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撒
(Caesar)
原本是羅馬家族姓氏,後來成為頭銜。公元前46年,蓋烏斯·尤利烏斯·凱撒獲委任為羅馬獨裁官,任期為十年,在公元前44年卻遭人行刺。「凱撒」是他的家族名號(蓋烏斯是他的名字,尤利烏斯是他的氏族名號)。後來這個家族名號傳給了他的養子及最終繼承人蓋烏斯·尤利烏斯·凱撒·屋大維烏斯(另譯屋大維)。公元前31年,屋大維鞏固了自己在國內的地位,公元前27年獲羅馬元老院授予「奧古斯都」的稱號,以凱撒·奧古斯都聞名於世。(路2:1-7)
隨後的四個羅馬皇帝(提比略、蓋約[卡利古拉]、克勞狄、尼祿)都憑著血緣或收養的關係而取得「凱撒」這個名號。「凱撒」這個家族名號就從此多用做羅馬皇帝的頭銜,甚至在凱撒王朝終結以後,這個名號仍然用作皇帝的頭銜,後來還衍生出德語kaiser和俄語czar這兩個皇帝的頭銜。
在《希臘語經卷》記述的時期中執政的羅馬皇帝,以及他們的任期和在位期間發生的聖經大事,可見於附表。聖經指名提到的羅馬皇帝只有三位:奧古斯都、提比略、克勞狄,詳見上述皇帝個別名字的條目。
上帝與凱撒 聖經只有一處記載耶穌曾提到凱撒,當時耶穌正申明以下原則:「凱撒之物要還給凱撒,上帝之物要還給上帝。」(太22:17-21;可12:14-17;路20:22-25)耶穌說出這條原則,是要回答猶太人應否繳納「人頭稅」給羅馬政府這個問題。由此可見,這條原則關乎一項既定法律或某個慣常做法,不論是提問還是回答,顯然都不是單單針對當時執政的提比略。(參看太17:25)「凱撒」一詞指政府或國家,由正式委任的官員所代表,保羅稱之為「在上當權的」,彼得則稱之為「君王」和「總督」。(羅13:1-7;多3:1;彼前2:13-17;見在上當權的)
世俗政府為人民服務,並且為此徵稅,「凱撒之物」就是人民應該給予政府的稅款。儘管羅馬帝國專橫跋扈,但也為治下人民提供不少服務,包括郵遞信件、修築道路、維持治安、防止罪行等,人民要為這些服務繳納稅款。耶穌把有凱撒肖像的錢幣稱為「交人頭稅的錢幣」,正好申明了這一點。(太22:19)
既然耶穌說「上帝之物要還給上帝」,可見「凱撒」有權要求基督徒納稅,但無權侵犯基督徒事奉上帝的權利。(太22:21)後來,耶穌的使徒被帶到猶太最高法庭受審時,表明他們明白到自己對世上的政府所負的義務是有限的、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他們堅定地說:「我們必須接受上帝的統治,服從上帝而不是服從人。」(徒5:29)
耶穌受審 猶太宗教領袖把耶穌押到羅馬總督彼拉多面前受審,指控他犯了以下三項大罪:「煽動[猶太人]造反,禁止人納稅給凱撒,又說自己是基督,是王。」(路23:1,2)宗教領袖這樣控告耶穌,實際上等於控告耶穌犯了叛國罪,或者羅馬人所說的冒犯君主罪。彼拉多意識到這點,他後來說:「你們把這個人帶到我這裡來,說他挑唆民眾造反」。(路23:13,14)公元前48年,羅馬政府通過《關於叛逆罪的尤里亞法》,把參與反羅馬政權的活動列作違法行為。這條法律的應用範圍很廣,到了耶穌的日子,幾乎任何對凱撒不敬的言論或者任何有造反之嫌的活動,都足以構成叛國罪。當時在位的凱撒提比略對於批評和反對尤其敏感。他在位期間,大力獎勵人「告密」,出來指證「造反的人」。
在羅馬帝國境內,無論誰想作王,都必須得到凱撒的認可才行。因此,彼拉多盤問耶穌時,看來把焦點集中於耶穌是不是王這個問題上。(太27:11;可15:2;路23:3;約18:33-37)彼拉多本想讓耶穌無罪釋放,猶太宗教領袖卻呼喊說:「你要是釋放這個人,就不是凱撒的朋友。誰自命為王,誰就說了反叛凱撒的話。」(約19:12)「凱撒的朋友」是個頭銜,常用來尊稱行省總督;可是,猶太宗教領袖這樣說,顯然另有目的。他們是要警告彼拉多別惹禍上身,因為他隨時有可能被指控寬容顛覆分子。彼拉多因為害怕一個善妒的皇帝,結果把一個無辜的人處以死罪。與此同時,祭司們大聲喊叫「除了凱撒,我們沒有王」,以示效忠羅馬皇帝,實際上等於棄絕上帝的統治。(約19:13-16;另見賽9:6,7;33:22)彼拉多在耶穌被釘的苦刑柱上安了一個牌子,寫上「猶太人的王」這個頭銜。儘管猶太領袖們反對,也無濟於事。(約19:19-22)羅馬人習慣給犯人掛上牌子,標示罪名。
保羅上訴與被囚 帖撒羅尼迦的猶太宗教領袖糾眾鬧事,企圖阻止保羅和西拉傳道。他們也同樣指控保羅叛國,意圖謀反。(徒17:1-9)克勞狄(公元41-54)是當時在位的凱撒。(徒11:28)
