令而不肯接受甚或違反保密的條件。這樣行需要勇氣和謹慎。他們的目的不是要窺探別人的自由而是希望幫助犯過者及使基督徒小組保持清潔。由於罪性所導致的輕微過犯可以不必計較,因為「愛能遮掩許多的罪」,同時我們應該饒恕別人「到七十個七次」。(馬太福音18:21,22)這便是「靜默有時」的意思。但若有人企圖隱瞞嚴重過犯,這就可能是要「言語」的時候了。
[腳注]
a 馬利亞是個假設的人物,她所面臨的是有些基督徒曾面對的處境。她處事的方法代表有些人在類似的環境下怎樣應用聖經原則。
b 基爾和德烈治(Keil and Delitzsch)在合著的《舊約聖經評註》中聲稱,人若「知道別人的罪行,不論是親眼看到或從其他方面獲知這件事,因而具備資格出庭作證以證明罪行,但卻不這樣行,也不把所見所聞說出來,或聽到法官在公開聆訊時嚴令所有在場的人若對案件知情就應該出庭作證,卻不肯挺身而出,」這人便算為有過或有罪。
[第15頁的圖片]
鼓勵犯過的見證人把事情告訴長老,深信長老們會以仁愛和富於鼓勵的方式處理難題,乃是正確和仁愛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