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Marriage)
一男一女按照上帝定下的標準結婚而產生的夫妻關係。婚姻是上帝設立的,是耶和華在伊甸園認可並創立的安排。婚姻產生家庭,衍生家族。婚姻的根本目的是讓人類大家庭增添更多成員。耶和華創造男女,定下美意,通過婚姻使人類繁衍增多。(創1:27,28)正如創世記2:22-24記述,人類的第一樁婚姻是由耶和華主持的。
上帝創立婚姻,是要讓一男一女永遠成為一體,互相扶持。由於男女共同生活,互相愛護,互相信任,可以生活得美滿幸福。耶和華用亞當的一條肋骨給他造了個女人做配偶,這女人就成為男人在地上的骨肉至親。(創2:21)正如耶穌指出,是上帝而不是亞當說:「所以人要離開父母,從此與妻子廝守,二人成為一體。」這番話清楚顯示,在耶和華上帝眼中,一夫一妻才是最初的婚姻標準。(太19:4-6;創2:24)
希伯來人認為結婚是天經地義的事,因此《希伯來語經卷》中,沒有表示單身漢的詞語。結婚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繁衍後代,所以利百加的家人祝福她說「願你的子孫千千萬萬」。(創24:60)這也說明拉結為什麼懇求雅各說:「你給我孩子,不然我就要死了!」(創30:1)
婚姻雖是一家之事,但不僅關係到家庭,也關係到整個家族和部族,因為一樁婚姻能影響到部族的勢力和經濟利益。因此,父母之命不但是理所當然的,而且是必要的,父母或監護人既為兒子選擇妻子,也處理一切相關的契約和財務安排。不過,父母有時也會聽聽男女雙方的意見(創24:8),而且他們也大都彼此相愛。(創29:20;撒上18:20,27,28)一般而言,親事由男方的父母提出,但有時也由女方的父親提出,尤其在他的身份地位比較高的情況下。(書15:16,17;撒上18:20-27)
按照慣例,男子會在自己的親屬或族人中找尋配偶。拉班對雅各說的話表明這一點:「我把[女兒]給你比給別人好。」(創29:19)崇拜耶和華的人尤其注重這條原則。亞伯拉罕就是一個例子,他不願在自己居住的地方,為他兒子以撒娶個迦南人的女兒,而是差遣僕人到他的家鄉,從他的親屬中挑選。(創24:3,4)跟不崇拜耶和華的人結婚會令父母不悅,遭到極力勸阻,因為這樣做對耶和華不忠。(創26:34,35)摩西律法禁止以色列人與迦南的七個民族通婚。(申7:1-4)不過,以色列的士兵可以娶從外族擄回來的處女,只是這個女子要潔淨一段時期,其間她可以為死去的父母哀哭,並除掉以往跟錯誤宗教有關的事物。(申21:10-14)
聘金 訂立婚約之前,男方或男方的父親要付聘金給女方的父親。(創34:11,12;出22:16;撒上18:23,25)父母花費了許多心血和金錢去養育女兒,而女兒出嫁後一般就不能再服事父母,因此聘金無疑是對女方父母的補償。有時候,男方為女方的父親做工,以此作為聘金。(創29:18,20,27;31:15)摩西律法規定,假如有人勾引還沒有訂婚的處女,就必須交出一筆固定數目的聘金。(出22:16)
婚禮 至於婚禮,著重的是雙方定下一個日子,新郎在這天鄭重其事地把新娘從她父家接回自己家中,以示新郎一家都願意接納新娘。(太1:24)在摩西律法還沒頒布之前,族長時代的婚禮就是這樣,完全沒有宗教成分。既沒有宗教儀式,也無須教士確認這樁婚姻。新郎把新娘接回自己或父母的家(房子或帳幕),這樁婚姻大家都知道,得到承認,並且記錄下來,雙方從此就結為夫婦了。(創24:67)
