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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基督教與國家守望台1996年 | 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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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撒所「當得的」,償還給凱撒
耶穌曾向門徒提出一項準則;基督徒對羅馬政府,事實上對其他所有政府,的態度都受這項準則所支配。耶穌宣告說:「凱撒的東西要償還給凱撒,上帝的東西要償還給上帝。」(馬太福音22:21)耶穌給跟從者的這項訓示跟許多猶太人所表現的國家主義精神截然不同;這些猶太人憎恨羅馬人的統治,同時聲稱向別國納稅是不合法的。
後來,保羅告訴住在羅馬的基督徒說:「所以,你們實在理應順服,不但是因為他的烈怒,也是因為你們的良心。所以你們也該納稅;因為他們[政治上的「在上的當權者」]是上帝的公僕,專責執行這個職務。各人所當得的,你們都要清還:要求納稅的,向他納稅;要求進貢的,向他進貢。」(羅馬書13:5-7)雖然基督徒不屬世界,他們卻有責任作奉公守法、忠實納稅的公民,為國家所提供的各項服務付出代價。——約翰福音17:16。
但耶穌的話僅是指納稅而言嗎?既然耶穌沒有具體地說明什麼是凱撒的東西,什麼是上帝的東西,在某些事例上,我們就必須根據經文的上下文或我們對整本聖經的了解來作決定了。換言之,為了決定基督徒可以把什麼東西償還給凱撒,有時就牽涉到基督徒那受過聖經薰陶的良心。
小心在兩項對立的要求中保持平衡
許多人忘記了,耶穌指出要把凱撒的東西歸給凱撒之後,接著補充說:「上帝的東西要償還給上帝。」使徒彼得表明,對基督徒來說,誰的要求應獲優先考慮。彼得勸諭基督徒要順服「君王」和「施政官」之後,隨即寫道:「你們要做自由人;可是,即使享有自由,也不要用自由遮蓋惡事,倒要做上帝的奴隸。要尊重所有種類的人,愛整個弟兄團體,畏懼上帝,尊重君王。」(彼得前書2:16,17)使徒表明,基督徒是上帝的奴僕,而非屬人統治者的奴僕。他們雖然要對國家官員表現適當的尊重,但卻要懷著畏懼上帝之心這樣做,因為上帝的律法才是至高的。
上帝的律法是高於人的律法的,在此之前若干年彼得曾清楚表明這點。羅馬政府把民事和宗教的權力都授予猶太公會。有一次這個猶太行政團體下令禁止耶穌的門徒奉基督的名教人,彼得和其他使徒於是以尊重但卻堅決的口吻回答說:「我們必須以上帝為統治者,服從他而不是服從人。」(使徒行傳5:29)顯然,早期基督徒必須小心在服從上帝與服從人為統治者之間保持平衡。在公元第三世紀早期,德爾圖良說:「如果把一切都歸給凱撒,還有什麼剩下來給上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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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與凱撒守望台1996年 | 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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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與凱撒
「這樣,凱撒的東西總要償還給凱撒,上帝的東西總要償還給上帝。」——路加福音20:25。
1.(甲)耶和華居於什麼崇高的地位?(乙)我們應該給耶和華的什麼東西是我們永不能給凱撒的?
耶穌基督提出以上訓示的時候顯然想到,上帝的僕人必須把上帝的要求放在凱撒(國家)的要求之先。耶穌清楚知道,詩篇執筆者向耶和華所作的禱告的確說得不錯:「你的國是永遠的國!你執掌的權柄[「至高統治權」,《新世》a]存到萬代!」(詩篇145:13)魔鬼提議把世人所住之地的所有王國都送給耶穌,耶穌卻回答說:「有話寫著,『要崇拜耶和華你的上帝,惟獨對他作神聖服務。』」(路加福音4:5-8)我們絕不能崇拜「凱撒」;不管他是羅馬皇帝、世上其他統治者,還是國家本身,都沒有關係。
2.(甲)撒但對這個世界持有什麼地位?(乙)誰允准撒但持有這個地位?
