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
(Court,Judicial)
身為宇宙的創造主,耶和華上帝擁有至高的統治權。對宇宙眾生來說,耶和華是審判官,是立法者,也是君王,正如古代以色列人所承認的一樣。(賽33:22)身為家主的亞伯拉罕稱上帝為「審判全地的主」。(創18:25)另外,耶和華形容自己是至高的審判官,既控告以色列人(彌6:2),也為他的子民指控列國(賽34:8)。在誰是真神的爭議上,耶和華請他的子民做見證人,向崇拜假神的人作證只有耶和華是真神。(賽43:9-12)
族長社會 大洪水過後,挪亞是當時人類的家主或族長。上帝以他和他的兒子作為全人類的代表,跟他們立約。(創9:12-16)除了上帝以往的吩咐之外,挪亞這時還接獲其他重要的指示。(創9:3-6)身為族長,挪亞所做的決定不但影響跟他同住的家人,也影響已婚的兒子以及他們的子子孫孫。(創9:20-27)
耶和華上帝是宇宙大家庭的家主和審判官;同樣,一家之主也是家裡的審判官,家裡上上下下、大小婢僕都在他的權下。(創38:24)家族之間的糾紛都由家主來調解,並盡可能以和平方式解決問題。
拉班指控雅各家中有人偷去他的家族神像,雅各以審判官的身份作出聲明:「你的神像,你在誰身上找到,誰就該死。」(創31:32)其實是拉結偷了神像,但雅各並不知情,而拉班也沒找到,結果拉結沒有受罰。約瑟的哥哥把約瑟賣到埃及,然後拿約瑟沾滿了血的外袍做證物,製造假象,讓人以為他被猛獸吞吃了。雅各仔細檢驗證物後,認為約瑟一定是被猛獸「撕碎了」。(創37:33)猶大知道媳婦塔瑪懷孕後,以審判官的身份命人把她處死。不過,後來猶大才知道塔瑪之所以施計跟他同寢,是因為他遲遲沒有讓兒子示拉盡義務為哥哥立後,跟嫂子塔瑪行房。最後,猶大只好承認塔瑪比他正義。(創38:24-26)
對崇拜真神的人來說,耶和華一向是至高的審判官。作為家裡的審判官,家主都要向上帝負責。至於上帝親自作出裁決的案例則包括:亞當和夏娃(創3:8-24);該隱(創4:9-15);洪水時代的人(創6:1-3,11-13,17-21);建巴別塔的人(創11:1-9);所多瑪和蛾摩拉城的居民(創18:20-33);還有亞比米勒(創20:3-7)。
摩西律法的時代 以色列人離開埃及後,摩西代表耶和華做他們的審判官。起初,大大小小的案件,摩西都親自審理,從早到晚忙個不停。後來摩西接納葉忒羅的建議,任命了精明能幹的人做千夫長、百夫長、五十夫長和十夫長。(出18:13-26)不過,看來這不是說每七八個人,就有一個審判官專責管理;而是表明國內有不同職責的領袖,可以處理比較簡單的案件。然而,遇上棘手或重大案件,都必須交由摩西或者供職的祭司審理。
棘手的案件包括:丈夫懷疑妻子不忠(民5:11-31);難斷的命案(申17:8,9);有人被控犯了悖逆的罪,但罪證不足(申19:15-20)。至於不知兇手是誰的血案,則一概交由祭司處理。(申21:1-9)
雖然摩西律法中沒有既定的上訴安排,讓案件由下級法庭呈交上級法庭審理,不過十夫長無法審斷的案件都可交給五十夫長處理,餘此類推,甚或直接交由聖殿的祭司或摩西定奪。(出18:26;申1:17;17:8-11)
被選做審判官的人必須精明能幹、敬畏上帝、信實可靠、憎恨不義之財。(出18:21)一般來說,他們都是家主或族長,是在城裡為民眾斷案的長老。另外,被耶和華分別開來、專責教導人民認識律法的利未人也是審判官,角色舉足輕重。(申1:15)
