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法律
(Law)
「(1)一個政府為治下人民制定的原則和條例,可以是藉立法通過的,也可以是一直以來為社會普遍接受、約定俗成的,然後由執法機關保證執行。(2)由國家制定的一套規則或規範性文件。」(《美國大學辭典》,C.L.巴恩哈特編,1966)「上帝的誡命或所啟示的旨意……上帝所賜的整套誡命或啟示:上帝的旨意……正確生活和正直行為的準繩,尤其是符合上帝的旨意,合乎良心和道德本性,也合乎與生俱來的正義感。」(《韋氏第三新國際詞典》,1981)
在《希伯來語經卷》中,譯作「律法」的詞主要是希伯來語toh·rahʹ「托拉」,跟動詞ya·rahʹ「亞拉」意思相近。「亞拉」的意思是「指引、教導、指示」。「律法」這個詞有時譯自阿拉米語dath「達特」(但6:5,8,15)。在《英王欽定本》中,譯作「律法」的詞有mish·patʹ「米什帕特」(意即「法令,判決」)和mits·wahʹ「米茨瓦」(意即「誡命」)。在《希臘語經卷》中,譯作「律法」的詞是希臘語noʹmos「諾莫斯」,由動詞neʹmo「內莫」(意即「分配,分發」)所派生。
耶和華上帝是律法之源,是至高的立法者(賽33:22),至高的主宰(詩73:28;耶50:25;路2:29;徒4:24;啟6:10),權柄無不出於他(羅13:1;但4:35;徒17:24-31),正義和公正是他寶座的基礎(詩97:1,2)。上帝的規定就成為頒給眾生的法令。(見訴訟,案件)
給天使的律法 天使各方面都比人類優越,但也要服從上帝的律例誡命。(來1:7,14;詩104:4)大仇敵撒但也在耶和華的權下,聽命於他並受他限制。(伯1:12;2:6)天使長米迦勒承認耶和華的顯赫地位,尊重這位至高的審判者,所以跟魔鬼爭論的時候,只說:「願耶和華斥責你。」(猶9;比照亞3:2)耶和華上帝授權給得了榮耀的耶穌基督,讓他統領天使。(來1:6;彼前3:22;太13:41;25:31;腓2:9-11)因此天使是奉耶穌的命令向約翰傳達信息的。(啟1:1)在哥林多前書6:3,使徒保羅說,基督的屬靈弟兄奉派審判天使,所指的顯然是他們會參與對邪靈執行的判決。
萬物受法則支配 《英漢辭海》給「法律」所下的一個定義是:「觀察到的自然法則。」身為天地萬物的創造主(徒4:24;啟4:11),耶和華為宇宙眾生制定了可遵循的法則。約伯記38:10說他「為海定下規則」,38:12說他「指揮早晨」,38:31-33提及星座和「天的律例」。同一章的記載還說,上帝支配光、雪、冰雹、雲彩、雨水、甘露和閃電。第39至41章則記述上帝對動物世界的關注;動物的出生、生活周期和習性等,都有賴於上帝所定的法則,而非進化論所說的「適應環境」。事實上,上帝創造生命時制定了一個法則:生物繁衍「各按其類」,因此生物絕不可能靠進化而來。(創1:11,12,21,24,25)同樣,人類所繁衍的後代,「樣式和形像都跟自己一樣」。(創5:3)詩篇139:13-16說,人還是胚胎的時候,身上未有一處成形,百體就都已經「記在[耶和華]的冊上了」。約伯記26:7說,耶和華「把大地懸在虛空之上」。今天,科學家解釋,地球之所以能懸在太空中,主要是靠重力定律和離心力的交互作用所致。
給亞當的誡命 關於人類的職責,亞當和夏娃住在伊甸園時,上帝吩咐他們(1)要繁衍增多,遍滿地面;(2)要開拓大地;(3)也要管理地上、海裡和天上的一切活物。(創1:28)在食物方面,他們可以吃各樣結種子的植物和果樹上的果子。(創1:29;2:16)不過,上帝吩咐亞當不可吃「辨識善惡樹」的果子(創2:17);這個命令由亞當傳達給夏娃(創3:2,3)。亞當因為違反了明確的誡命,所以被稱為犯過者或犯法的人。(羅5:14,17;4:15)
給挪亞和各族長的規定 挪亞接獲命令要建造方舟並拯救家人。(創6:22)大洪水之後,他獲准吃肉。但上帝聲明生命是神聖的,血也一樣,因為血裡有生命,所以人不可吃血;上帝也規定不可殺人,凡殺人的,都要被處死,以命償命。(創9:3-6)
族長是一家之主和統治者。耶和華是更大的家主和族長,「天上地上的所有家族,都是靠他得名的」。(弗3:14,15)挪亞、亞伯拉罕、以撒、雅各都是堪作模範的族長,有幸跟耶和華交往。上帝吩咐亞伯拉罕要為家裡所有男丁行割禮,作為跟上帝立約的憑證。(創17:11,12)亞伯拉罕謹守耶和華的「命令、條例、律法」,遵行耶和華的道,謹守正義,秉公行事,並且吩咐家人也要這樣做。(創26:4,5;18:19)
各族長所遵守的規定,也是當時社會上一般人都認同的,部分規定還在不同國族的法律中反映出來。這些國族全都是從族長挪亞的三個兒子衍生出來的。比方說,埃及法老知道娶別人的妻子是不對的(創12:14-20);同樣,在撒拉和利百加的事例上,非利士人的王也明白這樣做不對。(創20:2-6;26:7-11)
