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憎之物
(Abhorrent Thing,Detestable Thing,Disgusting Thing,also Loathsome Thing)
令人憎惡、厭惡、痛恨的事物。聖經原語有好幾個詞語表達相關的概念。
在《希伯來語經卷》裡,ta·ʽavʹ(塔阿卜,有時譯作「憎惡」)和相關詞語toh·ʽe·vahʹ(托埃巴,有時譯作「可憎之物」)出現過大約140次。這些詞語在聖經裡的用法顯示強烈的厭惡感,或者由於某些人或事物違反某些原則,沒有達到特定的標準,而被人厭棄。
創世記43:32記載,埃及人「厭惡」與希伯來人同席用膳。創世記46:34則說,「埃及人厭惡所有牧羊的人」。據G.羅林森說,埃及人一般都看不起外族人,特別鄙視牧放牲畜的人。摩西深知,埃及人認為某些動物(特別是牛)是神聖的,所以出埃及記8:25-27記載,他堅持要法老讓以色列人到曠野去獻祭牲,因為獻這樣的祭是「埃及人厭惡」的。(《聖經和世俗文獻中的埃及和巴比倫》,1885,182頁)當然,埃及人的這些標準既非上帝所定,也不受他所認可。
上帝自己宣布的標準、原則、要求,才是決定某人某事是否可憎的正確依據。(利18:1-5;申23:7)因此詩篇14:1說:「愚妄人心裡說:『沒有耶和華。』他們的行為敗壞可憎[『塔阿卜』的一個詞形],沒有人行善。」仔細看看出現過希伯來語「塔阿卜」和「托埃巴」的經文,就能洞悉上帝對某些事的看法。這也表明,遵從上帝話語的人和那些無視上帝標準的人,為什麼在立場和想法上有巨大的差別和衝突。(箴29:27)
迦南人做可憎的事 以色列人進入迦南之前,耶和華已經表明自己憎惡迦南人的行為和習俗,又吩咐以色列人要憎惡這些事。(利18:26-30)迦南人的偶像崇拜尤其可憎。上帝說:「他們雕刻的神像,你們要用火燒掉。造神像的金銀,你不可貪圖,也不可收取,免得你因此陷入網羅。這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thoh·ʽavathʹ托阿巴特]的。凡可憎的偶像[thoh·ʽe·vahʹ圖埃巴],你不可帶進家裡,免得你成為當滅的。你倒要對偶像深惡痛絕[wetha·ʽevʹ tetha·ʽavenʹnu韋塔埃卜·特塔阿本努],因為這是當滅的東西。」(申7:25,26)凡造宗教偶像的以色列人都要受咒詛。(申27:15)在上帝的子民看來,偶像無論多麼精緻工巧,都是道德墮落的。(結7:20;另見賽44:18-20)
以色列人要憎惡的迦南人習俗還有:通靈術、求問死人、施咒語、行占卜(申18:9-12)、燒死兒女祭神(申12:31;耶32:35;王下16:3)、亂倫、雞姦、人獸交(利18:6,22-30;20:13)。摩西律法規定,穿異性服裝的人是「上帝所憎惡的」。(申22:5)措辭這麼嚴厲,原因顯然是要針對同性戀這種道德墮落的行為。迦南人還有「神聖」賣淫的習俗,既有男廟妓,也有女廟妓。可是,耶和華禁止人把「妓女所得的酬金,或犬類所得的穢錢」帶進他的聖殿,因為這兩樣都是「上帝所憎惡的」。(申23:17,18;王上14:24)
由於上述行為和其他「可憎的事」,耶和華上帝命令以色列人要把迦南人滅盡,免得被錯誤的宗教污染。(申20:17,18)以色列人有誰做這些事,或鼓吹叛道的行為,都要受相同的懲罰。(申13:12-15;17:2-7;拉9:1,11-14)
以色列人受玷污 《希伯來語經卷》其餘的經文用「塔阿卜」和「托埃巴」形容商業詐騙(申25:13-16;箴11:1;20:10,23)、說謊(詩5:6;119:163;箴12:19,22)、通姦(結33:26)、搶劫、貪婪、欺壓窮人(結18:10-13)、驕傲、使無辜人喪命流血、圖謀惡計、作假見證、在弟兄中散播紛爭。這一切都被上帝「視為可憎」。(箴3:32;6:16-19;11:20;15:26;24:9;26:24-26)
