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
(Strife)
指爭鬧、吵架、敵對。譯做「爭執」的一個希伯來語動詞也可以譯做「挑起」。聖經指出,挑起紛爭的原因包括仇恨(箴10:12)、烈怒(箴15:18;29:22)、詭計(箴16:28)、譏誚(箴22:10)、酗酒(箴23:29,30)、毀謗(箴26:20)、狂妄自大以及不明白確切的知識(箴28:25;提前6:3,4)。紛爭足以破壞安寧和幸福。箴言一再表明,爭吵如何令人厭煩和苦惱。(箴19:13;21:9,19;25:24;27:15)親如兄弟的人一旦發生爭執,要重修舊好也障礙重重。「冒犯了弟兄,想要和好,比攻取堅城還難;有一些紛爭,難分難解,好比城樓的門閂。」(箴18:19)
爭執是順應肉體的行為,是耶和華所憎惡的。(加5:19,20;參看箴6:19;羅1:28,29,32;雅3:14-16)基督徒會眾的成員不應該爭執或爭勝。(羅13:13;林前3:3;林後12:20;腓2:3;多3:9)不好鬥是基督徒監督必須符合的一個條件。(提前3:1,3)好辯爭勝、好紛爭的人必受上帝懲治。(羅2:6,8)
在公元1世紀,使徒保羅不得不應付一些好辯爭勝的人。當時有些人傳揚基督是出於爭競,也許是要抬高自己,貶低保羅,要削弱他的權威和影響力。可是,保羅並沒有因此感到不開心,反而為基督被傳開而高興。(腓1: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