在摩西的日子,以色列人在埃及做奴隸。其實當雅各在世時,以色列人是自願下埃及去的,但宰相約瑟(雅各的兒子)去世後,埃及人卻把以色列人當作奴隸,就是說,以色列人無故被賣為奴,得不到任何報酬。族長時代有購贖的安排及長子享有優先權的規定。跟這個規定一致,耶和華通過摩西和亞倫告訴法老:「以色列是我的兒子,我的長子。我對你說:你要放我的兒子走,讓他事奉我。如果你不肯放他走,我就殺你的兒子,你的長子。」(出4:22,23)以色列人獲釋是無需付贖金的,他們也不用給埃及人什麼去換取自由。為奴的以色列人離開他們的埃及主人時,「耶和華使以色列人受埃及人尊敬,以色列人要什麼,埃及人就給什麼。於是他們把埃及人的財物取去了」。(出3:21;12:36)他們進入埃及時是自由身而非被迫為奴的戰俘,所以當時受法老禮遇。以色列人被迫為奴無疑是不公平的,因此他們離開埃及時,耶和華確保他們得到應有的報酬。
若有家庭成員犯錯,整家人都要負責任;族長既是家庭的代表,就更要為過犯負責,他必須處罰家裡犯過的人。(創31:30-32)
婚姻和長子權 兒女的婚姻大事由父母安排。(創24:1-4)一般的做法是,要給新娘「聘金聘禮」。(創34:11,12)敬拜耶和華的人跟拜偶像的人通婚是違規的行為,會損害家人的利益。(創26:34,35;27:46;28:1,6-9)
長子權是長子的專利,是他生來就有的繼承權,包括繼承雙倍的產業。不過,做父親的一家之主可以把相關的產業(長子權)轉給其他人。(創48:22;代上5:1)父親去世後,長子通常會繼任族長。兒子一旦成家立室,就可以脫離父親的領導,自己成為一家之主。
道德 淫亂是可恥的行為,這樣做的人必須受罰。若訂了婚的人淫亂或結了婚的人通姦,罪責就更重。(創38:24-26;34:7)一個人死時若沒有留下子嗣,律法規定他的兄弟要娶他的遺孀;這婦人所生的長子要繼承死者的產業,為死者留名。(申25:5,6;創38:6-26)
產業 一般來說,以色列人除了個人物品之外,並沒有私產;所有牲畜、貨物和用具,都屬於家族所有。(創31:14-16)
根據相關的歷史考證,有些學者認為,以色列人轉讓地產時,常讓買主從優越的位置觀看要買的地,並指明正確的地界。買主若說「看見了」,就意味著這宗買賣成交了。耶和華應許把迦南地賜給亞伯拉罕時,請亞伯拉罕向四方觀看。當時亞伯拉罕沒有說「看見了」,也許是因為上帝表明,應許之地會在日後才賜給亞伯拉罕的苗裔。(創13:14,15)如果這個見解正確,那麼,摩西既是以色列的法定代表,上帝吩咐他「觀看」應許之地,就意味著把那塊地合法地轉讓給以色列人,他們會在約書亞的領導下取得那塊地(申3:27,28;34:4;請也參看馬太福音4:8的記載,撒但給耶穌的提議)。另一項看來類似的合法行動是:縱橫走遍那塊地,目的是要佔領它(創13:17;28:13)。古代有些不動產的買賣文件,列明了樹木的數目。(參看創23:17,18)
受託人的職責 人若接受別人的委託看管一個人、一頭牲畜或一件物品,就要承擔責任。(創30:31)呂便既是雅各的長子,就要為約瑟的失蹤負責。(創37:21,22,29,30)受託人必須小心看管受托保管的東西。牲畜如果被偷,就要賠償;但自死的或遭遇不測的(例如遭人武裝突襲搶奪了),倒不必賠償。牲畜若被野獸撕裂了,看守的人就要拿出證據才可免責。(創37:12-30,32,33;出22:10-13)
為奴 人可以用錢買奴隸,奴隸的兒女生來也為奴為婢。(創17:12,27)在族長家裡,奴隸可以享有優越的地位,亞伯拉罕的僕人以利以謝就是一個例子。(創15:2;24:1-4)
上帝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摩西律法 公元前1513年,耶和華以摩西作為居間人,在西奈曠野把律法賜給以色列人。耶和華在何烈山頒布律法時,以令人生畏的方式顯示他的大能。(出19:16-19;20:18-21;來12:18-21,25,26)律法之約是藉牛羊的血生效的。當時民眾獻上交誼祭,聆聽約書之後,就一致同意遵守耶和華所說的一切話。早期族長時代的不少規定,都被納入摩西律法中。(出24:3-8;來9:15-21;見約)
聖經頭五卷(創世記到申命記)常被稱為「律法書」。這個名稱有時甚至用來指整本受聖靈啟示的《希伯來語經卷》。不過,一般來說,猶太人把整本《希伯來語經卷》劃分為三部分:「摩西律法、先知書和詩篇」。(路24:44)以色列人必須遵守上帝的先知所傳達的命令。
上帝的律法表明,耶和華是絕對的至高者,也是特殊意義上的王。既然耶和華是上帝,又是以色列的王,那麼違背他的律法就是離經叛道,冒犯君主(犯了得罪君王耶和華的叛逆罪)。聖經說,坐在猶大王位上的大衛、所羅門,以及接續他們作王的人,都坐在「耶和華的寶座」上。(代上29:23)以色列的君王和統治者必須遵守上帝的律法,如果他們施行暴虐的統治,就是犯法,要向上帝交賬。(撒上15:22,23)君王的權力和祭司的職務是分開的,這種政教分立的安排可以達到權力制衡的目的,防止苛政;也可提醒以色列人,耶和華才是他們的上帝和真正的王。上帝的律法界定人與上帝和同胞的關係,還讓人可以個別地通過祭司的服務親近上帝。
