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亂
(Fornication)
婚姻以外不道德的性行為。希伯來語動詞za·nahʹ(扎納)和相關詞形都包含「做娼妓,不道德的性行為,淫亂或賣淫」的意思。(創38:24;出34:16;何1:2;利19:29)譯作「淫亂」的希臘語詞是por·neiʹa(波尼阿)。關於「波尼阿」的含義,B.F.韋斯科特在《聖保羅致以弗所人的信》(1906,76頁)說:「這個詞泛指一切不正當的性行為,包括(1)通姦:何2:2,4(LXX);太5:32;19:9;(2)有違倫理道德的婚姻,林前5:1;(3)淫亂,即[弗5:3]所說的意思。」鮑爾的《希臘語英語新約詞典》(F.W.金里奇以及F.丹克爾修訂,1979,693頁)為「波尼阿」所下的定義是「賣淫,不貞,淫亂,以及形形色色有違道德的性行為」。「波尼阿」包括以淫褻方式濫用一個(或多於一個)人的性器官;而且至少涉及兩方(對手也許是自願進行性交的人,也許是獸),有同性的也有異性的(猶7)。強姦是違法的行為,強姦犯就是犯了淫亂罪,被強姦的卻沒有罪。
上帝為人類主持第一宗婚禮時說:「所以人要離開父母,從此與妻子廝守,二人成為一體。」(創2:24)從一開始,上帝就為男女定立了一夫一妻制,苟合行淫是不容許的,也沒有離婚或再婚的安排。(見離婚)
在族長社會裡,上帝的忠僕恨惡淫亂的事,不論當事人是獨身、訂了婚還是已婚,淫行都同樣可憎;他們明白,行淫的人其實是得罪上帝。(創34:1,2,6,7,31;38:24-26;39:7-9)
摩西律法的規定 摩西律法規定,一個人跟還沒訂婚的處女行淫,就必須娶她做妻子,把聘金(570克銀子;約110美元)交給她的父親,而且終生不可跟她離婚。假如少女的父親不肯把女兒嫁給他,這個人也必須照樣交出聘金。(出22:16,17;申22:28,29)另一方面,假如少女已經訂婚,污辱她的男人就必須處死。少女受侵犯時如果曾喊叫求救就不用受罰,要不然(她沒有喊叫就表示她同意跟人性交)就得一併處死。(申22:23-27)
為了申明婚姻關係多麼神聖,律法規定:少女如果暗中行淫,出嫁時已不是處女,卻企圖隱瞞丈夫,就必須處死。可是,如果丈夫誣告妻子行淫,就大大污衊她的父家了。審判官要「懲戒」這個丈夫,也許把他拷打一頓,並罰他把1140克銀子(約220美元)交給少女的父親。(申22:13-21)祭司的女兒要是賣淫,就是辱沒父親的神聖職務了;她必須處死,屍體要像可憎之物那樣用火燒掉。(利21:9;另見利19:29)已婚的人通姦行淫,就違犯了十誡中的第七誡,姦夫淫婦都一律處死。(出20:14;申5:18;22:22)
女僕若許配了別人,但還沒有贖身,也沒有得自由,主人卻與她同寢交合,當事人就必須受罰,只是兩人都不必處死。(利19:20-22)律法這樣規定,顯然是因為女僕還沒贖身,沒有絕對的自主權,跟其他已訂婚但不是奴僕的少女不同。女僕如果還沒付贖金,至少沒付全數的話,就仍然是女僕,得聽命於主人。
貪財的先知巴蘭本要說預言向以色列人施咒,只是未能得逞。於是他心生狡計,引誘以色列人行淫,使他們觸怒上帝。他用摩押的女子做餌,誘使以色列人跪拜琵珥山的巴力神,參與猥褻下流的生殖器崇拜,結果2萬4000人被擊殺。(民25:1-9;林前10:8;看來有1000人被殺後,人頭被懸掛示眾[民25:4],其餘的人都死於刀劍和瘟疫)
