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必须作决定?
“每个人可以自行决定他的生命,”《维也纳信使报》在报导有关奥国的律师们于1978年二月在奥庭斯坦举行的一次聚会时说。他们同意病人,而非他的医生,有权为自己作生与死的决定这个原则。该报补充说,若遇到死亡的危险时,“医生必须接纳病人的意愿”。
与此原则一致,当时指出一个医生不可以给一个耶和华见证人用血,这个人是基于他的信仰而拒绝输血的。在这种情形之下施用血不能证明是合法的,萨尔斯堡大学的海斯薛傅博士承认说。
医生们和法律界人士在处理耶和华见证人时若忠于以上原则的话,他们便对人类良心表示适当的尊重。此外,借此这等专业人士也以他们想别人待自己的方式来待他人。这行径既明智亦令人满足,且与耶稣基督的这番话一致:“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马太福音7:12。
耶和华见证人承认“禁戒……血”乃是他们在上帝面前负有的义务。他们亦赏识那些承认个人在此等重大问题上有作私人决定之权的医师及其他人士的合作和服务。(使徒行传15:28,29)他们知道他们的永久前途有赖于服从耶和华上帝。——约翰一书5: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