上帝的律法讓以色列人有機會成為「祭司的王國,聖潔的國族」。(出19:5,6)上帝的律法規定以色列人要專一愛戴耶和華,絕不可用任何形式跟異教聯合,加上宗教方面的潔淨和飲食的條例等,共同築成一道「牆」,將以色列人和外族人隔開,使他們跟外族人判然不同。(弗2:14)猶太人若到外族人的帳篷或家裡去,或跟他們一起吃飯,都會使他在宗教方面成為不潔。事實上,耶穌在地上時,猶太人認為進外族人的樓房或家裡,會使他們成為不潔。(約18:28;徒10:28)生命是聖潔的,家庭、婚姻、人的尊嚴和榮譽都受到保護。律法之約除了在宗教方面分隔以色列人和外族人,也為以色列人帶來健康,使他們避免患上四周外族人的許多疾病。以色列人若遵守跟道德潔淨、身體清潔,以及飲食方面有關的律法,就無疑會大大受益。
使徒保羅說,上帝律法的真正目的是,「叫犯法的事顯明出來,直到蒙應許的苗裔來到為止」。律法成了「監護老師,帶領我們到基督那裡」。所以律法其實指向基督(「基督是律法的終點」),表明所有人,包括猶太人在內,都伏在罪下,沒有人能靠「遵守律法的行為」而得生命。(加3:19-24;羅3:20;10:4)律法「是屬靈的」,出於上帝,而且「是聖潔的」。(羅7:12,14)以弗所書2:15稱之為「律法上的誡命律例」。上帝的律法是完美的標準,誰遵行律法的一切話,就必因此而活。(利18:5;加3:12)但不完美的人無法十全十美地遵行上帝的律法,因為「所有人都犯了罪,不能完全反映上帝的榮耀」。(羅3:23)只有耶穌基督能遵行律法的一切話,無可指責。(約8:46;來7:26)
上帝的律法也是「將來美好安排的影子」,與之有關的一切事物只是個「象徵」,耶穌和使徒們常用那些預示將來的事物,去解釋天上的事物以及基督教的教義和行為。所以基督徒必須深入研究律法。(來10:1;9:23)
耶穌說,全律法都繫於「愛上帝」和「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太22:35-40)值得注意的是,在申命記一書中,希伯來語的「愛」字出現過二十多次(申命記所記載的律法已稍為調整,好因應以色列人定居應許之地的新情勢)。
「十誡」(出34:28)是上帝律法的基本架構,跟另外約六百個法令合成上帝的律法;這些法令的重要性相等,也同樣對以色列人具有全面的約束力。(雅2:10)十誡的頭四條誡命強調人與上帝的關係;第五條誡命強調人與上帝和父母的關係;其餘的五條誡命涉及與同胞的關係。誡命中的最後五條,是按照傷害同胞的嚴重程度由高至低排列的:殺人、通姦、偷竊、作假見證,以及基於私慾的貪婪。第十條誡命要求人禁戒私慾,這條誡命跟外族的一切法令相比,的確是獨一無二、舉世無雙的,因為惟獨上帝才能實行這條誡命。事實上,第十條誡命直接打擊使人違反任何誡命的罪根。(出20:2-17;申5:6-21;另見弗5:5;西3:5;雅1:14,15;約一2:15-17)
上帝的律法包含不少原則和指導性的律例。審判官有一定的自主權去調查違法者的犯罪動機,考慮他們的態度及犯錯時的環境和情況。蓄意犯罪,態度不敬,或不肯悔改的人都要擔當自己的罪過。(民15:30,31)在其他情況下,也許懲罰會較輕,例如故意殺人的,必被處死,但誤殺人的,卻會蒙慈悲。(民35:15,16)人若有牛好鬥好撞,以致撞死了人,牛主也要被處死;但審判官或者可以定一個贖價。(出21:29-32)根據出埃及記22:7和利未記6:1-7,蓄意偷竊跟犯錯後承認罪過是兩回事,兩者的懲罰也不相同。
關於良心的律法 聖經表明,人有「律法的本質寫在他們心裡」,就是良心的作用。即使人沒有上帝所賜(例如通過摩西賜下)的律法,他們「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因為當他們自我省察時,良心會「指控」他們「有罪」,或「裁定」他們「無罪」。(羅2:14,15)即使在異教社會裡,也有不少公平的條例反映出良心的作用,而這種作用是源於人類的祖先亞當,通過挪亞遺傳下來的。(見良心)
使徒保羅在哥林多前書8:7說,不認識基督教確切知識的人,良心是軟弱的。良心既可給人指引,也可變得軟弱麻木,不能發出指引,所以良心能否起作用,視乎人所吸收的知識和受過怎樣的培育。(提前1:5;來5:14)人的良心可能受到污染,以致誤導他。(多1:15)人若行事經常違背良心,就如結了疤的傷口不再覺得痛,結果良心就再不能發出安全的指引了。(提前4:1,2)
「基督的律法」 保羅說:「你們的重擔要繼續互相擔當,這樣就體現了基督律法的精神。」(加6:2)律法之約在公元33年的五旬節終止後(「既然祭司的制度更改了,律法也自然要更改」;來7:12),基督徒就處於「基督的律法」之下。(林前9:21)這套律法稱為「那自由的完美律法」「自由人民的律法」「講求信心的律法」。(雅1:25;2:12;羅3:27)上帝早已通過先知耶利米發出關於這套新律法的預言,當時上帝提及一個新約,這個約是寫在他子民心上的。(耶31:31-34;來8:6-13)
正如摩西是律法之約的居間人,同樣,耶穌基督是新約的居間人。摩西將上帝的律法寫下來成為法典,耶穌卻沒有將他的律法寫下來,而是用口傳心授的方法,將律法深置於門徒的腦海,刻在他們的心坎上。同樣,耶穌的門徒也沒有將基督的律法寫成條文,或把律法分門別類地歸納為給基督徒的法典。然而,《希臘語經卷》倒也滿載基督徒必須遵守的法令、律例和誡命。(啟14:12;約一5:2,3;4:21;3:22-24;約二4-6;約13:34,35;14:15;15:14)