聖經一再勸誡審判官不可屈枉正直,不可收受賄賂,也不可偏心。(出23:6-8;申1:16,17;16:19;箴17:23;24:23;28:21;29:4)斷案的時候,既不應該偏護窮人,也不可偏袒有財有勢的人。(利19:15)誰都不可苛待僑居的人,要尊重他們的權益。審判官不可欺壓這些人,不可欺壓看來孤苦無依的孤兒寡婦,要知道耶和華是他們的父親,必保護他們,為他們主持公道。(利19:33,34;出22:21;23:9;申10:18;24:17,18;27:19;詩68:5)另一方面,僑居的人也必須遵守當地的律法。(利18:26)可惜後來以色列國的首領和審判官都棄絕耶和華的律例典章,結果自招懲罰,禍國殃民。(賽1:23;結22:12;撒上8:3;詩26:10;摩5:12)
審判官是耶和華的代表,因此他們必須為人正直,按耶和華的律法聽訟斷案。換言之,人站在審判官面前受審,就是站在耶和華面前受審。(申1:17;19:17;書7:19;代下19:6)在聖經裡,「集會」或「會眾」多指聚集起來的民眾,但在民數記35:12,24,25和馬太福音18:17裡,經文說站在「會眾」面前受審,則是指站在會眾的代表,即審判官面前受審。
一座城的地方法庭往往設於城門口。(申16:18;21:19;22:15,24;25:7;得4:1)「城門口」指城門附近的廣場,祭司常在那裡向聚集起來的民眾朗讀律法書或頒布法令。(尼8:1-3)在日間,進出城門的人很多,因此要為土地買賣一類的民事訴訟找見證人並不困難。另外,由於審訊都在眾目睽睽下進行,審判官無論主持審訊還是作出裁決,都會格外謹慎,以示公平公正。城門口看來設有座位,讓審判官可以安坐那裡為民眾斷案。(伯29:7)撒母耳巡迴出訪伯特利、吉甲、米斯巴,「在這些地方為以色列人主持正義」,並在自己的家鄉拉瑪聽訟斷案。(撒上7:16,17)
審判官代表耶和華履行職務,因此配受人民的尊重。(出22:28;徒23:3-5)一旦祭司、聖殿的利未人或是當日秉政的審判官(比如摩西或撒母耳)作出裁決,人人就得遵從;違者一律處死。(申17:8-13)
審判官要叫該受責打的人伏在地上,當面責打他。(申25:2)案件要秉公辦理,刑罰要速速執行。如果遇上特別棘手、須由耶和華親自定奪的案件,當事人會被拘留,直到有裁決為止。(利24:12;民15:34)摩西律法中並沒有監獄的安排,這個安排是在以色列人逐漸變質,以及受外邦人統治期間才開始有的。(代下18:25,26;耶20:2;29:26;拉7:26;徒5:19;12:3,4)
列王統治的時期 以色列立國以後,難斷的案件都呈交以色列王或是聖殿的祭司審理。申命記17:18,19記載,律法規定以色列王登位以後,要為自己抄寫一份律法書的副本,天天閱讀,好能明辨是非,聽訟斷案。大衛在拿單誘導下,不自覺地在拔示巴與赫人烏利亞的案件上定了自己的罪。(撒下12:1-6)約押想出妙計,派一個提哥亞的婦人去見大衛,名義上是請求斷案,實際上是替押沙龍求情。(撒下14:1-21)大衛臨終前,任命了6000個利未人做官長和審判官。(代上23:4)所羅門王素以智慧出眾、秉公斷案聞名;他審理過的一宗兩婦爭兒案更是家喻戶曉。(王上3:16-28)約沙法在猶大境內實行改革,大力推廣正確的宗教,並且鞏固國內的司法制度。(代下19:5-11)
猶太公議會由什麼人組成?
