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女,獨身的人
(Virgin)
希伯來語bethu·lahʹ(貝圖拉)指從沒有嫁人,也從沒有跟男人交合過的女子。(創24:16;申32:25;士21:12;王上1:2;斯2:2,3,17;哀1:18;2:21)但希臘語par·theʹnos(帕泰諾斯)既可指獨身的男子,也可指獨身的女子。(太25:1-12;路1:27;徒21:9;林前7:25,36-38)
根據摩西律法,如果有人勾引還沒訂婚的處女,他就必須拿出570克銀子(110美元),交給處女的父親,如果處女的父親同意,他就要娶處女為妻,並且終生不可跟她離婚。(出22:16,17;申22:28,29)要是處女已經訂婚,遭遇強暴時卻沒有高聲喊叫,就會被人拿石頭打死,因為處女一旦訂婚就被視為別人的妻子,她如果不高聲喊叫,就表示默許這一惡行,構成通姦罪。(申22:23,24;參看太1:18,19)處女一旦訂婚,未婚夫就成為她的主人,所以約珥書1:8說「處女」為「未婚夫」(原文字面意思是:年輕時的主人)去世而哀號。
獨身的人有更多自由為主服務,因此使徒保羅建議基督徒如果自制力較強,就最好保持獨身。(林前7:25-35)但是,對於自制力較弱的基督徒,保羅則說:「人如果認為自己不宜保持獨身,又過了年華方盛的時期,認為應該結婚,就可以隨自己的心願去做,這不是犯罪,只管結婚好了。」(林前7:36)
在哥林多前書7:36-38中,譯作「獨身」的希臘語詞的字面意思是「處女」。因此有人認為,保羅是談論父親或監護人在女兒適婚時所負的責任。例如《和合本》說:「若有人以為自己待他的女兒不合宜,女兒也過了年歲,事又當行,他就可隨意辦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親就是了。」也有人認為,這幾節經文是說男子何時娶跟他訂婚的女子。比如《現代中文譯本修訂版》說:「至於那已經訂了婚卻決定不結婚的人,如果男的覺得對女的有不適當的行為,自己又有旺盛的性欲,覺得應該結婚,他們就結婚好啦;這樣做不算有罪。」
但上下文顯示,保羅在這裡談論的不是處女,而是獨身。一位聖經評注家說:「我認為保羅是在繼續發揮前面的話題,勸告獨身的人如果能自己做主,就該做什麼決定。至於『人的處女』這個詞組只是字面意思,其實指人獨身。」(《馬太·亨利聖經全書評注》,1976,第3卷,1036頁)由於希臘語par·theʹnos(帕泰諾斯)不單指獨身的女子,也可指獨身的男子,因此J.B.羅瑟勒姆的譯本、J.N.達比的譯本,以及《新世界譯本》都將這個詞譯作「獨身」是很恰當的,看來也跟上下文最配合。
屬靈的貞潔 以色列的大祭司只可娶處女做妻子(利21:10,13,14;另見結44:22),所以地位更崇高的大祭司耶穌基督也只可娶「處女」做他天上的屬靈「新娘」。(啟21:9;來7:26;參看弗5:25-30)因此,使徒保羅十分關心哥林多會眾的潔淨,渴望把他們「像貞潔的處女一樣獻給基督」。(林後11:2-6)基督的「新娘」由14萬4000個受膏基督徒構成。他們個個都不屬於世界,都在道德和信仰上保持純潔,使自己始終保持「童貞」。(啟14:1,4;參看林前5:9-13;6:15-20;雅4:4;約二8-11)
關於彌賽亞的預言 儘管希伯來語bethu·lahʹ(貝圖拉)指「處女」,以賽亞書7:14卻沒有用這個詞,而用了另一個詞ʽal·mahʹ(阿馬):「看哪!必有少女[ha·ʽal·mahʹ哈阿馬]懷孕生子,給她的兒子起名叫以馬內利。」「阿馬」的意思是「少女」,可以是處女,也可以不是處女。利百加在婚前就被稱為「少女」,也被稱為「處女」(貝圖拉)。(創24:16,43)耶穌由處女所生,是應許的彌賽亞。為了說明以賽亞書7:14最終在耶穌身上應驗,馬太受上帝啟示特別用了希臘語par·theʹnos(帕泰諾斯,指處女)一詞。馬太和路加都清楚說明,聖靈使耶穌的母親馬利亞懷孕時,馬利亞還是個處女。(太1:18-25;路1:26-35)
指城邦、國家及民族 「處女」一詞也常常用來形容不同的城邦、國家或民族。比如,聖經曾提到「我那如處女的同胞」(耶14:17),又提到「有如處女的」以色列(耶31:4,21;摩5:2),猶大(哀1:15),錫安(王下19:21;哀2:13),埃及(耶46:11),巴比倫(賽47:1),以及西頓(賽23:12)。用「處女」來比喻上述不同的民族或地方,看來是要表示這些民族或地方從未被外國軍隊侵略蹂躪過,或者在一段時期內好像處女一樣自主,不用臣服任何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