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價
(Ransom)
為了贖回某件東西、免除某個義務、擺脫某種困境而付出的代價。「贖價」的基本概念是用某種代價去遮蓋 或抵償(比如賠償損失或符合公正的原則),「救贖」的重點則在於付出贖價後讓人獲得釋放。毫無疑問,耶穌基督所流出的血是有史以來意義最重大的贖價,能讓亞當的後代得救,擺脫罪和死的奴役。
無論是希伯來語還是希臘語,譯做「贖價」和「救贖」的詞語都有類似的含義,指為了贖回或救贖而付出的代價或貴重之物,而且都包含交換、對等、對應、替代的概念。總而言之,就是以一物換一物,為的是符合公正的原則,取得平衡對等的效果。(見和好)
作為遮蓋或抵償的代價 希伯來語名詞koʹpher(科費)取自動詞ka·pharʹ(卡法),基本的意思是「遮蓋」,比如曾用來描述挪亞在方舟內外「塗上」焦油。(創6:14)「卡法」則幾乎只用來指贖罪或把罪遮蓋起來,以求能符合公正的原則。名詞「科費」則指贖價本身,即為贖罪而付出的代價。(詩65:3;78:38;79:8,9)一件東西要能遮蓋另一件東西,兩者就必須相同或相等,可以是形狀大小相同(比如遮蓋約櫃的「櫃蓋[kap·poʹreth卡波雷特]」;出25:17-22),也可以是價值相等(比如付出代價去抵償為自己造成的損失)。
為了滿足公正的要求,並為了讓以色列人跟他和好,耶和華在律法之約中定下種種關於獻祭贖罪的安排。需要贖罪的包括祭司和利未人(出29:33-37;利16:6,11);個別的人和整個以色列國(利1:4;4:20,26,31,35);連祭壇和聖幕也要行贖罪禮,因為接觸這些聖物的都是有罪的人。(利16:16-20)這些安排的意思是用祭牲的性命來抵償罪人的性命,用祭牲在上帝的祭壇上流出的血,在有限的程度上贖罪。(利17:11;另見來9:13,14;10:1-4)因此,「贖罪日[yohm hak·kip·pu·rimʹ永·哈基普林]」也大可以稱為「付出各種贖價的日子」。(利23:26-28)以色列人要得蒙正義的上帝悅納,他們的崇拜要得蒙上帝認可,就必須按規定獻祭。
律法中關於牛撞死人的條例,正好說明贖價是個怎樣的概念。根據摩西律法,牛主要是明知自己的牛好鬥好撞,卻不好好看管,結果鬧出人命,那麼牛主就要處死,用自己的命去抵償受害人的命。不過,審判官若考慮到牛主並非故意或親手殺人,也可以酌情定下「贖價[『科費』]」,要牛主全數交付。這樣,牛主交付的贖金就替代了他的性命,好抵償受害人所失去的性命。(出21:28-32;另見申19:21)可是,誰要是故意殺人,則任何贖價都不能替他抵罪,他只能用自己的性命做抵償。(民35:31-33)也許由於人口普查所數點的是人(或生命),因此在普查期間,凡年滿二十歲的男丁都要把贖價(「科費」)獻給耶和華,為自己的生命贖罪。無論貧富,贖價一律定為五克半銀子(半舍客勒,1.1美元)。(出30:11-16)
另外,不公正的事既觸怒上帝也觸怒人,所以贖價的另一個作用是平息怒氣。(參看耶18:23;在創32:20裡「卡法」譯做「平息……怒氣」)做丈夫的知道妻子跟人通姦,就「什麼贖價[『科費』]」都不能平息他對姦夫的怒氣了。(箴6:35)「科費」也指賄款,形容本應 主持公道的人收受「賄賂」,眼睛彷彿被遮蓋,結果對過犯視而不見。(撒上12:3;摩5:12)
救贖或釋放 希伯來語動詞pa·dhahʹ(帕達)的意思是「救贖」,相關名詞pidh·yohnʹ(皮德永)指救贖的代價。(出21:30)顯然,這兩個詞的重點都在於付出贖價後使人獲得釋放,跟「卡法」不一樣。「卡法」的重點在於贖價本身的素質 或內涵,以及在滿足公正的要求方面所發揮的功效。人獲得釋放或救贖(希伯來語pa·dhahʹ帕達),可以指脫離奴役(利19:20;申7:8)、苦難或壓迫(撒下4:9;伯6:23;詩55:18)、死亡和墳墓(伯33:28;詩49:15)。