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人的方式抑或上帝的方式?
多個世紀以來,認罪(告解)一事在天主教徒當中經歷到戲劇性的轉變。在早期,天主教會只要求犯了重罪的人認罪和補贖(以苦行贖罪)。論到這點,《中世紀西方世界的宗教》一書說:「直到第六世紀後期,補贖制度仍然非常苛刻:人一生只可以施行這種聖事一次,認罪是公開的,補贖則十分冗長和嚴厲。」
這種補贖有多嚴厲呢?1052年,一個補贖者要由比利時的布魯日步行到耶路撒冷,而且全程赤腳!《西方的基督教1400-1700》一書說:「1700年,你仍然可以在聖井和聖泉見到天主教教徒跪在冰凍的水中,水深及頸,誦念補贖禱告。」由於在那個時代,人要完成補贖才得到解罪,於是有許多人等到垂危才肯認罪。
現代的認罪做法是在什麼時候開始的呢?《中世紀西方世界的宗教》說:「第六世紀後期,凱爾特的僧侶在法國引入一種新形式的補贖,……便是祕密認罪:補贖者私下向一個教士認罪。這是從修道院提出屬靈勸告的做法採納過來的。」按較古老的修道院的做法,僧侶彼此認罪以求得到屬靈幫助去克服自己的弱點。可是,在較新的祕密認罪安排中,教會聲稱教士擁有大得多的「恕罪力量或權威」。——《新天主教百科全書》。
耶穌真的給予某些跟從者這種權力嗎?他所說的什麼話導致某些人作出這個結論呢?
「天國的鑰匙」
有一次,耶穌基督告訴使徒彼得說:「我要將天國的鑰匙交給你:凡你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馬竇福音[馬太福音]16:19,《主經》)耶穌所說的「天國的鑰匙」是什麼意思?我們只要看看耶穌運用「鑰匙」一詞的另一個場合,就能夠更清楚明白這點了。
耶穌有一次對精通摩西律法的猶太宗教領袖說:「禍哉,你們法學士!因為你們拿走了智識的鑰匙,自己不進去,那願意進去的,你們也加以阻止。」(路加福音11:52,《主經》)「阻止」別人進去什麼地方?耶穌在馬竇福音[馬太福音]23:13告訴我們,他說:「禍哉,你們經師和法利塞假善人!因為你們給人封閉了天國:你們不進去,也不讓願意進去的人進去。」(《主經》)猶太的教士們奪去了許多人與耶穌基督在天上共事的機會,彷彿把門向他們關閉了一般。宗教領袖們所「拿走」的「鑰匙」根本與恕罪無關。耶穌所指的乃是上帝所賜的知識的鑰匙。
照樣,賜給彼得的『天國鑰匙』並不代表他有權通知天上誰的罪應該寬恕,誰的罪應該保留。相反,它們代表彼得持有重大的特權,藉著所執行的服事職務傳播上帝賜予人的知識,從而向人打開到天上去的途徑。他首先向猶太人和歸信猶太教的人這樣做,然後向撒馬利亞人,最後是向外邦人。——使徒行傳2:1-41;8:14-17;10:1-48。
「凡你們在地上所束縛的」
後來,耶穌向其他門徒複述他對彼得所說的話。耶穌說:「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馬竇福音[馬太福音]18:18,《主經》)基督在這裡授予門徒什麼權威呢?上下文表明他正在談及解決個別信徒之間的難題,以及清除會眾裡不肯悔改的犯過者。——馬太福音18:15-17。
在牽涉到嚴重違反上帝律法的事情上,會眾裡負責的男子必須審判事情,決定犯過者應該受「束縛」(視為有罪)抑或受「釋放」(無罪)。這表示天上會遵循人所作的決定嗎?不然。正如聖經學者羅伯特·楊格指出,門徒所作的任何決定都會遵從天上的決定,而不是搶在天上所作的決定之先。他說第18節應照字義譯作:凡你們在地上所束縛的,「都[已在天上]束縛了」。
的確,認為任何不完美的人所作的決定竟能使天上的法庭必須遵守,實在於理不合。倒不如說基督所委任的代表會遵從他的指引去保持會眾的潔淨,就合理得多了。他們會根據天上已經定下的原則去作決定,從而達成這個目的。在達成這個目的方面,耶穌會親自引導他們。——馬太福音18:20。
有任何人能夠「代表基督,作為父母官」,甚至決定信徒同工的永久前途嗎?(《新天主教百科全書》)聽人認罪的教士幾乎一律予人解罪,即使「看來[在天主教神學家當中]人人都心照不宣地相信,極少有人真正為自己的罪感到難過」。(《新大英百科全書》)的確,你上次聽見教士拒絕為人解罪,或拒絕宣布犯過者無罪,是在什麼時候呢?所以有這種情形很可能是由於聽人認罪的教士認為自己沒有能力判斷犯過者是否真正悔改的緣故。但倘若如此,為什麼教士要聲稱自己有權解罪呢?