耶穌吩咐門徒要傳講「王國的好消息」,這個吩咐載於馬太福音10:1-42和路加福音9:1-6及10:1-12。馬太福音28:18-20記載了耶穌給門徒的新命令,就是要去使所有國族的人(不光是猶太人)成為基督的門徒,「奉父親、兒子、聖靈的名」給人施行新的浸禮,並將基督所吩咐的一切,都教導人遵守。由此可見,不論耶穌在地上時(徒1:1,2),還是返回天上後(徒9:5,6;啟1:1-3),都獲上帝授權施行教導和頒布命令。整本啟示錄含有給基督徒會眾的預言、命令、勸告和訓示。
「基督的律法」涉及基督徒生活的每個層面和基督徒職務的所有範疇。憑著聖靈的幫助,基督徒可以遵守上帝的律法而得到好的判決,因為聖靈的律法「叫人享有跟基督耶穌聯合的生命」。(羅8:2,4)
「上帝的律法」 使徒保羅指出,基督徒的內心交戰來自兩方面:一方面是「上帝的律法」,就是叫人享有生命的「聖靈的律法」;另一方面是「罪的律法」,就是「罪和死的律法」。使徒保羅描述這場交戰時指出,墮落的肉體受罪的影響,受「罪的律法」奴役。人「順應肉體,就必死亡」,但「上帝差自己的兒子來,使他成為有罪肉身的模樣,為除罪而來,把血肉之軀所犯的罪定為不是」。憑著聖靈的幫助,基督徒可以在這場鬥爭中得勝,方法是:對基督表現信心,治死身體的敗行,並按照聖靈的指引生活,就必能存活。(羅7:21-8:13)
關於罪和死的律法 使徒保羅透露,人類的始祖亞當犯了罪,因此從亞當到摩西(上帝賜下律法的時候),「死亡一直作王管轄人」。上帝的律法使犯法的事顯明出來,於是罪就記在人的賬上。(羅5:12-14;加3:19)罪的律法作用在不完美的肉體上,肉體受這種律法所奴役,就不順服上帝的律法。(羅7:23;創8:21)罪帶來了死亡。(羅6:23;林前15:56)罪和死一同作王,摩西的律法不能救人脫離罪和死的轄制,但藉著上帝的分外恩典,通過耶穌基督,人就能擺脫罪和死的束縛而得勝。(羅5:20,21;6:14;7:8,9,24,25)
「講求信心的律法」 「講求信心的律法」跟「講求行為的律法」是相互抵觸的。人既不能倚仗行為,也不能靠遵守摩西律法稱義,因為正義是無法藉行為賺取的,不像工人憑勞動就能得到工錢。人稱義是憑著對耶穌基督的信心。(羅3:27,28;4:4,5;9:30-32)不過雅各說,這種信心是跟行動相輔相成的,而且與行動協調一致。(雅2:17-26)
「丈夫的律法」 已婚的婦人受「丈夫的律法」所約束。(羅7:2;林前7:39)丈夫的領導權原則在上帝的整個組織中貫徹始終。不論是敬拜上帝的人還是別的許多民族,這個原則都一直在他們當中發揮作用。上帝以「丈夫」的身份領導他的「女人」,即「在上的耶路撒冷」。(加4:26,31;啟12:1,4-6,13-17)以前猶太國族與耶和華的關係就像妻子和丈夫一樣。(賽54:5,6;耶31:32)
在族長時代,丈夫無可置疑地是一家之主,妻子要順服丈夫;不過,妻子也可以提出建議,讓丈夫考慮接受。(創21:8-14)撒拉稱亞伯拉罕為「主」。(創18:12;彼前3:5,6)婦人以頭巾蒙頭,表示順服丈夫的領導。(創24:65;林前11:5)
在摩西律法下,以色列妻子必須順服丈夫,丈夫能使妻子所起的誓生效或作廢。(民30:6-16)妻子不會繼承土地做產業,卻會隨產業轉讓給別人。如果有近親購贖土地,她就會一併被贖娶。(得4:5,9-11)妻子不能跟丈夫離婚,丈夫卻可以休妻。(申24:1-4)
按照基督教的原則,女子必須承認男子的地位,不可僭越男子的權力。使徒保羅談論已婚的婦人說,丈夫還活著,妻子就受丈夫的律法約束;如果丈夫死了,妻子就是再婚也不算通姦。(羅7:2,3;林前7:39)
「至尊的律法」 「至尊的律法」又譯「王的律法」。在支配人際關係的一切律法當中,這條律法確實特別重要,就像國王的地位高於臣民。(雅2:8)律法之約的要旨是愛,全律法和眾先知的話所繫的兩條誡命的第二條,就是「要愛人如己」(至尊的律法)。(太22:37-40)因此,基督徒雖然不受律法之約的管轄,按照新約卻必須遵守君王耶和華的律法,以及他兒子君王耶穌基督的律法。
[第998-1003頁的附欄]
律法之約的一些特色
神治的政府
耶和華上帝是至高的主宰(出19:5;撒上12:12;賽33:22)
王坐在「耶和華的寶座上」代他施政(代上29:23;申17:14,15)
官員(首領、千夫長、百夫長、五十夫長、十夫長)都是敬畏上帝、信實可靠、憎恨不義之財的人(出18:21,25;民1:44)
蒙上帝授權的人,例如官員、祭司、審判官、父母,必須受到尊重(出20:12;22:28;申17:8-13)
崇拜的準則
(上帝律法中的最大誡命是:要全心、全意、全智、全力愛耶和華。這是一切準則的總綱;申6:5;10:12;可12:30)
推動人與上帝建立關係的最大力量是愛(申6:5,6;10:12;30:16)
只按上帝認可的方式親近他(民3:10;利10:1-3;16:1)