聖經常用「救贖」一詞來形容耶和華怎樣搭救以色列人,比如把他們從埃及救出來,使他們成為他「獨自擁有的產業」(申9:26;詩78:42),以及許多世紀以後,上帝救贖他們脫離亞述人和巴比倫人的手,不再流落異鄉(賽35:10;51:11;耶31:11,12;亞10:8-10)。在以上事例中,救贖都涉及某種代價,某種交換。上帝將以色列人從埃及救贖出來時,就向埃及人索取了代價。可以說,以色列人是耶和華的「長子」;上帝警告法老,他要是不肯放以色列人走,就要為此付出代價,包括法老的長子和埃及地一切頭生人畜的性命。(出4:21-23;11:4-8)類似地,耶和華為了回報波斯王居魯士推翻巴比倫並釋放被擄的猶太人,就「把埃及交出來做[他子民]的贖價[『科費』的一個詞形],又用埃塞俄比亞和西巴」代替以色列人。後來,波斯帝國成功攻佔這些地區,別的民族果然被用來「換取」了以色列人的性命。(賽43:1-4)上述所有涉及替代或交換的事例,跟上帝啟示人寫下的一個通則完全一致:「惡人是贖回義人的代價[『科費』],詭詐人是正直人的替身。」(箴21:18)
另一個跟救贖有關的希伯來語是ga·ʼalʹ(加阿),主要包含了收回、復得或購回的意思。(耶32:7,8)在何西阿書13:14,「加阿」和「帕達」被用作同義詞,可見兩者的詞義很相近。經文說:「我要救贖[『帕達』的一個詞形]他們脫離墳墓的魔掌,解救[『加阿』的一個詞形]他們脫離死亡。」(參看詩69:18)「加阿」強調的是有權收回或購回;誰賣掉產業或賣了身,想要贖回來,他的近親或原來的物主(即賣主)都有權這樣做。在這些情況下,近親(希伯來語go·ʼelʹ戈埃)是指「購贖……的人」(得2:20;3:9,13);在涉及人命的案件中,死者的近親叫做「報血仇的人」。(民35:12)
摩西律法規定,貧困的以色列人因環境所迫,賣掉了祖傳的土地或城內的房子,甚至賣身為奴,「有購贖權的近親」(即「戈埃」)可以「把弟兄所賣的贖回來[『加阿』]」;原來的物主要是有能力的話,也可以自行贖回。(利25:23-27,29-34,47-49;另見得4:1-15)假如有人已經起誓把房屋或田地獻給上帝,後來改變主意,就必須給祭司交付所估定的價錢,另加五分之一,才能把產業贖回來。(利27:14-19)可是,凡東西撥出來作「當滅的」,則一律不可贖回。(利27:28,29)
凡故意殺人的,都不會在上帝指定的庇護城內得到保護。一經審訊,殺人犯要交由受害者的近親處置,這個「報血仇的[『戈埃』]」要把兇手處死。由於律法不准故意殺人的用「贖價[『科費』]」抵罪,也由於有購贖權的近親不能得回已死親屬的性命,因此他有權取去殺人兇手的性命作為抵償,為親人報仇。(民35:9-32;申19:1-13)
不一定涉及實質的代價 正如上文所述,耶和華曾「救贖」(希伯來語「帕達」和「加阿」)以色列人脫離埃及的奴役。(出6:6;賽51:10,11)後來,由於以色列人「出賣自己去行耶和華看為惡的事」(王下17:16,17),因此耶和華好幾次把他們「賣了」給仇敵,即把他們交在仇敵手中。(申32:30;士2:14;3:8;10:7;撒上12:9)每當以色列人願意悔改,上帝就把他們從被擄之地贖回,救他們脫離困境。(詩107:2,3;賽35:9,10;彌4:10)在這些情況下,上帝都盡了購贖者(「戈埃」)的義務,把親人贖回來;以色列人是上帝的「妻子」,名副其實是上帝的親人。(賽43:1,14;48:20;49:26;50:1,2;54:5-7)不過,耶和華雖然把他們「賣給」信奉異教的仇敵,卻沒有從這些國家收取過什麼實質的報酬。對上帝來說,他的回報就是看見公正的原則得到滿足,他的旨意得以實現,意即悖逆不忠的以色列人受到糾正和管教。(參看賽48:17,18)
同樣,上帝也不一定要用實質的報酬作為購贖的代價。耶和華贖回那些被擄到巴比倫的以色列人時,自願釋放以色列人的居魯士在有生之日並沒有得到實質的回報。可是,當耶和華從惡待以色列人的暴君手中拯救他的子民時,他卻要這些暴虐之徒賠上自己的性命作為代價。(參看詩106:10,11;賽41:11-14;49:26)耶和華把猶大國的居民交給或「賣給」巴比倫人時,並沒有獲得任何補償。猶太人獲釋時也一樣,並沒有付錢給巴比倫人或耶和華去換取自由。因此,他們是「無價被賣」,也「無價被贖」。耶和華只憑著自己「聖臂」的力量,就把他們救贖回來了。(賽52:3-10;詩77:14,15)
