俘虜
(Captive)
被捆綁、俘擄、囚禁的人,尤其指在戰爭中被捉住的人。(民21:1)在古代,戰利品除了擒獲的牲畜外,還包括被攻下的城鎮和附近一帶的居民。(代上5:21;代下14:14,15;摩4:10)有一次,非利士人搶走約櫃做戰利品,結果招災惹禍,自討苦吃。(撒上4:11-5:12)聖經關於俘虜的記載可追溯到族長時代。聖經首次提到的俘虜是羅得,後來亞伯拉罕從基度勞瑪的軍隊中營救了他。(創14:14;31:26;34:25-29)約伯雖然不是戰俘,卻恍如俘虜一樣陷於困境,直到耶和華把他拯救出來為止。(伯42:10)
以色列人進佔應許之地時,一些城連同城內的居民都要毀滅淨盡,例如,耶利哥城是第一個被征服和毀滅的城。(書6:17,21)至於其他無須毀滅的城,以色列人進城後,不可像異教國族那樣姦污城中的婦女。如果士兵喜歡某個被擄的女子,必須先遵循某些規定才可娶這個女子為妻。(哀5:11;民31:9-19,26,27;申21:10-14)
不過,敵國前來攻打以色列人時,耶和華有時會容許敵國把不忠的子民擄到異地去。(代下21:16,17;28:5,17;29:9)最明顯的事例發生在公元前8世紀和前7世紀,成千上萬的以色列人先後被亞述帝國和巴比倫帝國擄走。(見俘擄)亞希雅和耶利米都曾預告國民必淪為俘虜。(王上14:15;耶15:2)摩西也曾警告以色列人,要是他們忤逆上帝,他們的子女必「被擄去」,作為懲罰;要是他們痛改前非,被擄的人就會重返故土。(申28:41;30:3)所羅門知道不忠的行徑會招致被擄的惡果,於是禱告求耶和華釋放那些願意悔改的俘虜。(王上8:46-52;代下6:36-39;另見代下30:9;拉9:7)
俘虜所受的待遇因情況而定,差別很大。他們有時可以留在原居地,條件是按時納貢和不可反叛他們的新主子。(創14:1-4;撒下8:5,6;王下17:1-4)被降服的君王有時成了附庸國王,有時則被廢黜。(王下23:34;24:1,17)也曾有大量俘虜被處死,例如,有一萬個俘虜從岩石頂被扔下去,「摔得粉身碎骨」。(代下25:12)有些征服者對俘虜極其殘忍,例如吊起他們的手(哀5:12),割去他們的鼻子和耳朵(結23:25),用熱鐵弄瞎他們的眼睛,或用矛和匕首挖掉他們的眼珠(士16:21;撒上11:2;耶52:11),甚至剖開城內孕婦的肚腹(摩1:13)。嗜血的亞述人兇殘成性,他們的紀念碑描繪他們把俘虜倒吊起來,然後活生生地剝俘虜的皮。
俘虜通常被迫服勞役(撒下12:29-31;代上20:3),被迫做奴隸,或被賣為奴隸(撒上30:1,2;王下5:2;賽14:3,4)。征服者大都喜歡用繩索套在俘虜的頸上或頭上,把他們綁在一起(參看賽52:2),或鎖上腳鐐(王下25:7),牽著他們走。俘虜全都「赤腳露體,光著臀部」,蒙羞受辱。(賽20:4)
聖經許多預言都環繞著猶太人獲釋回鄉一事。(賽49:24,25;耶29:14;46:27;結39:28;何6:11;珥3:1;摩9:14;番3:20)詩篇執筆者也盼望「耶和華救他被擄的子民回來」。(詩14:7;53:6;85:1;126:1,4)從公元前537年及其後,許多復興的預言都小規模地應驗了。在波斯帝國治下,上帝被擄的子民中有一小群剩餘的人,啟程返回耶路撒冷,重建這城和城中宏偉的聖殿。(拉2:1;3:8;8:35;尼1:2,3;7:6;8:17)聖經特別提到,一些跟耶和華的子民為敵的國族,例如巴比倫(賽46:1,2;耶50:1,2)、埃及(耶43:11,12;結30:17,18)、摩押(耶48:46),必被擄去。
耶穌引述以賽亞書61:1,2,說自己就是耶和華所差的僕人,去「傳講被擄的得釋放、瞎眼的能復明」。(路4:16-21)使徒保羅用古代帝王擄走戰俘這個慣常做法來打比喻。(弗4:8;林後10:5)聖經最後一卷書闡明一個通則:「誰指定被擄,就被擄去。」(啟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