2 耶穌沒有否認撒但有權把世上的王國獻給他。他後來更把撒但稱為「這個世界的統治者」。(約翰福音12:31;16:11)公元第一世紀末葉,使徒約翰寫道:「我們知道,我們是源於上帝的,但全世界都伏在邪惡者的勢力下。」(約翰一書5:19)這並不是說耶和華已經放棄他對地球所操的至高統治權。要記住,撒但曾經把統治世上萬國的權柄獻給耶穌,當時他說:「這一切權柄……我都可以給你,因為這是交給了我的。」(路加福音4:6)撒但只是憑著上帝允准,才能夠對世上萬國操有權柄。
3.(甲)列國政府在耶和華面前居於什麼地位?(乙)我們怎麼可以說,順服世上的政府並不等於順服這個世界的神撒但?
3 同樣,國家操有權柄,只因為獲得至高統治者上帝允准罷了。(約翰福音19:11)因此我們可以說,「現存的當權者各有相對的地位,都是上帝所安排的。」跟耶和華的至高統治權相比,世上當權者的權力無疑小得多。雖然這樣,他們卻是「上帝的服事者」,「上帝的公僕」,向人提供所需的服務,維持法紀,儆惡懲奸。(羅馬書13:1,4,6)因此基督徒必須明白,即使撒但是這個世界(事物制度)的隱形統治者,基督徒承認自己有義務要對國家表現相對的順服,這樣做並不等於順服撒但,因為他們其實是服從上帝。至今(1996年)世上的政治體系仍然是『上帝的安排』的一部分,是上帝允准存在的暫時安排。耶和華在地上的僕人都應該承認這項事實。——羅馬書13:2。
耶和華古代的僕人與國家
4.為什麼耶和華容許約瑟在埃及政府中擔任要職?
4 基督教時代以前,耶和華容許手下一些僕人在政府裡擔任要職。例如:公元前18世紀,約瑟是埃及的宰相;法老在位期間,約瑟在一人之下,萬人之上。(創世記41:39-43)其後的發展顯示耶和華操縱事態,好叫約瑟成為保全『亞伯拉罕的苗裔』(他自己的後代)的工具,使上帝的旨意能夠實現。我們應該記住,約瑟被賣往埃及為奴,當時上帝的僕人既沒有摩西律法,也沒有「基督的律法」。——創世記15:5-7;50:19-21;加拉太書6:2。
5.為什麼猶太人在流放期間受到囑咐要為巴比倫城「求平安」?
5 多個世紀以後,忠信的預言者耶利米受耶和華靈示,吩咐流放巴比倫的猶太人要順服當地的統治者,甚至要為巴比倫城求平安。耶利米寫信給猶太人說:「萬軍之耶和華——以色列的上帝對一切被擄去的……如此說:『我所使你們被擄到的那城,你們要為那城求平安,為那城禱告耶和華;因為那城得平安,你們也隨著得平安。』」(耶利米書29:4,7)耶和華的子民總要為自己和他們所住的國家「尋求和平」,好叫他們享有崇拜耶和華的自由。——彼得前書3:11。
6.但以理和他的三個同伴雖然身居要職,卻在哪方面拒絕妥協,不肯違反耶和華的律法?
6 猶太人流放巴比倫期間,但以理和另外三個被擄的忠信猶太人在巴比倫為奴;他們受過國家訓練以後,在巴比倫成為高官。(但以理書1:3-7;2:48,49)不過,甚至在受訓期間,這些忠信的猶太人也在飲食方面堅守立場,以免違反他們的上帝耶和華通過摩西賜下的律法。他們因此得蒙祝福。(但以理書1:8-17)後來尼布甲尼撒王設立一個巨像,看來但以理的三個希伯來同伴被迫跟同僚一起出席慶典,但他們堅決拒絕向像「俯伏敬拜」。耶和華再度獎賞他們的忠誠。(但以理書3:1-6,13-28)同樣,今天耶和華見證人尊重國旗,但不會向國旗做一個崇拜舉動。——出埃及記20:4,5;約翰一書5:21。
7.(甲)但以理雖然在巴比倫政府中身居要職,卻採取什麼堅定立場?(乙)基督教時代有什麼轉變發生?