由此可見,耶和華以「戈埃」的身份,一方面為受壓迫的僕人報仇,另一方面也讓自己的名彰顯為聖,證明列國藉以色列人受困苦一事來指控上帝是毫無道理的。(詩78:35;賽59:15-20;63:3-6,9)身為以色列國以至個別的以色列人的偉大「救贖主」和近親,耶和華挺身為他們「伸冤斷案」,主持公道。(詩119:153,154;耶50:33,34;哀3:58-60;另見箴23:10,11)
約伯生於以色列立國以前,並且住在以色列國境以外。他身患惡疾時也說過:「我深知我的救贖主活著,我死了以後,他必起來站在塵土之上。」(伯19:25;另見詩69:18;103:4)以色列的君王都該效法上帝,救贖貧困人的性命,使他們不再受到欺壓。(詩72:1,2,13,14)
耶穌基督為人獻出贖價 根據上文所述,讀者可以更清楚了解上帝藉著他的兒子耶穌基督,為人類付出贖價究竟是怎麼回事。人類之所以需要贖價,是因為人類的始祖在伊甸園反叛上帝。亞當為了滿足自私的慾望——但求跟妻子在一起,就不顧一切,竟選擇行惡,把自己賣了給罪,結果在上帝面前跟妻子一同被判死刑。就這樣,亞當把自己和後代全賣了給罪,也賣了給死亡,因為按照上帝的公正標準,罪的代價就是死亡。(羅5:12-19;另見羅7:14-25)亞當本來擁有完美的生命,卻因為犯罪使自己和後代都失去了這份寶貴的財產。
摩西律法是「將來美好安排的影子」,讓人可以用祭牲來贖罪。不過,這些都不過是象徵而已,因為獻作祭牲的動物都低於人,正如保羅說,「公牛和山羊的血絕不能[實際]把罪除去」。(來10:1-4)有象徵意義的祭牲都必須沒有缺陷,毫無瑕疵。(利22:21)同樣,這些祭牲所預表的贖價祭物,就是能實際除罪的那個人,也必須是完美無罪、無瑕無疵的。他必須是一個完美的人,跟起初完美的亞當完全對等,這樣他才能付出對應的贖價,救贖亞當的後代擺脫罪的奴役,清還亞當使他後代欠下的那筆債。(參看羅7:14;詩51:5)惟有付出這樣的贖價,他才能滿足上帝的公正要求,符合「以命償命」的原則。(出21:23-25;申19:21)
上帝對公正的要求十分嚴格,人類自己根本不可能找到救贖者。(詩49:6-9)正因為這樣,上帝的愛心和慈悲就顯得特別偉大了,因為上帝為了符合公正的原則,不惜付出最高的代價,就是犧牲他的愛子作為贖價,救贖人類。(羅5:6-8)這個兒子必須降生為人,才能跟完美的人亞當完全對等。為了達成這個目的,上帝把他兒子的生命從天上轉移到猶太處女馬利亞的腹中。(路1:26-37;約1:14)由於耶穌的生命不是來自亞當那些有罪的後代,也由於馬利亞從懷孕到生產都一直受聖靈「蔭庇」,因此耶穌出生時並沒有承受任何從遺傳而來的罪或不完美。耶穌彷彿「無瑕疵、無污點的綿羊羔」,因此他流出的血是蒙上帝悅納的祭物。(路1:35;約1:29;彼前1:18,19)由於耶穌一生都沒有犯罪,始終保持完美,因此沒有失去作為贖價祭物的資格。(來4:15;7:26;彼前2:22)他既成了「血肉之軀」,就是人類的近親了,而且他擁有非常寶貴的東西——完美的生命,這是他歷盡考驗仍然緊守忠義而保存的完美生命,因此可以用來救贖人類,使他們脫離罪和死的魔掌。(來2:14,15)
《希臘語經卷》清楚表明,人得以擺脫罪和死亡,確實跟付出代價有關。聖經說基督徒是用「重價買來的」(林前6:20;7:23),說有主人「買了他們」(彼後2:1),還說耶穌是「曾被宰殺」的綿羊羔,「用自己的血從各部族、語言、民族、國族中買了人來歸於上帝」(啟5:9)。這些經文所用的動詞a·go·raʹzo(阿戈拉佐),意思是「在市場[a·go·raʹ阿戈拉]購買」。保羅曾用相關的詞語e·xa·go·raʹzo埃撒戈拉佐(意即「藉購買而釋放」)來說明,基督死在柱上是要「把律法之下的人救贖出來」。(加4:5;3:13)不過,希臘語lyʹtron(利特龍)和相關的詞語更常用來表達救贖 或贖回 的概念,所表達的涵義也更加深刻和全面。
