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隸
(Slave)
譯作「奴隸」或「奴僕」的聖經原語不僅指為奴隸主勞動的人。希伯來語ʽeʹvedh(埃貝德)可以指為同族人勞動的奴隸(創12:16;出20:17),也可以指王的僕人(撒下11:21;代下10:7)、被征服後要進貢的人(撒下8:2,6),以及在宮廷中擔任不同職務的人,包括御酒總管、御膳總管、船員、軍官、顧問等,不論他們的主子是同族人還是外族人(創40:20;撒上29:3;王上9:27;代下8:18;9:10;32:9)。有時在對話裡,希伯來人為了表示敬意,就謙稱自己為對方的僕人(埃貝德),而非用「我」這個代詞。(創33:5,14;42:10,11,13;撒上20:7,8)「埃貝德」一般用來指耶和華的僕人或崇拜耶和華的人(王上8:36;王下10:23),還可以專指上帝的某個代表,比如摩西(書1:1,2;24:29;王下21:10)。某人所做的事,如果達成了上帝的旨意,那麼即使他不是崇拜耶和華,仍可以稱為上帝的僕人,尼布甲尼撒王就是個例子。(耶27:6)
希臘語douʹlos(杜洛斯)是希伯來語「埃貝德」的對應詞。「杜洛斯」給用來指那些為同族人勞動的奴隸(太8:9;10:24,25;13:27);為上帝和他兒子耶穌基督效勞的忠僕,不論是人(徒2:18;4:29;羅1:1;加1:10)還是天使(啟19:10,這裡用的詞是synʹdou·los[辛杜洛斯,指「同做奴隸的」])。「杜洛斯」也用做比喻,指罪的奴隸(約8:34;羅6:16-20)或腐敗的奴隸(彼後2:19)。
希伯來語naʹʽar(納阿)跟希臘語pais(佩斯)一樣,基本上指男孩或年輕人,也可以指僕人或侍役。(撒上1:24;4:21;30:17;王下5:20;太2:16;8:6;17:18;21:15;徒20:12)希臘語oi·keʹtes(伊凱泰斯)指家僕或奴隸(路16:13),pai·diʹske(佩迪斯凱)則指婢女或女奴(路12:45)。希伯來語詞根sha·rathʹ(沙拉特)的分詞形態可以譯作「助手」(出33:11)或「侍者」(撒下13:18)。希臘語hy·pe·reʹtes(希佩雷泰斯)可以譯作「侍役」「差役」「臣下」。(太26:58;可14:54,65;約18:36)希臘語the·raʹpon(泰拉蓬)僅出現於希伯來書3:5,指下屬或侍役。
公元前 過去人們主要因為戰爭、貧窮和罪行而淪為奴隸。戰俘時常被迫為奴,或被賣為奴。(參看王下5:2;珥3:6)在以色列人的社會裡,窮人可以賣身或把兒女賣為奴隸來還債。(出21:7;利25:39,47;王下4:1)竊賊要是抵償不了他所偷的東西,就要賣身,顯然要待賠償了一切損失以後,才可以重獲自由。(出22:3)
有些奴隸深得主人的信任和賞識。族長亞伯拉罕的老僕(可能是以利以謝)管理他的一切財產。(創24:2;15:2,3)亞伯拉罕的後代約瑟在埃及做奴隸,管理法老的侍衛長波提乏家裡的一切。(創39:1,5,6)在以色列,奴隸後來可能富裕起來,為自己贖身。(利25:49)
關於主僕關係的律法 在以色列人當中,做奴隸的希伯來人所受的待遇,有別於做奴隸的外族人、僑居或寄居的人。希伯來奴隸在第七年或在禧年可以重獲自由,視乎哪一年先到,其間被視為雇工(出21:2;利25:10;申15:12),外邦奴隸卻成為主人的產業,主人可以把他們留給子孫(利25:44-46)。希伯來人賣身給僑居或寄居的人,或者賣身給僑居的家族以後,可以隨時為自己贖身,有權幫他贖身的人也可以隨時把他贖回來。贖金按禧年來到前餘下的年數,或按做奴隸的第七年臨到前餘下的年數計算。(利25:47-52;申15:12)主人打發希伯來奴隸自由離去時,要給他一些東西,讓他能展開新的生活。(申15:13-15)如果奴隸跟妻子一起來,妻子也可跟他一起離去。可是,如果主人給他娶了個妻子(顯然是外邦女子,因此做了六年奴隸也沒有權在第七年自由離去),妻子和她所生的兒女就要留下來,歸主人做產業。在這種情況下,希伯來奴隸可以選擇留下來,繼續服事主人。要是這樣,主人就要用錐子刺穿他的耳朵,表示他甘願永遠做主人的奴隸。(出21:2-6;申15:16,17)
希伯來婢女 摩西律法有一些規定特別是保障希伯來婢女的。主人可以娶她做妾,也可以把她給兒子做妻子。如果她做了主人兒子的妻子,就要照女兒應有的權利待她。如果兒子另娶妻子,婢女的飲食、衣服和應得的房事,也不可減少。兒子要是辦不到,婢女就有權自由離去,不必付錢補償。主人要是讓婢女贖身,就不可把她賣給外邦人。(出21:7-11)