聚集起來從事崇拜(申31:10-13)
男子要每年三次聚集守節期:逾越節連同無酵節、七七節、住棚節(申16:16;利23:1-43)
故意不守逾越節的人,必從民中被剪除(民9:13)
維持祭司的生活
各部族從土地的出產奉獻十分之一,歸給利未人(民18:21-24)
利未人從收到的奉獻中取最好的十分之一,歸給祭司(民18:25-29)
律法記載的各種祭:全燒祭(利1章;民28章)、交誼祭(利3章;利19:5)、贖罪祭(利4章;民15:22-29)、贖愆祭(利5:1-6:7)、穀祭(利2章)、澆祭(民15:5,10)、搖祭(利23:10,11,15-17)
杜絕錯誤的崇拜
為死人自割身體,在身上刺花紋(利19:28)
栽種樹木做神木(申16:21)
把可憎的偶像、當滅的東西帶進家裡(申7:26)
說悖逆的話,背叛耶和華(申13:5)
參與錯誤的崇拜(申13:12-16)
行通靈術和巫術(出22:18;利20:27;申18:9-14)
祭司的職責
(利未人協助祭司履行職責;民3:5-10)
擔任審判官,執行上帝的律法(申17:8,9;19:16,17)
為民眾獻祭(利1-7章)
憑「烏陵」「土明」聖籤求問上帝(出28:30;民27:18-21)
以色列會眾的成員
以色列會眾的成員不僅僅是以色列國族的人
外族人也可以崇拜上帝及受割禮
僑居的人也要守律法之約的所有條款(利24:22)
做以色列會眾的成員有一定的限制
損壞睪丸或割掉陰莖的閹人,不能加入會眾(申23:1)
私生子及他的子孫「直到第十代」,都不得加入會眾(申23:2)
亞捫人和摩押人(指男丁而言)不可加入會眾,因為以色列人從埃及出來的時候,他們不單沒有慷慨援助,還加以反對(申23:3-6)
埃及人所生的子孫,「到第三代」就可以加入會眾(申23:7,8)
司法制度
(與訴訟有關的法規彰顯耶和華的公正和慈悲。審判官有酌情向人表現慈悲的一定自由。訴訟的法規保護以色列免受玷污腐化,同時也保障每個以色列人的權益)
審判官
祭司、君王,以及一些男子被立為審判官(出18:25,26;申16:18;17:8,9;王上3:6,9-12;代下19:5)
人在審判官面前就如站在耶和華面前(申1:17;19:16,17)
聽訟
簡單的案件,由一般的審判官裁斷(出18:21,22;申25:1,2;代下19:8-10)
難斷的案件,由更大的審判官裁斷(出18:25,26;王上3:16,28)
特殊和複雜的案件,由祭司裁斷:
關於心生嫉妒或妻子不忠(民5:12-15)
人被指控犯了悖逆的罪(申19:16,17)
有人遇害,倒在田野裡,卻不知道是誰殺的(申21:1-9)
見證人
起碼要憑兩個見證人作證,才能定人的罪(申17:6;19:15;另見約8:17;提前5:19)
為了避免人作假見證、妄作見證,或者魯莽作證,見證人要先下手把判了罪的人處死(申17:7)
作假見證
作假見證誣告人的,必受他誣害的人所要受的刑罰(申19:16-19)
賄賂,偏心
不可顛倒是非,背離公正(出23:1,2,6,7;利19:15,35;申16:19)
只有遇到難斷的,或要等候耶和華決斷的案件,才可把人拘留起來(利24:11-16,23;民15:32-36)
懲罰
杖打——以四十下為限,免得人過度受辱(申25:1-3;另見林後11:24)
被人用石頭打死——之後屍體或被掛在木柱上受咒詛(申13:10;21:22,23)
以牙還牙——依照受害人所受的傷害懲處犯案的人(利24:19,20)
賠償損失:假如有人牧放的牲畜毀壞了別人的財物(出22:5;21:35,36);假如有人點火,火勢蔓延,燒著了別人的財物(出22:6);假如有人殺害了別人的家畜(利24:18,21;出21:33,34);假如有人無意中取了「聖物」,例如奉獻的十分之一或祭牲(利5:15,16);假如有人在託管代存的事上瞞騙同胞,暗中搶掠,或隱瞞拾得失物,或發假誓說自己沒有犯這等罪(利6:2-7;民5:6-8)
庇護城
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附近的一座庇護城(民35:12-15;申19:4,5;書20:2-4)
審訊會在兇案發生的地點進行
無意中誤殺了人的,要住在庇護城裡,直到當時的大祭司去世為止(民35:22-25;書20:5,6)
故意殺人的,必須處死(民35:30,31)
婚姻、家庭、道德
(律法確保婚姻的神聖地位,保障以色列人的家庭生活)
丈夫是妻子的家主,他要為怎樣待妻子向上帝交賬(申22:22;瑪2:13-16)
容許多妻制;妻子和她後嗣的權益均受到保障(申21:15-17;出21:10)
誘姦處女的,必須娶她為妻,除非女方的父親不肯(出22:16,17;申22:28,29)
假如有人的兄弟死了,沒有留下子嗣,他就有義務要娶兄弟的遺孀,為已故的兄弟留名立後;不肯這樣做的人必受盡羞辱(申25:5-10)
不可跟外族人通婚(出34:12-16;申7:1-4),但可以娶擄回來的婦女為妻(申21:10-14)
承受土地做產業的婦女,只能嫁給同部族的人(民36:6-9)