「利特龍」取自動詞lyʹo(利奧),意即「解開」,希臘作家多用來指為了讓戰俘或奴隸獲釋而付出的贖金。(參看來11:35)「利特龍」在聖經出現過兩次,用來形容基督「獻出生命,作為許多人的贖價」。(太20:28;可10:45)相關的詞語an·tiʹly·tron(安蒂利特龍)則見於提摩太前書2:6。根據帕克赫斯特的《新約希臘語英語詞典》,「安蒂利特龍」是指「贖價,救贖的代價或對應的贖價」。帕克赫斯特引述希佩里烏斯的話,說:「這個詞是指把俘虜從敵人手中贖回來的代價;特別指用一個人的生命去換取另一個人的生命 的交換 安排。」他總結說:「因此,亞里士多德用相關的動詞[an·ti·ly·troʹo安蒂利特羅奧]去指以生命救贖生命。」(倫敦,1845,47頁)聖經說,基督「捨了自己做對應的贖價,救贖所有人」。(提前2:5,6)其他的相關詞語包括ly·troʹo·mai(利特羅奧邁),意思是「藉贖價解開」(多2:14;彼前1:18,19),以及a·po·lyʹtro·sis(阿波利特羅西斯),意思是「憑贖價獲得釋放」。(弗1:7,14;西1:14)顯然,這些希臘語詞的用法跟上文提過的希伯來語詞的用法都很類似,談的不是一般的購買或釋放,而是專指付出對應的贖金或贖價,讓人得到解救或救贖。
儘管人人都有機會獲得救贖,但不是人人都願意接受基督所獻出的贖價祭物。聖經說,「上帝的憤怒」必留在這些人身上;起初接受後來卻把贖價視作等閒的人,結局也一樣。(約3:36;來10:26-29;對照羅5:9,10)他們不會得到救贖,罪和死必一直作王管轄他們。(羅5:21)摩西律法規定,故意殺人的,沒有任何贖價能救得了他。亞當蓄意犯罪,使全人類陷入死亡的魔掌,名副其實是個殺人兇手。(羅5:12)因此,上帝絕不會用耶穌犧牲生命獻出的贖價來救贖亞當。
然而,在亞當的後代中,誰願意接受贖價的安排,上帝都樂意救贖他們。正如保羅指出,「因一個人的悖逆,眾人就列為罪人;照樣,因一個人的服從,眾人也就列為義人了」。(羅5:18,19)亞當犯罪被判死刑時,他的後代尚未出生,因此全人類都彷彿在他體內,跟他一同死去。(參看來7:4-10)耶穌是「末後的亞當」(林前15:45),他是完美的,在人類當中只有他才能提供贖價,拯救亞當那些尚未出生的後代。他按照上帝的旨意,甘願獻出自己完美無罪的生命作為祭牲。(來10:5)耶穌將會行使耶和華授予的權柄,把生命賜給一切願意接受贖價安排的人。(林前15:45;另見羅5:15-17)
耶穌不折不扣是個「對應的贖價」,但他要救贖的不是故意犯罪的亞當,而是亞當的子子孫孫。在天上,耶穌把贖價祭物的價值呈在絕對公正的上帝面前,藉此購贖亞當的後代,讓他們成為自己的家人。(來9:24)耶穌也因此得到一個「新娘」,就是由他的門徒組成的天上的會眾。(參看弗5:23-27;啟1:5,6;5:9,10;14:3,4)聖經在關於彌賽亞的預言中指出,他是「永恆的父」,必看見「子孫」。(賽53:10-12;9:6,7)耶穌要名副其實成為「永恆的父」,他所獻的贖價肯定不止造福他的「新娘」。顯然,除了那些組成天上的會眾、「從人類當中買來」的「最早收成 」之外,還有其他人可以從贖價祭物得益,他們的罪和不完美都必被除淨,得享永遠的生命。(啟14:4;約一2:1,2)既然天上的會眾必跟基督一同作祭司和「作王,統治大地」,其他從贖價受益的人顯然就是基督王國在地上的臣民;他們必得永生,因為他們的父是「永恆的父」。(啟5:10;20:6;21:2-4,9,10;22:17;另見詩103:2-5)毫無疑問,贖價的安排大大彰顯耶和華的智慧和正義,他一方面以無懈可擊的方式滿足了公正的要求,另一方面賜人分外恩典、赦免罪過,實在可敬可佩!(羅3: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