做這些事的人即使崇拜上帝,上帝也不會接受。在上帝眼中,連這人的祭牲和禱告「也是可憎的」。(箴15:8,9;21:27;28:9)因此,後來耶和華說,叛道的以色列人所獻的祭牲和香,所守的新月節和安息日,都是他所「厭惡」的。(賽1:11-17)他問以色列人:「你們偷竊、殺人、通姦、發假誓、獻煙祭給巴力、跟隨素來不認識的神,明明做了這一切可憎的事,還走到歸我名下的殿裡,站在我面前說『我們一定得救』,這怎麼可能呢?這座歸我名下的殿,難道在你們眼中只是強盜的巢穴嗎?」(耶7:9-11)他們雖然做了可憎的事,卻不知羞恥。(耶6:15;8:12)
儘管以色列的君王、祭司等領袖做各樣可憎的事,又包庇這些惡行(王上21:25,26;王下21:2-12;代下28:1,3;33:2-6;36:8,14;結8:6-17;43:7,8),耶和華還是吩咐他忠心的先知讓民眾知道,他憎惡以色列人的反叛行為,警告他們會有什麼後果(結16:2,51,52;20:4;22:2;23:36)。上帝勸人棄絕這些可憎的事,重新遵守上帝的律例和行為標準。(結14:6)繼續做上帝憎惡的事,最終只會國破家亡。(耶44:4,22;結6:11;7:3-9;11:21;12:16;33:29)被擄之後,有些人會因自己的惡行而羞愧,耶和華會賜給他們「新的精神」。(結6:9;11:18-21;36:31)
約伯的經歷表明,謹守上帝標準的人也許會被認識的人譏諷(伯30:9,10),被以前的朋友厭棄(伯19:19;詩88:8),因為這種人憎恨「責備人的,厭惡那說正直話的」(摩5:10)。「遠離惡事,愚昧人視為可憎。」(箴13:19)至於那些歪曲上帝標準的人,「稱惡人正義,稱義人邪惡」,卻被上帝視為可憎。(箴17:15)上帝應許,他的僕人現在被人憎惡,將來的際遇卻完全相反。(賽49:7;另見太5:10-12;彼前3:16;4:1-5)
可憎 希伯來語名詞sheʹqets(謝凱茨)和shiq·qutsʹ(希庫茨)都來自詞根sha·qatsʹ(沙卡茨)。「沙卡茨」的意思是「憎惡」(利11:11,13),使役形式則有「使……可憎」的含義。(利11:43;20:25)在希伯來語,這幾個詞所指的,都是從正確宗教的觀點來看可憎的人或事物。一個耳熟能詳的詞組是「使地荒涼的可憎之物」。(但11:31;12:11)執筆寫福音書的馬太和馬可,都用希臘語bdeʹlyg·ma(布德利格馬)去翻譯希伯來語「希庫茨」(複數是shiq·qu·tsimʹ希庫欽)。(但9:27;太24:15;可13:14)在希臘語,這個詞的基本意思是「使……厭惡」。
摩西律法禁止人吃某些動物,說牠們「不潔」,既不能吃也不能用來獻祭。因此,從這兩方面來說,以色列人要「憎惡」這樣的動物。任何人吃不潔的動物或用來獻祭,就使自己成為「可憎」的,因為這是藐視上帝的命令。(利7:21;11:10-13,20-23,41,42;20:25;賽66:17)不過,從其他經文可以看出,除了上述用途,摩西律法所禁止的動物一般是不必憎惡的。例如,雖然驢用作食物或祭牲是「不潔」的,以色列人卻常常騎驢或用驢來背負重物(出23:4,5;太21:2-5);大衛王有駱駝隊,駱駝毛可以用來做衣裳(代上27:30,31;太3:4);鷹可以用來比喻上帝在以色列人出埃及時所給予的保護和照顧(出19:4;申32:9-12)。摩西律法被廢除後,有關的禁令也終止了,人不必再認為吃這些動物是「可憎」的事。(徒10:9-15;提前4:1-5;見動物)
希伯來語「謝凱茨」只用來指「不潔」的動物,「希庫茨」卻主要指偶像或拜偶像的行為。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時候,耶和華吩咐他們要拋棄「可憎偶像」和「埃及那些如糞的偶像」,但好些人卻不聽從上帝的話,褻瀆了上帝的名。(結20:6-9)以色列人向應許之地進發,途中經過不少異教國家,看見「他們那些可憎的神祇和如糞的偶像,就是他們用木頭、石頭、金子、銀子所造的」。上帝吩咐他們要對偶像「深惡痛絕」,把偶像看作「當滅的東西」,不可帶進家裡。(申29:16-18;7:26)這些國家的假神,如米勒堪(即摩洛)、基抹、亞斯他祿,不管是男是女,都是「可憎的神」。(王上11:5,7;王下23:13)以色列人崇拜這些偶像,也就在上帝眼中變得可憎。後來,他們竟在聖殿裡安放偶像,玷污聖殿,令上帝對這個國家大發烈怒,最終國破家亡,國土荒涼。(耶32:34,35;結7:20-22;何9:10)他們「事奉木頭石頭」,在靈性上「行邪淫」,使自己的禱告不能上達於上帝。(結20:30-32;另見耶13:27)