不過,男女一旦訂婚,又做好結婚的安排,就已經被視為夫婦了。當羅得的女兒還在父家受他照管時,跟他兩個女兒訂了婚的兩個男子已被稱為「那兩個要娶他女兒的女婿」。(創19:14)雖然參孫還沒迎娶那個與他訂了婚的非利士女子,但那女子已被視為參孫的妻子。(士14:10,17,20)摩西律法規定,訂了婚的少女如果跟另一個男人行淫,二人都要處死。如果她是被強姦的,就只須處死那個男人。可是,如果少女還沒訂婚,處理方法就不同了。(申22:22-27)
結婚要登記在冊。在摩西律法下,結婚及婚後兒女出生都要向當地的官員登記。正因為這樣,我們才有耶穌基督的準確世系紀錄。(太1:1-16;路3:23-38;另見路2:1-5)
結婚慶祝 在以色列,結婚雖然沒有正式的典禮,卻是非常喜慶的場合。結婚那天,新娘通常會在家悉心打扮。首先,她會洗澡,並用馨香油抹身。(參看得3:3;結23:40)有些新娘家庭經濟狀況好,會有婢女的協助,穿上白袍和繡滿花的彩色飾帶。(耶2:32;啟19:7,8;詩45:13,14)比較富裕的新娘會佩戴飾物和寶石(賽49:18;61:10;啟21:2),然後披上類似頭巾的織物,把自己從頭到腳都遮住。(賽3:19,23)這就解釋了為什麼拉班能輕易瞞過雅各,使他不知道所娶的是利亞而不是拉結。(創29:23,25)利百加見以撒之前,也拿頭巾蒙頭。(創24:65)這象徵新娘順服新郎的領導權。(林前11:5,10)
新郎也會穿華服,大多還會戴上漂亮的頭飾和華冠。(歌3:11;賽61:10)晚上,他會在朋友的陪同下,前往新娘父母家中。(太9:15)接了新娘以後,迎親的隊伍就一路載歌奏樂,回新郎或他父親的家,通常隊伍前面還有人提燈引路。
沿路都有群眾興高采烈地圍觀。新郎新娘歡聲笑語,有些人,特別是少女,還會提燈隨行。(耶7:34;16:9;賽62:5;太25:1)新郎可能在家花了一些時間才去接新娘,後來又可能遲了離開新娘家,於是時間很晚了,在路上等候的人可能有些已打盹睡著了,就像耶穌所說的十個處女的比喻那樣。迎親隊伍的歌聲笑聲也許很遠就能聽到,聽見的人就喊叫:「新郎到啦!」於是,僕人預備迎接新郎,客人也進屋等待婚宴開始。新郎一行人進屋後就把門關上,這時遲到的客人就進不去了。(太25:1-12;22:1-3;創29:22)被邀請的人拒絕赴宴,對主人是極大的羞辱。(太22:8)客人要穿禮服赴宴(太22:11),坐在主人事先為他們安排的座位上。(路14:8-10)
新郎的朋友 「新郎的朋友」要安排許多事,因此被視為新郎新娘的撮合人。新郎的朋友聽見新郎與新娘交談就很開心,並因自己圓滿完成了任務而滿心喜樂。(約3:29)
處女的憑證 婚宴過後,新郎領新娘進洞房。(詩19:5;珥2:16)新婚之夜,新郎新娘會在床上鋪一塊布或披巾,以保留新娘處女膜破裂時所流的血跡,這塊布或由新娘保管,或交由新娘的父母保管。這樣,將來丈夫如果控告妻子不是處女,或婚前做過妓女,妻子就可以用這塊布證明自己的清白,在法律上保護自己。否則,她會被眾人用石頭打死,因為她做了醜事,並且使她父家遭受莫大的羞辱。(申22:13-21)這個做法中東一些民族沿襲至今。
權利與義務 丈夫是一家之主,跟全家生計和利益有關的事,最終都要由他作主。如果他認為妻子或女兒所起的誓會對全家不利,甚至可以廢掉她們所起的誓。如果一對男女訂了婚,男方顯然也有權廢掉女方所起的誓。(民30:3-8,10-15)丈夫是家主,領導家庭,被視為妻子的主人(希伯來語baʹʽal巴阿)。(出21:22)