7 巴比倫王朝給米底亞波斯王朝推翻之後,但以理在新政府裡身居高位。(但以理書5:30,31;6:1-3)可是,但以理卻沒有讓高官厚祿誘使他背棄對上帝的忠誠。有一次國家頒布法令,規定人民要崇拜大流士王而非耶和華;但以理斷然拒絕。為了這個緣故,他給扔進獅子坑中,耶和華卻救了他。(但以理書6:4-24)這件事發生在基督教時代以前。基督徒會眾一旦成立,上帝的僕人就『歸於基督的律法之下』。有很多事在猶太制度下是可行的,基督徒卻有不同的看法;他們的看法是以現在耶和華跟手下子民的關係為根據的。——哥林多前書9:21;馬太福音5:31,32;19:3-9。
耶穌對國家的看法
8.什麼事件表明耶穌決心避免參與政治?
8 耶穌基督在地上時為門徒定下了較高的標準;他拒絕參與任何跟政治或軍事有關的活動。有一次,耶穌施行奇跡,用幾塊餅和兩條魚餵飽了數千人,事後猶太人想拉住他,立他為王。耶穌卻避開他們,匆匆退到山上去。(約翰福音6:5-15)論到這件事,《新國際新約聖經評注》說:「這段時期猶太人的民族感特別強烈。看見這個奇跡的猶太人,很多無疑認為這個行奇跡的人一定就是上天所賜的偉大領袖,是領導他們起來反抗羅馬人的理想人選;於是他們一心要立他為王。」這本書補充說,耶穌「斷然拒絕」人推舉他做政治領袖。基督絕不支持猶太人反抗羅馬統治。事實上,耶穌曾經預言到在他死後發生的一場反叛會引致什麼可悲結果——耶路撒冷的居民經歷無法形容的苦難,耶路撒冷城遭受徹底摧毀。——路加福音21:20-24。
9.(甲)耶穌怎樣描述他的王國跟世界的關係?(乙)耶穌就門徒跟世上各政府的關係立下什麼準則?
9 耶穌殺身成仁之前不久,他告訴猶地亞的羅馬總督說:「我的王國不是這個世界的一部分。如果我的王國是這個世界的一部分,我的侍役就會為我爭鬥,叫我不致被交給猶太人。可是,我的王國實在不是從這裡來的。」(約翰福音18:36)基督的門徒會緊緊跟從基督的榜樣,直到基督的王國把一切政權消滅為止。門徒雖然服從這些現存的當權者,卻不會參與他們的政治活動。(但以理書2:44;馬太福音4:8-10)耶穌為門徒立下的準則是:「凱撒的東西要償還給凱撒,上帝的東西要償還給上帝。」(馬太福音22:21)較早之前,耶穌在登山寶訓中說:「有掌權的人迫你服役,要你走一里路,就跟他走兩里。」(馬太福音5:41)耶穌在這個傳道演講裡說明一項原則:人應該順從合法的要求。無論是在人際關係上,還是在政府的規定方面,只要跟上帝的律法協調一致,人就應該樂意順從。——路加福音6:27-31;約翰福音17:14,15。
基督徒與凱撒
10.據一位歷史家說,早期基督徒憑著良心對凱撒採取什麼堅定立場?
10 基督徒與國家的關係受這些簡要的準則支配。歷史學家E.W.巴恩斯在《基督教的興起》寫道:「在後來的多個世紀,基督徒每逢對於自己對國家所負的責任產生疑問,都可以從基督的權威訓示尋得指引。基督徒會納稅——即使課稅十分沉重(西部帝國衰亡之前,課稅的確沉重得叫人難以忍受),也會照納如儀。基督徒同樣會履行其他一切國家義務,只要不是把上帝的東西交給凱撒就行了。」
11.保羅怎樣就基督徒跟世俗統治者的關係提出勸告?