只有幾位君王採取勇敢有力的行動,在國內清除偶像崇拜,使國家有一段時間得到上帝賜福。(王下23:24;代下15:8-15)上帝清楚指出,將來以色列人被擄後,必須除掉一切崇拜偶像的行為,徹底自潔,才能獲得釋放,恢復上帝子民的身份。(結11:17-21)另一個類似的預言說,大衛會作王,統治這群潔淨了的子民,成為他們的「一個牧人」,「永遠做他們的領袖」。這個預言顯然在屬靈的以色列人(基督徒會眾)身上有更大的應驗。大衛王位的受膏繼承者耶穌基督會統治這個屬靈的國家。(結37:21-25;另見路1:32;約10:16)
那鴻書3:6預言亞述的首都尼尼微不能再在國際間做政治賣淫的勾當,還說耶和華要把「可憎的東西[希伯來語『希庫欽』]」扔在她身上。這些可憎的東西看來不是指偶像,而是指一般不潔或令人厭惡的東西,例如污泥穢物等。上帝向這個貪婪的城市扔污物,使人人都藐視她。(鴻3:4-7)上帝說,他要除去非利士人口中帶血的肉和可憎的祭肉。(亞9:6,7)這很可能指異教徒連祭肉帶血一起吃的習慣。(參看結33:25)
耶穌在地上的時候,雖然猶太人(特別是猶太宗教領袖)看來很留意避開任何跟實際的偶像有關的事,他們卻仍舊做了可憎的事,因為他們以自己為偶像、悖逆、虛偽、貪婪、弄虛作假。耶穌說,他們像祖先那樣,把聖殿當作「強盜的巢穴」了。(太23:1-15,23-28;路16:14,15;比較太21:13和耶7:11,30)由於這種惡劣的情況和心態,他們最終竟然悖逆上帝,拒絕上帝的兒子。耶穌說,他們必然因此自取滅亡。(太21:33-41;路19:41-44)
使地荒涼的可憎之物 但以理的預言提到跟荒涼有關的「可憎之物」。(但9:27)一般人都跟隨早期猶太傳統,認為這個詞語指公元前168年敘利亞王安條克四世(伊皮法尼)褻瀆耶路撒冷的聖殿。為了使人不再崇拜耶和華,安條克四世在耶和華的大祭壇上另建一座壇,在壇上以豬為祭,獻給住在奧林波斯山的神宙斯(朱庇特)。次經瑪加伯上(1:54)用一句跟但以理書類似的話(把可憎之物與荒涼相提並論)來指這件事。
但這只是猶太人的解釋,不是聖靈啟示的真理。基督耶穌提醒門徒的一段話,表明猶太人的看法是錯的:「所以,你們一看見先知但以理所說,『那使地荒涼的可憎之物』站在聖地(讀者要辨明這句話的含意),到時,在猶地亞的就該逃到山上去。」(太24:15,16)耶穌的話表明,在他的日子,「那使地荒涼的可憎之物」並不是過去的事,出現的時間還在未來。
無論在上帝看來,安條克四世用異教儀式褻瀆聖殿的祭壇多麼可憎,畢竟沒有使耶路撒冷或聖殿荒涼,猶太民族也沒有被棄絕。可是,耶穌死後33年,基督徒確實看見「『那使地荒涼的可憎之物』站在聖地」。(太24:15)公元66年,信奉異教的羅馬軍隊包圍「聖城」耶路撒冷,也是當日猶太人反抗羅馬的大本營。因此,可憎之物很快就要「使地荒涼」了。換句話說,這就是最後的信號,辨明情勢的基督徒要立刻「逃到山上去」。(太4:5;27:53;24:15,16;路19:43,44;21:20-22)基督徒逃到山上去後,耶路撒冷城果然就荒涼了,猶太民族也被棄絕。公元70年,耶路撒冷被夷為平地。公元73年,猶太人最後一個據點梅察達也落入羅馬人手中。(參看但9:25-27)
關於可憎之物的其他預言 但必須注意的是,但以理書11:31-35和12:9,11說,「那使地荒涼的可憎之物」跟「終結的時候」有關。照理,在「終結的時候」,「那使地荒涼的可憎之物」會再一次出現,到時的情況會跟公元1世紀的模式大致相同,只是不會局限於以色列地。