箴言31章描述了妻子對丈夫(主人)應盡的一些義務,包括料理家務、縫紉、照料家人的衣著、買賣一些東西並管理一般的家事。妻子雖然要順服丈夫,並在某個意義上是丈夫的財產,但在家裡她仍有很高的地位和許多權利。丈夫要愛妻子,即使是妾,是被擄回來的,也要愛護。丈夫不可苛待妻子,要確保她有足夠的食物、衣服及居住的地方,也要盡房事的義務,一樣都不可少。此外,丈夫不可立所愛之妻的兒子做長子,取代「所不愛之妻」(或譯不大喜歡之妻)的兒子。(出21:7-11;申21:11,14-17)忠信的希伯來男子都深愛妻子,如果妻子睿智而且行事符合上帝的律法,丈夫通常都會聽妻子的話或贊成她的做法。(創21:8-14;27:41-46;28:1-4)
假如某個未婚男子勾引一個還沒訂婚的處女,少女的父親要是同意,這男子就要娶少女為妻,終生不可跟她離婚,這保障了還沒訂婚的處女的權益。(申22:28,29)如果丈夫控告妻子結婚時已非處女,後來證實是誣告,他就要繳納罰款,並終生不可跟妻子離婚。(申22:17-19)如果丈夫控告妻子瞞著他與人通姦,但妻子是清白的,丈夫就要使她受孕懷胎,好讓眾人知道她是清白的。丈夫也要顧及妻子的尊嚴,不可在她行經期間與她交合。(利18:19;民5:12-28)
與婚姻有關的禁令 摩西律法禁止以色列人與不崇拜耶和華的人結親,特別是迦南地的七個民族。(出34:14-16;申7:1-4)此外,某些有血緣關係或姻親關係的人也不可結婚。(利18:6-17)
大祭司不可娶寡婦或離婚的婦人,也不可娶妓女或受過污辱的婦人,只可娶民眾當中的處女。(利21:10,13,14)其他祭司不可娶妓女或受過污辱的婦人,也不可娶被丈夫遣走的離婚婦人。(利21:1,7)以西結書44:22說,他們只可娶以色列家的處女或祭司的遺孀。
凡承受產業的婦女,都要嫁給同部族的人。這樣,產業就不致從這個部族轉到那個部族去。(民36:8,9)
離婚 耶和華創立婚姻時並不允許離婚,他說人要與妻子廝守,「二人成為一體」。(創2:24)因此,人本來只可娶一個妻子,二人合為一體。只是人犯罪後變得不完美,才出現離婚的事。
上帝賜律法給以色列人時,並沒有要求他們嚴守最初的婚姻標準,但他通過律法對離婚做出種種限制,免得以色列人的家庭制度分崩離析或難題頻生。然而,到了上帝指定的時候,最初制定的婚姻標準就恢復過來。耶穌表明基督徒會眾要謹守以下原則:人不可隨意離婚,惟獨「淫亂」(希臘語por·neiʹa波尼阿)才是離婚的合法理由。耶穌說,上帝是因為以色列人心地剛硬,才通融他們,沒有吩咐摩西要求他們嚴守當初的婚姻標準。(太19:3-9;可10:1-11)
因此對基督徒而言,除了死亡可以自動解除婚約之外,另一個可以終止婚姻關係的惟一理由就是夫婦有一方「淫亂」,犯過的一方與別人成為一體,這是不合法的。因此,清白的一方可以選擇離婚,然後可以再婚。(太5:32;羅7:2,3)除了容許以「淫亂」(希臘語「波尼阿」)為理由離婚之外,《希臘語經卷》也勸誡基督徒不論配偶是否信主,都不要離開配偶,但如果真的離開了,就不可與別人苟合。(林前7:10,11;太19:9)
摩西律法規定,如果妻子做了「醜事」,丈夫就可以跟她離婚。不過,這「醜事」顯然不是指通姦,因為通姦的人要被處死。醜事可能是指妻子蔑視丈夫或夫家,又或是污辱了夫家的名聲。丈夫要寫離婚文書給妻子,向公眾表明自己有充分理由跟妻子離婚。離婚文書是法律文件,表明丈夫已跟城中的長老或官員交代過。他的妻子可以再婚,如果將來有人控告她曾通姦,這份文書就可以保護她。如果一個男人勾引未婚少女後與她結了婚,又或者男人在婚後誣告妻子,說她結婚時訛稱自己是處女,在這兩種情況下男人都終生不可與妻子離婚。(申22:13-19,28,29)