11 跟這個見解一致的是,基督死後20年左右,使徒保羅告訴羅馬的基督徒說:「在上的當權者,所有的魂都要順服。」(羅馬書13:1)大約十年後,保羅在羅馬遭受第二次監禁和被人處決之前不久,寫信給提多說:「你該繼續提醒眾人[克里特的基督徒]:要順服政府和當權的人,服從這些統治者,預備行各樣良善的作為;不要誣衊人,不要好鬥,倒要通情達理,向所有人顯出滿懷溫和的態度。」——提多書3:1,2。
逐漸明白「在上的當權者」的含義
12.(甲)查爾斯·泰茲·羅素認為基督徒跟政府的關係怎樣才算適當?(乙)對於參與戰事,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受膏的基督徒懷有什麼彼此不同的觀點?
12 早在1886年,查爾斯·泰茲·羅素在《歷代計劃》寫道:「耶穌和各使徒一點也沒有干預地上的統治者。……他們教導教會遵守法紀,尊重那些持有職權的人,……繳納指定的稅款。除非政府的法律跟上帝的律法有所衝突(徒4:19;5:29),否則他們絕不會違抗現存的法律。(羅13:1-7;太22:21)耶穌和使徒,以及早期的教會,全都是奉公守法的公民;即使這樣,他們卻跟世上的政府保持分離,也不參與世上各政府的施政。」至於使徒保羅提到的「在上的當權者」,《歷代計劃》這本書準確地辨明就是世上各政府。(羅馬書13:1)1904年,《新的受造物》這本書指出,真基督徒「應該是當代最奉公守法的公民——他們不會惹是生非,不好爭吵,也不愛吹毛求疵。」有些人以為這就是說基督徒要完全順服當權者,以致他們甚至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參與戰事。可是,其他人卻認為這樣做跟耶穌的話背道而馳,因為耶穌說:「凡拿劍的,都會被劍所滅。」(馬太福音26:52)顯然,基督徒需要更清楚了解順服在上的當權者這件事的含義。
13.對於在上的當權者,1929年有什麼不同的了解提出來?這個新了解怎樣證明頗為有益?
13 1929年,世上的各政府開始立例禁止人民做一些上帝所吩咐的事,或者要求人民做一些上帝律法所禁止的事。這個時候,上帝的僕人認為在上的當權者一定是指耶和華上帝和耶穌基督了。b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和大戰期間,以及其後世上各國從事冷戰、維持恐怖均勢、保持備戰狀態的兇險時期,耶和華的僕人都懷著這個了解。回顧過去,這個信念一直維護耶和華和基督的至高地位;我們也可以說,在這段艱難的日子,以上的看法幫助上帝手下的子民自始至終嚴守中立,絕不妥協。
相對的順服
14.1962年,上帝的子民對羅馬書13:1,2和有關經文的了解怎樣受到進一步的啟迪?
14 1961年,《聖經新世界譯本》完成了。為了出版這部譯本,翻譯員事前要深入鑽研聖經原文的含義。這部譯本在羅馬書第13章、提多書3:1,2和彼得前書2:13,17的精確用詞顯示,「在上的 當權者」這個片語所指的,不是至高的 當權者耶和華和他的兒子耶穌,而是指世上的當權者。1962年底,《守望台》登載了一系列的文章,準確地解釋羅馬書第13章的含義,同時提出比C.T.羅素時代的見解更為清晰的觀點。文章指出,基督徒對當權者的順服不可能是絕對的。他們的順服必須是相對的,以不違反上帝的律法為前提。《守望台》隨後出版的文章也強調這點。c
15,16.(甲)對羅馬書第13章的新了解怎樣使基督徒更加平衡?(乙)有些什麼問題有待解答?
15 對羅馬書第13章的正確了解使耶和華的子民得以保持平衡——一面對政府當局表現適當的尊重,一面堅守重要的聖經原則而絕不妥協。(詩篇97:11;耶利米書3:15)這個了解也使他們對自己跟上帝的關係和對國家所負的義務懷有適當的看法。這樣,他們一方面把凱撒的東西償還給凱撒,同時不致忽略了把上帝的東西償還給上帝。
16 但是,凱撒的東西究竟指什麼呢?國家可以對基督徒提出什麼合法要求?下篇文章會討論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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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撒的東西要償還給凱撒守望台1996年 | 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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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撒的東西要償還給凱撒
「各人所當得的,你們都要清還。」——羅馬書13:7。
1,2.(甲)耶穌指出,基督徒應該怎樣在履行對上帝和凱撒的義務上保持平衡?(乙)耶和華見證人首先關注的是什麼?
