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聖經說起碼要有兩個人的證詞,才能給一個人定罪。(民數記35:30;申命記17:6;19:15;馬太福音18:16;提摩太前書5:19)但根據摩西法典,如果一個男人「在野外」強姦一個已經訂婚的少女,而少女「高聲喊叫」,那少女就沒有犯通姦罪,但男人卻會被定罪。既然沒有其他人能證明那個男人強姦少女,法典為什麼說少女無罪,而男人有罪呢?
這條法律記錄在申命記22:25-27,這裡主要談的不是如何判定男方有罪,因為在經文談到的情況下,男方確實犯了罪。這條法律強調的是如何判定女方是清白的。讓我們來看看經文的上文。
上文提到的是一個男人「在城裡」和已經訂婚的少女發生關係。既然少女已經訂婚,就被視為別人的妻子,因此男人犯了通姦罪。那麼女方呢?如果她「高聲喊叫」,別人就一定會聽到而來救她,但因為她沒有這麼做,所以會跟男人一樣,被判定犯下通姦罪。(申命記22:23,24)
接著的經文談到另一種情況,經文說:「假如那個男人是在野外遇見已經訂婚的少女,並強行跟她發生關係,就只有那個人該被處死,但不要懲罰少女,她沒有犯該死的罪。這種情況就像一個人襲擊別人,把對方殺了一樣。那個男人在野外遇見已經訂婚的少女,少女雖然高聲喊叫,卻沒有人救她。」(申命記22:25-27)
在這種情況下,法典假設女方「高聲喊叫」,只是沒有人來救她,所以她是清白的,沒有犯下通姦罪。但男方卻因為「強行」跟已經訂婚的少女「發生關係」,而犯了強姦罪和通姦罪。
看來,申命記的經文主要是為了說明如何判定女方是清白的,所以才說男方犯下強姦罪和通姦罪。我們可以相信當時的審判官會「徹底調查」案件,根據上帝一再重申的標準作出公正的裁決。(申命記13:14;17:4;出埃及記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