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間——受苦之地還是墳墓的總稱?
曾有人告訴你,早期的教會元老、中世紀的神學家和宗教改革家都主張人在地獄裡永遠受苦嗎?若是這樣,你也許會感到意外,發覺現在有些深受敬重的聖經學者正抨擊這樣的見解。在英國,這些學者中的一位,約翰R.W.斯托特,寫道:「聖經所主張的是毀滅,因此『永遠有知覺地受苦』的傳統見解必須向聖經的至高權威屈膝。」——《基本道理——開放的福音對話》。
究竟什麼促使這位學者認為,永遠受苦不是基於聖經的?
基於語意的理由
他首先提出的論據與語意有關。他解釋聖經在論及定罪的最後狀態(「磯漢拿」;見第8頁附框)時往往使用「毀滅」一詞,包括「希臘文動詞阿坡柳米(毀去)和名詞阿坡雷阿(毀滅)」。這些字詞的意思是指受苦嗎?斯托特指出,動詞若屬主動形態和及物動詞,「阿坡柳米」便意指「殺死」。(馬太福音2:13;12:14;21:41)例如,《英王詹姆斯譯本》在馬太福音10:28提及上帝把『投入地獄的魂和身體』一併毀滅。經文的本意是在死亡中消滅,而非永遠受苦。耶穌在馬太福音7:13,14將『引到永生的窄路』與『引到滅亡的闊路』作一對照。斯托特評論說:「因此,我們若說那些遭受毀滅的人其實並沒有死去,那就十分奇怪了。」他有充分理由作出結論:「如果殺死的意思是從身體奪去生命,看來地獄的意思就是將身體以及屬靈的生命同時奪去,即完全消滅。」——《基本道理》,第315-16頁。
解釋人對地獄的描繪
可是,仍有許多宗教人士同意南方浸信會會督莫里斯·H.查普曼的說法:「我傳講的地獄是實際的。」他補充說:「聖經將它稱為『火湖』,我想不會有比這個更貼切的界說了。」
不錯,聖經採用火的意象,的確可以使人想到受苦。然而,《基本道理》一書評論說:「無疑,因為我們都有過被火灼傷的痛苦經驗,火在我們腦海裡時常與『有知覺的痛楚』連在一起。但火的主要用途其實不是要使人受苦,而是要將東西消滅。世上所有的焚化爐可以為此作證。」(第316頁)記住這項重要特色能夠幫助我們避免對聖經的說法望文生義。我們且考慮一些例子:
論到那些被投進磯漢拿裡的人,耶穌說:「在那裡,蟲是不死的,火是不滅的。」(馬可福音9:47,48)由於受偽經猶大篇所影響(「他差派烈火和蛆蟲折磨他們,他們因痛楚哭泣,直至永遠。」——猶大篇16:17,《耶路撒冷聖經》),有些聖經評注家辯稱,耶穌的話暗示永遠的受苦。可是,偽經猶大篇既不是上帝所感示的,自不足以作為鑑定馬可福音經文含義的準繩。顯然耶穌在這裡間接提及以賽亞書66:24的經文。這節經文說,火和蟲將上帝仇敵的屍首毀去。但以賽亞的話和耶穌的話都沒有暗示人會有知覺地永遠受苦。在這裡,火的意象代表徹底的毀滅。
啟示錄14:9-11談及有些人「在火與硫磺之中受痛苦。[他們]受痛苦的煙往上冒,直至永永遠遠」。a這是否證明地獄的火使人永遠受苦呢?其實,經文只是說惡人受痛苦,而不是說他們永遠受苦。經文說延續至永遠的乃是煙 ——證明火已完成了它的毀滅 任務的確據——而非烈火裡的痛苦。
啟示錄20:10-15說,「在硫磺的火湖裡,……他們必晝夜受痛苦,直到永永遠遠。」驟眼看來,這節經文似乎是支持永遠在火裡受苦的證據,但其實並不是。為什麼不是呢?除了其他理由之外,『野獸和假先知』以及『死亡和海地斯』最後會被扔進聖經稱為『硫磺火湖』的地方。你不難看出,野獸、假先知、死亡和陰間都不是實際的人物;因此,他們根本不可能經歷有知覺的痛苦。相反,G.B.凱爾德在《聖約翰啟示的評注》一書中寫道,「火湖」的意思是「消滅及完全湮沒」。我們應當很容易看出這點,因為火湖,聖經本身清楚論及這個火湖說:「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啟示錄20:14。
割開神學上的雙胞胎
儘管有這些論據,許多信徒仍然堅稱聖經中「毀滅」一詞的含義跟這個字詞本身的意思不同,它所指的乃是永遠受苦。為什麼呢?因為他們的思想深受地獄永火的宗教雙胞胎——靈魂不死的道理——所影響。既然他們的教會收養這雙胞胎可能已有多個世紀之久,他們便覺得每當經文談及毀滅,它的意思其實是永遠受苦。許多人的想法是,畢竟,不死的靈魂是不會消滅的。
