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兄弟的遺孀
(Brother-in-law Marriage)
假如某人死了,並沒有留下兒子,死者的兄弟就要娶遺孀為妻,替死者立後,這種習俗也稱叔娶嫂制。希伯來語動詞ya·vamʹ(亞班)指「盡義務娶兄弟的遺孀」,跟譯作「丈夫的兄弟」和「兄弟的遺孀」的希伯來語密切相關。(創38:8;申25:5,Rbi8 腳注;25:7)
娶兄弟遺孀的規定見於申命記25:5,6:「兄弟住在一起,假如當中有一個死了,沒有留下兒子,死者的妻子不可嫁給外人。她丈夫的兄弟要到她那裡去,娶她為妻,盡義務娶兄弟的遺孀。婦人所生的長子要繼承亡兄亡弟的名,免得兄弟的名從以色列中抹去。」毫無疑問,不論死者的兄弟結婚與否,這條律法都適用。
「天上地上的所有家族」,都是靠耶和華得名的。(弗3:15)上帝十分關注家族的名,也關注家族的世系能否延續。在族長時代,人們都娶兄弟的遺孀,後來耶和華跟以色列人所立的律法之約確定了這個做法。死者的妻子「不可嫁給外人」,意思是她不可嫁給死者家人以外的人。死者的兄弟娶她為妻後,所生的長子要繼承死者的名,而非死者兄弟的名。這不是指孩子要和死者同名,而是指孩子繼承死者的家系,使死者的家族產業後繼有人。
「兄弟住在一起」,看來不是指他們住在同一所房子裡,而是指他們住在附近。然而,《密西拿》(《叔娶寡嫂的婚姻》2:1,2)說,這是指他們生活在同一個時期,而不是指他們住在附近。如果兄弟的住處相隔太遠,要兼顧自己和亡兄或亡弟的產業,直到繼承人能照料有關產業為止,就會相當不容易。不過,家族的產業通常都在同一個地區。
在族長時代,娶兄弟遺孀為妻的一個例子見於猶大的日子。猶大曾給長子珥娶了一個妻子,名叫塔瑪,珥在耶和華眼中是個惡人,耶和華就把他處死了。於是「猶大對俄南[珥的弟弟]說:『你要盡義務娶兄弟的遺孀,跟哥哥的妻子行房,替哥哥立後。』俄南知道生下來的子孫不歸自己,所以跟嫂子行房的時候,就排精在地上,免得替哥哥立後」。(創38:8,9)由於俄南娶兄弟的遺孀以後,拒絕盡義務替哥哥立後,耶和華也把他處死了。猶大於是叫塔瑪先回父家,等他第三個兒子示拉長大,但猶大後來並沒有吩咐示拉盡義務娶塔瑪為妻。
過了許久,猶大的妻子死了,塔瑪就採取行動,要從公公得著後嗣。她喬裝打扮,披上頭巾,用帕子蒙臉,坐在猶大必經的路旁等他。猶大以為她是個娼妓,便與她同寢。塔瑪向猶大要了一些信物,作為他們同寢過的證據。後來真相大白,猶大不但沒有責怪塔瑪,還說她比自己正義。聖經記載,猶大此後再沒有與塔瑪同寢。就這樣,猶大無意間通過兒媳給珥生子立後。(創38章)
在摩西律法下,人如果不願娶兄弟的遺孀,遺孀可以把這件事告訴城中的長老,讓長老處理。那人要到長老面前,聲明自己不想娶兄弟的遺孀。這時,遺孀就要脫掉他腳上的鞋,吐唾沫在他臉上。此後,這個人「在以色列中就有了名號,稱為『被脫鞋之家』」,這個稱號是對他家的一種羞辱。(申25:7-10)
脫掉對方腳上的鞋這個做法,或許源於以色列人的一個習俗,就是任何人如果要購買一塊土地,他就要穿鞋踏在這塊土地上,表示這塊土地歸他所有。相反,在城門口當著長老的面把鞋脫下,交給另一個人,表明他放棄自己的權利,不購買這塊土地。(得4:7)
通過路得記,我們可以更加明白脫鞋的含意。猶大地有個人叫以利米勒,他和兩個兒子死後,留下妻子拿俄米和兩個兒媳守寡。聖經提到一個人,他是以利米勒的近親,或許是兄弟,波阿斯稱呼他「老兄」。這個人是以利米勒最親的人,原語是go·ʼelʹ(戈埃),即購贖者。但他不願履行自己的義務,就把鞋脫下來交給波阿斯,於是購贖權就落在波阿斯手上。波阿斯從拿俄米手上贖取了以利米勒的地,但由於拿俄米已過了生育的年齡,波阿斯就娶她那守寡的媳婦路得為妻,替以利米勒生子立後。俄備得出生後,鄰家的婦女把他視為以利米勒和拿俄米的兒子,說:「拿俄米得了一個兒子。」波阿斯和路得履行耶和華的吩咐,為上帝服務,所以鄰家的婦女給他們的兒子起名為俄備得,意思是「僕人;提供服務者」。耶和華賜福給他們,讓俄備得成為大衛的祖先,也因而成為耶穌基督的直系祖先。(得4章)
按照產業繼承法中的規定,娶遺孀的權利顯然屬於跟死者血緣最近的男性親屬,也就是最年長的兄弟,其次是別的兄弟,按長幼順序,然後是父親的兄弟,其餘類推。(民27:5-11)馬太福音22:23-28和路加福音20:27-33提及娶兄弟遺孀的事,從中可以看出,如果人死了,留下妻子,沒有孩子,兄弟就要盡義務娶死者的遺孀。當一個兄弟也死了,另一個兄弟就要接著履行娶遺孀的義務。年長的兄弟有義務先娶遺孀,除非他不願意履行這個義務,否則其餘兄弟不能先娶遺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