據耶穌說,我們欠了上帝一些東西,也欠了凱撒(國家)一些東西。耶穌說:「凱撒的東西要償還給凱撒,上帝的東西要償還給上帝。」短短數語,耶穌就叫仇敵無言以對。他的話也言簡意賅地說明,我們必須在跟上帝的關係和跟國家的關係之間保持平衡。難怪他的聽眾都「開始對他感到驚奇」!——馬可福音12:17。
2 當然,耶和華的僕人首先關注的,是把上帝的東西償還給上帝。(詩篇116:12-14)可是他們一方面把上帝的東西償還給上帝,同時卻記得耶穌說過,他們也必須把一些東西償還給凱撒。他們的良心受過聖經薰陶,要求他們嚴肅考慮可以把凱撒的東西償還給凱撒到什麼程度。(羅馬書13:7)在現代,很多法學家都承認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世界各地的人和政府都受到自然律所規限。
3,4.論到自然律、啟示律和人為法律,我們讀到什麼饒有趣味的評論?
3 有一次使徒保羅談論世上一般人,他提到這種自然律說:「上帝的事,凡是可以知道的,在他們當中都是顯明的;上帝已經向他們顯明了。自從創造世界以來,上帝那些看不見的特質,就是他的永恆力量和神性,都是清楚可見的,從他所造的東西就可以明白,所以他們實在不能辯解。」人即使不是信徒,只要對自然律作出回應,這種法則就甚至能夠打動他們的良心。因此保羅進一步說:「眾國族的人沒有律法;不過,他們每逢按本性做律法上的事,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他們自己清楚顯示,律法的本質寫在他們心裡;良心跟他們同作見證。」——羅馬書1:19,20;2:14,15。
4 在18世紀,名噪一時的英國法學家威廉·布萊克斯通寫道:「這種自然法則[自然律]既然跟人類歷史一樣源遠流長[年代久遠],而且是受上帝支配的,在效力方面當然比任何法則都勝一籌。不管什麼時候,在世上什麼地方,這種法則都有約束力:任何人為法律只要跟這種自然法則有抵觸,就一概無效。」布萊克斯通接著論到聖經所說的「啟示律」。他評論說:「一切人為法律都建在兩個根基之上——自然律和啟示律。換句話說,任何人為法律都不應該[不可以]跟這兩個根基有所抵觸。」這個見解跟耶穌在馬可福音12:17論到上帝和凱撒的話不謀而合。顯然,凱撒對基督徒的要求,在有些方面是受上帝所規限的。有一次,猶太公議會吩咐使徒不可再向人宣講耶穌,這無疑越過了上帝所定的限制。由於這個緣故,使徒理直氣壯地回答說:「我們必須以上帝為統治者,服從他而不是服從人。」——使徒行傳5:28,29。
「上帝的東西」
5,6.(甲)鑑於上帝的王國已經在1914年建立,基督徒更應該把什麼事緊記在心?(乙)基督徒怎樣證明自己是上帝的服事者?
5 1914年,全能者耶和華上帝開始通過基督的彌賽亞王國掌權作王。特別自那時以來,基督徒必須十分肯定自己沒有把上帝的東西給了凱撒。(啟示錄11:15,17)上帝的律法要求基督徒不作「世界的一部分」,這個要求從來沒有像今天那麼迫切。(約翰福音17:16)基督徒既然獻了身給賜人生命的上帝,就必須毫不含糊地清楚表明,他們已經不再屬於自己。(詩篇100:2,3)保羅寫道:「我們都屬於耶和華。」(羅馬書14:8)不但這樣,基督徒受浸的時候受委任成為上帝的服事者,因此能夠像保羅一樣說:「上帝……的確使我們夠資格做……服事者。」——哥林多後書3:5,6。
6 使徒保羅還寫道:「我榮耀我的服事職務。」(羅馬書11:13)我們無疑也應該這樣做。不論我們參與全時還是部分時間的服事職務,我們都要記住,服事職務是耶和華親自委派給我們的。(哥林多後書2:17)有些人可能不肯承認我們的服事職務,所以凡獻了身、受了浸的基督徒都必須作好準備,隨時向人提出明確具體的證據,表明自己確是好消息的服事者。(彼得前書3:15)基督徒的服事職務也應該在行為上顯明出來。身為上帝的服事者,基督徒應該倡導和緊守清潔的道德標準,維護家庭的團結,為人忠實,尊重法紀。(羅馬書12:17,18;帖撒羅尼迦前書5:15)基督徒生活上最重要的事,莫過於他們跟上帝的關係,以及上帝委派給他們的服事職務。基督徒絕不能因為凱撒的命令就輕易放棄這些重要的事。毫無疑問,這些都是「上帝的東西」。
「凱撒的東西」
7.關於納稅,耶和華見證人享有什麼聲譽?