公議會設於耶路撒冷,是猶太最高法庭。這個最高法庭正式名稱為大公議會,有71個成員。耶穌在地上時,公議會的成員除了在任的大祭司之外,也包括一些離任的大祭司(在羅馬人統治下,大祭司一職採用委任制,因此同一時期內已離任的大祭司可以不止一個)。另外,祭司長的親屬、長老、人民的官長、熟悉律法的抄經士,都是公議會的成員。(徒4:5,6)當中有法利賽派,也有撒都該派。(徒23:6)
大祭司負責召開公議會以及主持審訊。(徒5:17,21,27;7:1;22:5;23:2)雖然耶穌先被亞那盤問,但後來也被押到大祭司該亞法那裡接受審訊。(太26:3,57;可14:53,55,60,63;15:1;路22:54;約18:12,13,19-24)保羅在公議會面前受審時,主持審訊的就是當時的大祭司亞拿尼亞。(徒23:2)
根據《托塞夫塔》中的《法庭》7:1和《密西拿》中的《法庭》4:1,除了安息日和聖日,公議會從每天早晨獻祭的時候開始審理案件,到晚上獻祭的時候結束。但任何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公議會都只能在日間審理,也只能在日間作出裁決。即使被告罪名成立,刑罰也要等到次日才可以宣判。因此,按規矩公議會是不能在安息日或節期前的晚上開庭審訊的。但在耶穌受審的事例上,公議會卻把這些規矩視若無睹。
《密西拿》中的《法庭》4:3指出:「公議會的布局像個半圓形的脫穀場,在場的人都能彼此看見。審判官的書記站在前面,一左一右,負責把各成員的意見,無論是贊成被告無罪釋放還是罪名成立,都一一記錄下來。」(譯自H.丹比的英譯本)
根據猶太人的傳統說法,公議會最先由摩西創立(民11:16-25),並在以色列人獲釋回鄉後由以斯拉重組。不過,沒有證據顯示,在摩西日子已有一個由70位長老組成的法庭一起聽審斷案。公議會看來是在希臘人統治巴勒斯坦期間才開始成形的。耶穌在地上時,羅馬政府賦予公議會相當大的自治權,包括民事和行政的權力。公議會權下還有差役隨時候命,可以逮捕人監禁人。(太26:47;徒4:1-3;9:1,2)就連流散外地的猶太人也承認公議會在宗教事務上所操有的權威。(見徒9:1,2)不過後來情況改變,公議會必須取得羅馬總督的批准,才能執行死刑。(約18:31)公元70年,耶路撒冷被摧毀,公議會從此成了歷史陳跡。
除了公議會,在耶路撒冷還設有其他下級法庭,由23個成員組成。據《密西拿》中的《法庭》1:6指出,在巴勒斯坦境內一些面積不太小的城市裡,都有這類法庭。當然,不是每宗訴訟都是由23個審判官一起審理的,至於數目多少,則要視乎案情的複雜程度以及裁決的難度而定。另外還有一個由三個成員組成的鄉鎮法庭,以及由鄉鎮中七個長老組成的法庭。
雖然猶太會堂主要用作施教,但有時也被視為地方法庭,像公議會那樣有執行刑罰的權力,因此有些經文提到有人在會堂裡被鞭打,甚至被逐出會堂。(太10:17,Rbi8 腳注;23:34;可13:9;路21:12;約9:22;12:42;16:2;見比喻條下的「耶穌一些著名的比喻[21]」)
基督徒會眾 儘管基督徒會眾並沒有一般法庭的權力,但如有成員行為不當,需要受到屬靈的管教,會眾絕不會坐視不理,必要時更會把這些人逐出會眾。因此,使徒保羅告訴哥林多會眾裡負責督導和帶頭的人,教內的人應該由他們來審判。(林前5:12,13)保羅和彼得寫信給各群會眾和監督時指出,長老必須密切留意會眾的屬靈情況,盡力協助並勸誡行事不智或不慎失足的人。(提後4:2;彼前5:1,2;另見加6:1)分黨結派的人,會眾先要一次兩次地勸誡,然後採取必要的行動。(多3:10,11)執迷不悟、慣常犯罪的人都必須逐出會眾,徹底清除。這樣,他們就會受到管教,看出會眾是不會寬容不當行為的。(提前1:20)保羅吩咐會眾裡負有審判職責的長老,要一同審理這類案件。(林前5:1-5;6:1-5)除非有兩三個見證人作證,否則任何指控都不能成立。審查證據時不可心存成見,凡事都不可偏心。(提前5:19,21)
耶穌吩咐門徒,誰冒犯了弟兄,就該盡量私下和解。如果和解不了,而問題又比較嚴重的話,就該交給會眾(即負責督導會眾的人)處理。後來,保羅也勸基督徒要按照這個方式化解矛盾,不該彼此告狀,對簿公堂。(太18:15-17;林前6:1-8;見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