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
(Bank,Banker)
耶穌在銀元的比喻裡,曾提到銀行接受存款並支付利息。(太25:27;路19:23)譯做「銀行」的希臘語traʹpe·za(特拉佩扎),字面意思是「桌子」(太15:27),如果跟經濟活動有關,就特指兌錢商用來做買賣的桌子(太21:12;可11:15;約2:15)。
聖經原文曾經提到經營銀行的人(希臘語tra·pe·zeiʹtes特拉佩齊泰斯),說他們接受存款並支付利息。這顯示他們的生意比換錢商(希臘語ker·ma·ti·stesʹ凱馬蒂斯泰斯)或兌錢商(kol·ly·bi·stesʹ科利比斯泰斯)一般所做的買賣要大。換錢商或兌錢商主要為人兌換本地和外地貨幣,以及面值不同的硬幣,並從中收取服務費。(見兌錢商)有些換錢商或兌錢商也從事銀行的業務,接受存款和貸款。有時,這類交易由富有的人處理,例如富商和擁有大量產業的人。
類似銀行的活動看來可以追溯到亞伯拉罕的時代。古代示拿地的蘇美爾人已經有「借貸、存款、信用狀的制度,其複雜程度出人意料之外」。(《美國百科全書》,1956,第3卷,152頁)在巴比倫和希臘,廟宇是銀行業務的中心。在民眾心目中,廟宇的地位極為神聖,盜賊也不能侵犯。
跟巴比倫、泰爾、西頓等貿易中心相比,以色列國的經濟以農業為主,對金融企業的需求也小得多。雖然申命記23:19譴責以色列人向同胞放債取利,但看來經文主要談的是不可向窮困的人收取利息。(見出22:25;利25:35-37;王下4:1-7)律法明確提到可以向非以色列人收取利息。(申23:20)人常常把財物交託可靠的人保管。(出22:7)有些人則把錢財埋在地裡,例如耶穌所說的比喻裡那個懶惰的奴隸。(太25:25;另見太13:44)在聖經記載的地點,考古學家和當地的農民在地裡發掘到大量財物和錢幣,證實當時有這個習慣。
以色列人從巴比倫獲釋回到猶大地後,有些人用當日銀行慣用的苛刻手段對待窮困的弟兄,要弟兄抵押房屋、田地、葡萄園,甚至兒女,並且按百分之12的年利率(每月百分之一)收取利息。無力還債的人就被迫失去產業。(尼5:1-11)當日以色列人的行動是不對的。可是,這不表示收取利息一概應受譴責,因為後來耶穌所說的比喻暗示,善用資本增加財產是值得嘉許的。(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