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子權
(Birthright)
在正常情況下長子享有的權利。「長子權」的希伯來語bekho·rahʹ(貝科拉)和希臘語pro·to·toʹki·a(普羅托托基阿)都源自基本意思是「頭生」的詞根。
族長制度規定,父親死後,長子就成為一家之主,跟他同住的所有家人都要服從他的權威。他有責任照顧父親家中的人,也要接替父親在耶和華面前代表整家人。長子一般都會得到父親的特別祝福。(創27:4,36;48:9,17,18)此外,他會繼承雙倍的產業,意即繼承的產業比其他兄弟多一倍。摩西律法規定,人不可把所愛之妻的兒子立做長子,取代本來的長子。(申21:15-17)
在族長時代,父親可以基於正當理由把長子權轉而授給另一個兒子,比如呂便與父親的妾通姦,結果喪失了長子權。(代上5:1,2)長子也可以把長子權賣給他的兄弟,例如以掃輕看長子權,為了一點食物就把長子權賣給弟弟雅各。(創25:30-34;27:36;來12:16)聖經沒有說雅各恃著買了長子權,就要求以撒給他雙倍的產業(指財物,因為以撒除了作為墓地的麥比拉洞外,並沒有土地)。雅各關注的是傳給家人的屬靈財富,即上帝給亞伯拉罕關於苗裔的應許。(創28:3,4,12-15)
到了以色列君王的時代,長子權看來還包括繼承王位的權利。(代下21:1-3)不過,既然耶和華才是以色列的真正君王和上帝,他有權按照自己的旨意把長子權賜給適當的人,正如所羅門的事例。(代上28:5)
身為受造萬物中的「頭生子」,耶穌基督對父親耶和華上帝向來忠貞不渝。耶穌既擁有長子權,上帝就立他承受「全部產業」。(西1:15;來1:2;見繼承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