7 耶和華見證人知道他們要『順服在上的當權者』,就是世上的統治者。(羅馬書13:1)因此,如果凱撒(國家)向基督徒提出合法的要求,基督徒那受過聖經薰陶的良心會容許他們順應這些要求。例如,真基督徒一絲不苟地繳納稅款,在這方面實在堪作模範。在德國,《慕尼黑信使報》論到耶和華見證人說:「他們是本國最忠實、最守時的納稅人。」在意大利,《新聞報》說:「他們[耶和華見證人]是舉世渴求的最忠貞的公民:既不逃稅,也不為了個人利益規避對自己不便的法律。」耶和華的僕人這樣做『是因為他們的良心』。——羅馬書13:5,6。
8.我們欠凱撒的東西僅限於稅款嗎?
8 「凱撒的東西」僅限於納稅嗎?不是的。保羅也舉出其他東西,例如畏懼和尊榮。德國學者海因里希·邁爾在《馬太福音考證解經手冊》寫道:「至於[凱撒的東西],……我們不應該認為單是指納稅,而是應該把凱撒由於操有統治權而理應享有的一切都包括在內。」歷史家E.W.巴恩斯在《基督教的興起》指出,基督徒會繳納所欠的稅款,而且「會同樣履行其他一切國家義務,只要不是把上帝的東西交給凱撒就行了」。
9,10.對於把凱撒的東西償還給凱撒,基督徒可能有什麼疑問?可是我們應該記住什麼事實?
9 有些什麼東西是國家要求人民要獻上,卻不致妨礙人把屬於上帝的東西償還給上帝的呢?有些人認為他們只能按理繳納稅款給凱撒,此外就不能把什麼東西給凱撒了。他們不願把本可以撥出來從事神治活動的時間交給凱撒。不錯,我們的確應該『用全顆心、全個魂、全副思想、全部力量,愛耶和華我們的上帝』。可是,耶和華也期望我們撥出時間來照料神聖服務以外的事情。(馬可福音12:30;腓立比書3:3)例如,聖經吩咐已婚的基督徒要撥出時間來取悅配偶。這樣的做法絕不是錯的,只是使徒保羅說,這些都是「世界的事」,不是「主的事」罷了。——哥林多前書7:32-34;參閱提摩太前書5:8。
10 另外,基督吩咐門徒要「償還」稅務,事情無疑牽涉到要花費獻了給耶和華的時間——因為我們把自己的一生都獻了給上帝。假如國家向工人徵收的稅率是工人平均入息百分之33(有些國家的稅率甚至更高),這就是說工人每年要平均把四個月的收入撥進國庫裡。換句話說,工人勞苦一生,到退休的時候,他們已經平均把花了15年時間賺來的金錢交給「凱撒」。請也考慮教育的問題。在大多數國家,法律規定父母至低限度要讓子女接受學校教育多少年。年期的長短因地而異。在大多數地區,接受學校教育的年期相當長。不錯,一般來說學校教育都是有益的;不過,孩子一生至少要受多少年學校教育,卻是由凱撒決定,基督徒父母只是遵照凱撒的決定辦事。
義務兵役制
11,12.(甲)在很多國家,凱撒對人民有什麼要求?(乙)早期的基督徒對於擔任軍職有什麼看法?