公元70年,「聖城」耶路撒冷荒涼以後,這個地方就不再是「聖地」了。(太27:53)可是,聖經告訴我們還有「天上的耶路撒冷」,也就是彌賽亞王國。受膏基督徒是這王國在地上的代表。(來12:22)其他人也妄稱代表這王國。啟示錄17章表明,這群人的宗教活動範疇會被有象徵意義的「野獸」頭上的「十隻角」摧毀而荒涼。
大巴比倫的可憎之物 在啟示錄17章預告未來的異象裡,描述一個有象徵意義的淫婦大巴比倫,把她叫做「眾娼妓和地上可憎之物的母親」。她拿著金杯,盛滿了她跟地上列王行淫的可憎之物。儘管她向世上的列國獻媚,騎在野獸所象徵的列國上,但時候一到,「野獸」就不會再讓她騎在自己身上,轉而攻擊她,完全消滅她。(見大巴比倫)
啟示錄21:9,10,27表明,凡是行為可憎、不肯悔改的,都絕不能進「新耶路撒冷」(綿羊羔的貞潔「新娘」)。
憎惡之物 在《希伯來語經卷》裡,希伯來語nid·dahʹ(尼達)出現過30次,詞根可能是na·dhahʹ(納達),意思是「排斥;置諸腦後(不肯去想)」。(賽66:5;摩6:3)「尼達」指污穢、令人憎惡的東西,可以是實物,例如經血(利12:2,5;15:20,24,25,33);也可以是道德上的污穢,例如偶像崇拜造成的污穢(拉9:11;代下29:5)。希伯來語用同一個詞語指「除污穢 的水」(民19:9-21;31:23;「經期所用的水」,民19:9,Rbi8 腳注),也就是用來清除不潔的水。
因此,耶利米哀歌1:17說,耶路撒冷荒涼的時候,「成了他們[四周的國家]憎惡之物[『像行經的婦人』,KJ]」。
巴比倫毀滅耶路撒冷之前,耶和華通過以西結先知提到以色列民族,說:「以色列家住在他們本地的時候,他們的所作所為污染了那地。他們在我面前的行為,好像月經[尼達]那樣不潔。」(結36:17)由於崇拜偶像,以色列在靈性上是不潔的,因此她的丈夫耶和華上帝遠離她,等她潔淨之後才跟她復合。據以西結書36:25記載,耶和華說:「我要用潔淨的水灑在你們身上,你們就潔淨了。我要使你們潔淨,除去你們一切污穢和所有如糞的偶像。」(參看結18:6)
以西結書7:19,20記載上帝說,由於以色列用他們的金銀造偶像,他要向以色列發怒,使他們「厭惡[尼達]」金銀,扔到街上。(參看賽30:22)
憎惡 希伯來語中表示「憎惡」的一個詞是quts(庫茨),指情感上的反應,定義是「厭惡;惶恐不安」(創27:46;王上11:25;民22:3);另一個詞是ga·ʽalʹ(迦阿),意思也是「憎惡;痛惡」,還有拋棄憎惡之物的含義(利26:11,15,30;撒下1:21,Rbi8 腳注)。希臘語《七十子譯本》有時把上述希伯來語譯作pro·so·khthiʹzo(普羅索克蒂佐),指「厭惡」(創27:46;利26:15;另見來3:10);或譯作bde·lysʹso·mai(布德利索邁),指「憎惡」(利20:23;26:11;另見羅2:22)。
由於迦南人邪淫、變態、通靈、拜偶像的行為,至高的上帝憎惡他們,結果下令消滅他們。(利20:2-23)耶和華警告以色列人,要是以色列人不服從他的吩咐,他也會憎惡他們,不再保護他們,也不再賜福。不過,由於上帝忠於自己跟以色列所立的約,所以縱使憎惡他們也不至於把他們滅絕。(利26:11-45)復活的人如果作惡,他的復活就會使他永受「憎惡」(希伯來語de·ra·ʼohnʹ德拉翁)。這樣的復活使他終被定罪,被永遠剪除。(但12:2;約5:28,29)
蓄意厭棄耶和華的命令、責備、安排,這種厭惡感是不對的。以色列人不肯遵行耶和華的誡命,討厭嗎哪,說嗎哪是「這麼糟的食物」,就是憎惡上帝,犯了大罪。(民21:5;利26:15)箴言3:11勸人「不可厭惡」耶和華的責備。
羅馬書12:9勸基督徒:「惡要痛恨」。這裡譯作「痛恨」的希臘語(a·po·sty·geʹo阿波斯蒂格奧)是希臘語動詞「恨」的強調形式,因此字面意思是「強烈地恨」。人不痛恨惡事,不憎厭惡事,就可能最終受耶和華所憎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