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土地
(Landowner)
長久以來,人擁有土地田產(希伯來語beʽa·limʹ「貝阿林」,字面意思是「物主」)是法律認可的。亞伯拉罕向赫人以弗崙討價,打算為妻子撒拉買墳地,最後確定了買地的價銀,就在所有到城門口的赫人眼前,做了這筆交易。(創23:1-20)埃及遭遇大饑荒期間,約瑟用口糧為法老買了埃及人所有的土地田產。(創47:20-26)上帝的忠僕約伯居於烏斯,將自己的產業(無疑包括土地田產)分給兒女。(伯1:4;42:15)不過,耶和華是至高者,大地和大地的一切都屬於他,人怎樣使用他的產業是要向他交賬的。(詩24:1;50:10-12)
在以色列 耶和華將以色列人帶進迦南,其實是行使全地之主的權柄,因為他有權將霸佔迦南地的人趕走。(書3:11;林前10:26)上帝容許他們佔據那地的時間已經到了。上帝曾在此前四百五十多年應許把那地賜給亞伯拉罕的苗裔做產業,當時上帝告訴亞伯拉罕:「亞摩利人[這個詞有時用來指迦南地所有部族]的罪過還沒有滿盈。」(創15:7,8,12-16)因此,正如基督徒殉道者司提反對猶太人說:「上帝沒有給[亞伯拉罕]產業,連腳掌那麼小的地方也沒有給他,只應許把這塊土地賜給他和他的苗裔做產業,雖然當時他還沒有兒女。」(徒7:5)
以色列人不可發動戰爭侵略別國,也不可擴張勢力佔據鄰國領土。耶和華提醒以色列人,必須尊重某些國族,不奪取他們的土地,就是他賜給這些國族的產業。這些國族包括以東(通過以掃跟以色列人有親屬關係)、摩押及亞捫(通過羅得跟以色列人有親屬關係)。(申2:4,5,9,19)
受托照管應許之地 即使是以色列人,上帝賜他們土地,讓他們承受產業,上帝也對他們說,他們不是土地的主,地只是交給他們託管而已。論到買賣家族的土地,上帝說:「土地不可賣斷,因為土地是我的。在我看來,你們不過是僑居的、寄居的。」(利25:23)上帝將迦南人從他們的土地趕走,是因為他們做盡可憎的惡事。上帝曾經警告以色列人,要是他們做迦南人所做的可憎惡事,他也會剝奪他們的權利,將他們趕出他們的土地。以色列人後來果然像迦南人那樣做可憎的惡事,耶和華就容許他們被擄去。(利18:24-30;25:18,19;26:27-33;耶52:27)猶大地經過七十年(公元前607年-前537)的荒涼之後,上帝表現慈悲,讓猶太人復興,但受外族統治。到公元70年,羅馬人將耶路撒冷徹底摧毀,猶太人被分散到各地。
在以色列,各部族都分得土地,有些部族分得的城在別的部族境內。祭司和利未人的城則包括牧場。(書15-21章)在個別的部族中,各家族也分得土地。隨著各家族的人口越來越多,繁衍出來的宗族所分的土地就越來越少。結果,土地大為開墾,受到充分利用。各人的產業不可從這個部族轉到那個部族去。凡承受產業的婦女(因為沒有兄弟在世),都要嫁給同部族的人,好守住自己祖先部族的產業。(民36:1-12)
人若死時沒有子嗣,他的兄弟要娶他的遺孀(如果沒有兄弟,就由他的近親負責),為他留名立後。死者若把產業賣了,娶兄弟遺孀的人也可以將死者的產業贖回來。(得4:9,10,13-17)婦人所生的長子不會繼承生父的名,而是繼承婦人首任丈夫的名,這樣死者的產業就能保全下來,同時死者的名也不致從以色列中抹去。(申25:5,6)
禧年 上帝曾經對以色列人說:「你那裡必沒有窮人」。(申15:4,5)以色列人若遵守禧年的律法,就不會陷於貧富懸殊的極端情況。每五十年(從以色列人進迦南起計算)各人要回自己的產業去,賣掉的土地也要交還原主。根據這個條例,禧年越近,土地的買價就越降低。在某種意義上,買主其實只是租借土地,因為土地的買價,是按下一個禧年來到以前土地還可有收成的年數計算的。(利25:13-16,28)買了別人產業的,即使在禧年來到以前,產業也不一定能留在買主手中。因為原主若手頭寬裕了,有能力贖地,可以贖回自己的土地。或者,有購贖權的親屬(近親)也可以代原主贖回土地。(利25:24-27)
誰也不可強迫別人把土地賣給他。在以色列,君王和國家並不享有徵用私人土地的絕對權力。拿伯不肯將祖傳的葡萄園賣給亞哈王就能證明這點。(王上21:1-4,17-19;對照結46:18)
利未人 為了保障利未人,他們的牧場不可賣,因為利未人沒有承受土地做產業。他們所得的,只是利未人城內的房子和城外的牧場。如果利未人賣掉他在利未人城內的房子,就萬世萬代都有權購贖城內的房子。最遲到了禧年,房子就要交還原主。(利25:32-34)
