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維護好消息
人類自開始建造城市以來,就懂得築牆。昔日,這樣的防禦工事尤其具有保護作用。人在壁壘上死守抵抗,不讓進侵的人攻破城牆。除了城裡的居民以外,附近鎮上的居民也時常在城牆內尋得庇護。——撒母耳記下11:20-24;以賽亞書25:12。
耶和華見證人也築起了一堵具有保護作用的圍牆——一堵法律上的 圍牆。這堵圍牆不是要讓見證人與世隔絕,事實上,見證人是以合群、開朗見稱的。這堵牆的目的是要加強法律上的保證,確保所有人都享有各種基本的自由。同時,法律圍牆也保護見證人在法律上的權利,從而確立他們的崇拜自由。(參看馬太福音5:14-16。)它維護見證人的崇拜方式和宣講上帝王國好消息的權利。這堵牆究竟是什麼?它是怎樣建成的?
建造法律圍牆
雖然大多數國家的耶和華見證人都享有宗教自由,可是,有些國家的見證人卻受到無理的攻擊。見證人在舉行集會或逐戶傳道方面的崇拜自由要是受到阻撓,他們就會訴諸法律,以求維護他們的崇拜自由。在世界各地,有關見證人的法律訴訟達數以千計之多。a可是,他們並非總是獲得勝訴。要是下級法院裁定見證人敗訴,見證人就會向上級法院上訴。結果怎樣呢?
在本世紀的數十年間,世界各地的耶和華見證人曾多次在法律上勝訴,從而為日後的訴訟確立了屢屢有效的判例。正如一堵牆是由許多磚塊或石塊建成一樣,這些有利的判決也共同構成了一堵法律圍牆,對見證人發揮保護作用。憑著這些有利的判例,見證人繼續捍衛他們的宗教自由,以便從事各項崇拜活動。
「默多克對賓雪法尼亞州」就是個好例子。美國最高法院在1943年5月3日就這宗案件作出判決。案件所牽涉的爭論是:耶和華見證人必須為分發宗教刊物領取商業兜售牌照嗎?耶和華見證人堅稱他們無需這樣做。他們的傳道工作並不——而且從來也不——屬於商業性質的。他們的目的不是要牟利,而是要傳講聖經的好消息。(馬太福音10:8;哥林多後書2:17)在「默多克」一案上,法庭裁定見證人得直,並且指出,官方假如以繳納牌照稅作為分發宗教刊物的先決條件,就違反憲法了。b這項判決是個重要的判例,在隨後不少案件裡,見證人都援用這個判例而屢屢獲得勝訴。事實表明,「默多克」判例確實是法律圍牆上的一塊堅石。
這些判例大大保障了所有人的宗教自由。論到見證人在維護美國公民權方面的貢獻,《辛辛那提大學法律評論》指出:「耶和華見證人對於憲法的發展影響深遠,在維護言論和宗教自由方面的界限得以放寬,見證人尤其功不可沒。」
加固圍牆
見證人每獲得一次法律上的勝訴,他們的法律圍牆就進一步受到加固。請細讀以下90年代的幾宗判例,除了全世界的耶和華見證人以外,所有愛好自由的人都能夠從這些判例受惠。
希臘。1993年5月25日,歐洲人權法院裁定一個希臘公民有權向人傳講他的宗教信仰。案件的當事人是米諾斯·科基納基斯,他當時84歲,是個耶和華見證人。自1938年以來,科基納基斯曾被警察拘捕六十多次,被希臘法庭審訊18次,並曾在獄中服刑超過六年。科基納基斯主要是被判違反了希臘在30年代通過的一條法例,這條法例禁止人改變別人的信仰。事實上,從1938至1992年間,近二萬宗有關耶和華見證人被捕的個案都是基於這條法例的。歐洲法院裁定希臘政府侵犯了科基納基斯的宗教自由,並判給他1萬4400美元作為賠償。在這次判決裡,法庭裁定耶和華見證人是個「已知的宗教」。——請參看《守望台》1993年9月1日刊,27-31頁。
墨西哥。1992年7月16日,墨西哥的見證人在維護宗教自由方面邁進了一大步。在當天,該國政府通過了《宗教團體及公開崇拜條例》。在這條法令下,任何宗教團體只要向政府當局正式註冊,就能夠取得合法地位。在以往,耶和華見證人跟該國其他的宗教一樣,雖實際存在,卻沒有取得合法地位。見證人在1993年4月13日向政府註冊。值得高興的是,在1993年5月7日,他們合法註冊為守望台宗教協會(La Torre del Vigía, A. R.),以及墨西哥耶和華見證人宗教協會(Los Testigos de Jehová en México, A. R.)這兩個宗教團體。——請參看《儆醒!》1994年7月22日刊,12-14頁。
巴西。1990年11月,巴西全國社會保障委員會通知守望台社的分社辦事處,當局不再把伯特利(耶和華見證人的分社建築的名稱)的志願工人視為宗教從業員,因此他們必須受巴西的勞工法例所管轄。見證人對這個判決提出上訴。1996年6月7日,巴西利亞的檢察總長辦事處司法諮詢部裁定,伯特利的志願工人並非世俗雇員,而是一個合法宗教團體的成員。
日本。1996年3月8日,日本的最高裁判所就一個關於教育和宗教自由的爭論作出判決,這個判決造益了日本的所有人。裁判所一致裁定,神戶市立工業科技學院由於小林邦人拒絕接受武術訓練而開除他的學籍,此舉是違法的。這是日本最高裁判所首次根據有關宗教自由的憲法作出判決。這個年輕見證人的良心由於受過聖經薰陶,認為武術訓練跟聖經在以賽亞書2:4的原則背道而馳。這節經文說:「他們要將刀打成犁頭,把槍打成鐮刀。這國不舉刀攻擊那國;他們也不再學習戰事。」法院的判決為日後的案件立下判例。——請參看《守望台》1996年11月1日刊,19-21頁。