11 在一些國家,凱撒提出的另一項要求是義務兵役制。在20世紀,大多數國家都在戰時設立義務兵役制,有些國家在太平時期也有這種安排。在法國,多年來人們一直把兵役稱為「血稅」,意思是凡青年人都必須甘願為國捐軀。獻了身給耶和華的人能夠憑著良心這樣做嗎?第一世紀的基督徒對這件事有什麼看法?
12 雖然早期的基督徒努力做好公民,他們的信仰卻不容許他們殺人,也不容許他們為國家犧牲生命。《宗教百科全書》說:「早期的教會領袖,例如德爾圖良和奧利金,斷言基督徒不可殺人。這項原則使他們無法加入羅馬軍隊。」C.J.卡杜教授在《早期教會與世界》寫道:「至少到馬可·奧勒利烏斯在位的時候[公元161至180年],沒有任何基督徒在受浸後擔任軍職。」
13.對於擔任軍職,為什麼基督教國的成員大多並不懷有早期基督徒的看法?
13 為什麼今天基督教國各教會的成員並不懷有這樣的看法呢?因為第四世紀發生了一項劇烈的轉變。天主教著作《基督教會議史》解釋說:「很多基督徒……在異教皇帝統治下,對於擔任軍職感到良心不安。他們要就拒絕擔任軍職,要就加以逃避。[公元314年,阿萊斯]會議討論君士坦丁引進的種種改變,規定基督徒有義務要在戰時擔任軍職,……因為當時教會已經跟善待基督徒的統治者言歸於好(和平共處)。」由於教會背棄了耶穌的教訓,自此以後,基督教國的教士一直鼓勵屬下的教友在各國擔任軍職;不過,有些人卻憑著良心拒絕。
14,15.(甲)有些地區的基督徒根據什麼理由申請免役?(乙)在不准基督徒免役的地區,什麼聖經原則能夠幫助基督徒就擔任軍職問題作出正確決定?
14 今天,基督徒有義務要在這件事上跟從大夥人的做法嗎?沒有。如果國家允許宗教執事(神職人員)免役,獻了身、受了浸的基督徒就不妨申請這項豁免權,因為他們的確是為神服務的服事者。(提摩太後書4:5)在一些國家,例如美國和澳大利亞,基督徒甚至在戰時也獲得這項豁免權。很多國家設有義務兵役制;不過,在太平時期,這些國家卻容許耶和華見證人以宗教執事的身分免役。這樣,見證人能夠繼續從事他們的公眾服務而造福大眾。
15 但是,如果國家不允許宗教執事免役,那又怎樣呢?這個時候,基督徒就要憑著自己那受過聖經薰陶的良心去作決定了。(加拉太書6:5)他們一方面要顧及凱撒的權柄,一方面要仔細衡量自己對耶和華所負的義務。(詩篇36:9;116:12-14;使徒行傳17:28)基督徒要記住,真基督徒的標誌是要愛所有信徒同工,包括住在其他地區、屬於其他種族的信徒。(約翰福音13:34,35;彼得前書2:17)另外,他也要記住例如以賽亞書2:2-4;馬太福音26:52;羅馬書12:18;14:19;哥林多後書10:4和希伯來書12:14所載的聖經原則。
民事服役
16.在一些地區,凱撒要求不願擔任軍職的人參與什麼非軍事性質的民役?
16 在一些地區,政府不允許宗教執事享有豁免權,不過政府知道有些人可能提出反對。所以這些地區的政府不少另作安排,不致強迫憑著良心反對服役的人入伍。有些政府要人民用民役代替兵役,例如為社會做點有益的工作;這種服役通常被人視為非軍事性質的國民義務服役。獻了身的基督徒能夠作這樣的服役嗎?再一次,獻了身、受了浸的基督徒必須根據自己那受過聖經薰陶的良心去作決定。
17.聖經有提到任何非軍事性質的民役嗎?