試想像在法庭上,一個富於同情心的法官只要罪犯循例承認自己犯了罪,說自己現已悔改,就一律宣告罪犯無罪,甚至慣常犯法的人也一樣處理。雖然這種做法可能滿足犯過者,對慈悲的這種偏激看法卻會嚴重削弱人們對公正的尊重。天主教會慣行的認罪會不會實際使人更肆意犯罪呢?——傳道書8:11。
拉蒙娜回憶自己從七歲開始就以天主教徒的身分告解。論到自己的經驗,她說:「認罪絕不會促使人決心在將來留意避免犯罪。」她補充道:「告解產生一種觀念,認為上帝會寬恕一切罪行,不論你那不完美的肉體使你做出什麼事來,他都會寬恕。告解並沒有使人衷心渴望做對的事。」a
但耶穌在若望福音[約翰福音]20:22,23所說的話又怎樣呢?耶穌在這節經文裡告訴門徒說:「你們領受聖神罷!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就給誰存留。」(《主經》)在這裡,耶穌豈不是肯確地給予門徒恕罪的權威嗎?
獨立來看,這段聖經經文也許看來是這樣說。可是,我們考慮這些話的時候,若也考慮到馬太福音18:15-18以及聖經論及認罪和寬恕的一切資料,我們必須作出什麼結論呢?在約翰福音20:22,23,耶穌授予門徒權威把會眾中犯了重罪而又不肯悔改的作惡者逐出去。同時,基督讓跟從者有權對衷心悔改的犯過者表現慈悲,寬恕他們。耶穌無疑不是說門徒應該向教士承認一切的罪。
因此,會眾裡負責的分子得到授權去決定怎樣對待那些犯了重罪的人。他們會在上帝的聖靈指引之下按照上帝通過耶穌基督和聖經予人的指導去作出決定。(可參看使徒行傳5:1-5;哥林多前書5:1-5;11-13。)於是這些負責的男子就會按著天上的指導採取行動,而不是把自己的決定加諸天上。
「你們要彼此告罪」
那末,基督徒在什麼時候彼此認罪才適當呢?人若犯了嚴重的罪(不是每個微小過失),就應該向會眾的負責監督認罪。即使人不是犯了大罪,但倘若犯過者的良心使他極度不安,認罪以及尋求屬靈幫助也對他有很大價值。
論到這點,聖經執筆者雅各說:「你們中間有患[屬靈的]病的嗎?他該請教會的長老們來;他們該為他祈禱,因主的名給他傅油:出於信德的祈禱,必救那病人,主必使他起來;並且如果他犯了罪,也必得蒙赦免。所以你們要彼此告罪,彼此祈禱。」——雅各伯書[雅各書]5:14-16,《主經》。
在這段話裡,聖經並沒有提到隆重其事而帶有儀式性質的祕密認罪。相反,倘若基督徒的罪使他難於負擔,以致覺得不能禱告,就應該請會眾裡受委任的長老或監督來,讓他們與他一起禱告。為了幫助他在靈性上復原,長老也會把有如膏油的上帝話語應用在他身上。——詩篇141:5;參看路加福音5:31,32;啟示錄3:18。
值得注意的是,施浸者約翰勸人要「結出果子來,與悔改的心相稱」。(馬太福音3:8;參看使徒行傳26:20。)真正悔改的犯過者會捨棄自己的有罪行徑。衷誠悔改的犯過者若像古代以色列的大衛王一樣向上帝承認自己的過錯,就會獲得寬恕。大衛寫道:「我向你陳明我的罪,不隱瞞我的惡。我說:我要向耶和華承認我的過犯,你就赦免我的罪惡。」——詩篇32:5。
補贖的行動並不能賺得這種寬恕。只有上帝才能寬恕人。上帝會考慮到完美公正的要求,但他的寬恕卻表達出他對人類的愛。上帝的寬恕也是非配得仁慈的表現。這種寬恕基於耶穌基督所獻的贖價祭物,而且上帝只會寬恕那些衷心悔改、不再做他眼中視為惡的事的人。(詩篇51:7;以賽亞書1:18;約翰福音3:16;羅馬書3:23-26)惟獨耶和華上帝所寬恕的人才會贏得永生。我們若要獲得這種寬恕,就必須以上帝的方式認罪,而不是以人的方式認罪。
[腳注]
a 可堪對照的是,請參看馬可福音3:29;哥林多前書6:9,10;希伯來書6:4-6;10:26。在這些經文裡,聖經執筆者提及有些罪是上帝絕不會寬恕的。
[第7頁的圖片]
大衛向寬恕人的耶和華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