離婚
只有做丈夫的(因妻子做了醜事)才可以提出離婚;丈夫要寫離婚文書給妻子(申24:1-4)
做丈夫的要是先污辱了女子,然後才娶她為妻,就終生不可跟她離婚(申22:28,29)
人跟妻子離婚後,婦人若再嫁,那麼即使她的第二任丈夫死了或跟她離婚,前夫也不可再娶這婦人為妻(申24:1-4)
亂倫
以色列男子不可娶以下婦女:母親、繼母、父親的妾(利18:7,8;20:11;申22:30;27:20);(同父同母或半血親的)姐妹(利18:9,11;20:17;申27:22);孫女、外孫女(利18:10);姑母、姨母(利18:12,13;20:19);叔母、伯母、舅母(利18:14;20:20);兒媳婦(利18:15;20:12);女兒、繼女、繼孫女、繼外孫女、岳母(利18:17;20:14;申27:23);兄弟的妻子(利18:16;20:21;除非娶兄弟的遺孀,為已故的兄弟留名立後,見申25:5,6);妻子的姐妹(除非妻子已去世;利18:18)
以色列婦女不可嫁給以下男子:兒子、繼子(利18:7,8;20:11;申22:30;27:20);(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利18:9,11;20:17;申27:22);祖父、外祖父(利18:10);兄弟姐妹的兒子(利18:12,13;20:19);丈夫的兄弟姐妹的兒子(利18:14;20:20);公公(利18:15;20:12);父親、繼父、繼祖父、繼外祖父、女婿(利18:7,17;20:14;申27:23);丈夫的兄弟(利18:16;20:21;除非嫁給丈夫的兄弟,為已故的配偶留名立後,見申25:5,6);姐妹的丈夫(除非姐妹已去世;利18:18)
亂倫的,必須處死(利18:29;20:11,12,14,17,20,21)
行經期間交合
男女若蓄意在女子污穢的日子(經期)交合,兩人就都要處死(利18:19;20:18)
丈夫無意中在妻子不潔淨的日子(也許妻子突然來經)跟妻子交合,就不潔淨七天(利15:19-24)
親子關係
父母(尤其是父親)受到囑咐要教導兒女認識上帝的律法(申6:6-9,20-25;11:18-21;賽38:19)
兒女當孝敬父母(出20:12;21:15,17;利19:3;申5:16;21:18-21;27:16)
不可穿異性的服裝去蒙騙人,誘惑人(申22:5)
人跟獸交合,人和獸都要處死(出22:19;利18:23,29;20:15,16;申27:21)
假如有兩個男子打鬥,一方的妻子為救丈夫,一把抓住對方的私處,這個女子的手就要被砍斷;耶和華沒有要求以牙還牙待她,保全了她的生育能力,也保障了她丈夫從她生孩子的權利(申25:11,12)
生意買賣
(律法要求人做生意要忠實,也要尊重別人的住宅和財產)
土地擁有權
土地不可賣斷,到了禧年要交還原主;買價要按下一個禧年來到以前土地還可有收成的年數計算(利25:15,16,23-28)
買賣土地時,近親有權購贖(耶32:7-12)
國家無權以補償的方法將人的祖業收歸公家(王上21:2-4)
利未人得到一些城及四周的牧場
利未人所得的48座城當中,有13座是祭司城(民35:2-5;書21:3-42)
利未人城外的牧場不可賣,因為是屬於城的,不是個人的產業(利25:34)
人如果把田產的一部分獻給耶和華(歸給聖所或祭司做產業),所估的價按能撒多少種子而定:能撒220升(1賀梅珥)大麥種子的,估定570克銀子(50舍客勒銀子);估價也要按下一個禧年來到以前田地還可有收成的年數調整,年數越少,價錢越低(利27:16-18)
把田地獻做聖物的人如果想贖回田地,就要付估定的價,另加五分之一(利27:19)
他如果不贖回田地,反而賣給別人,到了禧年,田地就要歸耶和華作聖物,給祭司做產業(利27:20,21)
人如果從自己的產業中將那買來的田地,獻給耶和華作聖物,到了禧年,那田地就要歸還原主(利27:22-24)
人從自己所有的一切中撥出來的東西(只歸給聖所作永遠奉獻,或撥出來當滅的;書6:17;7:1,15;結44:29),都不可賣,也都不可贖回,要永遠歸耶和華所有(利27:21,28,29)
贖回產業
到了禧年,土地都要交還原主(除了以上所說的例外情況)(利25:8-10,15,16,24-28)
利未人萬世萬代都有權購贖自己城內的房子(利25:32,33)
禧年:在第五十年的贖罪日開始;從以色列人進了應許之地後開始計算(利25:2,8-19)
繼承產業
長子可得雙倍的財產(申21:15-17)
人死了,沒有留下兒子,產業就由女兒繼承(民27:6-8);如果沒有兒女,就由兄弟繼承;沒有兄弟,就由叔伯繼承;沒有叔伯,就由家族中血緣最近的親屬繼承(民27:9-11)
度量衡
耶和華要求人忠實可靠、準確公道(利19:35,36;申25:13-15)
欺詐騙人的,上帝視為可憎(箴11:1)
欠債
每七年的最後一年,要豁免希伯來同胞所欠的債(申15:1,2)
可以向外邦人追討欠款(申15:3)
抵押品