1998年2月9日,東京高等裁判所作了另一個關係重大的判決。在這個判決裡,高等裁判所裁定一位稱為武田美佐江的見證人,有權由於某種療法違反了聖經有關「禁戒血」的命令而拒絕接受。(使徒行傳15:28,29)這宗案件已進一步交由最高裁判所審理,高等裁判所的判決是否能夠確立則有待分曉。
菲律賓。1993年3月1日,菲律賓最高法院一致裁定耶和華見證人得直。在這宗案件裡,年輕的見證人懷著尊敬的態度拒絕崇拜國旗,結果被學校開除。
每逢法庭對見證人作出有利的判決,這堵法律圍牆就一再受到強化;除了耶和華見證人以外,所有人的權利也受到保護。
保衛圍牆
耶和華見證人已在153個國家合法註冊;像其他受認可的宗教一樣,他們享有多方面的自由。曾有數十年的時間,東歐和前蘇聯的耶和華見證人飽受迫害和禁制,可是他們現在已受到法律認可。有關的國家包括阿爾巴尼亞、白俄羅斯、捷克共和國、格魯吉亞、匈牙利、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羅馬尼亞,以及斯洛伐克。然而,現今在有些國家裡,包括某些司法制度久已確立的西歐國家,耶和華見證人的權利卻嚴重受到質疑或剝削。反對者正活躍地「藉著律例架弄殘害」見證人。(詩篇94:20)耶和華見證人對這種情勢有什麼反應呢?c
耶和華見證人樂於跟所有政府合作,可是,他們也希望享有合法的自由去從事崇拜。他們堅信,任何法例或判決要是禁止他們服從上帝的誡命,包括傳講好消息的誡命在內,就在法律上無效了。(馬可福音13:10)假如耶和華見證人無法跟有關當局和平地解決問題,他們就會在法律上採取攻勢,訴諸任何有權受理上訴的機關,力求在法律上取得勝訴,好維護上帝授予他們的崇拜權利。耶和華見證人對於上帝的這個應許滿懷信心:「為攻擊你而製成的武器,都沒有效用。」——以賽亞書54:17,《新譯》。
[腳注]
a 關於耶和華見證人的法律訴訟,詳情見《耶和華見證人——上帝王國的宣揚者》第30章,紐約守望台聖經書社出版。
b 美國最高法院在裁定「默多克」一案時,推翻了法院在「瓊斯對歐佩萊卡市」一案的原判。1942年,最高法院在「瓊斯」一案裡贊成下級法院的裁定,把一位稱為羅斯科·瓊斯的耶和華見證人定罪,因為瓊斯在亞拉巴馬州歐佩萊卡市的街上分發書刊,卻沒有繳納牌照稅。
c 請參看本刊8-18頁,題名為「為了信仰被人憎恨」和「為我們的信仰辯白」兩篇文章。
[第21頁的附欄]
維護耶和華見證人的權利
在世界各地,耶和華見證人由於受到迫害,以致被召到法官或政府官員面前受審。(路加福音21:12,13)耶和華見證人不遺餘力地在法律上維護他們的權利。在不少國家裡,見證人在法庭上獲得勝訴而有助於維護他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這些權利包括:
◻ 逐戶地向人傳道,卻無需受到加諸商業推銷員身上的限制所約束——「默多克對賓雪法尼亞州」,美國最高法院(1943年);「科基納基斯對希臘」,歐洲人權法院(1993年)。
◻ 自由地聚集起來從事崇拜——「馬努薩基斯等人對希臘」,歐洲人權法院(1996年)。
◻ 按良心決定怎樣對國旗或國徽表示尊敬——「西弗吉尼亞州教育部對巴尼特」,美國最高法院(1943年);菲律賓最高法院(1993年);印度最高法院(1986年)。
◻ 拒絕任何違反基督徒良心的軍事職務——「喬治亞季斯對希臘」,歐洲人權法院(1997年)。
◻ 選擇一些不違反他們良心的療法或藥物——「瑪利特對舒爾曼」,加拿大安大略省上訴法庭(1990年);「守望台對E.L.A.」,波多黎各聖胡安高等法院(1995年);「福斯米爾對尼科萊亞」,美國紐約上訴法庭(1990年)。
◻ 雖然見證人的信仰在子女監護權的爭論上受到質疑,可是他們仍然有權按照自己那根據聖經的信仰養育兒女——「聖洛朗對蘇西」,加拿大最高法院(1997年);「霍夫曼對奧地利」,歐洲人權法院(1993年)。
◻ 擁有及經營合法的機構,而且跟其他受認可的宗教機構一樣無需納稅——「人民對哈林」,美國紐約上訴法庭(1960年)。
◻ 見證人要是從事某種特殊形式的全時服務,就可以享有免稅優惠,正如其他宗教的全時從業員所享有的一樣——巴西利亞的巴西全國社會保障委員會,(1996年)。
[第20頁的圖片]
科基納基斯夫婦
[第20頁的圖片]
小林邦人
[第19頁的圖片鳴謝]
The Complete Encyclopedia of Illustration / J. G. He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