可是,請留意聖公會牧師菲利普·E.休斯所提出的論點:「我們若辯稱只有人的魂才是生來不死的,就持守一個與聖經教訓背道而馳的主張了,因為聖經所描繪的人性總是將靈和身體完全融合為一的。……上帝起初就他禁止人取吃的那棵樹發出警告,說『你吃的日子必定死』,這番話是向人——一個兼具身體與靈的受造物——說的。因此,死去的也是這樣的一個受造物。這番話絕沒有暗示,人的某部分會不死,因此死去的僅是他的一部分而已。」——《真實的形像——基督裡的人的起源和歸宿》。
同樣,神學家克拉克·平諾克評論說:「這個觀念[人的靈魂不死]對神學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但它並不符合聖經。聖經沒有主張人有個不死的靈魂。」以西結書18:4,20和馬太福音10:28證實了這點。再者,耶穌自己有一次說,他那死去的朋友拉撒路「睡了」。耶穌說他要「去叫醒他」。(約翰福音11:11-14)因此,拉撒路這個人,意即這個屬人的魂,已經死去,但即使他已死了一段時期,他仍可以復活而從死裡復生。事實已證明了這點。耶穌使拉撒路從死裡復活過來。——約翰福音11:17-44。
這些要點對永遠受苦的教義有什麼影響呢?17世紀作家威廉·坦普爾評論說:「聖經裡有若干經文談及被扔進不滅的火中。可是,我們若非預先認定被扔進去的東西是不能毀滅的,我們所得的印象便是,不是被扔進火裡的東西會永遠焚燒,而是它會被火所滅。」這項正確的分析仍是真確的,因為這其實正是聖經的主張。
無可否認的是,你有充分理由要質疑人在地獄裡永遠受苦的見解。或者你不僅質疑,同時更聽從神學教授平諾克的忠告,他說:「整套以地獄為中心的信仰,包括永遠受苦的觀念在內,……都應當根據健全的教義加以揚棄。」不錯,道德、正義感,以及——最重要的是——上帝的話語聖經,都敦促你這樣行。
你若毅然這樣行,你便可以看出,地獄的真實情況的確是可信的。關於這個題目,你可以在《你能夠永遠生活在地上的樂園裡》b這本書裡找到有用的資料。你遇見耶和華見證人時,請向他們索取這本書。讀一讀「人死時有什麼遭遇?」,「陰間是怎樣的地方?」以及「復活——為誰而設?在何處發生?」這幾章。你會發覺,地獄的真實情況不僅值得相信,而且還予人希望。
[腳注]
a 在這段經文裡,『在火中受苦』主要是指在靈性上受到有限度的苦楚。若想獲得進一步的資料,請參閱紐約守望台聖經書社出版的《啟示錄的偉大高潮近了!》一書。
b 紐約守望台聖經書社出版。
[第8頁的附欄]
這些名稱的界說
在以上的文章裡,基督教國所採用的「地獄」和「地獄永火」這兩個詞語都是指希臘字詞格恩納;這個字詞在「新約」裡出現了12次。(馬太福音5:22,29,30;10:28;18:9;23:15,33;馬可福音9:43,45,47;路加福音12:5;雅各書3:6)雖然多部聖經譯本將這個字詞譯作「地獄」,有些譯本卻將它音譯為「磯漢拿」。這個字詞相當於我們在聖經最後一本書裡所讀到的「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而「火湖」所象徵的乃是永遠的毀滅。——啟示錄20:14。
至於其他兩個有時被人譯作「地獄」的字詞,威廉·史密斯著的《聖經辭典》(1914年)評論說:「很不幸,地獄……這個字詞通常被我們的譯者用來翻譯希伯來字詞希屋爾。其實保留希屋爾 這個希伯來字詞也許會較好,不然就總是將它譯作『墳墓』或『坑』。……在新約,海地斯一詞跟希屋爾 一樣,有時的意思僅是指『墳墓』。……就在這個意義上,經文說我們的主『下到陰間去』,所指的是一般死者的情況。」
與象徵永遠毀滅的磯漢拿不同,希屋爾和海地斯均指在人類的墳墓中死去的情況,其中的人是有復生希望的。——啟示錄20:13。
[第9頁的圖片]
耶穌將拉撒路從死亡的沉睡中喚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