人如果取了別人的衣服做抵押,日落以前就要還給對方(窮人因為缺乏鋪蓋,一般要蓋著衣服睡覺)(出22:26,27;申24:12,13)
人如果借東西給別人,不可進對方家裡去取擔保或抵押品,要站在外面,等對方把抵押品拿出來(免得侵犯別人的領域)(申24:10,11)
不可拿別人的手磨或上磨石做抵押(否則,別人就無法磨麵讓自己和家人吃飽)(申24:6)
軍法
(軍事法令指導以色列人爭戰,這些戰爭都是上帝吩咐他們為佔領應許之地而進行的。上帝嚴禁人逾越他的法令,野心勃勃地為謀私利而發動戰爭)
戰爭
出征之前,士兵必須保持身體聖潔(撒上21:1-6;另見利15:16,18)
當兵的年齡
根據約瑟夫斯的《猶太古史》第3卷288節(12章4段),士兵五十歲退役
免役的人
蓋了新房子還沒有啟用,或栽種了葡萄園還沒有享用的人(申20:5,6;另見傳2:24;3:12,13)
訂了婚還沒有迎娶未婚妻的人;新近娶妻的,也可以免役一年(好能有子嗣和看見子嗣)(申20:7;24:5)
膽怯的人(會影響士氣,令同袍膽戰心驚)(申20:8;士7:3)
軍營要潔淨(因為出戰的人必須保持聖潔)(申23:9-14)
出戰時不可有隨軍家眷,出戰期間士兵不可親近婦女。這樣做是要確保戰士在禮儀和身體方面都是潔淨的(利15:16;撒上21:5;撒下11:6-11)
不可姦污敵人的婦女,因為這是淫亂行為;戰事結束前,不可娶敵人的婦女為妻。這樣做是要確保士兵在禮儀上保持潔淨,向敵人招降時也能向對方確保他們的婦女不會被姦污(申21:10-13)
攻城的規定
如果攻打的,是迦南地七個民族(見申7:1)的城,就當滅盡城內的居民(申20:15-17;書11:11-14;申2:32-34;3:1-7),因為留下這些居民會危害以色列人與耶和華上帝的關係。上帝容許這些民族住在自己的土地上,直到惡貫滿盈為止(創15:13-21)
至於那些不屬於迦南地七個民族的城,則要先向城裡的人宣布和議的條件。(申20:10,15)城內居民要是投降,就讓他們服勞役;不肯投降的話,就要殺盡男丁和婦女,只留下處女和其餘的人做俘虜。(申20:11-14;另見民31:7,17,18)殺盡男丁是要避免他們日後發動叛亂及娶以色列婦女為妻,也免得以色列人崇拜陽具及染上疾病
結果子的樹木,不可砍下來築壘圍城(申20:19,20)
燒掉戰車;砍斷戰馬的腿筋,使之不能作戰,甚至殺掉馬匹(書11:6)
飲食與衛生
(這些條例使以色列人跟異教外族分別開來,保持潔淨,促進健康,同時提醒以色列人,他們有義務要聖潔;利19:2)
關於血的條例
嚴禁吃血(創9:4;利7:26;17:12;申12:23-25),違法的要處死(利7:27;17:10)
宰殺動物,要把血放出來,倒在地上,像倒水一樣,用泥土掩蓋(利17:13;申12:16)
自死的動物不可吃(一方面不潔淨,一方面血還沒有放出來)(申14:21)
惟一合法的用途:用在壇上贖罪;作特定的潔淨用途(利17:11,12;申12:27;民19:1-9)
關於脂肪的條例
不可吃脂肪;脂肪全都屬於耶和華(利3:16,17;7:23,24)
吃獻祭脂肪的,必須處死(利7:25)
宰殺動物
在曠野期間,要宰殺的動物必須牽到聖幕前,獻做交誼祭後才吃(利17:3-6)
打獵所得的潔淨野獸可以當場宰殺,只是要把血放出來(利17:13,14)
進入應許之地後,人的住處如果距離聖所很遠,可以在住處宰殺潔淨的動物來吃,但必須把血放出來,倒在地上(申12:20-25)
可以吃的獸類、魚類、昆蟲類
各樣的活物,凡蹄分兩邊、蹄中有縫,而又反芻的(利11:2,3;申14:6)
水裡各樣的活物,凡有鰭有鱗的(利11:9-12;申14:9,10)
有翅膀用四腳爬行的群居生物,腳上有能跳的腿的:飛蝗、蝗蝻、蟋蟀、蚱蜢(各按其類)(利11:21,22)
不可以吃的獸類、魚類、鳥類、群居生物
獸類:駱駝、蹄兔、野兔、豬(利11:4-8;申14:7,8)
水裡無鰭無鱗的魚類和群居生物(利11:10)
禽鳥類:鷹、鶚、灰禿鷲、赤鳶、黑鳶、鷹隼、渡鴉、鴕鳥、鴞、鷗、隼鳥、小鴞、長耳鴞、天鵝、鵜鶘、禿鷲、鸕鶿、鸛、鷺、戴勝鳥、蝙蝠、有翅膀用四腳爬行的群居生物(像獸類那樣 用四腳走動的生物)。聖經沒有具體說明怎樣衡量什麼鳥類在禮儀上是「不潔淨」的。雖然「不潔淨」的鳥類大多數是猛禽或食腐鳥,但並非全都是這一類(申14:12-19;利11:13-20;見鳥和個別飛禽名稱的條目)
地上的群居生物:鼹鼠、跳鼠、蜥蜴、壁虎、大蜥蜴、蠑螈、沙蜥蜴、變色龍、凡用肚子行走的、用四腳或多腳走動的(利11:29,30,42)
自死的動物或被野獸撕裂的動物(利17:15,16;申14:21;出22:31)
起誓獻的、自願獻的、交誼祭的祭牲,都可以在獻祭的那一天吃,第二天也可以吃。但留到第三天的,就不可以吃;違法的,要被處死。感恩祭的祭牲,要當天 吃,一點也不可留到早晨(第二天)。逾越節獻的祭牲,肉一點也不可留到早晨;凡留到早晨的,都要用火燒掉(利7:16-18;19:5-8;22:29,30;出12:10)
使人不潔的事物
遺精
要用水洗淨全身,不潔淨到日落(利15:16;申23:10,11)
沾了精液的衣服,要用水洗淨,不潔淨到日落(利15:17)