基督徒要根絕淫亂 耶穌基督在地上時重申上帝起初確立的一夫一妻制(太5:32;19:9),把淫亂跟兇殺、偷竊、惡念、假證和褻瀆等罪並列,藉此表明淫亂多麼可鄙可憎。耶穌說,這些惡事都是從人心裡出來的,能玷污人。(太15:19,20;可7:21-23)公元49年左右,耶路撒冷的使徒和長老所構成的中央長老團寫信給各群會眾,吩咐基督徒要禁戒淫亂,並把淫亂和吃血及拜偶像的事同列。(徒15:20,29;21:25)
使徒保羅指出,淫亂是順應肉體的行為,跟上帝聖靈的果實形成強烈的對比。他警告基督徒,常做這些事的人,必不能承受上帝的王國。(加5:19-21)保羅勸基督徒要治死他們在地上的肢體,「根絕淫亂」。(西3:5)保羅還提醒基督徒,他們是聖潔的,淫亂的事連提也不該提。類似地,以色列人也不可提起異教神祇的名,意即不該以尊崇的口吻提起他們,但父母有責任告誡兒女,不可跪拜假神偶像。(弗5:3;出23:13)
淫亂是嚴重的罪,足以令犯過者被基督徒會眾開除。(林前5:9-13;來12:15,16)使徒保羅說,淫亂的人以不正當的方式使用性器官,是得罪自己的身體。這樣做不但大大損害一個人的靈性健康,玷污上帝的會眾,也損害身體,足以令當事人染上致命的性病。(林前6:18,19)再說,淫亂的人也侵犯了其他基督徒的權利(帖前4:3-7):(1)這種可恥的愚行令會眾蒙羞受辱,受到玷污(來12:15,16)。(2)令跟他行淫的人失去清白的道德;如果對方未婚,將來也不能以處女之身結婚。(3)污損了家人道德清白的名聲。(4)得罪了對方的父母、丈夫或未婚夫。行淫的人不是蔑視人(有些政府的法律也許寬容淫亂的行為),而是蔑視上帝。淫亂的罪,上帝必定追究。(帖前4:8)
用做象徵 耶和華上帝跟以色列國立了約,稱她為「妻子」。(賽54:5,6)每當以色列人對上帝不忠,公然蔑視他,向埃及和亞述等國求助或跟列國結盟時,她就像一個不守婦道的妻子,一個跟情夫苟合的淫婦和肆意行淫的妓女一樣。(結16:15,25-29)同樣,基督徒既已獻了身給上帝,或者聲稱跟上帝締結了親密的關係,他們要是參與錯誤的崇拜或跟世俗做朋友,就是對上帝不忠,是「通姦的人」。(雅4:4)
關於「波尼阿」在某些經文裡有什麼象徵意義,F.佐雷爾(《新約希臘語詞典》,巴黎,1961,1106欄)說:「這是指離經叛道,程度或輕或重;離棄獨一真神雅威,轉而崇拜異教神祇[列王紀第4卷9:22;耶3:2,9;何6:10等等;這是因為上帝跟他子民所立的約被視為屬靈的婚約]:啟14:8;17:2,4;18:3;19:2。」(方括號由原書加插;希臘語《七十子譯本》中的列王紀第4卷等於馬所拉文本的列王紀下)
在聖經的啟示錄,被形容為娼妓的大巴比倫象徵世上的錯誤宗教。大巴比倫旗下形形色色的教派,不論是所謂「基督教」還是異教,都自稱是正確的宗教。然而,大巴比倫但求利益和權力,不惜跟世上的統治者勾結,聖經說「地上的列王跟她行淫」。在上帝看來,她污穢不潔的淫行極其可憎,而且她血債累累,為人類帶來了深重的苦難。(啟17:1-6;18:3)大巴比倫荒淫無度,絕對逃不過上帝對耽於淫行的人所執行的判決,就是毀滅。(啟17:16;1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