土地出產豐富,全地的偉大業主耶和華功不可沒。上帝規定以色列人必須奉獻收成的十分之一,以維持利未人的生活,因為利未人負責照料崇拜耶和華的各事,是為了在屬靈方面造福全以色列。(民18:21-24;申14:22-29)
聖所 耶和華的聖所也可擁有田產,因為人可以將部分田地撥出來獻給耶和華做「聖物」,意即將這些田地的出產撥歸聖所,年期長短按田主的意願。(利27:16-19)如果人將部分田地獻給耶和華做了「聖物」而不贖回,反倒轉賣給別人,那麼到了禧年,這樣的田地就要交出來永遠奉獻給聖所。(利27:20,21)此外,凡「永遠奉獻的」田地,都不可贖回,永遠撥歸聖所。(利27:28)
在基督徒會眾 聖經清楚表明,基督徒會眾的成員也可擁有私產。基督徒會眾於公元33年五旬節成立,當時有很多猶太人和歸信猶太教的人從別的地方來耶路撒冷過節,其中不少聽彼得講話之後都信了基督。(徒2:1,5,9-11,41,42,47)這些人為了要多學點真理,就暫時在耶路撒冷住下來。基督徒自願賣掉財產家業去照顧這些外來居留者,按各人所需要的,把所得的東西分給各人。全體信徒「凡物共享」。(徒2:44-46)他們自願分享 不是因為採納共產主義,而是因為想幫助對王國好消息感興趣的人,以及宣揚王國好消息。
後來因為類似的緣故,也因為遭受耶路撒冷統治者的迫害,全體信徒在上帝的分外恩典和聖靈引導下繼續「凡物共享」。凡有田地房產的都賣了,把賣得的錢拿來交給使徒,使徒就照各人所需要的分給各人。(徒4:31-37)每個基督徒的私產,都是由他自己作主的,不會被迫交出來,撥作公用。「凡物共享」是一項殊榮,不是義務。基督徒都是心受打動,懷著正確的動機慷慨解囊的。
可是,亞拿尼亞和撒非拉卻虛偽裝假,想要得人的稱讚和尊崇。他們合謀把田產賣了,暗中扣下所得的一部分錢,只拿一部分錢來交給使徒,卻聲稱是全部錢。彼得在聖靈引導下辨識他們的所作所為。彼得不是 問「你們為什麼沒有將你們所得的錢全都拿來 呢」,好像他們有義務要這樣做,而是說:「亞拿尼亞,為什麼撒但使你這麼大膽,你竟敢瞞騙聖靈,暗中扣下賣地所得的一部分錢呢?田地在你手上,不還是你的嗎?就算賣了,所得的錢不還是由你作主嗎?你為什麼存心做這樣的事呢?你不是瞞騙人,而是瞞騙上帝。」(徒5:1-4)
三小時後,撒非拉進來,還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也同樣聲稱,拿來的是全部所得的錢。彼得於是說:「你們兩人為什麼串通試探耶和華的靈呢?」(徒5:7-9)他們所犯的罪是對耶和華撒謊,蔑視上帝和他的會眾,彷彿上帝的靈並不存在。(加6:7)他們絕不是被迫實行什麼公有制,非得把財物拿出來公用。
耶和華的業主地位不容否定 耶和華既是全地的主,地上的居民就必須尊重他的產業,並且妥善使用。不然,這人的產業會受到破壞,最後蒙受巨大損失。(箴24:30-34)列國也必須承認這點。(賽24:1-6;耶23:10)違背這個原則的人最後必敗亡。(啟11:18)
人若承認上帝的業主地位,就能避免貪圖別人的產業,或霸佔別人的田地。(箴20:21;23:10,11)以色列人偏離上帝的律法時,他們有些人就曾受上帝譴責:「你們有禍了!你們不斷侵吞房子,連連霸佔土地,直到無地可佔,你們就獨霸全地。」(賽5:8;彌2:1-4)
耶穌說:「性情溫和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會承受大地作為產業。」(太5:5;詩37:9,22,29)他教門徒禱告:「願你的王國來臨。願你的旨意在地上實現,像在天上一樣。」(太6:10)在全地的偉大主宰的王國統治下,凡忠心地照料上帝交給他們託管的土地的,必能完全安居樂業。上帝通過以賽亞和彌迦說出關於復興的預言時,提及他對大地應有的情況有什麼看法。這顯示他的旨意在地上實現時,地上的情況會是怎樣的。論到他子民的情況,他說:「他們必建造房屋,自己居住;栽種葡萄園,吃園中的果子。他們建造的,不會被人佔據;他們栽種的,不會被人吃掉。」「人人都坐在自己的葡萄樹下和無花果樹下,不受驚嚇。」(賽65:21,22;彌4:4;見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