夫妻交合,兩人都要用水洗澡,不潔淨到日落(利15:18)
分娩
婦人生了男孩,就不潔淨七天,再不潔淨三十三天(前七天的不潔淨,是對所有產婦來說的,像經期污穢的日子一樣;後三十三天的不潔淨,是相對來說的,指不可接觸聖物,例如吃祭肉,也不可進入聖處)(利12:2-4)
婦人生了女孩,就不潔淨十四天,再不潔淨六十六天(利12:5)
行經(利12:2)
一般經期,婦女不潔淨七天;若不正常地流血許多天,整段時間就都不潔淨,另不潔淨七天(利15:19,25,28)
婦女在經期污穢的日子,凡她坐過或躺過的東西,都不潔淨(利15:20)
誰接觸了她、她的床,或她坐過的任何物件,都要洗淨衣服,用水洗澡,不潔淨到日落(利15:21-23)
男子誤沾了婦女月經的污穢,就不潔淨七天,他躺過的床也不潔淨(利15:24)
婦女若下體流血,就不潔淨(利15:25)
預防疾病
痲瘋和別的災病
祭司斷定一個人是否患了痲瘋(利13:2)
有災病的人被隔離七天,然後由祭司查看;如果災病已經止住,就再隔離七天(利13:4,5,21,26);災病沒有擴散,祭司就宣布他是潔淨的(利13:6);如果擴散了,就是痲瘋(利13:7,8)
患痲瘋的人要撕裂衣服,披頭散髮,遮著嘴唇(上唇),喊叫說:「不潔淨,不潔淨!」他要獨居,住在營外,直到痊癒(利13:45,46;民5:2-4)
下體流液的(指病症而言)(利15:2,3)
下體流液的人躺過的床或坐過的物件,都不潔淨(利15:4)
誰接觸了他、他的床,或他坐過的任何物件,都不潔淨;他吐唾沫在誰身上,誰就不潔淨(利15:5-11)
下體流液的人接觸過的瓦器,都要打碎;木器要用水洗淨(利15:12)
流液止住後,不潔淨七天(利15:13)
如廁要在營外,並要挖土掩蓋,確保軍營清潔衛生(申23:12,13)
關於處理屍首的條例
誰接觸過人的屍體、骸骨、墳地,必不潔淨七天(即使在田野也一樣)(民19:11,16);如果不自潔,就要處死(民19:12,13)(關於潔淨的步驟,見民19:17-19)
如果有人死在帳幕裡,凡進入帳幕的,或早已在帳幕裡的,都不潔淨;凡沒有綁緊蓋子的器皿,都不潔淨(民19:14,15)
關於處理動物屍體的條例
凡自死的潔淨動物,誰挪動或接觸了牠的屍體,或吃了牠的屍體,誰就都不潔淨;誰接觸了任何不潔動物的屍體,誰就都不潔淨。必須洗淨衣服,用水洗澡(利11:8,11,24-31,36,39,40;17:15,16)
不潔動物的屍體掉在任何東西上,不管那是木器、瓦器、瓶座、烤爐,還是衣服、皮革、粗布,就都不潔淨(利11:32-35)
處理戰利品
凡經得起火燒的(金屬),都要經火燒過才潔淨,也要用除污穢的水洗淨;凡經不起火燒的,都要用水洗淨(民31:20,22,23)
與同胞有關的條例
(律法規定以色列人「要愛人如己」;利19:18。耶穌指出這是第二大的誡命;太22:37-40)
對待以色列同胞
不可報仇,也不可對同胞懷恨(利19:18)
關心孤兒寡婦(出22:22-24;申24:17-21;27:19)
尊重別人的財物
不可貪圖同胞的財產和擁有的東西(出20:17)
體恤殘疾的人
不可譏誚或咒詛聾人;他聽不到別人對他的指責,無法辯解(利19:14)
誰把絆腳石放在盲人面前,或使盲人走迷路,都要受咒詛(利19:14;申27:18)
對僑居的人:不可苦待他們(出22:21;23:9;利19:33,34;申10:17-19;24:14,15,17;27:19)
對待奴隸
希伯來人做奴隸,只做六年,第七年就可以自由離去;若禧年來到,就可更早恢復自由。做奴隸期間,當受雇工那樣的看待(出21:2;申15:12;利25:10)
如果奴隸有妻子,他的妻子也可以跟他一起離去(出21:3)
做奴隸期間,如果主人給他一個妻子(看來是個外族人),他只可以一個人離去;如果妻子給他生了兒女,妻子兒女都要歸主人(出21:4)
主人打發希伯來奴隸自由離去時,要按自己的能力給奴隸一些東西(申15:13-15)
主人可以鞭打奴隸(出21:20,21);假如打傷了,以致殘廢,就要放他走(出21:26,27);如果打死了,主人就可能被處死;由審判官定奪(出21:20;利24:17)
對待動物
見牲畜陷於危難,一定要解救,即使是仇敵的也一樣(出23:4,5;申22:4)
不可使力畜過度勞累,也不可苦待牠們(申22:10;另見箴12:10)
牛踩穀的時候,不可套住牠的嘴,要讓牠隨意吃(申25:4;另見林前9:7-10)
不可把母鳥和蛋一同拿去,毀掉全家(申22:6,7)
不管是公牛還是綿羊,人都不可在一天之內同時宰殺母畜和子畜(利22:28)
律法達成的目的
律法叫犯法的事顯明出來,表明以色列人必須獲得赦罪,而且需要更大的祭牲才能贖罪(加3:19)
律法成了以色列人的監護老師,帶領他們到基督那裡,受他教導(加3:24)
律法的各方面都是將來偉大事物的影子,能幫助心地正直的以色列人辨明彌賽亞的身份,看出預言怎樣在他身上獲得應驗(來10:1;西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