此後,聖經提到的凱撒都是指尼祿。尼祿從公元54年開始執政,直到公元68年。那一年,他自殺身亡,死時約31歲。保羅在凱撒里亞當著非斯都面前受審時提到的凱撒就是尼祿,那時大概是公元58年。保羅否認做過任何干犯凱撒的事,拒絕前往耶路撒冷受審。他說:「我站在凱撒的審判座前。我在他的座前受審才對。……我向凱撒上訴!」(徒25:1,6-11)當時保羅正行使他作為羅馬公民的權利。在受審期間或者宣判之後,羅馬公民都有權要求向凱撒上訴。既然非斯都不願作出裁決,前往耶路撒冷也肯定得不到公正的審訊,保羅就正式要求把案件交由羅馬帝國的最高法庭審理。看來當局可以拒絕某些犯人上訴,比如當場被捕的竊賊、海盜或叛亂分子要求上訴,就可能被拒。或許為了這個理由,非斯都要先跟「參議會」商量後,才允許保羅上訴。後來希律·亞基帕二世探訪非斯都,非斯都請他一起聆訊,這可能是因為非斯都想先弄清楚事情才把保羅的案件呈交「皇上」,即尼祿。(徒25:12-27;26:32;28:19)保羅上訴也達成另一個目的:實現他先前表達過的心願,到羅馬去。(徒19:21;羅15:22-28)後來耶穌的應許和天使的安慰都表明上帝的確引導事情的發展。(徒23:11;27:23,24)
看來保羅在他頭一次於羅馬被囚期間(約公元60-61),寫信給腓立比的基督徒。在信的結語,保羅轉達了羅馬的弟兄,「尤其是凱撒家裡的人」的問候。(腓4:21,22)「凱撒家裡的人」不一定指當時在位的尼祿的家人,卻可能指一些在政府任職的人員、凱撒手下的一些奴隸和下級官員。聖經沒有說明,凱撒家裡的這些人成為基督徒是不是保羅傳道的成果。保羅所住的牢房要是由「禁衛軍」(腓1:13)看守的話,他就有可能離尼祿的皇宮不遠,因而有機會接觸到凱撒家裡的人,向他們傳道。(徒28:16,30,31)無論保羅怎樣接觸到凱撒家裡這些成為基督徒的人,他們看來特別關注腓立比的弟兄。既然腓立比是羅馬的殖民地,住了不少退休士兵和官員,說不定那些托保羅轉達問候的人是當地一些基督徒的親戚朋友。
公元64年,羅馬發生了一場大火,約四分之一的地區被焚毀,有傳言指尼祿是幕後黑手。根據羅馬歷史家塔西佗的記載,尼祿為求自保,把罪責推到基督徒身上。(《編年史》,第15卷,44段)大規模的搜捕行動隨之而來,基督徒和懷疑是基督徒的人慘受苦刑虐待,大批大批地被處死,有些甚至當眾給活活燒死。這標誌著一場迫害的浪潮已經掀起,發動這次迫害的不是敵對的宗教勢力,而是政府當局,目的是要殲滅基督徒會眾。保羅在羅馬被監禁兩年(約公元59-61)後曾經獲釋,後來(約公元65)很可能又再次被囚。學者普遍認為,保羅最後被尼祿下令處死。(參看提後1:16,17;4:6-8)
公元66年,尼祿死前兩年,猶太人起來造反。直到公元70年,也就是韋斯巴薌執政期間(公元69-79),騷亂才告平息。後來,圖密善掌權(公元81-96),大肆迫害基督徒,學者認為使徒約翰就是在這個時候被流放拔摩島的。(啟1:9)
[第833頁的附欄]
名字
執政年份
在位期間發生的聖經大事
奧古斯都(屋大維)
公元前31-公元14年
(施浸者)約翰誕生;人民奉命登記戶口,耶穌在伯利恆誕生(路2:1);希律大帝去世
提比略
公元14-37年
約翰和耶穌先後開始傳道(路3:1),也先後去世;基督徒會眾在公元33年五旬節成立,開展傳道工作;掃羅(保羅)歸信
蓋約(卡利古拉)
公元37-41年
—
克勞狄
公元41-54年
保羅完成頭兩次及展開了第三次海外傳道旅程;大饑荒;猶太人被逐離開羅馬(徒11:28;18:2)
尼祿
公元54-68年
保羅在羅馬初次受審(徒25:21;26:32);羅馬大火後,基督徒開始受到政府猛烈迫害;猶太人造反(公元66)
加爾巴
公元68-6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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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托
公元69年
—
維特利烏斯
公元69年
—
韋斯巴薌
公元69-79年
耶路撒冷被摧毀(公元70)
提圖斯
公元79-81年
—
圖密善
公元81-96年
使徒約翰被放逐到拔摩島(啟1:9)
內爾瓦
公元96-98年
—
圖拉真
公元98-117年
聖經正典可能在他執政的頭一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