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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打洞悉圣经(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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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西律法规定的惩戒刑法,所用的工具可以是棍也可以是杖。审判官会根据罪行的轻重、罪犯的动机和当时的情况等因素,去裁定责打罪犯多少下。律法规定:“恶人该受责打,审判官就要叫他伏在地上,当面责打他,责打多少要按恶行轻重而定。”刑罚的上限是打四十下。(申25:2,3)律法规定责打次数的上限,是因为超过这个限度就会令受罚的人在同胞眼前受辱。这个事例足以表明,上帝通过摩西赐下的律法,不容许人施行残忍或过度的惩罚。施行惩罚的目的是要纠正过犯,而不是像其他国家那样,制定刑罚是为了恶意报复和严惩犯过者。施行责打的人若超过律法规定的上限(四十下),就得受罚。由于这缘故,犹太人通常责打罪犯三十九下,免得一时不慎超过了限度而触犯律法。(林后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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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打洞悉圣经(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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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子手柄的长度相当于一只手的宽度,皮带的宽度也是如此,其梢端要能鞭及(人犯的)腹部。他在人犯的前面(在其胸上)打三分之一的鞭数,在其后面打三分之二。他不是在人犯站立或坐着时打,而是在其仆伏时打,如经文所说,‘审判官就叫他当面伏在地上 ’……;鞭打者用单手尽全力对其进行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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