保障與權利 摩西律法保障奴隸免受虐待。如果主人打掉了奴隸的一顆牙齒或打瞎了奴隸的一隻眼睛,就要還他自由。既然一個奴隸通常值340克銀子(參看出21:32),所以對主人來說讓奴隸自由離去是慘重的損失。因此,這個規定能起很大的阻嚇作用,防止主人虐待奴隸。主人可以打奴隸,不過,假若審判官斷定奴隸是被主人當場打死的,主人就要受懲治。可是,如果奴隸過了一兩天才死,這顯示主人只是想懲戒他而非存心殺害他,主人就不必受懲治。(出21:20,21,26,27;利24:17)斷定主人無罪的另一個因素是,他所用的器具不該是致命的,如果是致命的器具,那就顯示他存心要打死奴隸了。(參看民35:16-18)如果奴隸過了一兩天才死去,人就有理由懷疑他是否真的死在主人手上了。例如,杖打通常不會致命,箴言23:13就這樣說:「不可不管教孩子。你用杖打他,他必不至於死。」
摩西律法也讓奴隸享有一些權利。男性奴隸只要行了割禮(出12:44;另見創17:12),就可以吃逾越節的晚餐,祭司的奴隸也可以吃聖物(出12:43,44;利22:10,11)。在安息日,奴隸不必工作。(出20:10;申5:14)到了安息年,他們可以吃散落在地上自生的穀物和沒有修整的葡萄樹上的葡萄。(利25:5,6)在聖所獻祭期間和舉行節期時,他們都可以在場一同歡樂。(申12:12;16:11,14)
1世紀基督徒的情況 在羅馬帝國,奴隸為數眾多,有些人擁有幾百個甚至幾千個奴隸。奴隸制度受帝國政府認可。1世紀的基督徒沒有教唆奴隸造反,跟政府對抗。他們尊重別人,包括基督徒在內,有合法權利蓄奴。由於這緣故,使徒保羅打發出逃的奴隸奧尼西慕回去。奧尼西慕因為做了基督徒,就樂意回到主人那裡做奴隸,他主人也是個基督徒。(門10-17)使徒保羅也勸導做奴隸的基督徒,不要因為主人是信徒就佔主人便宜。他說:「如果主人是信徒,做奴隸的就不該藐視他們,因為他們是弟兄。其實,做奴隸的該更加樂意為他們效勞才對,因為他們所殷勤服事的人是信徒,也是親愛的弟兄。」(提前6:2)對奴隸來說,主人是基督徒,實在是個福分,因為主人必以正義公平的方式待他。(弗6:9;西4:1)
歸信基督教的奴隸有義務要做得比以前好,「不還嘴,不偷竊,倒要盡力顯出忠誠」。(多2:9,10)即使主人對待他們不公平,他們也不可做事馬馬虎虎。他們甘願為義受苦,就是效法耶穌基督。(彼前2:18-25)使徒保羅寫道:「你們做奴隸的,要凡事服從你們世上的主人。不要像那些討好人的,只做給人看,倒要憑著敬畏耶和華的心,誠心服從主人。你們無論做什麼,都要全心全意,像是為耶和華而做,不是為人而做」。(西3:22,23;弗6:5-8)奴隸這樣服從主人,上帝的名就不致被人誣衊。誰也沒有藉口說基督教使人變成懶惰無用的奴隸。(提前6:1)
當然,「凡事服從」主人,是以不違反上帝的律法為大前提的,否則就是懼怕人過於敬畏上帝了。奴隸做違法的事(即使是主人指使的),非但不能為他們的「救主上帝的教訓增光」,反而羞辱和貶損了神聖的話語。(多2:10)因此,他們行事為人必須依從那受過基督教熏陶的良心。
在基督徒會眾裡,人人不論貧富貴賤都地位平等。所有人都受同一股聖靈所膏,因而享有同一個希望,構成同一個身體的不同部分。(林前12:12,13;加3:28;西3:11)做奴隸的基督徒,儘管在傳講好消息方面有很多限制,也不用為此煩惱。可是,一旦重獲自由,就該把握機會,增加自己的傳道活動。(林前7:21-23)
罪的奴隸 當第一個人亞當違反上帝的律法時,他完全失去了自制的能力,竟向私慾屈膝,只想附和犯了罪的妻子,一心討好她。亞當向犯罪的慾望屈膝,這樣慾望和從慾望而來的罪就成了他的主人。(參看羅6:16;雅1:14,15;見罪)就這樣,他把自己賣給罪了。鑑於他的所有後代當時都還沒出生,他也把他們通通賣給罪了。使徒保羅因而寫道:「我是屬肉體的,已經賣給罪了。」(羅7:14)結果亞當的後代中誰也沒法使自己成為義人,就算努力謹守摩西律法也無濟於事。使徒保羅這樣寫道:「誡命本來是要賜人生命,我卻發覺它帶來死亡。」(羅7:10)人無法遵守摩西律法到十全十美的地步,這表明人是罪的奴隸,是該死的,不配享有生命。(見死亡)
惟獨通過耶穌基督,人才能得救,重獲自由,不再做罪的奴隸。(參看約8:31-34;羅7:21-25;加4:1-7;來2:14-16;見贖價)基督徒是耶和華用耶穌的寶血買來的,是耶和華上帝和他兒子的奴僕,有義務要遵守他們的誡命。(林前7:22,23;彼前1:18,19;啟19:1,2,5;見自由民,自由人;自由)
另見忠信睿智的奴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