如果一個婦人在離婚後再嫁,第二任丈夫又與她離婚或是死了,她的前夫不可再娶她做妻子。這是要防止婦人圖謀跟第二任丈夫離婚或甚至害死他,以求跟前夫復合。(申24:1-4)
耶和華憎恨人以不正當的理由離婚,特別是忠於上帝的婦女被人用詭詐的手段拋棄。她們的丈夫為了跟信奉異教的外邦女子結婚,就跟她們離婚。(瑪2:14-16;見離婚)
一夫多妻 既然上帝最初所定的婚姻標準是夫婦成為一體,那麼一夫多妻就絕非上帝的意思,也是基督徒會眾所禁止的。監督和助理僕人要為會眾樹立榜樣,只可有一個妻子。(提前3:2,12;多1:5,6)與此一致的是,聖經用正當的婚姻關係來比喻耶穌基督與基督徒會眾的關係,耶穌基督只有一個「妻子」,就是基督徒會眾。(弗5:21-33)
一夫多妻與離婚都不是上帝最初的安排,因此當基督徒會眾建立後,就都被廢除了。亞當反叛上帝不久就出現了一夫多妻的情況。聖經首次提到的多妻的人是該隱的後代拉麥,經文說:「拉麥娶了兩個妻子」。(創4:19)聖經提及大洪水之前一些天使胡作非為,說:「上帝的兒子們發覺人間的女子美貌。凡他們選中的,他們都娶來做妻子。」(創6:2)
族長律法和摩西律法都允許人娶妾。妾有合法地位,她與丈夫的關係不是淫亂或通姦。律法規定,假如一個人的長子由他的妾所生,這個兒子就有長子權。(申21:15-17)
娶妾及一夫多妻確實令以色列的人口迅速增長,這在當時達成了一定的目的。因此,雖然納妾和多妻並非上帝原本的安排,但他通融這些做法,並用律法條文加以限制。(出1:7)就以雅各為例,他雖然被岳父欺騙而不得不娶了兩個妻子,後來兩個妻子又把自己的女僕給他做妾,但耶和華仍然賜福給他,讓他生了12個兒子和幾個女兒。(創29:23-29;46:7-25)
基督徒的婚姻 耶穌基督曾在加利利的迦拿參加婚宴,這表明他不反對人結婚。(約2:1,2)正如上文指出,一夫一妻才是上帝原定的婚姻標準,而耶穌基督向基督徒會眾重申了這個標準。(創2:24;太19:4-8;可10:2-9)上帝賜福給第一對男女,讓他們能相親相愛,合力建立一個愉快、幸福、和睦的家庭。使徒保羅曾打比喻,說基督是基督徒會眾的丈夫和「頭」,而會眾則是基督的新娘。做丈夫的要效法耶穌的完美榜樣,溫柔地關愛和看顧妻子,就像愛自己的身體那樣。保羅還指出,妻子也該深深尊敬丈夫。(弗5:21-33)使徒彼得勸勉做妻子的要順服自己的丈夫,深深尊重他們,品行貞潔,心靈安靜溫和,藉著這些品行吸引丈夫。他引述撒拉的榜樣,說撒拉稱亞伯拉罕為「主」。(彼前3:1-6)
《希臘語經卷》一直強調婚姻要潔淨,夫婦要忠貞。保羅說:「婚姻人人都該尊重,婚姻之床不容玷污,因為淫亂的、通姦的,上帝必定審判。」(來13:4)保羅也勸勉夫婦要彼此尊重,各盡本分。
使徒保羅勸誡基督徒要「跟主裡的人結婚」,這與古代崇拜耶和華的人做法一致,因為他們也只跟真正崇拜耶和華的人結婚。(林前7:39)不過,保羅也勉勵沒結婚的基督徒保持獨身,這樣他們就可以為主服務,不用分心。鑑於時勢緊急,保羅說有妻子的「該像沒有妻子」,換句話說,他們不該只顧婚姻的歡愉和責任,相反,他們應該先追求上帝的王國並為王國效力,同時不忽略婚姻的責任。(林前7:29-38)
保羅指出,即使年輕的寡婦聲稱要專注於基督徒的職務,也不該把她們列在會眾要照顧的人的名單上;她們最好再婚,因為她們可能起先自稱有信心,也勤於做善工,並接受會眾的經濟援助,後來慾念卻使她們反悔,想找個丈夫結婚。她們無所事事,甚至多管閒事,結果就被定罪。假如她們結婚,生兒育女,料理家務,同時持守基督徒的信仰,就會活得充實,不致好說閒話,說些不該說的話。這樣,會眾就能幫助那些實在是寡婦而又真正需要救濟的人。(提前5:9-16;2:15)