17 看來在聖經時代也有義務服役的安排。一本歷史書說:「猶地亞的居民不但要納稅,還要服徭役[政府當局要求的無償勞役]。這是在中東確立的一種古代制度,希臘和羅馬政府繼續加以沿用。……新約也舉出猶地亞有服徭役的事例,由此可見這種服役習俗多麼流行。按照這個習俗,士兵強迫古利奈的西門服役,要他扛抬耶穌的十字架[苦刑柱](馬太福音5:41;27:32;馬可福音15:21;路加福音23:26)。」
18.耶和華見證人時常樂意參與什麼非軍事性質,也與宗教無關的社區服務?
18 同樣,今天有些國家,政府或地方官員要求公民要參與不同形式的社區服務。有時這種服務是參與某項指定的工作,像掘井、築路等;有時是參與某項經常的活動,例如每週打掃道路、學校、醫院等。只要這類民事服役造益社會,跟偽宗教毫無關係,也沒有在某方面違背基督徒的良心,耶和華見證人時常樂於參與。(彼得前書2:13-15)這樣做往往達成一項優良的見證,叫誣告見證人反抗政府的人啞口無言。——參閱馬太福音10:18。
19.假如凱撒要求基督徒參與非軍事性質的國民義務服役一段時期,基督徒應該怎樣處理這個問題?
19 可是,國家如果要求基督徒服民役一段時期,而這種民役是在民事行政管理下的國民義務服役的一部分,那又怎樣?再一次,基督徒必須根據自己那受過薰陶的良心去作決定。「我們所有人都要站在上帝的審判座前。」(羅馬書14:10)基督徒面對凱撒的要求,就應該在禱告後把事情認真研究清楚,作一番深思熟慮。a跟會眾裡成熟的基督徒商量一下也可能是明智的做法。之後,當事人必須自己作出決定。——箴言2:1-5;腓立比書4:5。
20.什麼問題和聖經原則可以幫助基督徒考慮能不能參與非軍事性質的國民義務服役?
20 基督徒探討這個問題的時候,要考慮一些聖經原則。保羅說我們必須「順服政府和當權的人,服從這些統治者,預備行各樣良善的作為;……要通情達理,向所有人顯出滿懷溫和的態度」。(提多書3:1,2)這個時候,基督徒最好仔細檢討一下這種民事服役。基督徒如果接受,仍然能夠保持基督徒的中立嗎?(彌迦書4:3,5;約翰福音17:16)事情牽涉到偽宗教嗎?(啟示錄18:4,20,21)從事這樣的服役會阻止或過度限制他們負起基督徒的責任嗎?(馬太福音24:14;希伯來書10:24,25)另一方面,基督徒能夠一邊從事這樣的服務,一邊在靈性上繼續進步,甚至參與全時的傳道工作嗎?——希伯來書6:11,12。
21.不管基督徒作出什麼決定,會眾對於要應付非軍事性質的國民義務服役的弟兄應該有怎樣的看法?
21 基督徒忠實地考慮過這些問題以後,如果認為國家所要求的國民義務服役可算是「良善的作為」,是基督徒可以服從當權者而參與的,那又怎樣?這是他在耶和華面前所作的決定。受委任的長老和其他人都應該尊重這位弟兄的良心,繼續把他視為在會眾裡持有良好地位的基督徒。另一方面,基督徒如果覺得自己無法參與這樣的民事服役,會眾也應該尊重他所採取的立場。會眾應該把他視為在會眾裡持有良好地位的人,懷著愛心予以支持。——哥林多前書10:29;哥林多後書1:24;彼得前書3:16。
22.無論我們面對什麼情況,我們都會繼續做什麼?
22 身為基督徒,我們會繼續對「要求尊重的,就尊重他」。(羅馬書13:7)我們會尊重法紀,尋求和睦,做奉公守法的公民。(詩篇34:14)如果「列王和所有身居高位的人」所作的決定會影響到基督徒的生活和工作,我們甚至可以為這些人祈求。我們既然把凱撒的東西償還給凱撒,就希望「我們能夠滿懷敬神的虔誠,莊莊重重地過平穩安靜的生活」。(提摩太前書2:1,2)最重要的是,我們會繼續向人宣講王國的好消息,指出上帝的王國才是人類惟一的希望,盡力把上帝的東西償還給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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