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
(Animals)
希伯來語詞behe·mahʹ(貝赫馬)指體型較大的四腿動物,通常是家畜,有時也指野獸。在聖經裡,這個詞譯作「牲畜」或「走獸」。(創1:26;9:10;34:23;詩107:38)希伯來語詞reʹmes(雷梅斯)指「爬行的動物」或「爬物」,詞根ra·masʹ(拉馬斯)的意思是「動;爬」。(創6:20;結8:10;創1:28,Rbi8 腳注)另一個希伯來語詞chai·yahʹ(海亞)的字面意思是「活物」,用來指「走獸」或「野獸」。(創1:28;3:14;賽56:9)對應的希臘語詞是zoiʹon(齊翁),指「活物」,也譯作「牲畜」。(啟4:7;彼後2:12)
所有動物都是耶和華造的。各大類動物的祖先都是直接被造的,因為聖經記載,上帝造出不同的動物,「各按其類」。(創1:25)下文集中論述陸上的動物。
既然上帝授權完美的人管理地上的各種生物,因此由亞當為動物起名是很適當的。(創1:26;2:19,20)上帝讓人有權管轄動物,人就有責任替上帝照料牠們,緊記要向上帝負責。(路12:48)
動物一被造出來,對人就有畏懼感,知道人類的地位高於牠們。(創9:2,3)據博物學家說,豹子和眼鏡王蛇等野生動物通常會躲避人類,只在受到激怒、傷害、驚嚇或被逼得走投無路時,才會攻擊人。有人認為,老虎吃人也是迫於無奈的。例如:老虎年老或受傷,能力大不如前,難以追捕一般的動物;或者由於人類捕獵動物,老虎找不到食物,只好襲擊人類。
早在大洪水之前,人就開始宰殺動物,取皮做衣,或用動物獻祭了。(創3:21;4:4)然而,直到大洪水之後,耶和華才准許挪亞和他的家人吃動物的肉,但規定必須先把動物的血放掉。(創9:3,4)雖然人類可以獵殺動物作為必需的食物,卻無權只為了享受打獵的刺激或炫耀自己的勇力而濫殺動物。與上帝作對的寧錄無疑曾經肆意獵殺動物。(創10:9)
由於有些動物只在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等孤立的島嶼上出現,因此有人認為,這顯示大洪水時方舟以外也有一些動物存活下來。可是,海洋學的研究顯示,目前孤立的陸地,曾有一度是被海嶺連接的。舉例來說,海洋學家的研究顯示,中大西洋海嶺曾經高於海面,橫越大洋。海洋中很可能還存在著其他海嶺,而在這些海嶺還沒有被海水淹沒以前,動物可以經由海嶺移居到別處去。海洋學的其他研究還發現一些證據,顯示澳大利亞和南太平洋諸島以前曾經是一大片南太平洋大陸。如果是這樣,動物當然可以隨意遷移到這些地方生活。
潔淨和不潔的動物 上帝吩咐挪亞把動物帶進方舟時提到的一種分類法很值得注意:每種潔淨的動物帶七隻,每種不潔淨的動物帶兩隻。(創7:2,3,8,9)上帝當時還不准許人吃肉,所以動物潔淨不潔淨的區分很可能取決於耶和華是否接納為祭物。因此,當挪亞從方舟出來時,他知道哪種動物是潔淨的,適合獻在壇上作為祭牲。(創8:20)耶和華告訴挪亞和他一家:「凡 活著的動物都 可以做你們的食物。」(創9:3)因此,關於可以吃什麼動物,那時對挪亞和他的家人並沒有作出限制。
因此,上帝向以色列人頒布的律法引進了一種新的區分:把某些動物定為潔淨,適合食用;把某些動物定為不潔,不准食用。聖經說:「各樣的活物,凡蹄分兩邊、蹄中有縫,而又反芻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利11:3)又說:「凡可憎的東西,你都不可吃。你們可以吃的走獸如下:牛、綿羊、山羊、鹿、瞪羚、紅鹿、野山羊、羚、野綿羊、岩羚羊。各樣的走獸當中,凡蹄分兩邊、蹄中有縫,而又反芻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申14:3-6)
動物如果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一條或兩條,那麼有義務遵守律法之約的人就都不可食用。禁止食用的動物包括蹄兔、野兔、豬、駱駝等。此外,「用爪子行走」的動物也是禁止食用的。顯然,獅子、熊、狼等動物都屬於這一類。(利11:4-8,26,27;申14:7,8)
利未記11:8說:「對你們來說,牠們是不潔淨的。」這裡的「你們」指的是以色列人,只有受摩西律法約束的人,才要遵守跟食物有關的限制。由於耶穌基督犧牲生命,獻出贖價,律法已被廢除,因此相關的禁令也取消了。全人類就像大洪水後,耶和華向挪亞宣布的那樣,可以選擇各種動物為食物。(西2:13-17;創9:3,4)
關於不潔食物的禁令,已經跟律法的其他規定一併廢除了。然而,在律法廢除三年半之後,彼得仍然不肯吃任何「不潔的」動物。(徒10:10-15)有人對彼得的做法感到費解。不過有一點是必須緊記的:廢除摩西律法對基督徒的生活帶來重大改變,他們自然需要一點時間去領會這個轉變牽涉到什麼事。
比喻用法 聖經執筆者也曾提到動物的一些顯著特點,並用這些特點來象徵各種特質和能力。有時,經文用動物的特徵去代表一些美好的特質,既可以代表上帝的特質,也可以代表人的特質。(結1:10,11;啟4:6,7)有時,動物也可能用來代表野蠻、獸性的統治者,因為他們壓迫、殘害人民。(但7:2-7;8:5-8,20,21;啟13:1-17;見獸[有象徵意義的])
動物的正當用途,對動物的合理看法 關於崇拜,摩西律法規定,牛、綿羊、山羊是可以用來獻祭的動物。用來獻祭的動物必須是身體健全的,因此被閹割的動物不能用於祭壇上。(利22:23-25)律法規定,動物的血只可以用來獻祭,因此禁止以動物的血作為食物或作其他用途。(利17:13,14)律法也嚴禁崇拜動物或其他受造物的任何形像。(出20:4,5)
聖經反覆強調,人們要公正、慈悲地對待動物。耶和華告訴人,他仁愛地維持動物的生命,讓動物好好的活著。(箴12:10;詩145:15,16)摩西律法規定人們要好好照料家畜。如果有人發現走失的牲畜,就要把牠安全地送回主人那裡。如果牲畜被重擔壓倒,人就應該把重擔卸下來。(出23:4,5)牲畜幹活也該受到人道的對待。(申22:10;25:4)到了安息日,律法規定家畜也要像人一樣停止工作,得以安歇。(出20:10;23:12;申5:14)危險的動物必須被看管起來,或者被處死。(創9:5;出21:28,29)律法禁止人讓不同類的家畜雜交。(利19:19)
敬畏上帝的人看出,動物是上帝給人的慷慨恩賜。動物能為人馱重物,能供人做食物和衣服,能清理環境,能在犁田和收割工作上幫忙。各種動物形態顏色各異,悅人眼目。古往今來,動物的習性和本能都是人類研究的廣大領域,讓人看出上帝創造的眾生多麼奇妙。儘管人怎樣死,動物也怎樣死,但動物不像人一樣有復活的希望。(彼後2:12)關於各種牲畜、野獸、鳥類、昆蟲、爬行動物的資料,請按具體名稱參看相關條目。另見鳥;魚;昆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