獨身 使徒保羅警告,將要出現的叛道者有一個特徵,就是「禁止人結婚」,強迫人獨身。(提前4:1,3)其實,有些使徒就是已婚的人。(林前9:5;路4:38)保羅列出基督徒會眾的監督和助理僕人要符合的資格,其中之一就是他們(如果結了婚)應該只有一個妻子。(提前3:1,2,12;多1:5,6)
基督徒與民事婚姻法 現在,許多國家(「凱撒」)都制定了婚姻法,在一般情況下,基督徒應當遵守這些法律。(太22:21)聖經並沒有規定婚禮要有宗教儀式或必須由教士主持。根據聖經時代的安排,上帝的僕人要遵守當地的法律,結婚時登記成為合法夫妻,嬰孩出生後也要依法登記。既然「凱撒」(政府)有權制定婚姻法,基督徒就有義務遵從,使自己的婚姻合法。即使基督徒以配偶通姦這個聖經認可的理由終止婚姻,也必須盡可能向政府申請合法離婚。基督徒如果不尊重聖經和法律規定,隨意再婚,就是違犯上帝的律法。(太19:9;羅13:1)
婚姻與復活 有一群反對耶穌的人不相信復活,為了難倒耶穌,他們提了一個問題,耶穌回答時說:「人有幸配承受未來的制度,從死裡復活,就不娶也不嫁。」(路20:34,35;太22:30)
用做象徵 在聖經全書裡,耶和華常常把自己比作丈夫,說自己娶了以色列國做妻子。(賽54:1,5,6;62:4)以色列人背叛耶和華,崇拜偶像或做別的惡事得罪他,聖經說他們就像不忠的妻子淪為娼妓一樣,所以耶和華有理由跟她離婚。(賽1:21;耶3:1-20;何2章)
在加拉太書第4章,使徒保羅把以色列國比作女僕夏甲(亞伯拉罕的妾),把猶太人比作以實瑪利(夏甲的兒子)。正如以實瑪利由亞伯拉罕次要的妻子所生,猶太人也由耶和華「次要的妻子」所生,以色列國憑著律法之約跟耶和華建立了關係。保羅把「在上的耶路撒冷」,即耶和華的妻子,比作亞伯拉罕自由的妻子撒拉。基督徒是「在上的耶路撒冷」這個自由的婦人生的,是從聖靈而生的自由兒女。(加4:21-31;另見賽54:1-6)
偉大的天父耶和華上帝就像亞伯拉罕那樣,為他的兒子耶穌基督挑選新娘,這個新娘不是地上的女子,而是基督徒會眾。(創24:1-4;帖後2:13;彼前2:5)耶和華差施浸者約翰比他兒子先來,這位「新郎的朋友」把基督徒會眾的第一批成員交給耶穌。(約3:28,29)新娘,即基督徒會眾,與基督「同歸一靈」,成為基督的身體。(林前6:17;弗1:22,23;5:22,23)正如以色列的新娘婚前要沐浴打扮,耶穌基督也彷彿用水把他的新娘洗淨,使她全然潔淨,沒有污點,沒有瑕疵,為結婚做好準備。(弗5:25-27)詩篇45篇和啟示錄21章都描述,基督的新娘穿上華美的裝飾,等待婚禮舉行。
耶和華也通過啟示錄預告,當他愛子的婚禮快要舉行時,新娘會預備妥當,穿上了明亮、潔淨的上等細麻衣。耶和華說被邀請赴綿羊羔婚宴的人是有福的。(啟19:7-9;21:2,9-21)耶穌在去世前的晚上設立了主的晚餐,並且吩咐門徒要不斷這樣做來紀念他的死亡,「直到他來」。(路22:19;林前11:26)在古代,新郎會到新娘父母家去,把她從那裡接回自己在父家為她預備好的住處。同樣,耶穌基督也會把他的受膏門徒從地上的家接到天上他父親的家中,好叫他在哪裡,他們也在哪裡。(約14:1-3)
見娶兄弟的遺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