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要在欧洲设立国际法庭?
《儆醒!》杂志驻荷兰通讯员报道
荷兰北部一名汽车修理厂东主遭国家拒绝批准出售液化气;这也意味到他被拒绝获准将汽车的引擎改装成可以燃烧液化气体。为了推翻国家所下的这项禁令,他于是在法庭上打了好几场官司。在这期间,他已宣告破产。
他心有不甘,觉得荷兰法庭并没有作出公平裁决,于是便向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庭上诉。1985年,欧洲法庭裁定他胜诉。汽车修理厂东主将这项判决视为道德上的一项重大胜利。正如他评论说:‘这证实他所坚持的原则一直没有错。’
在过往数十年间,许多欧洲国家的公民都曾向欧洲人权法庭上诉。上述东主的诉讼便是其中一个案例。欧洲法庭不但聆讯欧洲境内个别公民的申诉;如果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基本人权受到忽视,法庭也会干预这类纠纷。环球各地的法庭所要处理的案件越来越多,这充分显示人民和有些政府都渴望获得公平的判决。
欧洲人权法庭
1950年,多个欧洲国家联合组成了欧洲议会,他们齐集在罗马,通过制定公约保障他们的公民和定居的外国人,可以在当地的司法权威下享有若干权利和自由。其后更加添了另一些权利。与此同时,也有越来越多欧洲国家加入欧洲公约,目的是要争取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中有些权利是为了保障生命和防止虐待事件发生而设立的;另一些则与家庭生活有关,包括要享有宗教、言论、观点和集会结社等自由。国家一旦违反这些人权法,受害者可以向欧洲议会秘书长提出上诉。
自这法庭成立以来,有超过2万宗投诉记录在案。法庭怎样决定聆讯哪一宗案件呢?首先,他们会设法使双方和解。如果调停无效,而投诉又看来需要受理,便会呈上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庭,但只有大约百分之5的投诉可以实际这样行。直至1995年底,法庭已裁决了554宗案件。虽然在处理个人投诉的案件方面,法庭所作的判决对国家确实具有约束力;但如果控诉是由一个或多个国家提出的话,情形就复杂得多了。在这些事例上,国家通常会拒绝依从公约的规定;刚相反,它会对判决采取一条在政治上对自己有利的途径。虽然海牙的国际法庭只负责处理国际间的纠纷,但欧洲法庭则同时可为人民与国家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决。
崇拜自由——在欧洲获得胜诉
1993年,欧洲人权法庭作了两项有利崇拜自由的重要判决。第一宗案件是与一位希腊的居民,米诺斯·科基纳基斯有关。他是一位耶和华见证人。自1938年以来,他曾被逮捕达60多次,被希腊法庭审讯共18次,且曾入狱超过六年。
1993年5月25日,欧洲法庭裁定希腊政府侵犯了当时已届84岁高龄的米诺斯·科基纳基斯的宗教自由,并下令希腊政府赔偿1万4400美元给他。法庭驳回希腊政府的指控,后者控诉科基纳基斯及耶和华见证人的团体,在与人谈论自己的宗教时采用高压伎俩。——进一步的资料可参阅《守望台》1993年9月1日刊,第27-31页。
欧洲法庭裁定第二宗获得胜诉的案件是与来自奥地利的英格丽德·霍夫曼有关。她因为婚后才成为耶和华见证人,因此在离婚后便不能获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初级法院原先将抚养权判给她,但最高法院却根据奥地利的一条律法将儿女判给她那信奉天主教的前夫。因为该法例定明父母双方如果在结婚时都信奉天主教,孩子就必须受到天主教信仰所教导,除非两者都同意改变宗教。于是她的前夫遂辩称,既然她现在已成为耶和华见证人,她就无法以一种正常、合理的方式教养儿女。1993年6月23日,欧洲法庭裁定,奥地利政府因为宗教缘故而歧视霍夫曼太太,并侵犯了她抚养儿女的权利,于是她获判赔偿。——进一步的资料请参阅《儆醒!》1994年10月22日刊,第15页。
这些判决的确影响到所有爱好宗教和言论自由的人。向国际法庭上诉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使人看出政府司法机关的仲裁权力不是无限的。然而,尽管司法界用心良苦,这也未能保证人可以享有永久的和平,也不能确保人权会受到应有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